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备份数据异地存放办法
异地备份实施方案
异地备份实施方案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数据备份是企业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防止因灾
难性事件导致数据丢失,异地备份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备份方式。
本文将介绍异地备份的实施方案,以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性。
首先,选择合适的备份设备和存储介质至关重要。
在进行异地备份时,需要选
择可靠的备份设备,如硬盘、磁带等,并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存储容量和稳定的性能。
同时,选择存储介质时,应考虑到其耐用性和可靠性,以确保备份数据的长期保存。
其次,建立合理的备份策略是异地备份的关键。
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变化频率,制定不同的备份周期和方式。
对于重要数据,可以采用定期全量备份和增量备份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同时,要注意定期检查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问题。
另外,选择合适的备份地点也是异地备份的关键环节。
备份地点应选择在距离
原始数据中心较远的地方,以确保在发生地区性灾难时,备份数据不受影响。
同时,备份地点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确保备份数据不会受到意外破坏或丢失。
最后,建立完善的备份管理机制是异地备份的保障。
需要明确责任人和流程,
确保备份任务的及时执行和有效管理。
同时,建立监控和报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备份异常情况,保障备份数据的安全可靠性。
综上所述,异地备份实施方案需要从备份设备、备份策略、备份地点和备份管
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规划。
只有在全面、合理地实施这些方案的基础上,才能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可靠性,为企业信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目录 (1)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要求 (5)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1.5 不动产登记簿 (7)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8)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9)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0)1.9 代理 (14)1.10 其他 (14)2 申请 (16)3 受理 (18)3.1 查验登记范围 (18)3.2 查验申请主体 (18)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8)3.4 询问 (19)3.5 受理结果 (20)4 审核 (20)4.1 适用 (20)4.2 书面材料审核 (21)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1)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2)4.5 实地查看 (22)4.6 调查 (22)4.7 公告 (22)4.8 审核结果 (23)5 登簿 (24)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4)分则 (25)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5)7.1 首次登记 (25)7.2 变更登记 (26)7.3 转移登记 (27)7.4 注销登记 (28)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9)8.1 首次登记 (29)8.2 变更登记 (30)8.3 转移登记 (32)8.4 注销登记 (34)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5)9.1 首次登记 (35)9.2 变更登记 (37)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1)10.1 首次登记 (41)10.2 变更登记 (43)10.3 转移登记 (44)10.4 注销登记 (45)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7)11.1 首次登记 (47)11.2 变更登记 (48)11.3 转移登记 (50)11.4 注销登记 (51)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2)12.1 首次登记 (52)12.2 变更登记 (54)12.3 转移登记 (55)12.4 注销登记 (57)13 地役权登记 (58)13.1 首次登记 (58)13.2 变更登记 (59)13.3 转移登记 (61)13.4 注销登记 (61)14 抵押权登记 (63)14.1 首次登记 (63)14.2 变更登记 (65)14.3 转移登记 (66)14.4 注销登记 (68)15 预告登记 (69)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69)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70)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71)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72)16 更正登记 (73)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73)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74)17 异议登记 (75)17.1 异议登记 (75)17.2 注销异议登记 (76)18 查封登记 (76)18.1 查封登记 (77)18.2 嘱托查封主体 (77)18.3 注销查封登记 (78)19 登记资料管理 (78)19.1 一般规定 (78)19.2 纸质资料管理 (79)19.3 电子资料管理 (82)20 登记资料查询 (84)20.3 查询条件 (85)20.4 出具查询结果 (85)20.5 办理时限 (85)A (86)A (86)附录 A (86)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86)A.2 通知书、告知书 (90)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90)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91)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92)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93)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94)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95)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96)A.3 公告文书 (97)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97)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98)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99)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99)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101)A.5 询问记录 (102)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104)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104)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105)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107)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108)A.7 授权委托书 (109)A.8 承诺书 (110)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11)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部门第二条内江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各自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三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从房管部门移交的房屋登记档案、从农业部门移交的承包地登记档案、从林业部门移交的林权登记档案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权属来源资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如:实地查看记录、登记现场询问笔录及照片或声像、各种税费的缴纳凭证、契约、司法协助文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测绘资料、不予登记决定、查询申请表等)。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电子介质存放为准,存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做好不动产登记簿的实时电子备份。
