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过失问责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一、失职追究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失职的种类1、不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对分管的工作人员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或放任不管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产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耽误政务,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
5、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6、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
7、其它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查处1、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由直接责任者、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赔偿。
2、机关工作人员有失职行为,但尚未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批评、告诫。
3、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局纪检监察法制科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治理规定
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治理规定为增强公司员工工作责任感,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和正确实施,同时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职(失误)情形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释义工作失职(失误)是指员工在工作进程中,由于过失或过错未能履行好工作职责,以致阻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给公司造成不良阻碍或经济损失,及严峻过失、过错、收受行贿或故意犯错等产生的渎职行为。
二、适用范围和依据一、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均适用本规定;2、责任追究依据本治理规定、人员奖惩治理、平安奖惩治理、质量考核治理、信息治理等相关治理制度或规定执行;3、责任追究惩罚包括批评教育、换岗待岗、扣除绩效、停发工资、降职降薪、撤销职务、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方式。
三、遵循原那么对公司内部员工失职(失误)的责任追究,应综合考虑行为过错、损失数额、阻碍程度、历史缘故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那么:1、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那么;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那么;3、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那么;4、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那么。
四、责任部门1、人资企管部负责公司员工工作失职(失误)的认定及责任追究工作,要紧履行以下职责:(1)决定是不是进行调查;(2)审议调查或核实调查报告;(3)进行失职(失误)责任处置;(4)对失职(失误)责任人的申述进行复议。
2、工作范围为确信失职(失误)的性质、查明造成失职的缘故、危害程度及后果、确信失职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处置决定等事项;3、人资企管部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要求相关部门及员工对介绍有关情形、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查阅有关原始纪录等事项予以配合。
五、责任认定一、相关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过失或过错,应当追究工作失误责任;由于严峻过错、故意犯错或收受行贿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需追究失职或渎职责任,乃至追究法律责任:(1)不执行入库规定,接收不合格的采购件或外加工件的;(2)未按规定采取保管防护方法,致使库存物资丢失、损坏的;(3)因保管不慎造成重要技术资料丢失、损毁的;(4)偷窃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5)因图纸设计、计算、发放等失误致使技术改造、产品生产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6)签定有缺点的合同或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7)应当或能够追究合同方违约责任而擅自舍弃的;(8)签定、履行采购合同中,因不负责任被诈骗或严峻阻碍生产的;(9)因故意或违规操作经相关部门评定为重大质量事故或设备事故的;(10)因错检、漏检造成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致使阻碍生产或发生质量事故的;(11)为公司采购物资(含食堂)或申报项目时,虚报采购价钱而收取回扣的;(12)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以损害公司利益收取益处费的;(13)因利用或保管不善致使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丢失或损坏的;(14)擅自出售公司所属物品,所得款项不入公司财务账的;(15)不主动、及时回收应当或能够回收应收资金的;(16)因核算错误公司多付资金或费用且不能追回的;(17)因不执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治理规定,造成浪费或平安事故的;(18)未经公司批准,不按打算组织生产和营销而阻碍公司正常运营的;(19)因工作中言行失当,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阻碍的;(20)其它故意或过失违背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责问责的处理方式
追责问责的处理方式
追责问责是指对于工作中的失误、过失或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
处理方式应该遵循以下步骤:
1. 收集证据:对于违规行为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相关文件资料等。
2. 评估情况: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评估情况,确定责任人。
3. 确认追责问责方式:根据情况,确认采取的追责问责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
4. 合法程序:采取问责方式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确保程序合法。
5. 公开透明:对于重要的问责案件应当公开透明,让公众知晓问责过程和结果。
以上是追责问责的处理方式。
对于每个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确保追责问责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对个人的问责的5种方式
对个人的问责的5种方式
1、奖赏或处罚:对员工的行为采取奖赏或处罚的方式,可以促进员
工自觉遵守组织规章制度,加强个人责任感,提高工作积极性。
2、关系激励:采取与其他同事交流,尊重和理解的方式来激励员工,可以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使员工做出积极的贡献,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
3、口头警告:严格批评,谈到个人失职的情况,及时给予警告,以
使违反规定的员工及时调整行为,发挥自身最大的贡献。
4、记录记录:对于个人责任的要求,在每次任务完成后应当记录其
工作情况,以便及时了解员工的表现,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对员
工进行训练和培训。
5、技术培训:为个人问责提供能力技能培训,以提高个人承担责任
的能力,和更高效的完成任务。
失职追究制度
