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强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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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土地开发强度控制

土地开发强度的控制主要通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两项指标来控制。

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一般控制在1.0以下,建筑密度控制在30%以内。

住宅用地:住宅用地主要为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均统一安排以适应市场和管理需要,容积率控制在0.5-1.2之间,建筑密度一般不超过35%。

小学和幼儿园的建筑应按地方教委的有关规定。小学容积率不超过0.8,建筑密度按25%控制;幼儿园容积率不超过0.6,建筑密度按25%控制。

第2条高度控制

临街建筑高度,一般不宜超过道路红线与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之和的1.2倍。

居民住宅建筑,以低层和多层为主。低层一般2~3层,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多层以6层建筑为主,高度控制在24米以内。

公共建筑,以低层建筑为主,控制高度一般不超过15米。

第3条建筑后退

(1)一般规定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道路以及电力线路影响范围的建筑物,其退红线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不小于本规划的各地块控制指标要求。

(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沿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视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性质以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和平曲线路段会车视距来确定。道路红线外有绿化隔离带,按绿化隔离带外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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