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过失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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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过失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树立和弘扬员工良好的工作习惯,消除部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省,市有关政策办法,结合金辉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失职过失问责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失职过失问责”,是指各部门、各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依据“三不放过”管理原则,对应予问责事项主动开展检查、纠正、分析原因,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三部放过”管理原则,是指各部门、各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职过失事项后:一是没有检查清原因部放过;二是没有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部放过;三是没有做出处理部放过(包括部吸取教训不放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茂南建安总部及属下各分公司及项目部(下称项目部)全体员工。
第二章失职过失问责原则及类别
第五条各部门根据过失行为产生原因、造成后果、责任人的认识反省程度及其以往工作表现等,本着公平、公正、是实事求是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条对过失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原则最低应该给予批评的行政处分并至少扣罚个人当月工资100元;失职过失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责任人屡次出现过失行为的,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职(调岗)、撤职(待岗)、解除(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相关经济处罚;失职行为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过失行为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视情况免予问责。
第七条对造成公司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发生的直接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罚款处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7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50%的罚款;
(三)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30%的罚款;
第八条对违法、违章、失职、过失行为进行问责时,具体方式分两个类别: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行政处分分五个级别:
第一处分级别(最高):解除(开出)
第二处分级别:撤职(待岗)
第三处分级别:降职(调岗)
第四处分级别:警告(严重警告)
第五处分级别:(最低):批评
(二)经济处罚分五个级别:
第一处分级别(最高):扣罚个人工资3000-5000元并降一级工资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
第二处分级别:扣罚个人工资1000-3000元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
第三处分级别:扣罚个人工资500-1000元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
第四处分级别:扣罚个人工资300-500元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
第五处分级别(最低):扣罚个人工资100元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
(三)直接经济损失
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含)以下者,责任人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赔偿金;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含)以上者,由工程部、财务部研究提出赔偿金处理意见,由所在部门管理部门副总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四)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合并处罚的标准:
给予第一解除行政处分,如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同时需要处罚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第二行政处分给予第一至第三的经济处罚选择匹配;
第三行政处分给予第二至第四的经济处罚选择匹配;
第四行政处分给予第三至第五的经济处罚选择匹配;
第三章失职过失问责事项与处理标准
第九条为了使员工明确范围,特制定一下失职过失问责事项,以方便员工对照检查,更好地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分级
安全事故:
(一)重大安全事故:是造成人员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二)较大安全事故:是造成2人重伤的事故;
(三)一般安全事故:是造成1人重伤,或2人以上轻伤的事故;
质量事故分:
(一)重大质量事故:是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
(二)较大质量事故:是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之恋事故;
(三)一般质量事故:是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员工友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解除的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
(一)索贿、受贿、挪用、侵占公司财产的;
(二)散布有损公司或公司领导声誉的言论,破坏公司形象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组织、煽动、参与怠工或罢工的;
(五)威胁、谩骂、企图要挟上级领导的;
(六)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
(七)任何时候以欺骗的手段,提供不真实的信息入职的;
(八)聚赌、斗殴、嫖娼或吸毒的;
(九)偷窃、盗用、藏匿、故意损害或未经许可试图从公司取出任何属于公司或任何公司有关人士的财物;
(十)伪造、编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的;
(十一)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累计30天;
(十二)涉嫌犯罪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撤职(待岗)的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三次以上发生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
(一)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失的;
(二)工作中徇私舞弊,指使、授意、纵容员工弄虚作假的;
(三)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指使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越权逾矩擅自对外发表言论,影响公司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情节特别严重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直接管理部门领导;
(七)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事故,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