XXX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失职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效能建设,规范公司管理,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树立全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明确个人岗位责任,增强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失职追究制内容失职追究是指本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制度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办文办事推诿扯皮、无故拖延、超越权限或者采取暴力,给行为对象、公司或国家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受到群众投拆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部(室)和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失职追究范围,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失职追究:(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的;(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三)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五)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者致使公司、集体财务、机密文件、重要信息被盗、损坏、遗失,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的;(六)工作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无理,放任、默许或者怂恿职责范围区域或者人员违规事态发展不积极制止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巨大损失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四条失职追究办法对违反上述过错失职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失职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者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有权从其应发劳动报酬中依照法定比例扣减工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处理:1、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交待去向的;2、责任人不积极履行相应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承办人故意不告知办事者有关办事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和办事要求的;4、群众所需办理事项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5、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6、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7、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部(室)、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员工失职问责管理规定
员工失职问责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各岗位在岗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严格管理,坚决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以期建立“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高效、良好的管理机制。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X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
第三条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实事求是;二、谁主管、谁负责;三、“四不放过”: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教育与惩罚相结合,问责与改进相结合。
五、对问责追究对象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管辖的部门与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拖延履行,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安全事故、工作效能低下、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六、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七、责任核定要过程与结果并重;在问责事项发生后,不单看事情的后果。
还要看员工处理事情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是否及时、努力和负责。
第四条问责追究机构和权限由公司董事长任问责组长,副总司理、行政部司理与董事长秘书为组员,组成问责追究核对小组,全面卖力问责追究核对工作,代表公司对各部门或员工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响应处理。
问责小组组长卖力总体的领导、指导、指示、决策工作。
小组成员卖力责任事项的日常核对、核实、督办、促办、情形汇报、处罚发起上报、处罚结果落实等详细工作。
第五条主要定义一、失职行为——主体是指:1、在岗人员对本职工作回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不失职尽责)。
不精确履行职责,不符合要求、标准、划定时限的行为;2、拒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的作为行为;3、无意但违反规章制度的作为行为;4、应该作为而没有作为、应该检查而没有检查、应该完成而没有完成的作为行为;5、故意不作为的作为行为;6、故意违反规章制度的作为行为;7、滥用权柄行为;8、各主管领导发现所辖各岗位在岗员工未失职尽责而不做处理的行为;二、责任追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划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行文办事超过上级划定的合理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客户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追究制度(精选5篇)
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追究制度(精选5篇)第一篇: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追究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追究制度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失职:1、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2、态度生硬、蛮横、粗暴;3、不执行政务公开制度,不按规定程序办理;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答复;5、推委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6、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违规审批;7、有其他失职行为。
二、工作人员有上述失职行为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2、情节较重的,扣发年度奖金,年度内不能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3、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4、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失职追究工作由街道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
