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苏国税函[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58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提升热线咨询服务质量,努力将热线打造成“听得见”的纳税服务平台,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协)办单》式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国税机关建设,促进征纳和谐,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经济、高效的纳税咨询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服务热线)的管理。
第三条服务热线的服务方式包括自动语音服务和人工服务。
主要功能为:纳税咨询、税法宣传、税收法规查询、办税指南查询、投诉举报、满意度回访评价等。
逐步整合拓展办税进度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网络在线咨询、短信咨询等服务功能。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咨询专员岗位职责(一)接听服务热线咨询电话,在线答复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和稽查工作规程、发票管理等相关问题;(二)受理记录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通过服务热线对国税工作人员行风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三)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通过热线举报国税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涉税案件提供引导;(四)收集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建议,进行归类整理;(五)对不能答复或难以答复的咨询电话,转接有关咨询专家答复,或与咨询人约定答复时间,制作《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协)办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转办单》)转后台管理人员处理,并按约定时间反馈给咨询人;(六)回复预约咨询电话;(七)其他相关工作。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共11页)
12366 纳税效劳中心第10期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
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1〕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2014年第一期(按季报送财务报表)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2014年第一期(按季报送财务报表)1、网上申报系统中无财务报表是什么原因?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财务报表报送的通知》(苏国税函(2013)248号),从2014年1月1日起,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原则上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但以下情况除外:1.省级重点税源企业、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度报送财务报表。
2.各省辖市国税机关也可根据税源管理需要,要求市级重点税源企业按月度报送财务报表。
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需报送财务报表。
所以,除上列特殊情况外,目前大部分企业为按季申报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会在季度最后一月所属期(即3、6、9、12四个所属期)出现在网上申报报表列表中。
如您为按季申报财务报表纳税人,请您在4月1日前根据申报系统提示(见问题2)完成适用会计制度的再次确认,以确保您到时能够顺利进行财务报表的报送。
2、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出现以下提示,应如何操作?答:如您在2013年网上申报系统中“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调查”时选择准确,出现以上界面时,请您点击“与实际一致”;如上次调查时选择错误,请您本次点击“与实际不一致,重新选择”,并点选您单位实际适用的会计制度后确定上报。
无论您选择如何,在确定上报以上调查结果后,您都可以继续进行纳税申报,选择“与实际一致”的纳税人相应的财务报表也可以正常报送,选择“与实际不一致,重新选择”的纳税人要待税务机关修改报表鉴定后,才能报送财务报表,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因修改财务报表鉴定而未能报送的一月份财务报表可在下个申报期补报。
3、网上申报提交财务报表时,出现以下错误提示,如何解决?答:出现以上错误提示,是由于按月申报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在“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调查”时,选择了“与实际不一致,重新选择”,然后又填报了系统中现有的财务报表所致。
所以此类纳税人本月可暂不报送财务报表,待税务机关修改报表鉴定后,再在下个申报期补报。
4、若2014年再次确认适用会计制度时选择错误的,如何处理?答:应联系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应的变更财务报表鉴定手续,并在办结变更手续后再办理相关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线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线回复1、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中“另有规定外”的情形是指什么?【发布日期】:2011年04月28日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有规定外”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包括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所称“另有规定外”,目前主要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重组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11/04/282、08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1年04月26日问题内容: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因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和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折旧和残值比例。
请问当一项资产从2008年以前一直使用到现在,对于2008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该如何做出处理?被调增部分可以在以后扣除吗?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需要说明,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和折旧方法可以存在差异。
2023江苏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辅导资料(含答案)
2023江苏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辅导资料(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可以追征。
A.3年内B.5年内C.10年内D.无限期2.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均应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备案。
A.国家B.省C.地市D.县市3.国税系统投资总额在()万元(含)以上的新建、购建、改扩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应作为基建项目管理。
()A.10B.50C.100D.604.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是税收机关提供的()。
A.提醒服务B.限时服务C.预约服务D.全程服务5.仁安区国税局第一党支部拟对党员发展对象小张同志进行政审,以下政审方式您认为不正确的是()A.为保证政审的客观性,政审必须回避本人进行B.查阅本人档案C.找同乡或知情人了解D.进行必要的函调、外调6. ()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
A.人民群众,特别是知识分子B.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C.党员,特别是新入党的党员D.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7.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A.可以全天24小时B.只能在每天上午C.只能在明天下午D.只能在工作时间内8.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全面完成改革任务,需要做到( )A.精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B.精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C.精湛执法、精致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D.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9.国家税务系统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双重管理。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基本知识
