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放射源及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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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放射源及物品管理制度
(1)放射源库房或储存柜必须由专职保管员负责,并全部上锁,科主任和保管员配有库房钥匙。
(2)使用放射性物品,操作者应有操作记录、登记,以证明放射源使用情况。
(3)科主任和保管员有权存取放射性物品,并及时做好出入库登记。
(4)凡需要使用放射性物品时,必须向保管员有计划地提出申请,并进行品种、用量、时间等记录,否则不准使用。
(5)操作者在使用放射性物品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科主任,有重大丢失或严重污染事故时迅速上报院长及保卫科。
(6)非实验室内不准使用放射源。在实验室内分装、使用放射源必须按活度水平分区使用,并定期将使用情况进行书面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