四、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投诉事情办理或转交办理:1、投诉中心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之日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2、对需要办的投诉事情,要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向投诉人或者交办机关说明理由,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二篇:失职追究制度失职追究制度(一)工作人员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应予以失职追究处分。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2、办理拖拉、工作推诿、贻误工作的;3、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4、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5、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6、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7、上班出勤不出力,影响工作的;8、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9、对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时,设置障碍、干扰查处或袒护部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10、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宁铁通监察〔2016〕X号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员工失职问责管理规定
员工失职问责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各岗位在岗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严格管理,坚决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以期建立“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高效、良好的管理机制。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
第三条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实事求是;二、谁主管、谁负责;三、“四不放过”: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教育与惩罚相结合,问责与改进相结合。
五、对问责追究对象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管辖的部门与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拖延履行,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安全事故、工作效能低下、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六、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七、责任核定要过程与结果并重;在问责事项发生后,不单看事情的后果,还要看员工处理事情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是否及时、努力和负责。
第四条问责追究机构和权限由公司董事长任问责组长,副总经理、行政部经理与董事长秘书为组员,组成问责追究核查小组,全面负责问责追究核查工作,代表公司对各部门或员工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问责小组组长负责总体的领导、指导、指示、决策工作。
小组成员负责责任事项的日常核查、核实、督办、促办、情况汇报、处罚建议上报、处罚结果落实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主要定义一、失职行为——主体是指:1、在岗人员对本职工作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不尽职尽责),不正确履行职责,不符合要求、标准、规定时限的行为;2、拒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的作为行为;3、无意但违反规章制度的作为行为;4、应该作为而没有作为、应该检查而没有检查、应该完成而没有完成的作为行为;5、故意不作为的作为行为;6、故意违反规章制度的作为行为;7、滥用职权行为;8、各主管领导发现所辖各岗位在岗员工未尽职尽责而不做处理的行为;二、责任追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行文办事超过上级规定的合理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客户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公司内部失职问责制度范本
公司内部失职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失职问责,是指对公司员工在职务行为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工作目标未完成等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内部失职问责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责任与权利对等;(三)谁主管谁负责;(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范围与对象第四条失职问责范围包括:(一)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的;(三)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四)发生重大投诉、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条失职问责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六条失职问责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线索发现:公司内部或外部人士发现员工可能存在失职行为,可以向公司举报;(二)调查核实:公司有关部门对失职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三)问责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公司管理层依据本制度相关规定,作出问责决定;(四)问责执行:公司将问责决定通知被问责人,并根据决定执行相应的问责措施;(五)整改与反馈:被问责人应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公司反馈整改情况;(六)信息公开:公司对问责结果进行公开,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第四章问责措施第七条失职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级、降职;(六)解除劳动合同;(七)其他相应的问责措施。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第一篇: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关于公布《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5、向外界泄露酒店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客户资料等机密。
6、不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等各种违禁品。
7、制造谣言恶意中伤酒店及宾客和员工,情节严重。
8、利用工作之便开黑帐,侵害客人利益和酒店利益。
9、因自身原因遗失酒店物品,使酒店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后果。
10、利用工作之便干私活、拿回扣。
11、拉帮结伙,搞小团体,排挤他人或不配合其它部门工作。
12、其它严重失职失责行为。
第三章责任确定与处罚标准第六条酒店督导层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所承担的行为与责任共分为: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共同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岗位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不良后果。
3、违反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导致失职失责行为。
(二)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在行使审核、批准、检查、监管等指导职责时,应当发现、纠正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的工作失误或行为过错,而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负领导责任。
(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失职失责行为的,共同承担失责责任。
第七条处罚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良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章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良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自律,勤政敬业,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未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注重形象,做出产生负面影响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不良行政行为:(一) 工作责任心不强,被动应付,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能低下。