• 岗位设置:设管理岗、监控岗、知识库运维岗和 话务岗(即话务座席人工人员),前三个岗由市 局纳税服务科人员兼岗,话务岗从市局科室和云 城区局选取年青的业务骨干20人,2人1组轮流座 席。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我市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 座席安排:《云浮市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话务人员轮席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要求
• 省局领导在去年全省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上讲话: • 李永恒局长讲话强调:纳税服务工作对于服务经济、服务
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广东国税系统要进一步提高认 识,切实增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在 新的定位和新的目标中,科学筹划,积极构建广东国税纳 税服务新体系。要以节约纳税人办税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 本为目标,搭建好网上办税、12366服务热线和信息服务 三个平台。要积极构建“大纳服”工作格局,创新管理方 式,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效率,降低纳税成本,实现 纳税人满意、社会满意、自己满意的“三个满意”目标。
• 3、热线坐席分配情况:见《12366纳
税服务热线坐席分配表 》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我市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 建设目标:要把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成为纳 税咨询的首选渠道、征纳互动的重要平台和展示 我市国税形象的重要窗口。
《如何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如何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全国税务系统面向纳税人的特服电话,是以电话、传真、短信息等方式作为沟通渠道,以交互式自动语音应答和人工坐席为手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指南、政策咨询、发票查询、投诉举报等为一体的纳税服务平台,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各界相互沟通的信息桥梁。
笔者结合当前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建设情况和基层服务工作实践,就完善12366服务热线建设谈几点粗浅看法,以供工作参考。
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情况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主要是方便纳税人,服务社会。
总体功能有:纳税咨询服务:主要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与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主要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服务。
围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发挥其在税法宣传和咨询辅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服务,在营造良好税收秩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近-1-xx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开通,有效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使纳税人能及时快捷全面地了解各项税收政策等规定,优化了税务机关征管资源配臵,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税收征管质效,规范了税收执法与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了税务行业良好形象。
目前,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逐渐成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深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好评。
二、“12366”服务热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基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从实践情况看,热线服务和建设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2016-05-13 08:55:33来源: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通过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4月14日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还不了解,或者还处于初步探讨和学习的阶段。
因此,此次营改增培训将主要围绕税收要素就营改增的基础政策、文件的难点以及变化点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首先,简单介绍下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有个宏观的印象。
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
事实上,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
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
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
因此5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
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4月30日,如果纳税人迟迟不结账,能否5月1日之后缴纳增值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不管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款还是应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那就应缴纳增值税,这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任意选择,请大家注意。
第二,是营改增的税率。
仍然是11%和6%这两档税率,只是在征收率中增加了5%;5%是营改增期间的过渡征收率,主要是针对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等业务。
会计经验: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
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1、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答:目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只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普通发票是什么样的?答:(1)票样如图:(2)实际如图: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几位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4、什么类型的纳税人才符合条件申请开具电子发票?答:适用于所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系统开具。
较多适合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商场超市等行业,以及大量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自印衔头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5、增值税电子发票使用什么系统开具?答: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省级集中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省级集中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11]30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0.19
【实施日期】2011.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省级集中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1〕30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建立省级集中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总局、省局纳税服务规划重点工作之一,也是纳税服务一体化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落实省局“十二五”工作规划中纳税服务要建立全系统统一的“网上办税管理中心、12366呼叫管理中心、纳税咨询管理中心、纳税人跨区涉税事项协调服务中心”的战略规划,进一步提升我省咨询服务的规范性、统一性,提升纳税人对咨询服务工作的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10】487号)的具体要求,省局启动了省级集中
