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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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各市公管局(办)、交易中心,省有关部门:为维护评标评审专家合法权利,规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等规定,现就我省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依法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劳务费支付。

二、指导原则(一)专家劳务费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负责支付。

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标准。

支付方式,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二)专家劳务费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公式如下:专家劳务费=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

(三)评标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负责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评标评审费标准(一)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

(二)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每人500元、非资深专家每人300元;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

(三)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四)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每人200元。

四、交通费标准(一)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的,省会城市每人100元,其它设区的市每人80元,县城每人50元。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范文(二篇)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范文(二篇)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范文一、引言标准评审费是为了鼓励专家积极参与标准工作并确保其独立地提供专业意见而设立的费用。

为了规范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条理规定。

二、标准评审费的确定1. 标准评审费的标准应根据评审的工作量、专家的级别和经济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委托单位应在合理范围内确保专家的合理收入。

2. 标准评审费的具体标准由委托单位制定,并报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施行。

3. 标准评审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方式由委托单位确定。

三、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1. 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按评审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支付。

2. 评审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费用管理部门,负责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和管理。

3. 评审委员会应建立完善的标准评审费台账,记录每位专家的评审费用发放情况,并定期进行审核。

4. 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和流转透明。

5. 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专家权益得到保障。

6. 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违规操作和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标准评审费的监管和考核1. 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委托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应对标准评审费的发放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优化管理流程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若发现有违规操作或贪污腐败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及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总结本条理规定旨在规范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确保专家权益得到保障,资金使用合规,为标准工作提供良好的经济保障。

委托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应共同遵守和落实本规定,不断完善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制度,促进标准工作的健康发展。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范文(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学和各类评审费的发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讲学,是指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和其他讲学、讲座等。

劳务费发放制度

劳务费发放制度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科技活动、职称评审活动、研究生论文答辩以及其他涉及各类业务评审的内外部委员或专家劳务费(以下统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使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审核有据可依,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行业内其他单位发放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外部专家是指与集团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内部专家指系集团公司员工,但与主办企业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凡集团公司人员以年薪制领取薪酬的评审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各类评审均不得收取专家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第五条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第六条其它级别的评审按第五条同比90%发放。

第七条原则上不邀请与主办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作为委员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如应邀参加,主办企业或单位不得以该委员或专家的名义列支或向该委员或专家发放专家费。

第八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符合专家费发放要求的一般按200~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专家劳务费报销及管理第九条各企业或单位每年均应做年度专家费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专家费发放应由专家本人的签字,分别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见附件1、附件2)。

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费是指邀请专家对某一特定领域的项目进行评审、审核、咨询等
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评审专家劳务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专家参与度和工作质量,因此合理的劳务费标准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首先,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应当根据专家的学术水平、工作经验、评审工作的
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高级专家、知名专家的劳务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以体现其学术价值和工作经验的价值。

同时,对于评审工作较为复杂、工作量较大的项目,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以激励专家们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

其次,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到所处地区的经济水平和行业的
特殊性。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也应当因地制宜,以保证专家的工作得到应有的回报。

同时,不同行业的特殊性也会对评审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产生影响,因此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也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进行调整。

最后,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的确定还应当注重透明公正。

评审专家劳务费的支
付应当建立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对于专家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等都应当有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出现纠纷和误解。

同时,评审专家劳务费的支付也应当及时到账,以体现对专家的尊重和信任。

综上所述,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专家的学术水平、工作经验、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地区的经济水平和行业的特殊性等因素,建立合理、公正、透明的劳务费标准体系,以激励专家们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一、背景介绍标准评审费是指为了促进标准的质量和效益,给予标准评审专家一定的报酬,以保障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评审专家的积极参与。

二、评审费的发放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评审费的发放应按照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

2. 透明原则:评审费的发放应公开明确,评审专家应清楚知晓评审费的标准、发放程序和时间。

3. 动态原则:评审费的发放应与评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相结合,根据评审专家的工作时间和贡献程度动态调整。

4. 纳税合规原则:评审费的发放应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评审专家应按时缴纳相关税款。

三、评审费的标准1. 标准制定:评审费的标准应根据评审工作的难度、工作量和专业水平制定,可以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内的惯例。

2. 标准调整:评审费的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调整必须经过公开和透明的程序,评审专家应有权参与和表达意见。

四、评审费的发放程序1. 申请: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费的申请。

2. 审核:评审机构应对评审费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评审专家的参与情况和工作成果。

3. 发放:评审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和评审专家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评审费发放给评审专家。

五、评审费的管理要求1. 专款专用:评审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2. 报销凭证:评审专家在申请评审费时应提供相关的报销凭证,以便评审机构核实和发放。