电子不动产登记薄应转换形成唯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簿,纸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存放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并由登记实施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七条不动产测绘资料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绘管理部门移交的不动产测绘的相关资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立卷归档保存。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维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第四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在人员配备、档案库房、查阅室建设及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依法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义务。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全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
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含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二)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三)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形成过程的管理,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制度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制度为保证中心档案资料的完整,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资料的管理(一)登记资料的范围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管理。
(二)登记资料管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绝对安全: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及权籍图应当永久保存;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等;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整理后归档保存和管理;3、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逐步电子化,不动产登记电子登记资料应当通过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进行管理、开发和利用;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毁登记资料、不得泄露登记信息;5、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存放不动产登记簿和权籍图等;6、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紧急情况为避免不动产登记簿毁损、灭失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簿携出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纸质资料管理(一)保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妥善保管登记资料,防止登记资料污损、遗失,确保登记资料齐全、完整。
(二)移交登记事项登簿后,不动产登记人员应整理登记资料,填写统一制式的移交清单,将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并及时、完整地移交至资料管理部门。
(三)接收资料管理部门应比对移交清单对移交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资料管理部门应予接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不动产登记行为,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等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及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草原等定着物。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五)森林、林木所有权;(六)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七)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土地、房屋、林木、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农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制度一、数据库安全1.1数据库管理员应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上,并定期检查备份数据的完整性。
1.2数据库管理员应设置强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1.3数据库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漏洞,及时修复漏洞,防止黑客攻击。
二、数据库规范2.1数据库管理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数据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2数据库管理员应按照标准流程进行数据采集、整理、校对、审核等工作,确保数据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3数据库管理员应使用标准的数据格式和标准的数据命名规则,确保数据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三、数据库更新3.1数据库管理员应定期对数据库进行更新,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2数据库管理员应对数据进行定期校对和审核,确保更新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3.3对于变更的数据,数据库管理员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四、数据库共享4.1数据库管理员应制定共享策略,确定共享范围和共享方式。
4.2数据库管理员应建立共享平台,确保数据共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3数据库管理员应对共享数据进行权限控制,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五、数据库备份5.1数据库管理员应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上。
5.2数据库管理员应定期检查备份数据的完整性,确保备份数据可用。
5.3在发生故障或数据丢失时,数据库管理员应及时恢复备份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六、数据库访问权限6.1数据库管理员应按照职责和权限划分,为不同人员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
6.2数据库管理员应严格控制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数据泄露。
6.3对于重要数据和敏感信息,数据库管理员应采取加密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七、数据库使用规范7.1使用数据库的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不得泄露敏感信息和违法使用数据。
7.2使用数据库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数据查询和使用,避免误操作和错误使用。
不动产登记考试真题汇总-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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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 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D.不动产被查封的,不予办理
5、关于办理注销查封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应 提供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B.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C.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 D.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6、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 次登记的有哪些情形:( ) A.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B.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 不动产的 C.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D.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7、地役权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都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
