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老子_道与德的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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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之问于监市履也,‘每下愈况’。”“道”不因殊相的差别而有所区别,因为万物皆是由“道”转入“形”再入“器”的,道自身不会变化,因为道是“无为”,但是由于形与器的结合使得“道”在转入现实时呈现多样性,表现为“无为而无不为”。“无”生“有”,“有”也生“无”,正体现了“形”与“器”对“道”的反作用。所以“有”与“无”本来就没有界限,才能体现“道”的本质。
为此我们的观点是:“道”的逻辑就是关系性的逻
辑,关系性的逻辑就为“道”、“形”、“器”三者的生成提
供了广阔的空间。对三者关系的逻辑式理解也有利
于加强“道”的内涵以及理解“形”的意义,以免除对“道”、“器”关系的片面理解,把握三者真实的逻辑内
涵。对中国思想文化的思想方法与逻辑方式赋予这
种关系性的理解,才能在保留中国思想文化本身具
有的语言特质的基础上,更加清晰地掌握中国思想文化的思想特质,揭示中国思想文化的逻辑合理性,使中国思想文化因与西方思想文化具有同等的逻辑合理性与合法性,而真正发扬光大并走向世界。注释:
①参见史宁中先生近两三年在《哲学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古代文明》等刊物上发表的《中国古代哲学中的命题、定义和推理》等文章。参考文献:[1]
史宁中.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与思维方式的思考——在东亚思想史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演讲[J ].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08,(3):5—9.当世对于《老子》中的术语——“道”、“德”的研究可谓浩繁,“道”可被理解为本体,也可释为形上的追求。而这些诠释多从对《老子》的句义、言辞体悟得来,具有理论的多样性和发人深省的力量,但在说服力和明确性上欠缺。对于《老子》中的诸术语的研究,按照史宁中先生对于“道”、“形”、“器”三者关系的独特理解,予努力试图挖掘《老子》中的术语生成的内在逻辑和术语之间的关系,以形成对“道”、“德”的“另类”认识。一、“道”的生成逻辑《老子》开篇便抛出“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第一章)。陈鼓应译为:可以用言语表达的道,就不是常道;可以用文字表述的名,就不是常名。很明显,老子不是在直述“何为道”,而是变个说法,认为道不可道,名不可名。更进一步理解,“道”不等于可以说出的道,“名”不等于可以表述的名。人们惯常将脚步停止于此而不再深究,诚然,就“道”的本质而言,道无法用概念准确表达,但应该看到的是《老子》首句作为内容背后对于形式逻辑的准确运
用以及这种运用的意义。既然“道”不等于可以说出的道,“名”不等于可以表述的名,于是,形式逻辑中的矛盾律就得以显现。矛盾律指出“a 不等于非a ”,在老子对“道”的理解上正如此:“道”不等于不是道的道(可以说出的道就不是真正的道)。矛盾律给予命题以严格的界限,即在老子这里,也是试图使“道”在日常领域与形上领域中划开界限。老子对这种内在逻辑的运用实际上是在为“道”划界,“道”与其表
达上的无法统一,正说明了其内容、内涵的无限。“道”的界限的意义在于警示不应用日常的语词去规定形上的内涵,“道”的划界实际上就是在对“道”的名、实厘清关系。在“名”的层面上,“道”等于“非道”,且永恒不可能等于“道”本身,因为道若有名则会影响对“实”的理解的全面性。无论给予“道”何种“名”,在形式逻辑上都是违反矛盾律的。因为在“名”的层面上“a 等于非a ”而矛盾律要求“a 不等于非a ”;而在“实”的层面上,首先“实”并不是指一种现
收稿日期:2010-11-07
作者简介:1.陈爱梅(1972—),女,吉林长春人,长春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杨赫姣
(1985—),女,吉林省吉林市人,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老子》道与德的深度分析
陈爱梅1,杨赫姣2
(1.长春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32;
2.东北师范大学,吉林长春130117)
实的存在,不指实体,而指“道”的真实性,即在道的真实性上,“道”恒等于“道”。这样说似乎是同语反复,但其实不然。不妨阐述得更明确、具体一些:在《老子》第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如何理解这个“法”?陈氏曰:“取法。”车载曰:“法则。”竟书业说:“道的本质是自然。”无论何种理解都是在言明“道”与“自然”的关系。老子又说:“全乃天,天乃道。”(第十六章)天即是自然,合乎天才是合乎道。很明显,“道”与自然的关系可以看做是道即自然。即使是效法自然的道,也是秉承自然之道的“道”,或曰道即自然,自然即道。也就是回到了原来的论点,“道”恒等于“道”。而这一命题正体现着形式逻辑中的同一律,“a等于a”。
