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以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者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小区容量、场地设施、企业成本、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定期调整并保持相对稳定。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时间:2014-08-26 13:50:22 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最新-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
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陕价经发〔2011〕82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和省级部门、系统等管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各级资质(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等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理确定物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隐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维修保养费、保安费、环境卫生费等,具体项目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合理成本、公正利润的原则确定,并公示在住户共享区域显眼位置,以便业主查询。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物业服务作出强制性要求,并不得向物业服务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方式应当多样化,包括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便业主选择。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时间不得晚于每月的10日,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专项账户,将物业服务费专门用于物业维修、保安、环境卫生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季度将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向业主报备,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合理性提出质疑,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票据和收支明细。
第三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服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违法行为:(一)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向业主收取费用;(二)以不正当手段变相收取费用;(三)强制业主接受不必要的物业服务;(四)私自抬高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将被警告、罚款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赔偿业主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并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公平、合理、透明,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在依法取得相关执照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计费,不得包含任何违法违规收费项目。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的计费周期一般为月度或季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不得要求业主使用特定的支付方式。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情况进行记录,并向业主进行公示。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九条物业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物业管理费:用于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保洁、绿化等工作。
2.保安费:用于小区内的安保人员、设备的投入与管理。
3.卫生费:用于小区内的垃圾清运、消毒灭鼠等卫生工作。
4.水电费: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供水、供电等费用。
5.修理费: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
6.管理费:用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各项管理工作的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其他额外服务的,可以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收费,但必须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项目不得超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住户代表大会的授权范围。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应当提前向业主公告,并在收费前30日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明示,以便业主核对。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计费周期发生变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前向业主公告,并在收费前30日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明示,以便业主核对。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服务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物业服务企业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回应。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时间:2014-08-26 13:50:22 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家天下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家天下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批复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家天下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批复西安润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家天下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申报意见收悉。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月计算价格表单位:元/辆·月价格车场类别车型三类三类室内露天小型汽车100.0050.00大型汽车130.0060.00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次计算价格表单位:元/辆·次价格车场类别车型三类三类室内露天小型汽车3.002.00大型汽车4.003.00注:1、按次计费不分昼夜。
2、连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
(三)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服务按月计算价格表单位:元/辆·月价格车场类别车型二类室内自行车4.00电动自行车15.00人力三轮车15.00摩托车20.00 (四)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服务按次计算价格表单位:元/辆·次价格车场类别车型二类室内自行车0.40电动自行车1.30人力三轮车1.30摩托车1.50注:按次计费不分昼夜,连续停车每超过24小时加收一次。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此价格的基础上与业主协商适当下浮。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放)的车辆半小时免费。
对军队、武警部队车辆、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及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等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办理婚丧事宜的车辆,物业企业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提供方便,并免收费用。
物业停车收费管理条例
物业停车收费管理条例同行之间学习了随着汽车的私人拥有量快速提高,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难、停车贵的问题益发突出,由此引发的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甚至是冲突时有发生。
四月份,我们集中时间深入物业公司、小区,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管理情况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5]15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产权不属于业主的停车场的车位租赁或车位买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产权所有人与业主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含简易车棚)和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
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次计价,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
以小型汽车为例,室内停车场一、二、三类按月计价分别是150元、130元、100元,按次(8小时为一次,不分昼夜)计价分别是5元、4元、3元;露天停车场一、二、三类按月计价分别是80元、60元、50元,按次计价分别是4元、3元、2元;此外,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的车场类别划分为室内一类、二类、三类及简易车棚和露天五个类别,并分别有按月、按次计价的停放服务价格。
价格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价格浮动,浮动幅度上下不得超过20%。
为严格控制价格水平,我局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场考核过程中,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制定停放服务价格,并将所制定的价格设定为最高限价。
在所有已批复的小区(楼宇)车辆停放服务价格中,无一实行上浮。
客观地讲,我局在停放服务价格管理上,方法是严谨的、态度是审慎的,价格水平是适当的。
二、当前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存在的问题在专题调查中,我们深入物业企业广泛了解情况,并征询业主委员会意见,发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存在以下矛盾问题。
2021年陕西省物业停车管理
陕西省物业停车管理陕西省物价局、省 ___ ___《陕西省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___陕价经发[xx]158号颁布时间:xx-9-14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 ___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维护业主(含使用人及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___价格法》、 ___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 ___。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维护业主(含使用人及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价格法》、 ___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交通工具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大型汽车六类。
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以车牌颜色区分,小型汽车为蓝色车牌,大型汽车为黄色车牌。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设区市、(区)、县(市)物价部门制定具体价格。
物价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物价部门制定价格的基础上与业主协商适当下浮。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制定,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二)停车场(所)的产权证书;(三)停车场(所)的成本资料;(四)制定具体价格的建议或意见和理由;(五)其它相关材料。
2013年最新执行《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2013年最新执行《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规划局,韩城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政府令《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陕价经发〔2005〕15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28日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交通工具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大型汽车六类。
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以车牌颜色区分,小型汽车为蓝色车牌,大型汽车为黄色车牌(不含用于教练的黄色车牌小轿车)。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硬件设施、服务质量,按照质价相符、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权限,制定不同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具体价格。