(二)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 严重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
(三)在工作期间脱岗、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或无故迟到、早退。
(四)违反“两个绝不允许”,接受乡镇或客商宴请。
(五)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的损失。
(六)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七)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对服务对象有刁难、报复行为。
(八)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失职、失察,以权谋私。
(九)八小时之外疏于自律,造成一定影响。
(十)其他与国家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不良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停职待岗3—6个月,待岗期间每月只发300元基本生活费。
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责令引咎辞职或免职。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
第五条县软建办负责受理不良行政行为的投诉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员工工作失误责任追究条例
员工工作失误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责任负责制,提高工作效能,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失误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过错未能履行好工作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
并明确严重过失、过错、收受贿赂或故意犯错产生的过失定为失职或渎职。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了由于工作过失过错等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认定、处罚、赔偿标准及具体处罚细则。
第四条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本条例第二章责任追究原则、惩处依据和惩处方式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四)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第六条处罚依据:本条例、公司劳动管理制度、质量奖惩条例等相关管理规定第七条责任追究惩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罚款赔偿、降职降薪、调岗、辞退等第三章过失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第八条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过失或过错,应当追究工作失误责任;由于严重过错、故意犯错或收受贿赂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失职或渎职责任,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1.因图纸设计、计算等错误导致技术标书缺陷而造成报价损失;2.因图纸设计、计算、发放等错误导致生产问题而造成经济损失;3.因保管不慎造成图纸和其他重要技术资料丢失、损毁;4.故意偷窃公司技术资料用于个人利益的;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秘密;6.签订有重大缺陷的合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7.合同评审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8.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的;9.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的;10.提供虚假资料的或隐瞒相关资料不予提供的;11.无合法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12.未按规定办理授权或转委托的;13.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14.不主动和及时回收应当或可以回收应收资金的;15.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16.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17.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18.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19.推诿扯皮或故意延误发货的;20.由于不认真细致造成装箱发货重大错误;21.不执行发货规定,私自将货物外发造成公司损失的;22.在签订或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23.签订、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严重影响生产的;24.不执行进料规定,接收不合格的采购件或外协件进厂的;25.未按规定采取保管防护措施,导致库存物资丢失、损坏的;26.不履行检验职责造成不合格的采购件或外协件进入工厂适用的;27.因错检、漏检造成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导致后续质量事故的;28.未按要求完成检验,产品到用户方后发现质量问题的。
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了保障医院工作的稳定和患者的安全、权益,订立本管理制度。
1.2 本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职工、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2.2 医院内部各部门应依据本制度订立相应的操作细则。
第二章失职失误责任追究原则第三条失职失误的定义3.1 失职:指职工在工作中未尽到应尽的职责或未依照工作规范和程序执行工作。
3.2 失误:指职工在工作中显现的非有意的错误或疏忽行为,导致工作结果不符合要求或影响患者安全。
第四条责任追究原则4.1 失职失误责任追究采取事后追究、责任倒查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2 失职失误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三章事后追究责任流程第五条事后追究的程序5.1 发现失职失误后,应立刻通知责任人,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
5.2 责任人依据事实情况,可以采用现场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依法取证等方式进行调查。
5.3 调查结果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处理的方式6.1 对于失职失误责任追究,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诫勉谈话:对于一般性失误、不严重的失职行为,责任人可进行诫勉谈话,提示职工加强自我管理和工作规范。
•通报批判:对于较为严重的失职失误行为,责任人可进行通报批判,确保相关人员认得到错误性质,并进行改正。
•责任追究:对于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点后果的行为,责任人应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依规进行惩罚。
第七条责任的界定7.1 失职责任的界定重要依据以下要素:•职务:依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和所处岗位的权责,确定其应承当的责任。
•程度:依据失职失误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进行责任的界定。
•时效:依据失职失误发生的时间和发现时间,确定责任的时效性。
第八条惩罚决议的执行8.1 对于责任人的惩罚决议,应严格依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确保执行的公正和权威。
某镇工作失职问责制度