老子对“道”的理解同时也是对“道”生成的自身逻辑的认知,在这一层面上与西方传统哲学有着共通点。巴门尼德在探求存在与真理之路时指出:“只有两种探究之路可考虑。一种就是存在,存在不可能不存在,这是真理之路。另一种就是非存在,非存在必定要不存在,我告诉你,那是一条没人能完全学到真知之路。”[1]“存在存在不可能不存在”、“非存在不存在”是巴门尼德整个真理原则的缩写,这样一来,“存在不可能不存在”,在形式逻辑上便与矛盾律对应,即符合“a不等于非a”;而“存在存在”、“非存在不存在”又同时等同于形式逻辑中的同一律“a等于a”。可以看出,西方早期的哲学家也在用与中国古代思想家相同的方式思考着真理的划界问题或曰“真”的问题。巴门尼德认为真理之路与意见之路截然分开,意见之路是“凭感知与常识性的看法认知非存在的现象世界,它是一种没有把握世界全体本性的认识”[2],而真理之路是存在的本体范围的认识,是对存在本身的认识,这一划界与《老子》对“道”的名与实划界不无相似。所以,就形式逻辑的运用、内容及其意义,中、西方有着共通的认知。但这种共通不仅于此,更加体现为深化后的辩证的内在逻辑上。
依循着形式逻辑的内在逻辑论述下来,得出了“道”是不可言明的自然之道。在对两个命题、逻辑方式的一一分析之后,我们看到了“道”的日常层面和形上层面的界限。在日常层面上,人们对于“道”是没有能力述说的,它只是“渊兮似万物之宗。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湛兮似或存”(第四章),只能给出近乎形象、生动的描述,但达不到“真”。也正是日常层面上的这种矛盾,才为“道”的形上意义留有了余地。因此“道”又可被人们加深理解为是自然,从而进一步探寻自然之法便是通向“道”的有效途径。因此,老子强调:“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
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唯不争,故无尤。”(第八章)“三十幅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第十一章)自然之中的“不争”、日常生活中的“无”之大用正说明了自然之道的根本。所以,老子的道用作形上意义实际上是崇尚“无”,用作个人在于“不争”、“处下”,用作国家在于“无为而治”。但是如果老子的思想仅就此停止了,那便不能说他是具有大智慧的。而中国哲学中所蕴涵的大智慧正在于它没有停止于一种命题式的抛出,而是同时着力去论证了。更加高明之处还在于这种论证又不仅是与西方形式逻辑等同,而且是逐渐走向了辩证逻辑。这在《老子》这里十分明显。老子在论道时,正是使用了辩证逻辑。“道常无为而无不为”(第三十七章),看似与形式逻辑中的排中律相矛盾,但实则不然。形式逻辑着重体现变项的确定性,而无法包容对于对象的逻辑意义的揭示。形式逻辑只关心命题形式的确定性,而没有深入命题本身含义的多样性与可能性。而在中国古代哲学这里就出现了打破形式逻辑的形态,不可谓之不重要,不可谓之不智慧。辩证逻辑的出现为“道”的理解提供了更多的认识空间。“道”就其形上意义等同于自然,而自然以其自然而然的本性体现着“无”,彰显着“无”,这种“无为”也正是“道”的本性,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形式逻辑或是辩证逻辑都可理解。但“道”同时又是“无不为”,即无所不为,这一点违反了形式逻辑却正中辩证逻辑之怀。“无”与“有”在形式逻辑上是对立的,而辩证逻辑讲求对立面的统一、矛盾的转化,这正说明了“无”与“有”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它们的真正关系是“转化”、“统一”。老子对于“无”与“有”的理解也正如此。“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第四十章)。老子的这种理解方式不禁会使人联想到西方辩证逻辑的开创者赫拉克利特,他也认同只有辩证逻辑才能认识宇宙的循环和永恒、“这个有秩序的宇宙(利斯摩斯)对万物都是相同的,它既不是神也不是人所创造的,它过去、现在和将来永远是一团永恒的活火,按一定尺度燃烧,按一定尺度熄灭”[3]。赫氏认为,宇宙正是作为生、灭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整体才被称为宇宙,也只有这种辩证地认识宇宙,不再把它看做是静止的,它才是真正的永恒。辩证思维蕴涵的是对世界、万物的真理性认识,老子对于“道”、“有与无”的理解如此,赫氏亦如此,所以他才说:“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3]对同一事物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