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 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6、异议登记后,登记机构告知当事人通过
等解决权属
争议。
7、不动产登记资料装订,卷内材料应向左下角对齐,装订孔中心线
距材料左边应为
。
8、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薄数据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 ,
错误率不得高于 。
9、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至少每 一次做好增量数据和材料备份;应
记
簿
关
联
。
()
8、依法取得国有Βιβλιοθήκη 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总则1一般规定1.1总体要求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1.2.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房地产档案电子化备份管理
房地产档案电子化备份管理作者:冯俊杰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5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作出了明文规定。
各地按照物权法对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早已全面展开,通过产权登记实现国家对房地产的有效管理,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
房地产登记,即房地产产权登记,它是国家为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手续。
房地产登记时要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坐落、坐标、形状等进行记载,登记机关设置房地产登记册,按编号对房地产登记事项作全面记载。
据笔者所知,目前房地产登记大多以保存纸质档案为主,采用电子化备份还不够普及,尤其是农村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几乎没有实现电子化备份管理。
如今电子信息技术已经非常先进,计算机技术日益普及,探讨房地产档案管理计算机备份、计算机检索、计算机查询对于保障房地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安全运行,确保不发生美国式的次贷危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传统房地产档案管理的弊端我国古代的档案,在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
商代称为“册”,周代叫作“中”,秦汉称作“典籍”,汉魏以后谓之“文书”“文案”“案牍”“案卷”“簿书”,清代以后多用“档案”,今统一称作“档案”。
提到档案,人们自然联想到甲骨、金石、缣帛、简册、纸质、胶磁等古董,尤其是纸质档案更是极其普遍。
由于纸质档案本身原因,造成保管、查询等一系列弊端,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极易造成灭失。
天灾容易造成重大损失,人们常说水火无情,一旦发生大火,纸质档案如果保管不当极易损毁。
历史上发生的特大洪水,造成房倒屋塌,整个村镇一扫而光的悲剧曾有发生。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山河移位,满目疮痍,生离死别悲剧有多少珍贵的档案资料被毁目前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111一般规定111.1总体要求111.2登记原则111.3不动产单元121.4不动产权籍调查131.5不动产登记簿131.6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31.7登记的一般程序141.8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151.9代理181.10其他182申请203受理213.1查验登记范围213.2查验申请主体213.3查验书面申请材料213.4询问223.5受理结果224审核234.1适用234.2书面材料审核234.3查阅不动产登记簿234.4查阅登记原始资料244.5实地查看244.6调查244.7公告244.8审核结果255登簿256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25分则26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267.1首次登记267.2变更登记277.3转移登记287.4注销登记28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98.1首次登记298.2变更登记308.3转移登记318.4注销登记32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39.1首次登记339.2变更登记349.3转移登记369.4注销登记37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810.1首次登记3810.2变更登记3910.3转移登记4010.4注销登记41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2 11.1首次登记4211.2变更登记4311.3转移登记4411.4注销登记4512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6 12.1首次登记4612.2变更登记4712.3转移登记4812.4注销登记4913地役权登记5013.1首次登记5013.2变更登记5113.3转移登记5213.4注销登记5214抵押权登记5314.1首次登记5314.2变更登记5514.3转移登记5614.4注销登记5715预告登记5715.1预告登记的设立5715.2预告登记的变更5815.3预告登记的转移5915.4预告登记的注销6016更正登记6016.1依申请更正登记6016.2依职权更正登记6117异议登记6217.1异议登记6217.2注销异议登记6218查封登记6318.1查封登记6318.2嘱托查封主体6318.3注销查封登记6419登记资料管理6419.1一般规定6419.2纸质资料管理6519.3电子资料管理6720登记资料查询6820.1查询主体6820.2申请材料6920.3查询条件6920.4出具查询结果6920.5办理时限69附录A70A.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70A.2通知书、告知书74A.2.1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74A.2.2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75A.2.3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76A.2.4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77A.2.5不予登记告知书78A.2.6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79A.2.7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80A.3公告文书81A.3.1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81A.3.2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82A.3.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83A.3.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84 A.4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85A.5询问记录86A.6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87A.6.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87A.6.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88A.6.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89A.6.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90A.7授权委托书91A.8承诺书92A.9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93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数据库备份方案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数据库备份方案目录目录1.背景 (1)2.需求分析 (1)3.备份方案 (1)3.1.不动产登记平台服务器 (1)3.1.1.备份方式 (1)3.1.2.备份策略 (2)3.1.3.实现思路 (2)3.2.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3)3.2.1.备份方式 (3)3.2.2.备份策略 (3)3.2.3.实现思路 (4)3.3.不动产登记文件库 (5)3.3.1.备份方式 (5)3.3.2.备份策略 (5)3.3.3.实现思路 (5)1.背景为了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平台”)及其数据库的安全,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动产登记平台及其数据库备份方案。