某镇工作失职问责制度某镇工作失职问责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镇级公务员的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镇级公务员勤勉履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工作失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迟到早退、旷工。
2. 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错误、延误或其他直接影响工作的疏忽失误。
3.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
4. 不协调工作关系,妨碍工作进展。
5. 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考核义务。
6. 泄露、篡改、销毁或浪费机关公文、档案资料等。
7.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或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失职的问责程序如下:1. 接到工作失职投诉或发现工作失职行为后,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
2. 调查组应合理收集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并定性工作失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3. 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应提出相应问责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行政记过、行政降级等问责措施。
4. 对于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失职,相关部门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 问责决定应报镇党委、政府审批,且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人员送达,同时宣布给予问责行为及处罚决定。
第四条针对重大工作失职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追究。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工作失职行为,都有权利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并且不得受到任何打压或报复。
第六条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已发生的工作失职行为,按照既有规定处理;对于新的工作失职行为,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镇级公务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自律意识。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某镇党委、政府所有。
以上是某镇工作失职问责制度的内容,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公务员依法履职,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务公开和廉洁政府建设的顺利进行。
希望该制度能够有效推动镇级公务员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细化。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某镇工作失职问责制度,以下继续补充相关内容。
某镇工作失职问责制度
某镇工作失职问责制度某镇工作失职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镇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群众利益,特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某镇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群众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工作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认真尽责,不按照规定行事或者存在严重过失,导致工作任务无法完成或者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章问责程序第四条问责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收集证据:相关部门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对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核实。
(二)召开问责会议:相关部门根据证据情况,召开问责会议,邀请相关人员参加,针对工作失职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
(三)提出问责建议:根据问责会议的讨论结果,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问责建议,包括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停职、开除等级别。
(四)执行问责决定:按照问责建议,由相关部门对失职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问责范围和对象第五条问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任务无法完成或者严重滞后的;(二)不按规定行使职权,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损害群众利益的;(三)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失职行为,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六条问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员:(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四)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五)群众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第四章问责原则第七条问责原则如下:(一)实事求是:对失职行为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问责。
(二)一岗双责: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本职工作负责,对失职行为负责。
(三)问责公开透明:问责工作应该公开透明,充分尊重和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对工作人员要求高,责任重,同时也要给予相应的权力和保障。
第五章问责效应第八条问责制度的实施,旨在推动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群众利益。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十三、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1、所有工作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2、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7、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8、房屋保修等售后服务工作,无正当理由,在安排时间内无结果的,出现1次罚款50元。若造成用户上访或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1次罚款100元。
9、办理建设手续或现场协调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20、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保管好现金,造成现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21、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批办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22、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出现1次罚款50元,并有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失职问责制度
