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墙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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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办综(2008)98号

豫财办综(2008)98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办综【2008】98号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为加强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要求,省财政厅、建设厅重新修订了《河南省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上报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制定,由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规划、施工等部门不予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第六条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省辖市每平方米10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8元。

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门、围墙等),按照标准砖(240mm×115mm×53mm)每块0.05元征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本资料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本资料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 03]288号)的规定,为理顺我市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合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管理,将现行的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中小学校舍建设费9项收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上述9项收费不再单独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经省财政厅批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市内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包括“双D港”)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手续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市水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缴纳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供水配套时,缴纳其余的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若建设项目的实际面积大于原批准面积时,应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时,按实际面积办理缴费。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
基金预缴 、 清算返退 及入库( 包括市 向省 分成 ) 的具体程 序和 办法 。 第十条 各市市本级征 收的新型墙 体材料专 项基金 , 按 照清算返退后 征收净额的 1%上缴省墙 体材料改 革办公室 。 0 待我省非税收入分成解缴方式统一 改进后 ,按 照新} 向分成方 式执行 。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收入在 “ 政府收支分 类科 目” 列第 13类“ 0 非税收入 ” 1 “ 0 款 政府性基 金收入 ”9 1 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 。
, 、
围按照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 目录( 详见附件) 确定。
按照辽宁省经济委员会下发的 《 关于全省 新型 墙体材料
证 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 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等相 关证明材料提 出返还资金 申请 同级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 的墙体材 料改革办 公室和 财政 部 门在 收到 申请之 日起
第 四条 省 、 、 ( 、 ) 政 部 门 和 墙 体 材 料 改 革 管 市 县 市 区 财
项基金清算手续


( 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 , 10 返退预 一) 按 O%
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 二 使用新 型墙体材 料在 9 %( 9 % 不 合 10 ) 0 合 0 0 % 以 上 的建筑工程 按 9 %返退预缴的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0
( 辽政办发【0 64 ) 2 0】7号 等有 关规定 , 并结合 我省 实际 , 制定本 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 :以非粘
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 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 筑工程开工手续 第七条


不 予办 理 建
建设单位在建筑 工程开 工前 必 须 到 所 在 地 墙 体材料改革办公 室办理预缴新型 墙体 材料 专项 基金及有 关备

墙改基金返退经验总结(2篇)

墙改基金返退经验总结(2篇)

墙改基金返退经验总结墙改基金退款程序1.在主体未作隐蔽之前,持现场检测申请报告(市经贸委网站下载表格【____】)向经贸委墙改办提出现场查验申请。

接到申请后____个工作日之内____现场查验和记录。

(联系人:小马6658780.3.现场查阅资料:工程设计图纸中墙体材料说明、墙体设计变更记录、预算书中墙体材料用量说明、(厂家提供:经法定检验机构抽检的产品检验报告、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新型墙材认定证书、)新型墙材购入量统计凭证等资料。

4.各项资料如果是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市墙改办查验后留存。

5.在建筑竣工验收后____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墙改办提出返还基金的书面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材料:(1.墙改基金缴款凭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工程五方验收鉴定表(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4.经法定检验机构抽检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检验报告、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建设单位对墙体材料的复检报告。

(5.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厂家提供)以上材料经墙改办审核、计算确认后,在____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建设单位持“____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审批表”到市财政局、市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返还手续。

备注:1.所有____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企业____、新型墙材基金现场检测申请表;均在市经贸委网站下载。

2.提供的“新型墙体认定书”注意厂家名称和产品名称是否与买回商品一致。

3.文件“新财非税____【____】号”规定,上缴的基金____%上缴到自治区国库,____%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墙改基金返退经验总结(二)墙改基金是指政府为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对老旧小区的外立面进行改造而设立的资金。

由于资金来源、管理方式等因素的不同,墙改基金的返退政策也存在差异。

本文将根据个人经验,对墙改基金返退的相关情况进行总结和经验分享。

首先,墙改基金的返退政策因地区而异。

不同地区的政府在墙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上有不同的规定,返退政策也因此存在差异。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

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存储。

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

财政局人员述职报告范本

财政局人员述职报告范本

财政局人员述职报告范本财政局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下面是店铺为您精心整理的财政局人员述职报告范本。

财政局人员述职报告范本1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各位同志:本人自任职以来,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有效监督下,在上级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全体同志的配合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体制为方向,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委***全委(扩大)会议以及地区财政会议精神和县***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县各项财政工作方针、政策,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不断加强和规范财政管理,转变理财思路、观念和方法,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自加压力、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开拓进取,在认真抓好“三个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税收征管,确保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现将本人任职以来工作述职如下:一、注重整体建设,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本人自任职以来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求发展、谋大局为己任,不断加强自身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培养.一是在班子建设上突出一个“合”字。

本人非常重视班子建设,在班子建设上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问题上,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在预算执行上,坚持“一支笔”审批,重大支出项目由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审批,做到了工作上分,思想上合;任务上分,目标上合;职责上分,整体上合,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一心一意抓好财政各项工作。

