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被摔死责任由谁担
义务帮工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义务帮工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义务帮工是一种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通常是学生或社区居民。
义务帮工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区意识,推广公益事业,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在义务帮工活动中,有时会发生意外,参与者受到伤害。
这时候,赔偿责任的划分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义务帮工的法律地位义务帮工是一种自愿行为,参与者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受雇用。
因此,在法律上,参与者不属于雇员,也不属于被帮助者的员工。
这意味着,义务帮工参与者的赔偿责任划分需要考虑到这种特殊的法律地位。
二、义务帮工的意外伤害义务帮工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原因很多,比如设备损坏、参与者操作不当、环境等。
如果义务帮工参与者在该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赔偿责任划分要考虑以下因素:1、事件责任如果义务帮工的意外伤害事件与活动策划方或组织者有关,那么活动策划方或组织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赔偿责任划分时,此类事件责任应该纳入考虑范围。
2、个人责任如果义务帮工参与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如操作不当或违反规定,那么个人应该承担责任。
3、第三方责任如果义务帮工参与者的意外伤害与第三方有关(比如,其他志愿者或社区居民),那么第三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义务帮工赔偿责任的划分一旦义务帮工参与者发生意外伤害,就需要划分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划分通常包括医疗费、治疗费、误工费和抚养费等方面。
1、医疗费义务帮工参与者在活动中受伤,需要接受医疗治疗。
医疗费通常由参与组织或该活动的负责方承担。
如果是义务帮工参与者自身负责原因导致的伤害,就需要由参与者自己承担医疗费用。
2、治疗费义务帮工参与者在受伤后,可能需要接受一段时间的治疗。
治疗费通常由活动策划方、组织者或责任方承担。
如果伤害是由参与者自身负责原因导致的,治疗费用就需要由参与者自己承担。
3、误工费如果义务帮工参与者发生意外伤害,需要休息一段时间,不能参加其它活动和工作,要失去一些收入,这就需要赔偿其误工费。
义务帮工受伤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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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谁来管
作者:
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2015年第10期
王某系从事家电维修的个体户,他到练车场练车时车上的电机坏了,便答应车主李某无偿修理气泵上的电机。
修好后俩人一同离开,走到门口听见有人喊:“气泵又不转了。
”王某回屋用手推气泵上的三角带,不慎左手被绞伤。
事发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手食指断离。
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
被告李某认为原告王某的伤害后果系自己造成,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接受被告李某邀请,帮助被告李某修理气泵上的电机,双方已形成无偿帮工关系。
在第一次帮工关系结束后,原告王某以为气泵未修好返回屋内继续修理,被告李某并未拒绝,应视为帮工活动的连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王某为被告李某实施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原告王某作为修理电器的成年人,没有注意安全,带电作业,属重大过失,应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高权)。
提供劳务时摔伤致死的责任承担
提供劳务时摔伤致死的责任承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劳务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和壮大。
在这个市场中,许多人通过提供劳务获得生活的收入,为社会做出了贡献。
但是,由于劳务市场的特殊性质,违法违规或不当经营劳务服务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其中,摔伤致死的事故时有发生,责任承担的问题日益凸显。
一、提供劳务方责任承担作为提供劳务方,其首要责任是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如果因为其不当的维护、运营或管理措施导致劳动者发生摔伤致死,请求提供劳务方承担责任是理所当然的。
1.过失责任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如果提供劳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摔伤事故,严重的情况可能导致劳动者死亡。
这时,提供劳务方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如提供劳务方未按要求进行设备和场地的安全检查,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等,由此造成劳动者的伤亡,就可能要承担过失责任。
比如,在建筑工地上,由于提供劳务方的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清理现场的杂物,导致工人在作业时摔倒,造成死亡。
如果提供劳务方仅仅是以警告或开除的方式告诫工人注意安全,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那么提供劳务方就应该承担全责。
2.侵权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提供劳务方因为违法或过错而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权益,造成了劳动者的伤亡,那么提供劳务方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如果提供劳务方由于无关力量打压,令契约工或临时工不得不进行危险的工作,在被告知风险时采取强制行动,导致工人摔伤致死,那么便应该由提供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提供劳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可以证明其不存在责任过错,那么就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比如,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工人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从升降机上落下,这种事故并不是提供劳务方的过错,而是由于工人自身的操作错误,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方就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二、接受劳务方责任承担作为接受劳务方,虽然不是直接造成劳动者受伤死亡的主体,但仍然可以承担一定的责任,尤其是在劳务合同约定中,明确规定了安全责任的情况下。
义务帮工受伤找谁赔偿?
