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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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玉溪市政府合同审查办法》、《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玉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3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玉溪市政府合同审查办法》、《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根
据《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玉政发〔2009〕18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及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时,应当统筹考虑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和政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
(二)具有较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5年以上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热心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具有奉献精神,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四)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为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三)对拟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谈纪要等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审查,参与市政府对外协商、谈判及相关文件起草、审核工作;
(四)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
(五)为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六)根据指派对涉及市政府的诉讼、仲裁、非诉讼法律事务予以代理;
(七)参与市政府涉及的信访接待和行政调解工作;
(八)协助市政府参与化解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九)协助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建立或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十)办理市政府、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一)应邀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参加其它有关工作会议;
(二)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及相关部门同意,可以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及相关部门对所承办法律事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履行职责时,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五)为履行职责需要,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调研、考察要求;
(六)依法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
(二)勤勉尽责,维护政府的形象、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在合同规定和政府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
(四)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事务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五)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宣传、招揽个人业务;
(六)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
(七)不得在政府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八)依照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参加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事项要限时办结。一般合同(协议)文件2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意见;重大复杂的4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意见;遇特殊情况,按要求时限提交审查意见;
(三)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
(四)离开本市一周以上,或出境、出国前应事先报告市政府法律顾问室;
(五)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告,经法律顾问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另行指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