Xx失职问责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治理,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失职问责”,是指各单位、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依据“三不放过”治理原那么,对应予问责事项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分析缘故,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做出相应的处置。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三不放过”治理原那么,是指各单位、各部门日常工作中显现工作失职事项后:一是没有查清缘故不放过;二是没有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不放过;三是没有做出处置不放过。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
第二章失职问责内容与处置标准第五条各单位依照失职行为产生缘故、造成后果、责任人的熟悉检讨程度及其以往工作表现等,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那么,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置。
第六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置标准,最低应该给予批评的行政处分并至少扣罚个人当月奖金的20%(未转正员工最低扣罚100元);失职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峻,或责任人多次显现失职行为的,应给予警告、降职(调岗)、罢免(待岗)、开除等处分;失职行为触犯刑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责时,具体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并遵循统一的档级标准:行政处分档级标准分为:第一档:批评;第二档:警告;第三档:降职(调岗);第四档:罢免(待岗);第五档:开除。
经济惩罚档级标准分为:第一档:扣罚当月20%的奖金;第二档:扣罚当月30%-60%的奖金;第三档:扣罚当月70%-100%的奖金;第四档:扣罚当月全数奖金并至少降1级工资;第五档:扣罚当月全数奖金并至少降2级工资。
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归并惩罚的标准为:第一档行政处分给予第一至第五档的经济惩罚;第二档行政处分给予第二至第五档的经济惩罚;第三档行政处分给予第三至第五档的经济惩罚;第四档行政处分给予第四至第五档的经济惩罚。
给予开除处分的,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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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过失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树立和弘扬员工良好的工作习惯,消除部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省,市有关政策办法,结合金辉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失职过失问责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失职过失问责”,是指各部门、各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依据“三不放过”管理原则,对应予问责事项主动开展检查、纠正、分析原因,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三部放过”管理原则,是指各部门、各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职过失事项后:一是没有检查清原因部放过;二是没有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部放过;三是没有做出处理部放过(包括部吸取教训不放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茂南建安总部及属下各分公司及项目部(下称项目部)全体员工。
第二章失职过失问责原则及类别第五条各部门根据过失行为产生原因、造成后果、责任人的认识反省程度及其以往工作表现等,本着公平、公正、是实事求是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条对过失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原则最低应该给予批评的行政处分并至少扣罚个人当月工资100元;失职过失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责任人屡次出现过失行为的,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职(调岗)、撤职(待岗)、解除(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相关经济处罚;失职行为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过失行为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视情况免予问责。
第七条对造成公司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发生的直接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罚款处理:(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7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50%的罚款;(三)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30%的罚款;第八条对违法、违章、失职、过失行为进行问责时,具体方式分两个类别: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行政处分分五个级别:第一处分级别(最高):解除(开出)第二处分级别:撤职(待岗)第三处分级别:降职(调岗)第四处分级别:警告(严重警告)第五处分级别:(最低):批评(二)经济处罚分五个级别:第一处分级别(最高):扣罚个人工资3000-5000元并降一级工资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第二处分级别:扣罚个人工资1000-3000元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第三处分级别:扣罚个人工资500-1000元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第四处分级别:扣罚个人工资300-500元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第五处分级别(最低):扣罚个人工资100元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三)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含)以下者,责任人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赔偿金;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含)以上者,由工程部、财务部研究提出赔偿金处理意见,由所在部门管理部门副总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四)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合并处罚的标准:给予第一解除行政处分,如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同时需要处罚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第二行政处分给予第一至第三的经济处罚选择匹配;第三行政处分给予第二至第四的经济处罚选择匹配;第四行政处分给予第三至第五的经济处罚选择匹配;第三章失职过失问责事项与处理标准第九条为了使员工明确范围,特制定一下失职过失问责事项,以方便员工对照检查,更好地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分级安全事故:(一)重大安全事故:是造成人员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事故;(二)较大安全事故:是造成2人重伤的事故;(三)一般安全事故:是造成1人重伤,或2人以上轻伤的事故;质量事故分:(一)重大质量事故:是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二)较大质量事故:是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之恋事故;(三)一般质量事故:是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质量事故;第十一条员工友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解除的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