2.需求分析(1)不动产登记平台服务器不动产登记平台部署在VMware虚拟化平台上,详见表2-1。
表2-1 不动产登记平台服务器明细(2)不动产登记平台数据库不动产登记平台数据库使用的是Oracle,版本号为11.2.0.4,采用RAC集群部署模式,数据初始容量约60GB,每年增量约20GB。
(3)不动产登记文件库不动产登记平台文件库保存不动产登记过程的所有附件、不动产登记的所有历史档案扫描件,数据初始容量约120TB,每天不动产登记业务量约500宗,产生的附件约10GB。
3.备份方案3.1.不动产登记平台服务器3.1.1.备份方式不动产登记平台服务器采用虚拟机“快照”方式进行备份。
虚拟机“快照”是虚拟机磁盘文件(VMDK)在某个时点的复本,在发生系统崩溃或系统异常时,可以通过使用“快照”来恢复虚拟机,保持虚拟机磁盘文件系统的正常。
3.1.2.备份策略不动产登记平台正式运行过程中,系统功能基本稳定,更新频率不高,采用以下备份策略。
(1)备份周期:每月一次,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六凌晨01:01执行一次快照。
不动产登记业务考试题库1
不动产登记业务试题(一)(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00分钟)姓名:得分:一、填空题(共15分,每题1分)1、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4、依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的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动产登记簿应当以宗地或宗海为单位编制。
6、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7、不动产单元编码由7 层 28 位数字构成。
8、受理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等工作的过程。
9、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10、异议登记后,登记机构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权属争议。
11、更正登记分为依申请更正登记和依职权更正登记。
12、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不动产登记异地灾灭的数据存放点与源数据存放地点距离不得小于 20 KM。
13、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14、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的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15、林地的承包经营期一般为30-70年。
二、单选题(共20分,每题1分)1、下列情形中,哪一项不能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A )A.按份共有人转让、抵押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的B.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C.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D.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2、对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A、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 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 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 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 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 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2
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 号)规定,要做 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 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 号)要 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 见》(国土资发〔2015〕90 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 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 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 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 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 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 质登记资料原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1 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单元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权籍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登记的一般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代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其他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申请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受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验登记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验申请主体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错误!未定义书签。
询问错误!未定义书签。
受理结果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审核错误!未定义书签。
适用错误!未定义书签。
书面材料审核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错误!未定义书签。
实地查看错误!未定义书签。
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审核结果错误!未定义书签。
5 登簿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分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首次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变更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转移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销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部门第二条内江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各自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三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从房管部门移交的房屋登记档案、从农业部门移交的承包地登记档案、从林业部门移交的林权登记档案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权属来源资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如:实地查看记录、登记现场询问笔录及照片或声像、各种税费的缴纳凭证、契约、司法协助文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测绘资料、不予登记决定、查询申请表等)。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电子介质存放为准,存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做好不动产登记簿的实时电子备份。
电子不动产登记薄应转换形成唯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簿,纸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存放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并由登记实施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七条不动产测绘资料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绘管理部门移交的不动产测绘的相关资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立卷归档保存。
第三章立卷归档第八条从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接收的电子档案应留底存档,同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逐步进行档案资料融合形成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库;接收的纸质档案应单独保存,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过程中逐步整理为不动产登记档案。