3. 监督检查:评审机构应加强评审费的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评审费的合理发放和使用。

4. 信息公开:评审机构应及时向评审专家公布评审费的发放情况,保障评审费发放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1. 监督机制: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评审费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2. 追究责任:对于评审费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评审机构应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七、附则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评审费发放的标准评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摘要:一、背景及目的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三、评标评审费计算方式四、支付流程和时间五、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六、实施和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保障专家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

本意见自2017年11月14日起实施。

一、背景及目的随着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益增多,评标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问题逐渐凸显。

为规范全区公共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保障专家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制定了本意见。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本意见所称专家劳务报酬,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专家劳务报酬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三、评标评审费计算方式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

具体计算方法为:每半天为一个计费单位,每个计费单位的费用标准为人民币XX元。

评标评审费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发放或在线支付。

四、支付流程和时间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与评标评审专家签订劳务合同。

2.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评标评审专家的实际工作时长,计算并支付评标评审费。

3.评标评审费支付时间应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完成。

五、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本意见还对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包括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执行。

六、实施和监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机构、招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确保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铁路总公司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铁路总公司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铁路总公司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1、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X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X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X200元。

2、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X00元标准支付费用。

3、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4、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5、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原创]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

[原创]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

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招标项目评审,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省招投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对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费用标准指导原则(一)凡依法从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工作后,应当给予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二)评标劳务费标准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公式如下:劳务费=评审费+交通费。

(三)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的计费时间支付评审费用。

在计算专家劳务费时,不得低于此标准。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及费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安排并承担。

(五)因故延期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对已到评标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单程往返的交通费补偿。

二、评审费标准(一)评审费用原则上以100元/小时作为支付标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三)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四)同一项目复评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三、交通费标准(一)根据属地原则,在省内划分五个片区,分别是:皖东北片区:蚌埠市、淮北市、宿州市皖西北片区:淮南市、阜阳市、亳州市皖中片区:合肥市、六安市、巢湖市、滁州市皖东南片区:芜湖市、马鞍山市、宣城市皖西南片区:安庆市、铜陵市、池州市、黄山市(二)评标所在地与专家为同一市内(含所属县区)的每人按100元标准执行。

(三)评标所在地与专家为同一大区内不同市的按照每人往返200元标准执行。

(四)评标所在地与专家为不同大区之间的按照每人往返300元标准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专家费发放的情况说明

关于专家费发放的情况说明

关于专家费发放的情况说明1. 专家费发放标准1、企业领取给专家的评审费,根据“劳务酬劳所得”项目,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劳务酬劳个人所得税计算(1)劳务酬劳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酬劳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酬劳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2) 劳务酬劳所得适用20%的税率。

(3)劳务酬劳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4)对劳务酬劳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方法,详细是:一次取得劳务酬劳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3、领取评审费时借:管理费用等--评审费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贷:现金 2009-11-24 08:41 补充问题是要到地税上营业税吗评审费不交营业税。

2. 关于通讯费计入工资发放的状况说明怎样写通常状况下,企业给职工发放通讯费可以采纳直接发放的形式和报销手机费的形式。

其中,直接发放有伴同工资一并发放和不伴同工资一并发放两种状况。

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对企业发放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统一规定,但两种方式的所得税处理是不同的,而且各地对此的规定也不一样。

为了避开大家陷入误区,下面就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其次条规定:“企业为职工供应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领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收入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依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通讯费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报销通讯费的,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标准学校各学院、部门、研究机构与平台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各类评审、考试、讲座、咨询指导等劳务费发放,根据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标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温财行 [2021]637 号〕,为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单位财务开支管理,结合各类工作的权责、难度和工作量,特对校内各类劳务补贴发放制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校内人员劳务补贴〔一〕评审费评审费指各类职称评审、教科研工程评审、人才工程评审、各类论证、招标、验收评审、师生竞赛活动与工程评审、辩论评审、教科研工程咨询、各类面试等发放给专家评委的劳务补贴。

1.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200 元/场次〔 2 小时以上,税前,下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评委,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

2.非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300 元/场次,工作人员劳务补贴不超过150 元/场次。

通讯评审均视为非工作日,专家评审费不超过150 元/场次,举办单位可依据工作量及评审难易程度确定场次数。

除评委外的工作人员原那么上控制在评委人数的 5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该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

〔二〕讲座费讲座费指各类专题讲座、学术论坛、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开展活动等结构性完整、教职员工根本工作量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主讲人的劳务补贴。

标准如下:教授讲座费不超过 500 元/场次,副教授讲座费不超过 400 元/场次,讲师讲座费不超过 300 元 /场次;其他职称或者级别参照执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本单位的主讲人,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费;非工作日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酬劳减半发放。