义务帮工受伤找谁赔偿?
核心提示:义务帮工受伤有赔偿吗?又该找谁赔偿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内容由小编为您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二)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 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由上述可知, 义务帮工在帮工活动中受伤的, 一般情况下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
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义务帮工受伤谁担责
义务帮工受伤谁担责义务帮工受伤谁担责在这个充满爱心的社会中,义务帮工已经成为了许多人参与的活动。
义务帮工能够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同时也能够提升自己的爱心和责任感。
但是,在义务帮工中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例如义务帮工者受伤。
那么,义务帮工受伤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1.义务帮工者的责任首先,义务帮工者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如果帮助者自己没有注意安全,导致出现意外情况,那么义务帮工者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例如,在搬运重物时没有做好保护措施,导致自己受伤,这种情况下义务帮工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受伤者自己的责任其次,在义务帮工中出现意外情况,如果是受伤者自己没有注意安全,导致出现意外事故,那么责任应该由受伤者自己承担。
例如,被帮助者没有按照义务帮工者的指示行事,导致自己受伤,这种情况下受伤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3.场地管理者的责任另外,在义务帮工的场地管理上,场地管理者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为场地管理者要确保场地的安全和设施的完好,如果场地管理者没有做好保障措施,导致义务帮工者或受伤者出现意外事故,那么场地管理者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例如,在义务帮工场地没有标明危险区域或者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导致义务帮工者或受伤者受伤,这种情况下,场地管理者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4.其他方的责任最后,某些情况下,义务帮工者或受伤者受伤可能并不是由上述三方的责任导致的,那么责任应该由其他方承担。
例如,义务帮工者或受伤者在过马路时被车辆撞伤,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肇事司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义务帮工受伤的责任应该由多方来共同承担,一方面义务帮工者要注意安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一方面受伤者自己也要注意安全,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场地管理者也要确保场地的安全,对场地的管理要负责。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义务帮工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也能够保障义务帮工者和受伤者的安全。
义务帮工是一项伟大而有意义的工作。
许多人热情参与义务帮工活动,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并借此提高自己的爱心和责任感。
承揽关系死亡责任赔偿的案例
承揽关系死亡责任赔偿的案例
案例名称:承揽关系死亡责任赔偿案件
案例概述:
在承揽关系中,承包人负有对工作中可能引发的伤亡事故负全面责任。
如果因承揽人的过错导致了受雇人的死亡,承包人可能需要承担死亡责任赔偿。
案例描述:
小明是一名建筑公司的承包人,他承揽了一项房屋装修工程。
为了完成项目,他雇佣了小红作为助理。
小明负责指导小红执行特定任务,并向她提供必要的工具和设备。
在一次工作中,小明让小红使用一个面架进行高处作业,但面架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
不幸的是,小红在操作面架时不慎摔下,导致死亡。
小红的家人发起了对小明的死亡责任赔偿诉讼。
他们主张,小明作为雇主和承包人,应该对雇员的安全负有保障责任,他们认为小明未能提供安全设备和正确指导,导致了小红的死亡。
法庭审理此案,考虑到小明与小红的雇佣关系以及小明的指导职责,判定小明对小红的死亡负有责任。
法庭判决小明向小红的家人支付相应的死亡责任赔偿金。
结论:
承揽关系的存在使得承包人在工作中对雇员的安全和福利负有
特定责任。
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导致了雇员的伤亡或死亡,承包人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死亡责任赔偿。
这种责任赔偿案件旨在保护雇员的权益并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无偿帮工人在帮工时伤亡的,被帮工人要承担责任吗?