异地备份方案
3.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数据安全合规。
三、方案设计
1.备份策略
(1)全量备份:定期对关键数据进行全量备份,确保备份数据的完整性。
(2)增量备份:在两次全量备份之间,对发生变更的数据进行增量备份,减少备份所需的时间和存储空间。
(3)差异备份:在两次全量备份之间,对发生变更的数据进行差异备份,降低备份复杂度。
异地备份方案
第1篇
异地备份方案
一、背景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各类业务系统产生的数据量呈爆炸式增长,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为了确保关键数据的安全,降低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因素导致的数据丢失风险,制定一套合法合规的异地备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
1.确保关键数据在异地得到有效备份,降低数据丢失风险。
2.部署备份存储介质、备份传输设备及备份软件。
3.配置备份任务,实现自动化备份。
4.监控备份过程,确保备份任务按计划执行。
5.定期进行备份恢复测试,验证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6.不断优化备份策略,根据业务发展调整备份方案。
六、异地备份中心建设
1.选址:选择地理位置偏远、自然灾害较少的地区作为备份中心。
2.按照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备份工作。
3.对备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调整和优化,确保备份方案的有效性。
五、总结
本异地备份方案旨在确保关键数据的安全,降低数据丢失风险。通过制定合理的备份策略、备份频率、备份存储介质和备份传输等措施,实现数据的有效备份。同时,定期进行备份恢复测试,确保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本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企业的数据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不动产登记数据与数据共享研究
不动产登记数据与数据共享研究一、引言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动产权利、限制和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登记、公示和管理的制度。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管理和共享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环绕不动产登记数据与数据共享展开研究,旨在探讨如何有效地管理不动产登记数据,并实现数据共享的目标。
二、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管理1. 数据采集与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管理首先需要进行数据采集与录入工作。
可以通过现场调查、公共部门数据交换、数据导入等方式获取不动产登记数据。
数据采集过程中需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可以借助自动化工具进行数据录入,减少人为错误。
2. 数据存储与备份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存储和备份是保证数据安全的重要环节。
可以采用分布式存储系统,将数据分散存储在多个节点上,以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同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3. 数据清洗与整理不动产登记数据中可能存在冗余、错误或者不一致的信息,需要进行数据清洗和整理工作。
可以通过数据清洗工具和算法,对数据进行去重、纠错和规范化处理,提高数据质量和一致性。
4. 数据更新与维护不动产登记数据需要进行定期的更新和维护工作,以保证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可以建立数据更新机制,及时获取最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对数据进行更新和修正。
三、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共享1. 数据共享的意义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共享可以促进信息的流通和利用,提高数据的价值和效用。
通过数据共享,可以实现不同部门、机构和个人之间的数据互通,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能力。
2. 数据共享的方式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共享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如数据交换、数据共享平台、API接口等。
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数据共享方式,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共享机制和规范。
3. 数据共享的安全性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共享需要注意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可以采用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和审计等手段,确保数据在共享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不动产登记数据与数据共享的应用1. 政府决策支持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共享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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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备份数据异地
存放管理办法
为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安全,严格备份数据异地存放管理,根据《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和省厅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不动产登记数据备份内容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业务数据库数据。
第二条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要将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实时双机热备方式存储,定期将不动产登记数据以移动硬盘备份方式异地存放。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备份数据实行异地存放。
其中:***县为***不动产登记数据异地存放点。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备份数据移动存储硬盘要达到数据永久保存的标准。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要购置防磁保险柜,专门用于存放异地备份数据硬盘,防磁保险柜要放在档案室或专门存放室,档案室(专门存放室)要符合移动硬盘存放的条件,确定专人管理,并建立硬盘备份数据移交、查阅、复制台账。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数据原则上每年备份一次。
首次数据备份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以后每年12月31日为数据备份截止日期。
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确
定专人集中将累积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进行移动硬盘备份,并将硬盘密封,自数据备份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将密封的移动硬盘送备份数据存放单位。
第七条做好移动硬盘备份数据的交接。
交接双方要仔细检查密封袋的完好性,经检查确认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在不动产登记备份数据异地存放交接单上签字后,存放在防磁保险柜内。
第八条数据存放单位不得擅自开启保险柜,不得将保险柜移出档案室或专用存放室,不得复制、修改、删除硬盘内数据,并定期对保险柜进行检查。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各县(市、区)需查阅本单位硬盘内备份数据的,须由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查阅函,经数据存放单位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专职管理人员监督下,方可查阅备份数据。
需打印结果的,可在保密设备上进行打印。
查阅时不得复制、修改、删除硬盘内备份数据,查阅后及时将硬盘装入密封袋密封存放。
第十条因数据丢失、毁坏等原因,需复制本单位硬盘内全部或部分备份数据的,须由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2人持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备份数据复制的函,经数据存放点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存放点专职管理人员监督下,在保密设备上复制备份数据。
复制时不得修改、删除硬盘内备份数据,复制后及时将硬盘装入密
封袋密封存放。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