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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矿安〔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4〕10号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仓(含溜煤眼、溜矸眼、矸石仓,以下统称煤仓)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煤矿安全责任(一)严格落实煤矿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安全责任。

煤矿应当明确煤仓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和具体牵头管理部门,明确机电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通防、调度等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每个煤仓具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和责任人。

(二)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仓管理制度,包括设计、施工、安全管理、日常巡检、检修维护、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监督检查、防止堵仓溃仓、停复用管理等内容,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二、加快煤仓设计优化和机械化改造(一)创新仓体设计。

煤矿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根据围岩特征、煤仓容量等实际进行合理设计,从煤仓形状、砌筑方式及材料使用、仓壁缓冲装置及耐磨防挂壁材料应用、预留煤仓放水孔、预设清理及疏通装置等方面开展工程设计创新,增强煤仓防堵防溃能力。

(二)改进放仓系统和装备。

严禁将放煤硐室或操作台直接置于煤仓下口处,两者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倾斜巷道中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宜布置在巷道上山方向。

推广应用给煤系统防溃仓闸板等装置。

加快实施煤仓底部给煤机远程操控改造,实现无人值守。

(三)加快研发应用无人化探仓、清仓、疏通技术装备。

加快对煤仓日常巡检、清理和堵仓疏通等方面机器人研发应用,实施机械化、机器人化改造,尽快实现无人化作业。

晋煤监办202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晋煤监办202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附件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法》)和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煤矿平安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需依据《条例》、《实施方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负有平安管理职责的煤矿企业(公司、集团公司)也应当申请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山西煤矿平安监察局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以下同)及各类煤矿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平安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平安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目标管理、平安奖惩、平安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平安检查、平安办公会议、地质灾难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平安投入满意平安生产要求,并依据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运用平安生产费用。

(三)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应设置特地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水文地质类型困难及以上矿井设置特地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经考核合格。

提取安全生产资金证明材料

提取安全生产资金证明材料

提取安全生产资金证明材料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119号文件《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结合晋城煤业集团实际情况,我公司2004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和使用情况如下:
1、提取标准:
吨煤10元。

2、使用情况:
截至2004年8月底,集团公司实际生产原煤万吨,应提取安全费用万元,实际提取安全费用万元,全部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并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求进行管理,资金使用结转情况如下:
特此证明。

晋城煤业集团财务处
二○○四年九月六日。

山西煤监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特殊工种)

山西煤监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特殊工种)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一)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关于印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晋煤监办字〔2009〕123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煤炭工业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煤矿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省局《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措施废、改、立工作方案》(晋煤监学组发[2009]35号文印发)的要求,结合两年多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实践,对现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晋煤监办字[2006]291号)再次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细则即行废止。

附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二○○九年三月四日附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许可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下同)及各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以下同)、分管负责人(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以下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本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山西煤监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特殊工种)

山西煤监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特殊工种)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一)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山西某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山西某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晋应急发〔2020)250号文《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本矿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一、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任职条件
1、根据晋应急发〔2020)250号文《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要求,担任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为矿副总以上领导。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必须为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称必须为煤矿相关专业职称中级以上,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资格证。

3、担任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责
1、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副总以上领导负责分管专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2、每月制定副总以上领导带班表,由矿长签字以后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严格按照带班表执行带班。

3、如需要调班,由调班的两位领导在调班表上签字,确定调换的班次,确认后由矿长签字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4、每月制定带班跟班表,必须明现场交接班地点,在交接班地点现场交接班,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并电话通知调度室交接班人员,在井下交接班镜头线握手交接班,调度员在监控视频上截屏交接班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晋政办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5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指导意见》是在总结和吸取近年来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和一系列事故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国有重点煤矿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并明确了相关制度和措施,为国有重点煤矿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基本原则,对进一步促进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都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切实掌握其核心内容和主要精神,提高对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扎实细致工作,努力实现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生产目标,为全省煤矿安全明显好转做出贡献。

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

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

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行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级监管,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并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由市级直接监管煤矿(依据晋政办函〔2018〕138号和晋煤办明电〔2018〕3号文件规定)及市级自行确定直接监管的其他煤矿;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直接监管煤矿以外的其他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分类是指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条件、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将全省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

其中A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B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C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D类煤矿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第五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确定为A类煤矿(一)安全管理。

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5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灾害程度。

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下矿井;无冲击地压危险性,井下无火区,建立有可靠的、抗灾能力强的灾害防治系统以及安全避险系统的矿井。

(三)开拓和生产布局。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规定,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单水平开采,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采(盘)区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之比不超过1暶2;年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最大月度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来源:发布时间:2022-12-01 浏览次数:5536 次【字体:小大】《特别规定》共十八条,从矿井设计、生产布局、灾害治理、现场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严厉措施,对煤矿严重违规、冒险作业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置。

第一条: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这条规定且准了煤矿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管控的关键和重点。