无偿帮工人在帮工时伤亡的,被帮工人要承担责任吗?现实困惑张某的个人鱼塘又到了收获的时候,因人手不够,其亲戚马某主动提出帮其干活,马某主要帮张某拖渔网。
马、张二人将鱼拖到小马路上时,一辆失控的农用拖拉机将二人撞倒,张某受轻伤,马某走在靠近拖拉机一侧,受重伤。
经过一天的抢救,马某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马某义务帮张某做工,却在帮工中死亡,其责任由谁承担?律师说法帮工,是指无偿帮工,如村民帮忙盖房,朋友帮忙搬家等。
帮工也会出现意外,如果帮工人出现人身伤亡,其责任由法律规定的方式来确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马某在张某的鱼塘收获时,主动提出帮其干活,两人做活中拖拉机将二人撞倒,马某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依法肇事拖拉机车主承担事故责任,在肇事拖拉机车主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被帮工人张某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温馨贴士他人利益并不会因为没有帮工人的帮助就受到损失。
帮工没有任何报酬,帮工人也不能事后要求支付报酬。
但是,帮工毕竟体现了一种友好关系,因此,我国法律针对“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以及“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而未得赔偿的”,规定帮工人都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扩展提示帮工与无因管理不同。
帮工人致伤被帮工人
帮工人致伤被帮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解释第14条亦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欧阳金系个体经营者,在购买山芋丝过程中,邀集吴老汉等人为其装卸,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与吴老汉互不相识,又不能证明工钱是王某支付的,故王某对本案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吴老汉安全意识不强,且开始拒绝医治,延误治疗时间,对造成后来的严重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易某与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更符合义务帮工的法律特征。
因原告易某为了他人的利益,明知以车追车的危险性仍同意帮其追赶,其自身有过错,但易某是从事帮工活动中因交通事故致伤所造成的损失,除肇事方承担的部分责任外,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帮工人承担主要责任。
该案原告明知以车追车的危险性仍同意帮其追赶,而且车速由自已控制,又存在诸多违章行为,故原告对自身损害结果亦有一定责任。
山东日照市岚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应原告请求用拖拉机为陈长玲运输小麦,因双方当时并未明确约定支付报酬事宜,原、被告之间属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属于有偿的租赁车辆的法律关系。
运输过程中,被告明知拖拉机不能载人而允许原告乘坐,致原告摔下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被告主张原告不听劝阻,强行乘车,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原告明知乘坐拖拉机存在危险却轻信能够避免,也有重大过失。
双方具有同等过错,原告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且被告应原告的要求为对方提供义务帮工,应再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确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35%为宜。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陈长玲医疗费、鉴定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父母亲和子女生活费共计1.7万余元。
帮工受伤谁承担责任?
帮工受伤谁承担责任?
(帮工受伤的各种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因为帮工而产生受伤甚至意外死亡的事情。
比如,老王盖房子请老李、老牛来帮忙,老李不小心从房子上掉下来了,这个责任该谁来承担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是这么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法条规定,老王接受老李提供的劳务,老李在劳务过程中受伤,应该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老李在盖房过程中不小心将砖头掉下来,打到了路过的老张头上,谁承担责任?
答案是接受劳务的老王承担侵权责任。
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方法详解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方法详解帮工是指自愿地帮助他人从事一定的工作和劳动行为,一般帮工并没获得实质上的利益。
如果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应该找谁赔偿,怎样赔偿呢?以下介绍了帮工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原则和各类各类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方法及实例,以供参考学习。
帮工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原则对于无偿帮工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处理上应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原则,除物质利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外,其受害人(精神受益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示公平。
但在承担份额上,应实事求是地区分是意外事件的损害,还是当事人过错的损害,以及自伤等不同情况处理。
人身损害的赔偿和承担份额,一般取决于所负责任的大小。
人身损害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责任不同,承担的份额也不同。
侵害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侵害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90%至60%;侵害人和受害人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侵害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至20%;侵害人负轻微责任的,承担10%。
只有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合理的划分所承担的份额,最终公平处理此类案件。