呼出,远程座席支持的服务热线建设,目前,各项基础工作均已准备就绪。
现就省级集中服务热线上线运行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步切割热线操作系统,配合做好业务支持。
为保证省级集中的服务热线上线工作平稳开展,热线操作系统的切割采取分步实施办法。
计划按五批分步切割,各市要按照。
(新)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
(新)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一、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在线申报、查询和缴税等服务。
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使用该系统,以下是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的操作手册:1. 注册与登录a. 进入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官网(无法提供链接,请自行搜索),点击注册按钮。
b. 根据提示填写个人或企业信息,完成注册。
c. 使用注册的账号和密码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
2. 纳税申报a. 在登录后的个人或企业主页,找到纳税申报选项。
b.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税种、纳税期限和申报表格。
c. 按照申报表格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必要的附件。
d. 确认无误后,提交纳税申报表格。
3. 电子税务局常用功能a. 税务查询: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可以查询个人或企业的纳税情况、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信息。
b. 缴税服务:纳税人可以在线进行缴税操作,选择支付方式并填写相关信息,实现便捷的缴税服务。
c. 发票管理: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供发票领用、开具与验真等功能,方便纳税人进行发票管理。
d. 信息变更:纳税人若有个人或企业信息变更,可以在系统中进行快速修改。
4. 遇到问题在使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a. 登录问题:如忘记密码,可通过系统提供的“找回密码”功能进行操作。
b. 网络问题:如果遇到网络故障无法正常操作,建议检查网络连接、尝试其他设备或更换网络环境。
c. 系统问题:如遇到系统故障、页面无法正常显示等问题,建议尝试清除浏览器缓存或联系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的客服热线寻求帮助。
二、常见问题1. 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后,根据纳税人的个人或企业需要选择相应的税种和申报表格,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申报表。
2. 如何查询纳税情况?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登录后,可以查看纳税人的个人或企业的纳税情况、历史申报记录和相关通知。
12366存在问题及建议
12366存在问题及建议近年来,随着纳税服务功能的不断拓展,强力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把优化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纳税服务机制,纳税服务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轨道。
主要是规范设立了办税服务厅,全面落实办税服务厅业务流程,集中为纳税人提供各项涉税服务,实现了全省范围内涉税事项办理的统一化和规范化;建立了以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预约服务和文明用语等为主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大力推行和推广了“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推广了多元化申报纳税,开通了人工值机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基于省局数据集中的对外门户网站,全面确保“办税公开”,有效地提升了纳税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区局纳服热线总体运行现状实际上区局并没有专门的12366热线电话,从实际工作经验上看,经常办税的纳税人遇到问题一般会打电话到区局办税厅咨询。
区局办税厅并没有配备专门接听电话的人员,经常会遇到前台办税与电话咨询同时进行的情况,实际效果会大打折扣。
遇到一些办税厅工作人员比较专业的问题时,只好建议纳税人拨打相关科室电话,缺乏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当前“12366”存在的问题(一)条件有限,功能有待完善现在,公安“110”和工商“12315”热线职能中都具备随时接警、随时出警和处理案件的能力。
而目前市局“12366”尚不具备即时处理涉税案件的条件,如一旦纳税人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或办理其他涉税业务受阻,拨打“12366”进行紧急求助时,热线接听人员也只能按照现有报批程序办理,中间环节较长,贻误查处时机,从而会影响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对纳税服务的认识和理解不够。
近年来,各级国税机关逐步加大了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力度,重管理、轻服务,漠视纳税人合法权利的现象基本上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但是,相当部分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纳税服务的认识和理解仍然存在偏差,对于纳税服务工作重形式、轻实质,因而只注重纳税服务方式,不注重纳税服务的实效,只强调改善工作态度,提供一些生活或工作用具作为服务的内容,将纳税服务工作停留在“一杯热茶、一张笑脸”的浅层次服务上,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程序复杂、环节过多、办税效率低下以及提供税法咨询讲解、辅导纳税人申诉自己的主张等真正保障纳税人权益方面的实质性措施不多,更缺少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使纳税人真正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谢谢观看
统计显示,截至11月7日18时,通过重庆国税12366电子税务局,实名注册纳税人11205户,绑定固定业户 4906户;办理发票业务5268户次,其中,代开普通发票3332户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1户次;领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99户次,领用普通发票150户次。
热线受理
一、12366热线受理范围 (一)国税系统税收政策、征管程序等涉税业务的咨询。 (二)国税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基本信息等涉税查询。 (三)国税管辖范围的一般税收违法举报(包括发票违法举报、税务登记违法举报等)。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六)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七)对国税机关在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效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八)按规定应受理的其它事项。 二、12366热线受理要求 (一)发票违法举报:需提供能够证明购销行为已真实发生的有效凭证或证据。
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实现税务咨询、服务投诉、涉税举报等涉税业务的呼叫中心,它按照现代呼 叫中心的基本要求和涵盖内容,通过全面构筑呼叫平台、语音导航、人工坐席服务等,完成纳税人通过**咨询税 收政策法规、服务投诉、涉税举报等内容。
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宗旨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该系统的开通是 我省国税系统税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具有“自动语音、人工坐席服务、网上查询”三大功能。
服务中心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 1月12日挂牌成立,成为继税务总局12366北京 纳税服务中心之后的又一国家级纳税服务中心 ,至此,税务部门12366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已完成两大国家级中心 的布局。
申报时常见问题12366解释
一、登陆类问题1.我应该如何开通网上办税资格?您可以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开通办税资格,在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主管国税机关当场为您开通网上办税资格,并免费发放CA设备,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后,即完成网上办税系统资格开通。
金税盘或税控盘也具备CA认证功能,你可以在税务机关将金税盘或税控盘授予网上办税资格后,直接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网上办税。
2.我公司有多个开票点,需要领用多个CA设备,如何办理?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如多点开票或开具网络发票与纳税申报分离等情况)在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多个CA设备。
