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工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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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加强对工厂检验工具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产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工厂生产中所有应用于产品质量工作的检验工具的管理。
3 检验工具的配备与检定
3.1 各类检验器具的申购统一由检验工具管理人员负责。检验工具管理人员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添置计划。
3.2 各部门需要购买检验工具时,需填写《检验工具申购表》并报质量部,由检验工具管理人员核准后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然后由采购部统一进行购买。《检验工具申购表》的具体格式如下表所示。
检验工具申购表
编号:日期:年月日
3.3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周检制度,执行检验工具的周检计划,新购置或发生故障经大修后的检验工具都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4所以在用(包括新购)的检验工具必须按国家检定规程或质量部的检定方法进行检定。未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的(检定周期的计算从最后一次检定合格的日期开始),一律不准使用。
3.5检验工具的检定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检验工具检定内容说明表
3.6对各种检验工具都必须在《检验工具记录册》上进行记录,对检定结果需作如下出处理。
3.6.1对各类经检定合格的检验工具均应出具合格证书,并标贴合格证。
3.6.2对于因暂无国家统一规定检定规程而按自行制定的检定方法检定的检验工具,或某些指标暂无条件检定以及在使用中无严格量值要求的检验工具,经检验工具管理主管认可后可出具检定证书,标贴准用证。
3.6.3对只有部分指标合格的检验工具发检定结果通知书时,应注明准许使用的范围并标贴限用证。
3.6.4对指标超差且影响使用或长期停用、积压的检验工具应贴停用证。
3.7检定为合格的检验工具有检验工具管理人员编号、立账、填卡,然后发给使用部门使用。
3.8检定为不合格或备附件不全的检验工具,由检验工具管理人员出具证明,由采购部办理退
货、调换或索赔。
4 检验工具与资料管理
4.1检验工具原则上由使用人员进行保管与日常维护,但质量检测设备及精密监测仪器不在此列。各种检验工具均应有说明书、图纸、检定证书等资料。
4.2相关人员应设置检验工具管理卡、账册,且账、卡、物要保持一致。
4.3各种工具的网络图、技术文件、资料、刊物等由检验工具管理人员统一保管,按规定需移交给工厂档案室的,由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借用时必须办理借用手续。
4.4各生产车间配置的各种检验工具(进口检验工具除外)的使用说明书、图纸、资料等由各生产车间指定人员负责保管和借用。对于按规定应交工厂档案室的,应办理移交手续,使用人员借用时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4.5进口检验工具的说明书及图纸资料、运单、装箱单、发票等统一由检验工具管理人员归档保存,按规定移交工厂档案室的,由档案室保存,各检验人员与生产车间相关人员在使用时,可申请借阅复印件(或译制作)。
4.6对于连同大批次设备一起进口的检验工具,其合同、运单及装箱单中有关检验工具部分的复印件应由检验工具管理人员归档保存。
5 检验工具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5.1使用检验工具前,必须先了解其性能和使用规定,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严禁违章操作。
5.2检验工具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
5.3检验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停止使用,并送相关部门进行修理,严禁检验工具带故障工作。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检验工具。由于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检验工具而造成的事故,由使用者负直接责任。
5.4精密仪器及各种检验工具应有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5.5各种检验工具必须保持清洁,注意防尘、防潮、防撞并存放在安全位置。检验工具严禁与其他工具、杂物混合堆放。
5.6非专业修理人员不得自行拆修检验工具,违者须对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5.7对于领用、借用的检验工具,若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其他非正常原因造成严重破坏,使用者必须填写《工具损坏报告》,说明具体情况,所在部门领导要签署意见,相关责任人要根据损坏情况赔偿经济损失。若因非正常使用造成贵重精密检验工具损坏,除责任人要进行经济赔偿外,工厂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处分。
5.8领用、借用的检验工具丢失,责任人应填写《工具丢失报告单》,按借用工具的原值及实际使用年限的折旧计算赔偿价格。
6 检验工具的流转、降级和报废
6.1各生产车间的一般检验工具的调配、借用、流转,由各车间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为了避免重复购置,充分发挥现有检验工具的作用,对贵重、短缺的检验工具,检验工具管理人员有权在工厂范围内进行调配。
6.2外借检验工具必须经检验工具主管同意,外借贵重和进口检验工具需经工厂领导批准。6.3检验工具在使用一定年限后,技术指标经修理达不到原有水平的,可申请降级使用或报废处理。
6.3.1凡申请降级使用或报废处理处理的检验工具,需由检验工具管理人员提出意见,经质量管理部门经理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报废贵重检验工具需经总经理批准。
6.3.2经批准报废的检验工具,统一由检验工具管理人员处理。
6.3.3对于降级的检验工具,检验工具管理人员应在其显眼位置处标识降级使用的明显标识。
6.3.4检验工具的报废以检定不合格证书和《报废通知单》为准。
6.3.5不属于规定资产的检验工具的报废,以检定不合格证书为凭证,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经检验工具主管批准后方可执行。
6.3.6属于固定资产的检验工具的报废,以检定不合格证书为凭证,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按照工厂《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废手续。
6.3.7检验工具的报废由检验工具专员汇总,并出具《报废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给使用单位作为检验工具的更新凭证,一份留质量管理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