(一)索贿、受贿、挪用、侵占公司财产的;(二)散布有损公司或公司领导声誉的言论,破坏公司形象的;(三)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四)组织、煽动、参与怠工或罢工的;(五)威胁、谩骂、企图要挟上级领导的;(六)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七)任何时候以欺骗的手段,提供不真实的信息入职的;(八)聚赌、斗殴、嫖娼或吸毒的;(九)偷窃、盗用、藏匿、故意损害或未经许可试图从公司取出任何属于公司或任何公司有关人士的财物;(十)伪造、编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的;(十一)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累计30天;(十二)涉嫌犯罪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撤职(待岗)的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三次以上发生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
(一)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失的;(二)工作中徇私舞弊,指使、授意、纵容员工弄虚作假的;(三)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指使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五)越权逾矩擅自对外发表言论,影响公司工作正常开展的;(六)情节特别严重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直接管理部门领导;(七)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事故,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八)在其他公司以任何形式兼职的;(九)经查证属实,批评、警告教育无效的(包括拒不承认错误,不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字的);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降职(调岗)的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三次以上发生或情节严重,给予解除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特别情节严重,给予解除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
(一)工作缺乏责任心,能力水平低下(经过二次以上催促均未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开展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统一调配管理(包括拒不移交工作及相关资料)的;(三)缺乏工作质量意识,二次以上造成工作返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包括一次因招投标工作失误而造成投标失败等);(四)未经批准采取各种方式窃取公司机密信息及资料;(五)不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发票、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单位财物的;(六)对公司调查事项隐瞒真相、出具为证,影响或不配合调查工作的;(七)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和流程(包括永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单位项款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或违规错误指导下属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八)采购材料、设备出现错购,质量不合格,以次充好等不负责任过失行为;对原材料或送检不合格等重大资料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处理、沟通最终导致验收不通过等过失行为。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三次以上发生或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待岗)或降职(调岗)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屡次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一处分级别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
(一)未按照公司规定流程、权限操作,造成工作错误或工作进度延缓、延误的(包括不能按时完成工程项目的进度、预结算编制;没有及时审核班组工资、专业分包进度和结算;未按程序要求办理本部门间、公司各部间、本部与项目部、业主等单位相关文字、通知、文件的传阅、收发、登记工作,未及时呈送申报的;项目部或职能部门经理(主管)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就已招聘入职上岗的;项目部或职能部门经理(主管)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办理员工的辞职、辞退手续的;《员工入职及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员工离职办理程序》)(二)部门经理(主管)未能按照公司要求、通知等准时完成所布置的工作;部门经理(主管)未能有效率型管理下属职责(包括选用、指导、激励、考核、解聘等领导工作),出现部门投诉和纠纷的,令该工作不能开展或完成;(三)发放、传播没有事实依据或不负责任的信息和消息,影响和混校领导的决策;(四)在不恰当场合擅自谈论、泄露公司内部工作机密及资料的;(五)对突发性事件绩优孙公司权益事件未能及时有效处理或瞒报、谎报、迟报的;(六)采用不实理由请假,影响工作的;(七)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物品材料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情节较轻的;损坏公司资产的;(八)所管辖工程应不检查或检查过程中明显不细致不到位,工作过程中流于形式应付了事等个人原因造成的工地经常出现同一类型的错误或未能检查出此类型错误的。
(九)工地评优评奖过程中未能及时提示、检查、指导、跟踪等人为原因造成评优评奖不通过的。
(十)遗失经营、经济、工程之重要文件或工具的;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批评的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三次以上发生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撤职(待岗)或降职(调岗)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屡次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一处分级别及相关经济处罚。
(一)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总部员工在当班时间未经部门经理同意不得私自离开办公区域(指公司办公区)外出办私事;如部门经理检查发现每月超过两次以上离岗的,每次离岗视为旷工一天,如此类推;如超过两个月重复出现以上离岗情况的员工,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因个人原因致工作错误或工作进度缓慢、延误的;(三)未经批准不参加公司统一安排活动、会议的(含未按规定参加培训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四)浪费公司财产的;(五)不服从上级主管对于出差、工作任务内部调配等工作安排的;(六)工作当中有推诿扯皮、推脱责任行为的;(七)工作态度不积极主动,影响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八)工作虚于应付,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九)因工作态度、能力、方式等原因招致其他部门、员工或外部单位、客户投诉的;(十)工作场合喧哗、吵闹、制造事端纠纷,影响办公秩序的;(十一)在工作(办公)现场吃零食、看小说杂志、听音乐、打瞌睡、上网聊天及玩游戏的;第四章失职过失问责权限与程序第十六条失职过失问责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问责由工程部和安全部经理联合根据事实提出问责,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二)茂南建安公司属下各项目部员工(项目八大员及电工,操作层及后勤值班)的过失行为问责由该部门经理根据事实提出问责,由说在部门的主管副经理批准。
(三)茂南建安公司总部人员及属下各项目部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过失行为问责由该部门经理根据事实提出问责,由所在部门的主观副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四)茂南建安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包括部门正副经理、项目经理、副总工程师)的过失行为问责由所在部门的主管副总经理根据事实提出问责,由总经理批准。
(五)茂南建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行政总监)的过失行为问责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事实提出问责,由总经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