〔三〕指导费指导费指各类学生学业就业创业咨询与指导、社团活动指导、社会实践等系统性较强、教职员工岗位职责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指导教师的劳务补贴。

比赛评委费用标准

比赛评委费用标准

比赛评委费用标准
一、评审劳务费
每位评委的劳务费标准将根据比赛的规模和影响力设定。

通常,根据比赛等级,劳务费会有所不同。

对于较大型或高级别的比赛,劳务费会相应提高。

同时,为了激励评委更好地履行职责,通常会设立奖金或荣誉证书等奖励措施。

二、差旅食宿费用
对于需要到场的评委,需为其承担往返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和餐饮费用。

这些费用将根据比赛地点、时间和标准进行合理安排和预算。

三、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用、紧急处理费用、通讯费用等。

这些费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算和安排。

四、奖金及证书费用
为了激励评委更好地履行职责,通常会设立奖金或荣誉证书等奖励措施。

这些费用将根据比赛预算进行安排。

五、活动组织费用
活动组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赛事物资采购、赛事网站维护和运营费用、人力资源配置费用等。

这些费用将根据比赛的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和安排。

六、场地租赁费
对于需要租赁场地的比赛,需承担场地租赁费用。

该费用将根据场地大小、位置和使用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和预算。

七、宣传推广费用
为了提高比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常需要进行宣传推广。

宣传推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投放、媒体合作、宣传物料制作等。

这些费用将根据比赛的宣传计划进行预算和安排。

评标劳务费标准和范围

评标劳务费标准和范围

评标劳务费标准和范围为了进一步改进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行为,维护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本级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一、评标专家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程序参与评标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给予其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其劳务费用包括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评审费、往返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参照评标专家评标实际时间长短和经济技术复杂程度支付评审劳务费。

一般标准如下:1、对市区非远程评标的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机电设备评标项目,评委劳务费发放标准一般为300元/人;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评标内容复杂的项目,评委劳务费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超过500元/人。

对工程量较小或邀请招标的项目,评委劳务费可适当下浮。

对重特大项目,一般不少于500元/人。

对从市区外抽取的来盐评标评委,其评委劳务费标准一般为500-1000元/人。

以上评委劳务费发放以四小时为标准,每超过一小时递增100元/人,总额最高不超过800元/人。

具体项目的评标劳务费发放标准,应由各专业招标办(中心)根据有关标准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商定和告知评委,并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备案。

2、对政府采购和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其评标劳务费按照专门标准执行,发放渠道和方式不变。

3、对建设工程异地远程评标项目,一般按照省住建厅、监察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远程异地评标实现“两个全覆盖”工作目标的意见>的通知》执行,其他项目评委劳务费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将原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放的评标劳务费,改为由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实代收并代为发放。

四、评标劳务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于评标当日支付给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明确专人负责收取和发放,实行专款专用。

五、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按月度集中发放评委劳务费,一般发放到评委指定的银行卡上,评委也可凭身份证到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登记领取。

海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

海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

海口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暂行办法第一条凡依法从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家库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海口市政府采购活动评标、评标复核、招标文件预审(咨询)工作的,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合理的劳务费。

第二条评标、评标复核、论证劳务费支付标准。

评标、评标复核、论证劳务费参照项目金额大小、时间、交通费和聘请省内外专家等因素确定。

(一)对单个项目评标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专家评标劳务费为400元,聘请省外专家劳务费标准为800-1000元;(二)对单个项目评标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专家劳务费为500-800元,聘请省外专家劳务费标准为1000-2000元;(三)对单个项目评标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另加报酬。

聘请省内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200元标准支付。

第三条招标文件预审(咨询)劳务费支付标准。

专家完成预审(咨询)每一个项目招标文件,专家劳务费为300元。

第四条评标时间指全部评审专家到达评标指定地点后,评标开始起至评标结束(评标报告完成)止,扣除中途用餐时间。

参加评标复核的时间计算,比照评标时间计算。

第五条前往海口市新行政办公区的专家每人每次增补交通费用100元。

第六条采购项目开标后,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或采购失败的,对已签到的评审专家,省内专家按每人300元、省外专家每人按500元支付劳务费。

已进入评审环节的参照第二条执行。

第七条因采购人原因暂停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向已签到的评审专家说明原因,并向评审专家支付200元/人的交通补偿费用。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不得迟到和早退。

未按专家抽取系统短信通知时间到达评标地点,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除劳务费100元。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标工作擅离评标现场的,不予支付评标劳务费。

