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上派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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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上派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快上派镇旧城改造步伐,改变县城面貌,改善居民工作、生活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肥西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肥政〔2004〕86号)精神,结合上派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凡在上派镇规划区内需要实施拆迁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以及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一)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1、被拆迁人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所有权证》。

2、无上述有效证照,但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檐口高在2.2m以上的正房,下同)。

凡无证照或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上无标注的,又未经县政府或县规划部门合法批准的被拆迁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

(二)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被拆迁人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且一户一宅的房屋。

2004年10月31日前建设的房屋虽无上述证件,但属世居农业人口,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在167m2以下),其房屋建筑面积视为有效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测量规范》(国家标准GB/T17986-2000)的规定执行。

三、拆迁补偿安置
(一)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按以下两种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一种。

第一种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补偿,并予以安置。

即对被拆迁的房屋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屋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

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一律实行公示。

由房地产评
估机构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理,逾期视作无异议。

拆迁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

非住宅房拆迁后原地作为公益性建设的,一律实行货币安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00元/m2货币安置补助。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以被拆迁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为依据,原则上按一户一套住宅给予产权调换安置。

产权调换安置分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任选一种。

一是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分别进行评估,找补两者之间的差价。

二是产权调换时不作评估,对被拆迁房屋不予补偿,而是直接找补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之间的差价,由被拆迁人找补给拆迁人。

其标准为:框架结构不找补,砖混结构找补60元/m2,砖木结构找补80元/m2。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被拆迁房有效建筑面积10m2以内(含10m2)的部分,按综合成本均价1140元/m2计算;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被拆迁房有效建筑面积10m2以上(不含10m2)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第二种同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二)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1、本镇户口者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一律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其标准为:
(1)被拆迁人拆迁房屋正房有效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人均50m2,附属房(檐口高2.2m以下,不含2.2m)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人均15m2的,整体计入产权置换面积,按人均建筑面积35m2安置住宅房。

其中围墙和室外水泥地坪按50%面积、机砖井按40
m2/口、压水井按10m2/口折算成附属物建筑面积,其余附属物(包括室内外装饰)一律不予以补偿、折算。

(2)被拆迁人拆迁房屋正房有效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50m2、附属房有效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15m2的,除整体计入产权置换面积外,其正房有效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160元/m2补交差价、附属房有效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20元/m2补交差价后,按人均建筑面积35m2安置住宅房。

如果被拆迁人不补交上述差价,一律按人均建筑面积20m2安置住宅房。

(3)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世居的被拆迁人,其附属房在拆迁范围内,且该户仅此一处住宅,符合一户一宅的,如本人愿意自拆主房
的,同上述安置;若不愿自拆主房的,则将其所拆附属房予以评估补偿,不予安置。

(4)被拆迁人拆迁房屋正房有效建筑面积超过人均50m2的,附属房超过人均15m2,其超过部分,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体搬迁、交出钥匙并经验收合格的,每平方米分别补助60元、20元,逾期不予补助。

(5)安置房面积超过或不足应安置面积10m2以内(含10m2)的部分,按综合成本均价1140元/m2计算;超过或不足10m2以上(不含10m2)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2、非本镇户口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被拆迁人户口在本县但不在上派镇,因在城关地区工作、生活等原因,已经上派镇人民政府批准购置或自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一种。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在100m2以内的,按实际有效建筑面积计算,给予400元/m2货币安置补助。

其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超过100m2的,100m2部分,给予400元/m2货币安置补助;超过部分,按60元/m2给予补助。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有效建筑面积在100m2以内的,按有效建筑面积安置;100m2以上的,按100m2安置。

同时,被拆迁人必须向拆迁人找补差价,其标准为:框架结构找补200元/m2,砖混结构找补260元/m2,砖木结构找补280元/m2。

当有效建筑面积大于实际安置面积时,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整体搬迁的,其超出部分按60元/m2补助。

安置房面积超过或不足应安置面积10m2(含10m2)以内的,按1140元/m2计算;超过10m2以外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计算。

除上述情况外的被拆迁户,一律不予安置,其被拆迁房屋按实际拆迁面积正房给予20元/m2拆迁工时费补助、附属房给予10元/m2拆迁工时费补助。

(三)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安置人口的界定
1、本户常住人口,即:本户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且该直系亲属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优惠政策。