各类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方法和实例一、意外事件致人损害的处理。
在无偿帮工中,由于意外事件致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受益人和受害人,双方均无过错。
而帮工劳动中,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受害人致伤或致残(死亡)。
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即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由他分担经济责任,也就是说除受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外,受害人也应承担责任。
如:柴某与黄某、陶某平时关系一直很好,一日,黄某家要拉烧柴,柴某与陶某一起主动去帮忙,烧柴拉回后,黄某在自家备酒席款待诸位,席间因陶某不胜酒力,饭后便醉倒在黄某家火炕上。
帮工期间发生损害当事人责任如何定
帮工期间发生损害当事人责任如何定作者:来源:《幸福家庭》2016年第05期实践中,邻里朋友之间互相帮助,帮人者出工出力,被帮者无需支付报酬,只需提供丰盛饭菜的情况比较普遍。
这种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从事一定的工作和劳动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作“帮工”行为,提供帮助的人与被帮工人之间的关系被称为“帮工关系”。
帮工关系与劳动、雇佣等关系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无偿性,员工遇到事故可以找单位负责、雇员出事了雇主要“埋单”,那么如果在帮工关系中发生事故,责任又该由谁来负责呢?为此,笔者盘点以下三则案例,希望为大家提个醒。
第三人致帮工人受损害被帮工人或担补偿责任张某与宋某系同村邻居,两人平日关系很好。
2014年9月,张某应宋某之邀,帮忙到宋某的承包地里干农活。
正值农忙时节,宋某承包地周边的各家也都在干农活。
当天下午4点左右,张某在农忙间隙到地头空地上喝水休息,恰逢同村邻居邵某驾赶牛车自东向西行驶,在经过张某身边时,不知何故,负责为邵某拉车的黄牛突然狂躁不已,将背对着牛车的张某顶了出去,张某腰部受伤,流血不止。
后邵某将张某送至医院诊治,张某为此共花去治疗费2366.34元。
因索赔未果,张某将邵某及宋某一同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
庭审中,邵某表示张某所受伤害确系为自家黄牛所为,但同时表示自己家境贫寒,一直靠吃低保为生,无力赔偿张某的损失。
宋某则表示,自己不是事故的责任人,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经查,邵某确系当地贫困户,享受当地低保待遇。
事故发生时,黄牛并未受到外界任何不当外因刺激。
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张某与邵某及宋某达成调解协议:邵某及宋某二人各赔偿张某损失1500元。
法官说法由于实践中帮工关系的具体情况不同,在遭遇事故时,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双方的责任划分也是不同的。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的,要看是否存在第三方的侵权人(即因他人原因导致帮工人遭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如果存在第三方的侵权人,则帮工人遭受的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则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帮别人打工意外造成死亡该如何赔偿
帮别⼈打⼯意外造成死亡该如何赔偿意外死亡指因⽆法预料的原因、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事件或⾏为所造成的死亡,“意外”是指没有预见到实施的⾏为在⼀般情况下会导致死亡。
那么帮别⼈打⼯意外造成死亡该如何赔偿,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帮别⼈打⼯意外造成死亡该如何赔偿分两种情况。
如果私⼈⽼板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单位(含个体⼯商户),打⼯者年满16岁男不满60岁,⼥不满50岁(管理、技术岗位55岁),是劳动关系,⼯作中发⽣事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亡,享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6个⽉丧葬费,⼀次性⼯亡补助⾦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配收⼊20倍计算,⽣前供养直系亲属按本⼈⼯资30%(配偶和孤⼉、孤寡⽼⼈增加10%)按⽉发给抚恤⾦;参加了⼯伤保险的由⼯伤保险基⾦⽀付,没有参加⼯伤保险的⽤⼈单位⽀付。
如果不是因⼯死亡,按所在地区职⼯因病死亡待遇执⾏,参加了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由养⽼保险基⾦⽀付丧葬费和抚恤⾦,没有参加的由⽤⼈单位⽀付。
如果私⼈⽼板没有经过合法注册,或者虽然经过合法注册打⼯者不满16岁或者男年满60岁,⼥年满50岁(管理、技术岗位55岁),属于雇佣合同关系。
⼯作之外遭遇意外事故死亡,私⼈⽼板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出于⼈⽂关怀给予补助。
⼯作中遭遇事故死亡的,由私⼈⽼板按照下列标准赔偿:1、丧葬费为所在省市上⼀年职⼯平均⼯资6个⽉。
2、死亡赔偿⾦按所在省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年计算。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按照所在省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为未成年⼈的,计算⾄⼗⼋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计算⼆⼗年。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作中遭遇事故死亡的,雇员本⾝对意外事故造成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在事故中的作⽤减轻私⼈⽼板的赔偿责任。
帮工受伤 谁来担责
帮工受伤谁来担责作者:暂无来源:《中国储运》 2011年第1期文/律师张长水锺楚云案件回放从事个体运输的张某接受四海托运部委托,将一批塑料制品运至收货人阚某位于市郊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租赁的仓库。
途中张某的朋友王某搭乘顺风车一同前往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办自己的事。
车辆到达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停车卸货时,应阚某的请求,王某爬上车顶帮忙卸货。
卸货过程中王某失去重心从车上摔下手臂骨折,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住院期间,王某要求阚某承担医药费遭拒。
出院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阚某赔偿精神损害、医药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
