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三节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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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内容的不同
• 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相比,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新增加了“保 险利益条款”、“增值条款”、“不得受益条款”以及“法律和 惯例条款”等内容,有利于避免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发生不必要的 纠纷,也有利于指导保险纠纷的解决。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 款虽然文字简练,但有些内容没有包括在内,在具体实践中一般 参照以往的习惯做法和国际惯例,容易引发保险合同双方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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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运回新港后,WHHK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 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 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WK外贸 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 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 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 公司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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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由上海运至韩国釜山,后转装二程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 方港改由铁路运输,9月初运抵目的地圣彼得堡。9月13日,买方持二 程海运提单(釜山—东方港)和铁路运单(东方港—圣彼得堡)要求 提货。因买方是这两个单证上的收货人,承运人便在未收回全程正本 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
•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命名为:一切险、水渍险、平
安险,但实际承保的责任和名称并不符合,望文生义,容易让人 误解。
•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主险分别命名为(A)险、(B)险、(C) 险,可避免因名称而产生的误解,同时又非常简单,称呼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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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条款的结构不同
•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只有一套总的条款,共分为5条,其中包括3个 基本险别,文字比较简明扼要。但由于各个主险没有完整、独立的结 构,不利于被保险人区分各险别的内容差异。
第三节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 条款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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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共同点
• (一)承保责任范围相当 • 一切险和(A)险的承保责任虽然在文字表达上有所区别,但都是对
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一般外来风险承担保险责任,内容比较接 近;水渍险和(B)险的承保责任主要是对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的保障,内容也基本相当;平安险和(C)险所承保的风险虽然有所 区别,但从保障的范围来看,两者也较为接近。
•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A、B、C 3条款均自成体系,包括结构完整的19 条内容。各主险结构独立,便于被保险人确定各险别的具体内容,区 分它们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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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有所不 同
• 1、一切险与ICC(A)的比较 • 2、水渍险与ICC(B)的比较 • 3、平安险与ICC(C)的比较 • 4、附加险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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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承运人违约导致的“提货不着”
• 抽纱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1997年7月4日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一切险和 战争险,保险标的为9127箱玩具,航程为上海至圣彼得堡,责任起讫 期间为仓至仓。
• 货物于1997年7月15日装船,华夏船务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银风公司的 代理,为抽纱公司签发了上海至圣彼得堡的全程提单。提单载明:托 运人抽纱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与抽纱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 LINSTEK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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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只有5条除外责任,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外责 任则包括4条共15款,但从具体内容来看,基本上都是把非意外的、间 接的以及特殊原因和认为故意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作为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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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险期限基本一致
• 我国海运险的保险期限采取“仓至仓”的责任起讫,协会条款则 包括运输条款、运输合同终止条款和航程变更条款,共同组成保 险人的责任期限,实际上也是以“仓至仓”为责任起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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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案例
• 案例一 出口香港罐头保险索赔案 • 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 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 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 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 到海水浸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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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 (1)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 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 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 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 不予负责。 • (2) 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 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 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 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 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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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被保险人义务大致相同
• 两国条款均规定,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时,被保险人 应迅速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航程发生变更时, 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保护 保险人向第三方索偿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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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区 别
• (一)
保险条款的名称不同
• 而后,抽纱公司因见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 彼得堡提货。抽纱公司“提货不着”为由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遭到 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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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如何正确的理解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提货不着” 是本案的焦点。
• “提货不着”虽然是本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风险, 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提货不着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 险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一般是指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既包括自 然因素造成的风险,也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但 是,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所指的风险,都应具备 不可预见性和责任人不确定性的特征。托运人、承运 人、收货人等利用接触、控制保险标的的便利,故意 损毁、丢弃或无单放行以致提货不着,是确定的责任 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发生
(四) 其他内容的不同
• 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相比,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新增加了“保 险利益条款”、“增值条款”、“不得受益条款”以及“法律和 惯例条款”等内容,有利于避免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发生不必要的 纠纷,也有利于指导保险纠纷的解决。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 款虽然文字简练,但有些内容没有包括在内,在具体实践中一般 参照以往的习惯做法和国际惯例,容易引发保险合同双方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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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运回新港后,WHHK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 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 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WK外贸 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 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 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 公司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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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由上海运至韩国釜山,后转装二程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 方港改由铁路运输,9月初运抵目的地圣彼得堡。9月13日,买方持二 程海运提单(釜山—东方港)和铁路运单(东方港—圣彼得堡)要求 提货。因买方是这两个单证上的收货人,承运人便在未收回全程正本 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
•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命名为:一切险、水渍险、平
安险,但实际承保的责任和名称并不符合,望文生义,容易让人 误解。
•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主险分别命名为(A)险、(B)险、(C) 险,可避免因名称而产生的误解,同时又非常简单,称呼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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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条款的结构不同
•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只有一套总的条款,共分为5条,其中包括3个 基本险别,文字比较简明扼要。但由于各个主险没有完整、独立的结 构,不利于被保险人区分各险别的内容差异。
第三节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 条款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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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共同点
• (一)承保责任范围相当 • 一切险和(A)险的承保责任虽然在文字表达上有所区别,但都是对
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一般外来风险承担保险责任,内容比较接 近;水渍险和(B)险的承保责任主要是对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的保障,内容也基本相当;平安险和(C)险所承保的风险虽然有所 区别,但从保障的范围来看,两者也较为接近。
•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A、B、C 3条款均自成体系,包括结构完整的19 条内容。各主险结构独立,便于被保险人确定各险别的具体内容,区 分它们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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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有所不 同
• 1、一切险与ICC(A)的比较 • 2、水渍险与ICC(B)的比较 • 3、平安险与ICC(C)的比较 • 4、附加险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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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承运人违约导致的“提货不着”
• 抽纱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1997年7月4日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一切险和 战争险,保险标的为9127箱玩具,航程为上海至圣彼得堡,责任起讫 期间为仓至仓。
• 货物于1997年7月15日装船,华夏船务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银风公司的 代理,为抽纱公司签发了上海至圣彼得堡的全程提单。提单载明:托 运人抽纱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与抽纱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 LINSTEK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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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只有5条除外责任,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外责 任则包括4条共15款,但从具体内容来看,基本上都是把非意外的、间 接的以及特殊原因和认为故意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作为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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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险期限基本一致
• 我国海运险的保险期限采取“仓至仓”的责任起讫,协会条款则 包括运输条款、运输合同终止条款和航程变更条款,共同组成保 险人的责任期限,实际上也是以“仓至仓”为责任起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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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案例
• 案例一 出口香港罐头保险索赔案 • 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 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 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 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 到海水浸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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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 (1)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 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 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 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 不予负责。 • (2) 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 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 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 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 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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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被保险人义务大致相同
• 两国条款均规定,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时,被保险人 应迅速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航程发生变更时, 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保护 保险人向第三方索偿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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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区 别
• (一)
保险条款的名称不同
• 而后,抽纱公司因见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 彼得堡提货。抽纱公司“提货不着”为由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遭到 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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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如何正确的理解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提货不着” 是本案的焦点。
• “提货不着”虽然是本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风险, 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提货不着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 险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一般是指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既包括自 然因素造成的风险,也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但 是,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所指的风险,都应具备 不可预见性和责任人不确定性的特征。托运人、承运 人、收货人等利用接触、控制保险标的的便利,故意 损毁、丢弃或无单放行以致提货不着,是确定的责任 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