二是在思想上突出一个“好”字。

在工作中本人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带领干部职工深入开展了十九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教活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针对财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干部职工认真研究新情况、探索新路子、采取新举措、总结新经验,使广大干部职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了抵御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生活的能力。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切实做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收尽收,推动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的相关规定,增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政府大政发[2004]83号文件规定的征收范围内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查补建设项目少缴、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直接征收或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代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代征部门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以及省、市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验收时,要对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复核,对未缴、少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根据大政发[2004]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对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其总建筑面积计算并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对应缴而未缴或少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其应缴费额扣减已缴费额后的差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对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建筑面积的,在要求其补办相关手续后,按其超过规划批准建筑面积部分计算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情况工作汇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情况工作汇报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的汇报各位领导:现将我县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情况向各位领导做以汇报,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一、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上,我们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墙材专项基金征收工作。

并且把缴纳墙材专项基金工作纳入施工许可办理环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我们按照中标通知书上的工程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和收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凭交款票据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征收中,我们坚持政策,严格标准,不随意减、免、缓收专项基金,20XX 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117.5万元,20XX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125.6774万元,圆满完成了年度的征收任务。

二、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上,我们严格按照文件精神,严把墙改专项基金返还关,但是由于我县新型墙材生产企业较少,生产的多孔砖虽然能达到节能要求,而且多孔砖销售现在属于卖方市场,三、存在的问题通过这次自查,我们也发现了我们在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

关于使用新票据等问题最近正在与我局领导及财政局积极协商解决方案,规范收缴、上解流程,规范基金使用管理,改正以前的错误做法,努力使专项基金的收、交、用完全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为了更进一步搞好我县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管工作,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我们打算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开展工作:一是继续以国家和省市各级政策、精神为依据,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新时期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管工作。

特别是加大对节能项目的基金返还工作力度。

二是进一步广泛宣传引导,创新工作思路,落实监管措施,大力推广应用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

三是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扶持作用,坚持政策引导,积极鼓励和支持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从源头上给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提供保障。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一、收费政策
一、基础政策
1、由市财政局直接收取的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标准,以建成环保项
目所需的投入金额总和来确定。

2、在立项、施工期间,要求使用本市优秀企业、施工单位实施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及安全性,有效地推进墙改专项基金的使用。

3、墙改专项基金收费标准可以按照市政府环保部门的有关政策确定,建设工程中必须采用环境保护技术和产品,节能减排。

二、收费标准
1、根据《市民改建墙体工程节能减排标准》(市环府〔2024〕18号)规定,根据环境保护工程的环评指标,以及改建墙体节能减排效果等,结
合本地经济实际,综合确定墙改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2.1、一类项目:墙体改造工程投入金额≤1000万元的,收取墙改专
项基金收费100万元;
2.2、二类项目:墙体改造工程投入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以下的,收取墙改专项基金收费200万元;
2.3、三类项目:墙体改造工程投入金额5000万元以上,收取墙改专
项基金收费400万元。

三、缴纳原则。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旧房屋新居工程收费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旧房屋新居工程收费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旧房屋新居工程收费减
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25
•【字号】大政办发[2009]107号
•【施行日期】2009.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旧房屋新居工程收费减免有关
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107号)
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大连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8年开始在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实施了危旧房屋新居工程。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危旧房屋新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75号)相关规定,“新居工程免缴大连市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新居工程相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予以减半征收;拆迁还建部分免收水、气、暖增容费。

相关税收按国家规定减免。


为落实上述规定,便于新居工程实施单位准确测算工程建设成本并顺利实施改造,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居工程所涉及的收费项目进行了汇总,并明确了相关收费减免标准(详见附件),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居工程减免收费项目明细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财综〔2003〕297号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财综〔2003〕297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财综〔2003〕297号各市财政局、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省政府《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附件1: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省政府《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财政部门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征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者:发布时间: 2009-09-03 访问次数: 3字体:大中小CZ06503-0202-2007-0001制发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成文日期:2007年12月27日标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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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 ]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缴库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墙改基金返退最新文件

墙改基金返退最新文件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扎实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工作,根据《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豫财办综〔2008〕98号)、《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和《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结合工作实际,对郑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流程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基金征收流程建设单位凭郑州市规划局开具的“郑州市建设项目交费通知单”→郑州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缴款通知书”→指定代收银行缴费→凭代收银行代开的财政票据到郑州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加盖缴费公章。

(一)征收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宅基地上自建房),建设单位(含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未按规定缴纳的,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征收标准:市本级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县(市)、上街区每平方米8元。

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门、围墙等),按照标砖(240mm×115mm×53mm)每块0.05元征收。

二、专项基金返退流程建设单位递交现场核查书面申请→市节能墙改办进行墙体现场核查→市节能墙改办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市节能墙改办查验返退资料并签批郑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表→市财政局城建处办理返退。