庭审中,阚某辩称并没有雇佣王某,故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对于王某的受伤不负有赔偿义务。
即使王某的行为构成帮工,被帮工人也是四海托运部的,故应由四海托运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帮忙卸货意外受伤属于帮工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阚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8000元;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因无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王某的朋友张某接受四海托运部委托,将货物送至阚某位于市郊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租赁的仓库,在卸货过程中意外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但王某既非该货物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非受雇于该货运合同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且王某身份关系亦可以排除与任何一方存在雇佣关系。
由此推断,装卸货物并不是王某的义务,故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偿帮工。
庭审中,阚某辩称与王某没有雇佣关系,对于王某的受伤不负有赔偿义务。
但是,即便阚某的辩称成立,仍应视为对王某帮工行为的接受,不影响该帮工关系的成立。
四海托运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案看,张某接受了四海托运部的委托将货物送至阚某租赁的仓库,即四海托运部委托张某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地点并交付给了阚某,视为履行了交货义务。
2021无偿帮工案例
2021无偿帮工案例核心提示: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是帮工人提供帮工、被帮工人受益的关系,因此可以将帮工关系中的直接受益人认定为被帮工人,由直接受益人作为担责主体,即“谁受益,谁担责”。
济南全职太太王平去年惹上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官司。
将她告上法庭的是好友李清的女儿小婷。
事情由一次接送孩子途中的意外事故引起。
2019年6月,王平从幼儿园将孩子接回家时,在李清的要求下,顺便将同在一幼儿园上学的小婷送回家。
途中,坐在电动车后座固定安全座椅上的小婷不慎摔落受伤,经诊断为左手环指、小指皮肤挫伤。
据了解,李清夫妇均在中学上班,由于工作原因常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便经常让王平接孩子时也顺便接上小婷。
因为和李清是好朋友,两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儿园,又经常在一起玩,只要李清通知,热心肠的王平便会无偿帮忙。
摔伤事故发生前,王平已经无偿接送小婷两年半之久。
两家人因此次事故引起纠纷。
小婷委托父母将王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6600余元。
这起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一审、二审法院的不同判决引发关注。
在事故责任认定上,一审法院以王平违反相关交通法规为由,判决王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二审法院则认为王平与李清夫妇之间是帮工关系,赔偿责任应由李清夫妇承担,改判王平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为何改判?王平帮李清夫妇接送孩子的行为为何被认定为帮工关系?帮工关系中,帮工人遭受损害或致人损害时由谁来担责?近日,记者就此案判决及帮工关系中的焦点问题请相关专家进行了解读。
2020年11月,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时,涉案事故责任认定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不得载人,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1人。
据了解,事发时,小婷坐在电动车固定安全座椅上,王平自己的孩子坐在电动车脚踏板上。
被帮工人应否对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致死承担责任
被帮工人应否对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致死承担责任在中国农村地区,帮工制度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劳动力分配方式。
一些较为发达的地区,如江浙沪地区,帮工制度也被广泛使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帮工制度也开始显露出问题,其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致死,而帮工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也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首先,我们来看看帮工制度背后的问题。
在很多农村地区,农民的劳动力无法满足本地农业生产的需求。
因此,农民会通过帮工制度,雇佣一些外来劳动力来帮助完成农业生产的任务。
但是,在帮工制度下,外来劳动力的社会保障权益很难保障,他们往往无法享受到与本地农民相同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
这就导致了帮工人的生存环境恶劣,长期处于低收入,低保障和低待遇的状态下生活。
因此,承担责任的问题应该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帮工人,我们应该首先保证他们的基本生存权益。
当然,这并不是说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致死将不应承担责任。
在我们社会,无论谁犯了错误或者犯了罪,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这里还要强调的是,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致死的行为与意图有很大的关系。
如果是因为帮工人擅自采取了错误的操作手法,造成了意外伤亡,那么他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如果是因为雇主未能履行对帮工人的保障义务,导致了帮工人无法进行规范的操作流程,也就是说问题的真正原因不在于帮工人自身,那么他就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反,雇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确定责任后,我们还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便是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帮工管理,出台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保障帮工人的劳动权益,建立为期制度,建立专门的路费负担和监管体系。