使用多个CA设备时,需要注意的是,要根据发放的CA设备,下载相应的CA驱动。
若同时使用多种CA证书,可能会出现CA驱动冲突,无法登陆。
当出现CA冲突时,可先卸载所有厂家的CA驱动,再重装CA驱动,重装时最后安装白色(浪潮)驱动;仍无法解决的,可联系国税机关更换CA设备。
3.我刚开通网上办税资格,当天在登陆系统时,系统提示“服务器错误:CA验证未通过,用户未同步或连接服务器超时”,如何处理?此种情况一般是由于CA服务器未同步造成,CA服务器数据同步一般需要半个小时,等数据同步后即可。
4.我的CA驱动安装成功后,在登陆时浏览器提示“此网站需要运行一下加载项:‘Inspur Software Group Ltd.’的‘安装工具’”,如何处理?因CA驱动被浏览器拦截造成.左键单击运行该“加载项”,并在浏览器-工具-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关闭阻止窗口阻止程序。
5.我在登陆网上办税系统时,系统提示CA登录错误,如何处理?(1)提示“167错误”和“235错误”:重新安装相关CA设备驱动,CA设备插入后会自动弹出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面。
(无法自动弹出的,可手动输入网址:https://)(2)提示“168错误”:密码错误,请核实相关CA设备密码(初始密码88888888);金税盘或税控盘密码为证书口令。
新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
新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在数字化时代,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使用这一平台,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新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的操作手册以及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登录与注册首先,打开新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的官方网站。
在首页的登录区域,您可以选择使用“用户名+密码”、“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等方式进行登录。
如果您是首次使用,需要先进行注册。
点击“注册”按钮,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手机号码等,并设置登录密码。
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注册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系统。
二、功能模块介绍1、税费申报在“税费申报”模块,您可以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费的申报。
系统会根据您的企业类型和纳税期限,自动提示您需要申报的税种和表单。
2、税款缴纳申报完成后,在“税款缴纳”模块可以选择多种缴款方式,如三方协议缴款、银行端查询缴款等。
3、发票管理在这里,您可以进行发票申领、发票开具、发票验旧等操作。
4、税务登记包括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业务。
5、税收优惠查询和办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6、纳税咨询如果您在办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此模块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三、具体操作流程1、增值税申报(1)进入“税费申报”模块,选择“增值税申报”。
(2)系统会自动带出您的基础信息和上期申报数据,您需要根据本期实际业务情况填写销售额、进项税额等数据。
(3)填写完成后,点击“申报”按钮,系统会进行数据校验,如果校验通过,申报成功;如果校验不通过,会提示您修改错误数据。
2、发票申领(1)在“发票管理”模块中,选择“发票申领”。
(2)填写申领发票的种类、数量等信息,并选择领取方式(邮寄或自取)。
(3)提交申请后,等待税务机关审核。
审核通过后,您可以按照选择的领取方式领取发票。
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登录问题(1)忘记密码:点击登录页面的“忘记密码”,按照提示通过短信验证码或回答密保问题重置密码。
2015年12366热点问题
2015年12366热点问题1、通讯费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最高限额是多少?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是否缴个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一)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一).
1. 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 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 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2013年第一期)1、因当地政府修建地铁,我公司即将进行搬迁,请问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作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2、我公司三年前为一家欲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担保,2012年贷款到期该企业无力偿还,我公司为此被银行扣款。
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反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3、我企业目前尚在筹建期,但已经发生了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同时企业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还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发放给内设职工浴室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因此,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企业发放给内设职工浴室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列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企业在2011年有一笔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税前扣除,现在才发现,是否可以在2012年度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准予追补至该项成本发生年度(即2011年度)计算扣除。
6、我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能否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两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两个文件。
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2)5号文件和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7、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的,必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
如不同时具备,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8、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包含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五险一金”。
9、企业清算期间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规定:“第一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四条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企业有免税和征税项目,免税收入是否可以弥补应纳税所得额的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
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因此,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11、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用于新建厂房,支付的借款利息可否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因此,该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应计入新建厂房的购建成本。
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利息及其按税法规定提取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12、企业收到500元假钞而被银行没收,这笔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十九条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条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因此,如符合以上文件规定,被银行没收假钞造成的现金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13、境内企业取得代扣境外企业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