202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便民、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一律以货币形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形式收取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收取,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根据物价变动合理确定,需提前向业主公告并征求意见。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当制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包括:1.物业费;2.公共维修资金;3.其他费用。
第九条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和楼栋价值等因素共同支付,用于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十条公共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等因素共同支付,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绿化景观等费用。
第十一条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清洁费;2.保安费;3.绿化费;4.电梯费;5.停车费等。
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向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进行报备,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确定。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向所有业主公开,不得私自调整。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不能以高于市场价格和合理费用为由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业主公告并报备,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建立独立的账户,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用于小区的维修、保洁、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结余应当优先用于小区内设施的改善和提升。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收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附件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提供基本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
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符合相关规定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第七条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事项提供服务,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构成。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酬金构成。
1.2.3.4.5.6.7.8.9.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九条停车服务费成本由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能耗、保养维护费、检验检测费、职工薪酬、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管理费分摊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与物业服务费成本相重叠的部分应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安防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及电梯年检费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陕西省物业管理办法
一.物业费构成及测算[明细]二.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陕价服发[2012]附件1: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标准1.一类停车场2.室内停车场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或符合国家标准的双车道供车辆安全出入,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自动升降栏杆,消防喷淋设施及通风设备,停车位有专业标识。
监控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配备专业管理、保洁人员。
3.露天停车场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自动升降栏杆,停车位有专业标识。
有专人负责引导停车,配备专业保安、保洁人员,24小时有专人值班、巡逻。
4.二类停车场5.室内停车场出入口符合国家标准的双车道,配备升降栏杆,停车位有专业标识,配备监控、消防、通风设备。
24小时有专人值班,配备管理、保洁人员。
6.露天停车场配备监控设备或电脑计费系统,停车位有专业标识。
24小时有人值班,有专人负责车场卫生。
7.三类停车场8.室内停车场配备监控、消防、通风设备,有明显的停车标识。
24小时有人值班,打扫卫生。
9.露天停车场有人负责值班,保持车场整洁干净。
ﻫ10.附件2: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月计算价格表11.附件2-1:12.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月计算价格表13.附件2-2:14.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次计算价格表ﻫ15.注:1、按次计费不分白昼。
2、连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
16.附件3-1:17.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服务按月计算价格表18.注:残疾人代步车收费标准参照摩托车计费。
ﻫ附件3-2:19.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服务按次计算价格表20.注:1、按次计费不分白昼,连续停车每超过24小时加收一次。
ﻫ2、残疾人代步车收费标准参照摩托车计费。
三.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一、多层住户(六层以下,含六层)服务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收费标准0.45 0.400.350.30服务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服务等级1.50 1.200.90 0.70。
陕价费发(2004)72号文件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费发[2004]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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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2005.11.1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维护业主(含使用人及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交通工具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大型汽车六类。
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以车牌颜色区分,小型汽车为蓝色车牌,大型汽车为黄色车牌。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设区市、(区)、县(市)物价部门制定具体价格。
物价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物价部门制定价格的基础上与业主协商适当下浮。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制定,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停车场(所)的产权证书;
(三)停车场(所)的成本资料;
(四)制定具体价格的建议或意见和理由;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条物价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书面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具体价格的决定。
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物价部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十日内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
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第六条物价部门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应依据停车场(所)设施等级、服务条件,遵循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含简易车棚)和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
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交通工具停放场所,具备防晒、防雨功能;露天停车场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修建的露天交通工具停放场所。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具体类别标准见附件1)。
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次计价,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价格见附件2、3)。
各级物价部门依据停车场(所)类别和价格等级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价格浮动,浮动幅度上下不得超过20%。
第七条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停放,不得收取费用:(一)军队、武警部队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及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
第八条对产权属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未与业主协商并经同意,不得实行车位买断或车位租赁;对产权不属于业主并取得独立产权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可以实行车位买断或租赁,车位买断或车位租赁价格由双方协商。
车位买断或租赁由业主自愿选择。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停车场(所)醒目处悬挂标价牌。
标价牌应标明服务项目、价格、制定价格机关、制定价格文号、执行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的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防止车辆损坏、丢失。
对停车场(所)非机动车辆丢失、损坏,物业管理企业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对机动车停放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积极配合车主和使用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第十一条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对各级物价部门违反价格制定程序和逾期不受理、不作为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建设厅在各自职责权限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1: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
停放场所类别标准
一类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具有独立的出口、入口,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自动升降栏杆,消防喷淋设施及通风设备,停车位有专业标识。
监控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配备专业管
理、保洁人员。
露天停车场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自动升降栏杆,停车位有专业标识。
有专人负责引导停车,配备专业保安、保洁人员,24小时有专人值班、巡逻。
二类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出入口配备升降栏杆,停车位有专业标识,配备监控、消防、通风设备。
24小时有专人值班,配备管理、保洁人员。
露天停车场配备监控设备,停车位有专业标识。
24小时有人值班,有专人负责车场卫生。
三类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配备消防、通风设备,有明显的停车标识。
24小时有人值班,打扫卫生。
露天停车场有人负责值班,保持车场整洁干净。
附件2:(1)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
按月计算价格表
单位:元/辆·月
附件2:(2)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
按次计算价格表
注:1、按次计费不分白昼。
2、连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
附件3:(1)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及摩托车
停放服务按月计算价格表
注:残疾人代步车收费标准参照摩托车计费。
附件3:(2)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及摩托车
停放服务按次计算价格表
单位:元/辆·次
注:1、按次计费不分白昼,连续停车每超过24小时加收一次。
2、残疾人代步车收费标准参照摩托车计费。
主题词: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
抄送:省法制办,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检查所。
陕西省物价局办公室2005年9月15日印发共印10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