(一)递交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主体完工后(墙体砌完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 向市节能墙改办递交墙体材料现场核查书面申请,提供以下资料:1.现场核查申请(格式可从网上下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3.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大项目办的开工证明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4.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银行票据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现场核查市节能墙改办收到建设单位(含个人)递交的墙体材料现场核查书面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项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第一类:一般工程。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建德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导向作用,促进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171号令)、《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4]42号)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每年从征收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

第二条申请专项补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建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产品经墙改部门认定为新墙材,并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生产体系,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生产企业)3、年度内无产品质量问题投诉,产品年度抽检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生产企业)4、具有示范作用及推广价值。

(应用项目)5、符合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

(科研项目)6、企业能服从发改、建设、墙改、统计等管理部门的管理,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8、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在每年的申报通知中确定)。

第三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时提供以下资料:生产企业:申请报告(写明企业新墙材产品开发及生产经营情况,产品生产工艺及技术情况);产品产量统计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应用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批复;项目主体完工墙体未粉刷前的照片,并经市墙改办验收。

科研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科研成果报告及鉴定证书。

第四条申请程序:凡符合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单位),由承担单位向市墙改办提出申请,并填报《建德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同时附有关申报资料,并装订成册。

第五条审批和拨付:市墙改办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安排意见,会同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审批。

第六条财务处理:申请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墙改费征收返还流程图

墙改费征收返还流程图
工程 完工后墙体粉刷前向 墙散办
提交验收申请
1.《建筑工程基本情况 表》 2.专项基金缴款凭证 (复印件) 3.《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 4.《工程招标预算书》 原件(核对)、复印件
审核申请验收资料
工程现场验收 (基础和主体部分)
整理工程验收资料 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 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1.做好验收记录和相关 影像资料的采集款额 2.《验收记录》双方签字, 一联交建设单位留存 审核返退申请资料 计算返退金额
集体审核返退结果 确定返退金额
最后一次验收后 30天内向墙散办
提交返退申请
1.《专项基金返退申 请表》 2.使用新墙材发票原 件(核对后退回)和 复印件 3.《产品认定证书》 复印件(必须有新墙材 生产企业说明并加盖
上报财政审批 申请返退用款计划
返退、结转 专项基金
资料归档
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流程图
建设单位
规划窗口 申请《规划许可证》 财政窗口 缴纳专项基金预收款
市墙散办
登记《台帐》 财政局提供 《基金征收通知》
向墙散办领取 相关资料
1.《办事须知》 2.《专项基金返退申请 表》 、 3.《验收申请表》 4.《建筑工程基本情况
通知建设单位 领取相关资料
接收建设单位 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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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非[2007]66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2003]29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字[2003]297号)及相关行政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财政部门是专项基金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墙改管理部门)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墙改管理部门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收。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

其它各区、市、县对各自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征收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墙改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总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竣工验收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及建筑节能效果,确定具体专项基金缴费金额,实行多退少补。

按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填报《大连市墙改专项基金预交回执单》(见附表1)。

经墙改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完工,墙面未装饰前,建设单位应填报《大连市建筑工程墙体(保温)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情况中期核验表》(见附表2),并申请墙改管理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建筑节能施工情况进行核定(以下简称中期核验)。

第六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下列情况进行专项基金结算。

建筑工程(包括基础、临建、围墙等)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100%返退结算预缴的专项基金。

使用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上的,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50%返退额预缴的专项基金。

有下列情况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1、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2、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下的;
3、竣工工程未经建筑节能核验或末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
4、末申请中期核验,擅自装饰的;
5、未按规定及时预缴专项基金,经查处后,所交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新型墙体材料、限制使用墙体材料和禁止使用墙体材料目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定期发布公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报验前,向墙改管理部门申请结算专项基金,提交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中期核验报告、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核验报告,并填写《大连市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结算表》(见附表3。


第八条墙改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基本确认工作,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确认的金额和比例办理返退结算手续。

第九条返退结算后,财政部门应使用“一般缴款书“填列第103类“非税收人“科目第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第19页“墙改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及时将专项基金余额划缴国库。

第十条为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成套技术应用,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列入市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经市建筑节能管理处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缓交专项基金的政策支持。

示范工程项目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组织申报,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

对已列入示范工程项目,而未按照审定方案实施的,或未通过示范工程项目验收的,除追缴专项基金本金外,双倍征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和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各区、市、县自行征收的专项基金,必须向市建筑节能管理处上缴20%。

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入库额的2%计提和拨付专项基金手续费;
第十三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不得向施工单位和墙体材料经销商重复征收专项基金,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市财政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每年定期对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墙改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免缴专项基金;
(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二)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建设工程;
(三)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四)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省、市政府批准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享受免缴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墙改和建筑节能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墙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达到要求的除追缴专项基金本金外,并征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的贴息、科研经费、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墙改与建筑节能宣传以及事业经费等方面,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末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0.0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凡未办理预缴和结算专项基金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工程建设手续。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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