其次,农民应该更加重视人员安全,避免因为赶工期、大量加班、超负荷工作等原因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再次,雇主应该为帮工人购买必要的社会保险,严格管理帮工人的操作流程,有效分配任务,搭建人防设施,并为不熟悉操作的帮工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在如今的社会中,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致死的事件是一种社会悲剧。
帮工期间发生损害当事人责任如何定免费范文
帮工期间发生损害当事人责任如何定实践中,邻里朋友之间互相帮助,帮人者出工出力,被帮者无需支付报酬,只需提供丰盛饭菜的情况比较普遍。
这种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从事一定的工作和劳动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作“帮工” 行为,提供帮助的人与被帮工人之间的关系被称为“帮工关系”。
帮工关系与劳动、雇佣等关系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无偿性,员工遇到事故可以找单位负责、雇员出事了雇主要“埋单”,那么如果在帮工关系中发生事故,责任又该由谁来负责呢?为此,笔者盘点以下三则案例,希望为大家提个醒。
第三人致帮工人受损害被帮工人或担补偿责任张某与宋某系同村邻居,两人平日关系很好。
2014年9月,张某应宋某之邀,帮忙到宋某的承包地里干农活。
正值农忙时节,宋某承包地周边的各家也都在干农活。
当天下午4点左右,张某在农忙间隙到地头空地上喝水休息,恰逢同村邻居邵某驾赶牛车自东向西行驶,在经过张某身边时,不知何故,负责为邵某拉车的黄牛突然狂躁不已,将背对着牛车的张某顶了出去,张某腰部受伤,流血不止。
后邵某将张某送至密云县医院诊治,张某为此共花去治疗费2366.34元。
因索赔未果,张某将邵某及宋某一同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
庭审中,邵某表示张某所受伤害确系为自家黄牛所为,但同时表示自己家境贫寒,一直靠吃低保为生,无力赔偿张某的损失。
宋某则表示,自己不是事故的责任人,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经查,邵某确系当地贫困户,享受当地低保待遇。
事故发生时,黄牛并未受到外界任何不当外因刺激。
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张某与邵某及宋某达成调解协议:邵某及宋某二人各赔偿张某损失1500元。
法官说法:由于实践中帮工关系的具体情况不同,在遭遇事故时,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双方的责任划分也是不同的。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的,要看是否存在第三方的侵权人(即因他人原因导致帮工人遭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如果存在第三方的侵权人,则帮工人遭受的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则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无偿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意外死亡,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偿帮⼯⼈在帮⼯过程中意外死亡,被帮⼯⼈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偿帮⼯⼈在帮⼯过程中意外死亡,被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
以赔偿权利⼈⾝份提起帮⼯受损的索赔诉请,其法律基础关系为侵权之诉,有义务对讼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不法⾏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
帮⼯责任成⽴要件包括⽆偿帮⼯活动的存在、帮⼯活动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等,对此,原告负有基本的举证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相较被告的举证,不能形成优势证据,考虑到当事⼈之间的关系,仅凭现有证据⽆法排除存在陈XXXXX因帮⼯之外的其他原因拆卸吊扇的可能性,故本院难以采信原告说法。
黄XXXX在为原告张XXXX之爷爷安装宽带线路过程中,原告张XXXX⾃愿为黄XXXX帮忙拉⽹线,黄XXXX对原告张XXXX的此帮⼯⾏为并没有明确阻⽌、拒绝,因此,双⽅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关系。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款“帮⼯⼈因帮⼯活动遭受⼈⾝损害的,被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明确拒绝帮⼯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的规定,
原告张XXXX在帮⼯过程中受伤,黄XXXX作为被帮⼯⼈,在其没有明确拒绝张XXXX帮⼯的情形下,对原告张XXXX遭受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章摘⾃⽹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帮工人过错致共同帮工人死亡应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部门机构编辑出版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帮工人过错致共同帮工人死亡应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部门机构编辑出版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审判规则】共同帮工期间,帮工人明知其驾驶执照过期,且不具有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资质,仍将烟花爆竹等物品混合存放在驾驶车辆中,致使共同帮工人搭载车辆时因未能及时将燃放的烟花爆竹抛掷车外,造成烟花爆竹等物品在车内发生爆炸的事故。
共同帮工人因跳车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帮工人及被帮工人应当对共同帮工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共同帮工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但却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故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关键词】民事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共同帮工帮工人驾驶执照易燃易爆物品驾驶车辆烟花爆竹爆炸被帮工人连带赔偿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危险性合理注意义务【基本案情】段小英在其丈夫死亡后为操办丧事请何良策与段家喜帮工,邓小玲、何大军、何娇丽亦参与悼念活动。
出葬期间,由段家喜驾驶农用四轮车,何良策搭乘该车。
燃放鞭炮时因鞭炮引火线燃烧过快,何良策未能及时将鞭炮抛扔车外导致车辆内全部鞭炮、烟花均被点燃。