初步设计是指导煤矿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项目竣工验收、转入生产的重要依据,也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管控的第一道防线,因此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源头保障。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项目施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能够针对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统筹安排部署,是对施工活动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如果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打个比方,就像十字路口缺少交警和红绿灯的指挥,因而导致施工秩序混乱、安全管理失控。

作业规程是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操作指南。

如果不按照批准的作业规程作业,就像司机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必然导致事故。

目前,煤矿不按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现象时有发生,客观上还存在抢工期、赶进度、违反施工顺序等违规现象,极易引发事故。

出台这一规定就是要从项目管理全过程防范事故发生,通过初步设计管源头、通过施工组织设计管秩序、通过作业规程管现场,从而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条:煤矿“抽、掘、采”失调,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采取措施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采掘失调、接续紧张对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综合治理影响很大。

部分煤矿抽、掘、采失衡,造成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稳定,存在违规串联通风、风量不足、风速超限等问题,甚至“剃头下山”开采;部分煤矿采掘不合理,瓦斯抽采不达标,进而在钻孔施工、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等各环节造假,冒险进行采掘作业,造成瓦斯超限。

《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明确规定:矿井发现“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司,并主动降低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晋安监发〔2017〕206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晋安监发〔2017〕206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做好《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规划》确定了“十三五”期间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目标和重大工程,《规划》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2016-2020年)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举措,对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保护其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安监部门要将《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逐年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工作措施和办法,确定具体实施的内设机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确保任务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加强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积极推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工作机制。

二、争取多方支持,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保证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为重点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健康咨询、培训、检测等方面的支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三、强化督导考核,确保完成任务。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突出非煤矿山、水泥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抓好高危粉尘和高毒危害的控制,深入推进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劳动者健康损害的企业要依法严处,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的通知-矿安〔2021〕172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的通知-矿安〔2021〕172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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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的通知
矿安〔2021〕17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第3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制作规范和模板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5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及制作说明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
3.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12月20日
——结束——。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矿井下生产作业现场管理,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操作,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25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我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安全监察专员由我矿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矿领导、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担任。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安全监察专员职责(一)矿长是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生产安全首要责任;(三)在下井带班期间,负责对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査和安全审核确认。

第四条安全监察专员与矿长、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五条安全监察专员对生产作业的爆破、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并填写井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确认表)。

具体为:(一)监督检查相关科室、队、班组等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按规定到岗情况。

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到岗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二)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三)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作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

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

(四)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和操作情况。

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立即责令停止现场作业。

第四章交接班制度(一)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在下井带班期间,负责对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审核确认。

(二)安全监察专员必须实行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期间,上一班安全监察专员要在作业现场向接班的安全监察专员详细说明井下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现场交接班记录》,并且双方签字确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河北山西安徽河南等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经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河北山西安徽河南等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经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河北山西安徽河南等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经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2.12.03•【文号】煤安监监察[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节能管理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河北山西安徽河南等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经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3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淘汰落后煤炭产能工作牵头部门:“十一五”期间,特别是2008年以来,全国以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兼并重组为途径的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矿井单井规模逐步提升,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河北、山西、安徽和河南等省在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积累了较好的经验。

现转发相关做法和经验,请结合本地实际,学习借鉴,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煤矿关闭、整合改造和重组工作,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升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

附件: 1.河北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工作经验2.山西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工作经验3.安徽省煤矿关闭整合工作经验4.河南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工作经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2012年12月3日附件1河北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工作经验一、煤矿关闭整合重组工作的主要成效(一)产业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全省煤矿数量进一步大幅减少。

2011年关闭小煤矿130个,淘汰落后产能660万吨/年,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任务。

今年计划再关闭30个小煤矿,淘汰落后产能194万吨/年,保留煤矿的单井产能全部达到15万吨/年以上。

计划近期将全省煤矿企业减少到20家。

(二)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今年1-9月,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185,较2008年的0.985下降了0.8。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煤执发[2011]1165号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及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附件:《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及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山西煤炭行业实际,联合制定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山西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典型案例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山西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典型案例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山西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04.27•【文号】矿安综〔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山西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典型案例的通知矿安综〔2021〕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2021年3月,山西煤矿安监局“两会”安全督导检查组突击检查发现,晋能控股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建设项目未批先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欺骗和逃避监察执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极其恶劣。

山西煤矿安监局及时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报告,参照《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比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从严从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128万余元,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涉案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21年4月17日,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党委委员,国家矿山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玉治同志作出批示,指出山西煤矿安监局领导带头发扬斗争精神,敢于动真碰硬,严肃追责问责,打出严厉惩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组合拳,真正打到了违法违规企业痛处,体现了国家监察权威。

要求矿山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学习山西煤矿安监局做法,铁腕打击整治矿山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抓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坚决守住安全底线,为迎接建党一百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现将该典型案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承担起防范化解矿山安全重大风险的政治责任,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矿山事故教训,将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作为首要任务,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努力实现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井下探放老空水技术要求》《井下老空水物探管理要求》