第九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的食宿费用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如有特殊情况,海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评审需求时,经市财政局同意,由采购人推荐的省外评审专家的交通、食宿和评审等相关费用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评审费发放标准三篇(最新)

评审费发放标准三篇(最新)

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严禁在项目评审验收中发放和收受红包的通知》规定,在各类项目评审及验收中,被评审验收单位向评审验收专家以外的工作人员发放红包;除评审验收专家以外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均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项目评审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违反党纪的行为。

具体标准是:一、院士第一天每人5000元,第二天以后每人3000元;二、正高级职称第一天每人3000元,第二天以后每人2000元;三、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每人2000元,第二天以后每人1000元。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一、高级,每人由250元调整为350元(含资格证书及送审等有关费用,下同)。

需进行论著鉴定的可加收100元。

二、中级,每人由180元调整为250元。

三、初级(含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每人由80元调整为120元。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为规范中心财务工作,加强业务费支出管理,结合中心评标工作实际,对专家评审费及记者误餐费作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本中心负责组织的政府建筑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
安徽
福建
(一)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二、误工补偿
2.1 适用情形:①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②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
2.2 金额: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
(二)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资格审查不足3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导致废标或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支付劳务报酬200元/人次。
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
江西
山东
一、劳务报酬
1.1 适用情形:①正常评审项目;②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10号)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标准一览:
地区

《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

《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

《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评标专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专业的评审意见对于保障项目的公平、公正和质量具有关键意义。

为了规范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的支付标准,保障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评标专家劳务费用的标准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考虑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付出的时间与精力。

2、按劳取酬原则根据评标工作的复杂程度、时间长短和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确定相应的劳务费用。

3、市场调节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参考市场行情和同行业标准,使劳务费用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和合理性。

二、费用构成评标专家劳务费用一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1、评审费评审费是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的主要报酬,根据评标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评审时间等因素确定。

对于一般性的招标项目,评审时间在 2 小时以内的,评审费可设定为_____元;评审时间超过 2 小时的,每增加 1 小时,可适当增加_____元。

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招标项目,评审费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

2、交通费评标专家因参与评标工作产生的交通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如果由招标单位统一安排车辆接送,则不再支付交通费。

3、住宿费对于需要外地评标专家参与且需要住宿的项目,住宿费按照招标单位的差旅标准执行,由招标单位承担。

三、支付方式1、现金支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用,并要求专家签收。

2、银行转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劳务费用支付至评标专家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记录应妥善保存。

四、特殊情况处理1、评标时间延长如果因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况导致评标时间延长,应当按照延长的时间相应增加评审费。

2、废标或重新评标如果项目废标或需要重新评标,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新的评标工作重新计算劳务费用。

3、紧急评标任务对于紧急的评标任务,在保障评标专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劳务费用标准。

五、监督管理1、招标单位责任招标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用,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标准,不得拖欠费用。

专家评审意见劳务费

专家评审意见劳务费

专家评审意见劳务费北京《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发出征求意见,暂未出台)第七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采购人代表、监察审计人员不能收取劳务报酬。

第八条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

第九条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第十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天津《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7〕10号)第二十五条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

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间止。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上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标准一览 :地区标准文件依据(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 元。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北京(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元标准支付。

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三)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

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京财采购〔 2017〕554 号)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 元标准支付。

天津河北(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 ,300元/ 人;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100 元 / 人,单日 800元 / 人封顶;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山西(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2 小时以内 300 元/ 人, 2 小时以上 400 元 / 人封顶;对于未标准的通知(晋财购〔 2017〕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10 号)(四)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内蒙古辽宁(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3 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 元。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 1 小时增加 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 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吉林(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

劳务报酬所得应缴通知(吉财采购〔 2017〕554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号)(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 元。

(一)专家工作半天( 4 小时以内,含 4 个小时)发 300 元;(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 4 小时以上,8 小时以内,含8 小时);(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 1 小时增加 100 元,每天最高限额为 1000元;(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 元;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黑龙江(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商务标准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 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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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为规范学校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预防事业经费开支的随意性。

学校审计处联合计财处经过调查研究,根据部门上报的评审(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经审计处与计财处讨论,初步拟定了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

现征求意见,请及时反馈。

对拟定原则作以下说明:
一、严格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
二、工作时间之内与工作时间之外的评审(劳务)标准要有所区别,八小时以外的评审(劳务)费如有必要可适当提高;
三、表中“单元”,一单元为四小时以内,一上午或一下午或一晚上为一单元;
四、未列入的项目其评审(劳务)费可依项目性质和级别参照发放标准执行;
另对未进行评审(劳务)费申报的部门,如存在坐收坐支的情况,要进行必要的预防和监督,以免结余形成小金库,并要求统一纳入学校的经费管理。

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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