2、原户籍在本地(指拆迁范围内,下同)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劳改劳教人员。

3、在拆迁公告发布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人。

4、被拆迁户是独生子女的,可增加一人(必须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

5、被拆迁户符合晚婚条件的单身大龄青年,可增加一人(男24周岁、女22周岁以上)。

6、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缴纳社会抚育费后,可以作为安置人口,但应按400元/m2购买。

7、被拆迁户的配偶及子女户口在本镇,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待遇和拆迁安置政策的,可作为安置人口。

8、被拆迁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户口在上派镇其他社区(村)的,被拆迁人可享受与其他被拆迁人相同的拆迁安置政策。

9、被拆迁人是五保户的,一律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其拆迁补偿安置费作为养老经费。

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以下发的拆迁公告(通告)时间为准。

(四)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安置人口的界定
1、本户常住人口,即:本户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且该直系亲属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优惠政策。

2、1982年10月15日前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农业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

3、1982年10月16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的农业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

4、农业户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确认为安置人口:
(1)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劳改劳教人员;
(2)在拆迁公告发布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人; (3)户主有独生子女的,可增加一人(必须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
(4)本户有符合晚婚条件单身大龄青年的,可增加1人(男24周岁、女22周岁以上);
(5)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缴纳社会抚育费后,可以作为安置人口,但应按400元/m2购买;
(6)户主的配偶及子女户口在上派镇,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待遇和拆迁安置政策的,可作为安置人口;
(7)本户中现户口仍在上派镇的直系非农人员(除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享受待遇人员、国有集体企业正式人员及离退休及人员),一直生活居住在拥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且本人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确认后,视为安置人口,予以安置;
(8)被拆迁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户口在城关地区其他社
区(村)的,被拆迁人可享受与其他被拆迁人相同的拆迁安置政策;
(9)被拆迁人是五保户的,一律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其拆迁补偿安置费作为养老经费。

被拆迁人在其他建设项目中,已经得到安置的不再重复安置。

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以下发拆迁公告(通告)时间为准。

四、分户条件的界定
本户中子女已婚的可另立一户。

本户在安置时需要分户的,原拆迁面积必须按人均进行分摊。

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确定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由本户申请,社区(村)、上派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公示后,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可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六、房屋拆迁奖励
被拆迁人自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并交出钥匙,经验收合格,对其奖励标准为:有效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奖励;有效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按应安置面积给予80元/m2奖励。

第10日至15日内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并交出钥匙,经验收合格,对其奖励标准为:有效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30元/m2奖励;有效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按应安置面积给予30元/m2奖励。

对非本镇户口者房屋拆迁后,不予安置的,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整体搬迁结束、交出钥匙并经验收合格的,按实际拆迁面积,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同上;逾期不予奖励。

七、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房屋选择第一种拆迁安置方式(即评估补偿安置方式)的,依据有效建筑面积,其搬家费补助标准为:住宅房2元/m2,非住宅房3元/m2。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住宅房按18个月计算,每月2元/m2;非住宅房按24个月计算,每月5元/m2。

(二)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房屋选择第二种拆迁安置方式(即直接补差安置方式)的,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房屋,其搬家费补助标准为:以拆迁人口为依据,每人150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在18个月以内安置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给予补助;超过18个月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助,直至住宅安置后终止。

非住宅房按24个月,以有效建筑面积每月5元/m2计算。

(三)选择临时过渡房安置的,按6个月,以有效建筑面积5元
/m2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违法建筑、简易房及无房户无搬家费、安置补助费。

八、房地产权证及费用
被拆迁户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同时,应向拆迁人提交有关房屋建设合法证照,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按政策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九、其他事项
(一)上派镇危旧房改造拆迁主体为上派镇人民政府。

(二)自房屋拆迁公告(通告)公布之日起,县公安、工商、建设、国土、规划、房产、建管、水务等部门,一律不得为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办理相关手续;已办理的,一律无效。

(三)安置房的楼号、层次、户型等应按拆迁户拆迁结束验收的时间顺序摸号确定;办理安置、房屋结算等相关手续的时间安排,应以拆迁人通知为准。

(四)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安置部门应将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应安置人口、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被拆迁户的回迁安置小区要按照住宅小区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管道等公共设施应配套齐全。

十、本实施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实施前已拆迁尚未补偿、安置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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