《井下探放老空水技术要求》《井下老空水物探管理要求》

晋煤监政法〔2017〕116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井下探放老空水技术要求》《井下老空水探查物探技术指引》的通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煤炭工业局,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3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有关技术要求,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联合制定了《井下探放老空水技术要求》《井下老空水探查物探技术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井下探放老空水技术要求附件二:井下老空水探查物探技术指引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7年4月26日—2—附件一井下探放老空水技术要求1.老空水探放原则对于采掘工作面受老空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探放水。

除了要遵循上述原则外,探放老空水还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1)主动探放的原则。

当老空区上方(地面或井下)不存在重要建筑物、老空水与地表水体及煤系含水层水力联系不密切,老空积水体压覆的大量煤炭资源急待开采时,应采取主动探放原则,将该部分老空区积水疏干,以彻底解除水患。

(2)先隔离后探放的原则。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老空区水与地表水有密切水力联系,接受降水和地表水补给;或老空区的积水量大,不易疏干。

为避免矿井增加长期排水费用,应先设法隔断老空积水补给源或减少老空区补给水量,然后再进行探放水。

二是煤层松散或节理发育,采掘工作已邻近积水区,直接探放水有安全隐患时,应先修筑隔水墙,并预埋套管,在墙外进行探放水。

如果隔断老空区补给水源有困难而无法进行有效的疏放,必须留设防水煤(岩)柱,与生产区隔开,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处理。

(3)先降压后探放的原则。

对水量大、水压高的老空积水区,—3—应本着从高处向低处分段、逐步探放的原则,降低老空区水压;或先从煤层顶底板岩层打放水钻孔,把水压降至安全值后,然后再沿煤层打探水钻孔。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办法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办法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消防机构(或组织),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或者与所在地消防、应 急救援机构签订消防救援合同。
1
防静电、防雷击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 律不予审查,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煤层气地面 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所在地的监察分局(站)(以 下简称分局)按照要求对其合法性进行初审,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 局,省局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分局派员参加。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具备条件的安全培 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设单位应当对安全阀、压力表、传感器和监测设备 进行定期校验、检定。煤层气企业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 检测。
(一)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初审合格的由分局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局。
2
第八条 煤层气企业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下 列文件、资料:
(一)煤层气企业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四)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书; (五)立项证明材料(审批、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复 印件; (六)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七)煤炭企业(或煤炭企业委托煤层气企业)以瓦斯治理为目 的煤层气 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必须提供经上级煤炭主管单位(或集 团公司)批准的瓦斯治理方案。 第九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省局组织审 查,分局参加。审查时,聘请 3 至 5 名专家并组成专家组。煤层气地 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专家审核、省局审查负责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审查不合格: (一)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的; (三)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专家组进行审核后,应形成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专家组审查意见,并具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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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晋煤监统计字【2011】329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四起较大以上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近期,全国煤矿连续发生4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分别是:
6月20日,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三都镇都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目前已发现5人死亡。

6月21日,辽宁省抚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老虎台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

6月21日,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汪冲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人下落不明。

6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山头村一私开盗采煤井发生透水事故,经初步确认,有6人被困井下。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张德江副总经理近期在山西、湖南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和对有关事故所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特提一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逐头逐面排查可能引发水害事故的类隐患,特别是周边老空区积水。

二、认真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关于开展煤矿
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1】21号)要求,认真开展专项监察,加大执法力度,对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作出严厉处罚。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
击非法生产建设行为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浩)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导,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超层越界、超深越界等盗采资源行为。

四、从重从快查处事故。

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
不放过”和依法依规、事实求事,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责任追究。

2011年8月17日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晋煤监统计字【2011】353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贵州广西两起重大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7月份以来,贵州、广西煤矿连续发生2起重大水害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份严峻。

7月2日9时30分。

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牛棚煤矿井下发生透水事故,事故当班下井31人,事故发生后8人安全升井,23人被困井下。

7月2日12时3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煤业公司八矿樟村井发生采空区垮冒溃浆事故,事故当班下井71人,事故发生后49人安全升井,已造成4人死亡,仍有18人被困井下。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汛期煤矿防治水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
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立即开展水害防治大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所有煤矿企业立即开展
水害防治大检查,重点做到“五查“: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特别是防治水机构、制度是否健全;二查矿井水文地质基础是否齐全,煤矿周边、采掘作业面附近老空积水是否清楚;三查矿井地面及井下防治水设施、探放水设施是否齐全到位。

四查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落实;五查强降雨期间煤矿企业是否停产撤人,是否有重大隐患以及重大险情应急预案。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管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雨季“三
防”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煤矿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在雨季“三防”期间派专人观察水清,及时消除隐患,
有效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

四、从重快查事故。

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
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失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惩有关责任人。

201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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