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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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8-9-2
执行日期:1998-9-2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防汛安全,保护水资源,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荡、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市、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河道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清障、保洁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行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
(四)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案件;
(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对与河道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是:
(一)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河道管理规定,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制止侵占、破坏和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
(二)参与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和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协助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
(三)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本市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长江、京杭大运河、望虞河、太湖、横山水库及市际边界河道按规定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全市性、区域性行洪排水骨干河道、跨市(县)、区河道及市(县)、区边界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各市(县)、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管理的权限别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由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可以授权下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
第九条根据河道堤防安全和防汛抢险的实际需要,本市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确定如下: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线两侧各一定距离,此距离确为:省管河道按省规定市管河道10米(其中城区5米),其他河道5-10米。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建设和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排涝和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控制水质污染。
第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政建下列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
须将建设方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报计划部门立项或报规划部门定点;
(-)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
(三)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涉及航道环保渔港等范围的,还需事先经交通环保渔业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提请河道主机关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情况;
(四)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为:
(一)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
(二)是否妨碍防汛抢险股低行洪泄洪能力;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和冲淤变化有无重大影响;
(四]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五)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六)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七)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第十四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转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凭审查同意书到计划,规划交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修改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对批复持有异议或者河道主管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的,建设单位可在接到批复之日或申请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计划部门在审批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大的调整.应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意见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
第十七条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启用。
第十八条对于经批准已投入运用的各类工程设施.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河道工程、农田排灌系统或其他水工程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应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河道岸线的开发、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航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洁.应当符含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意见;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