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汉语连词教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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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汉语连词
古代汉语连词
连词是连接词、词组或句子以帮助表示两项或几项之间的语法关系或逻辑关系的虚词。这种关系总的可分为联合和编正两大类。就联合关系而言,可再细分为并列、承接、递进、选择、转折等小类;就偏正关系而言,可再细分为让步、假设、条件、因果等小类。例如:
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生庄公及共叔段。《左传·郑伯克段于鄢》
项王曰:“赐之彘肩!”则与一生彘肩。《史记·项羽本纪》
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左传·郑伯克段于鄢》
例(1)“及”连接名词“庄公”和“共叔段”,构成并列关系的名词性词组;例(2)“则”表示承接关系;例(3)用“况”与副词“犹”关联,表示层进关系。
古代汉语常用的连词有:“与、及、而、则、且、况、但、抑、虽、然、苟、倘、令、第令、藉使、之”等。下面是几个比较重要的连词
一、与
“与”字和现代汉语的“和(跟、同)”一样分属两种词类:一是连词,一是介词。连词“与”一般用来连接并列的名词、代词或名词性词组。例如:
蜩与学鸠笑之曰:“我决起而飞,┅”《庄子·逍遥游》
畦留夷与揭车兮,杂杜衡与芳芷。屈原《离骚》
“与”字用作介词,它前后的成份不是并列的,而是和它后面的宾语组成介词结构,在句中作状语。例如:
公与之乘,战于长勺。《左传·庄公十年》
夸父与日逐走。《山海经·夸父逐日》
两例中“与之”“与日”作状语修饰后面的动词。
介词“与”的宾语也可以省略。例如:
独守丞与战谯门中。《史记·陈涉起义》
“与”后省略代词“之”。
二、而
连词“而”的用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用在联合结构里,连接形容词、动词或形容词性、动词性的词组,表示两种性质或行为的联系。例如:
敏于事而慎于言。《论语·学而》
入而徐趋,至而自谢。《战国策·触龙说趙太后》
“而”字还可以连接两个主谓结构,表示两件事情的联系。例如:
任重而道远。《论语·泰伯》
故令尹诛而楚奸不上闻,仲尼赏而鲁民易降北。《韩非子·五蠹》
在古代汉语里,“而”字一般不连接名词或名词性词组。《荀子·劝学》“蟹六跪而二螯”,“而”字所以能连接“六跪”和“二螯”,是因为它们在这里用作谓语而带有描写的性质。
第二,“而”字用在偏正结构里,连接状语和谓语动词,在意思上往往是一种顺接,前后语意相承,但不是并列的,也没有转折的意思。例如:
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左传·庄公十年》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荀子·劝学》
第三,“而”字用在主谓结构里,连接主语和谓语,在意思上是一种逆接。有时候表示似乎不应有而有的事。例如:
先生独未见夫僕乎?十人而从一人者,宁力不胜,智不若耶?畏之也。《战国策·趙策》
“而”是古代汉语里用得很频繁的一个虚词,它的各种用法在现代书面语言里仍然广泛地沿用着。
三、则,然则
连词“则”的用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表示两事在时间上相承,有“就”或“便”的意思。例如:
战则请从。《左传·庄公十年》
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史记·秦始皇本纪》
第二,表示因果或发表声明上的联系。有“那么”或“那么就”的意思。例如:
风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翼也无力。《庄子·逍遥游》
民贫则奸邪生。晁错《论贵粟疏》
第三,表示假设,有“如果”、“假如”的意思。例如:
时则不至,而控於地而已矣。《庄子·逍遥游》
项王乃谓海春侯大司马曹咎等曰:“谨守成皋!则汉欲挑战,慎勿与战!……”《史记·项羽本纪》
第四,表示发现。有“原来已经”的意思。例如:
公使阳处父追之,及诸河,则在舟中矣。《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使子路反见之。至则行矣。《论语·子路从而后》
四、虽,虽然
连词“虽”一般表示让步,相当于现代汉语的“虽然”。例如:
十五岁矣,虽少,愿及未填沟壑而讬之。《战国策·触龙说趙太后》
谚曰:“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此言虽小,可以喻大也。《史记·李将军列传》
在古代汉语里,“虽”字有时还可以兼有“假使”的意思,是假设的让步,作用和“纵”、“纵然”、“即使”相同。例如:
虽有槁暴,不复挺者,鞣使之然也。《荀子·劝学》
虽九死其犹未悔。屈原《离騒》
五、然、然而
“然”字作为连词,表示转折,相当于现代汉语的“可是”、“但是”或“然而”。例如:自始合,苟有险,余必下推车。子岂识之?然子病矣。《左传·鞍之战》
周勃厚重少文,然安刘氏者必勃也。《史记·高祖本纪》
古代也有“然而”,但一般是指示代词“然”和连词“而”的连用,是“如此,而”或“虽然如此,但是”的意思。例如:
夫环而攻之,必有得天时者矣;然而不胜者,是天时不如地利也。《孟子·公孙丑下》
六、之
“之”字分属两个词类:一是代词,一是连词。代词“之”已在“代词”一节里介绍过了,这里只谈连词“之”。连词“之”的作用主要有两种。第一,连接定语和中心语,表示领属关系或修饰关系。例如:
往古之时,四极废,九州裂。《淮南子·女娲補天》
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韩非子·五蠹》
“之”字的第二种用法是插在主谓结构中间,使这个主谓结构变为名词性的偏正结构,用来充当句子的主语、宾语或状语。例如:
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左传·齐恒公伐楚》
甚矣,汝之不惠!《列子·汤问》
不虞君之涉吾地也。《左传·齐恒公伐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