何良策随即跳车,其因该行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段家喜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过期,且其驾驶农用四轮车系无牌、无证、无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资质。
李家兴系鞭炮经销商,其销售的鞭炮经何娇丽委托鉴定,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邓小玲、何大军、何娇丽以段家喜不具有运输易燃易爆物品资格即驾驶农用四轮车运送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致使搭乘人何良策死亡,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李家兴销售的鞭炮质量不合格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段家喜、李家兴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帮工人与受害人共同为被帮工人提供无偿劳动,因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存在主观过错造成受害人死亡,帮工人及被帮工人均应承担何种责任。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段家喜赔偿原告邓小玲、何娇丽、何大军因何良策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财产损失31 770元;被告段家喜赔偿原告邓小玲、何娇丽、何大军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驳回原告邓小玲、何娇丽、何大军对被告李家兴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邓小玲、何娇丽、何大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无偿帮工致被帮工人受伤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偿帮⼯致被帮⼯⼈受伤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观点分析甲和⼄原系同事关系,⼄从原单位离职后经营电器维修部。
XX年XX⽉XX⽇,⼄在甲承租的房屋处站在梯⼦上将⼀台空调外机拆下来后,交到甲⼿上,甲接过空调外机后倒地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效死亡。
对于⼄本次拆空调是否有偿双⽅各执⼀词,因协商未果,本案诉⾄法院。
下⾯,通过省⾼院再审裁定书对本案进⾏分析:河北省⾼级⼈民法院(2020)冀民申4385号民事裁定书再审申请⼈(⼀审被告、⼆审上诉⼈):XXX。
经营者:XXX。
被申请⼈(⼀审原告、⼆审被上诉⼈):XXX。
再审申请⼈XXX因与被申请⼈XXX⽣命权纠纷⼀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民法院(2019)冀03民终3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XXX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经营者XXX在帮⼯过程中没有重⼤过失和主观故意,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申请⼈及经营者XXX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XXX的死亡原因没有司法鉴定结论,认定是由申请⼈对此承担部分责任毫⽆道理。
拆卸空调受益⼈是XXX,其⾃⼰不慎或因其有⾃⾝疾病导致摔倒砸伤的后果不应由XXX承担。
⼆、申请⼈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涉案拆卸空调事件与申请⼈没有任何关系,法院应裁定驳回被申请⼈起诉。
三、原审法院适⽤法律错误。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XXX在帮⼯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XXX的不幸死亡应属于意外。
请求法院撤销⼀、⼆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三被申请⼈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商户仍属于⾃然⼈的范畴,XXX作为XXX的经营者,以“XXX”为字号注册经营,原审法院认定XXX与其经营者XXX实际上是⼀体的,本院予以认可,故XXX主体适格。
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认定XXX为XXX拆卸空调外机的⾏为系⽆偿帮⼯性质,XXX作为义务帮⼯⼈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XXX受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应对XXX所受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判决结合本案实际所认定的责任⽐例并⽆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帮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帮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在我国,帮工是一种传统的家政服务形式,常见于农村或一些家庭。
帮工在家
庭中承担着照顾老人、幼儿、做家务等工作,是家庭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帮工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意外死亡等情况。
那么,帮工意外死亡后家属能够获得哪些赔偿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帮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帮工意外死亡后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
首先,家属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其数额根据死者的工资收入、生活水平、家庭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其次,家属还可以获得丧葬费用的赔偿,包括丧葬仪式的费用、殡葬费用等。
此外,家属还可以获得因死亡而造成的家庭经济损失的赔偿,比如失去了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而导致的经济困难等。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综合考虑死者的年龄、工作能力、家庭状况等因素,以确定赔偿的数额。
一般情况下,赔偿金的数额会根据死者的收入水平、家庭支出、家庭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以保障家属的基本生活。
此外,帮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还包括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
家属在失去亲人后,往往会经历一段心理困扰和痛苦,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家属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减轻家属的心理压力。
总的来说,帮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是一种保障家属合法权益的制度,通过赔偿
金的发放,可以帮助家属度过难关,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缓解家属的心理压力,保障家属的基本生活。
帮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大家在生活中能够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做好家庭的安全防护,保护家人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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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被摔死责任由谁担
案情:2005年5月29日,阿钟受叶某的委托收购木材》阿钟驾驶汽车在收购阿权的木材时,将车停放在一桥面上,同村的阿华欲搭乘此车到街上购物,遂前来帮忙并与阿钟在车上装木材,阿权在车下装木材。
不久,阿华不慎从车上跌落下来,头部撞到桥边,再坠落河中,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阿华之妻及母亲遂以叶某、阿钟、阿权为被告,要求三人共同承担阿华之死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6万元。
阿钟辩称:自己是汽车驾驶员不是被帮工人,其受叶某委托收购木材,没有法律上和买卖木材合同负有的装车义务。
阿华装木材跌到河里摔死是帮阿权装木材,因为依习惯谁家的木材谁负责装车,受益人是阿权。
自己既不是被帮工人,也不是侵权人,对阿华之死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阿权辩称:阿华帮的是阿钟的忙,因为阿钟是收购木材的,又是司机,阿钟是为了减轻自己的劳动强度同意阿华帮助他的。
阿钟把货车停发在桥上,增加了木材搬运的劳动强度和危险性。
另外,阿钟开的是报废车,属违章运输,对本案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阿华在装木材时己喝酒,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叶某辩称:我委托阿钟收购木材,已给付运费、劳务费用、阿华是因为要搭车而前来帮忙装木材,自己没有与阿华直接发生任何关系,其死亡的责任只能由阿华自己承担。
审判:此案经定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华因在阿钟收购阿权木材装车帮工时坠车重伤而死亡。
阿钟在收购木材时以代理叶某的名义行使权利,得到叶某给付的劳务费和运费的报酬。
因此,阿钟与叶某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和承运木材的法律关系。
阿钟将货车停于桥上装木材属承运期间的违章行为,增加了装车人的安全隐患,与阿华被摔死有因果关系。
阿钟作为承运人的责任应重于被帮工人的责任。
叶某、阿权系死者的共同被帮工人,除对被帮工人应承担的责任划分各半承
担外,尚应互负连带责任。
死者阿华在帮工中因自己的不慎,造成了重大损害,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阿华的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用、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合计6万元,由阿钟承担45%计人民币27000元;阿权和叶某各承担20%计人民币12000元,且互负连带责任。
释疑:审理此案的法官对判决结果的法律依据作了进一步阐述:本案是一起因在帮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死者阿华在司机阿钟收购阿权木材装车帮工时坠车重伤而亡。
根据当地收购木材的惯例,将所购木材装车系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阿华在征得阿钟、阿权的同意,义务帮助装车,而司机阿钟、阿权未明确拒绝帮工,又未约定由谁装车,应视为同意帮工。
委托司机阿钟收购木材的货主叶某,对司机阿钟因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承担被帮工人的责任,其与木材的主人即户主阿权应为共同被帮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
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发生了帮工事故,不是由子被帮工人实施一般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而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属于无过错责任。
帮工事故是在帮工活动期间发生的,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与帮工活动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阿华与货主叶某、户主阿权之间成立帮工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
帮工人应对帮工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承担的是互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阿钟是以代理叶某收购木材的方式,获得叶某给付劳务费和支付运费的报酬。
因此,阿钟不仅与叶某之间存在代为收购木材的委托代理关系,还存在承运木材的法律关系。
由于阿钟将货车停放于桥面上装运木材,属承运期间的违章行为,对装车人增加了安全隐患,而阿华不慎从车上跌落下来,头部撞到桥面的角边,然后再坠入河中身受重伤死亡,与该安全隐患具有因果关系。
故阿华作为承运人的
责任应重于被帮工人的责任,其提出对阿华之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死者阿华作为帮工人在帮工中具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其因自己的不慎造成了重大伤亡,依法可减轻阿钟、阿权及叶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阿华的亲属自行承担15%的责任,与阿华自身过错相适应;判决阿钟承担45%的责任和作为被帮工人阿权、叶某各承担20%的责任是相适应的。
提醒:在农村的日常生活里,帮工活动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作为一种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帮工是无偿的。
但在帮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意料不到的事故发生,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痛苦、损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因此,要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就要求在帮工活动中,一方面帮工人应谨慎处理自己所帮忙的事项,另一方面,接受帮工事务的被帮工人则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作者:定南法院钟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