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峪煤矿特殊工种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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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特殊工种管理办法

煤矿特殊工种管理办法

煤矿特殊工种持证与能力双考核制度根据集团公司三季度安委会精神要求,结合我矿目前特殊工种实际情况,为了切实加强特殊工种管理工作,确保特殊工种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平稳有序,实现矿井长周期的安全生产,特制定矿特殊工种持证与能力双考核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一、成立矿特殊工种持证与能力双考核领导组:组长:XXX副组长:XXX XXX XXX XXX成员:XXX XXX XXX XXX XXX领导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培训科,办公室主任由培训科长兼任。

领导组职责:负责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结合矿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协调特殊工种的配备培训及持证上岗工作;负责按照考核要求做好对特殊工种的考核及兑现工作。

具体责任分工:劳资科科长:负责特殊工种的配备,及出勤情况的考核工作。

安全科科长:负责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个人“三违”及因工作失误造成的安全隐患及事故的考核工作。

培训科科长:具体负责特殊工种的培训、考试及办证工作,并对各科室月底考核进行汇总上报。

通风科:负责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工的业务及操作能力的考核工作。

机电科:负责采掘电钳工、主提升司机、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的业务及操作能力的考核工作。

地测科:负责探放水工的业务及操作能力的考核工作。

安全科:负责安全检查工的工作能力和规范操作的日常考核工作。

培训科:负责对特殊工种每月进行一次理论知识考试。

要求各项考核必须在当月月底前交回考核办,每推迟一天罚责任人300元。

二、特殊工种的管理:1、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并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足额配足特殊工种人员,根据我矿实际情况,我矿井下涉及的煤矿特殊工种有:井下安全检查工、电气工(井下电钳工)、主提升司机、采煤司机、瓦斯检查员、爆破工、安全监测工、探放水工、综掘机司机九个工种,地面特种作业人员:电氧焊切割工、地面电工、锅炉工、压力容器作业工、水质化验工、煤质计量工、厂内机动车司机、起重机械作业工8个工种。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二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二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煤矿特种作业岗位上从事作业活动的人员,包括煤矿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煤矿爆破工、煤矿维修工等。

第三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依法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注重预防,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第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特种作业岗位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岗或改变工作岗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组织管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组织管理应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组织管理应采取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组织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组织管理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评价,建立健全单独记录和档案归档,及时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组织管理应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撤离工作。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配备合格的安全培训师资力量。

2023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023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023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井下作业工人、采煤机司机、运输机械操作人员等。

三、人员分类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将其分为三类:1. 一类特种作业人员:直接参与高风险作业的人员,如井下救援人员等;2. 二类特种作业人员:直接参与危险作业的人员,如运输机械操作人员等;3. 三类特种作业人员:间接参与危险作业的人员,如煤巷巷道检修人员等。

四、管理措施1. 一类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2)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系统培训和技能考核;(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后,需每半年接受一次体检,确保身体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要求;所的安全隐患和应急措施;(5)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严禁擅自变动操作流程;(6)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2. 二类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2)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系统培训和技能考核;(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后,需每年接受一次体检,确保身体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要求;(4)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参加安全交底,了解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和应急措施;(5)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严禁擅自变动操作流程;(6)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3. 三类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2)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系统培训和技能考核;(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后,需每两年接受一次体检,确保身体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要求;所的安全隐患和应急措施;(5)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严禁擅自变动操作流程;(6)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煤矿特殊工种津贴管理办法

煤矿特殊工种津贴管理办法

特殊工种证件津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工作,保障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规定:1、本办法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井下电钳工、绞车操作工、安全检查工、监测监控工、监测电工、采煤司机、瓦斯抽采工、探放水工、信号把钩工、电机车司机、救护队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在一线工作两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或技校、中专毕业生,取得国家统一特种作业操作证者;(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经三级或二级安培中心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相关专业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

5、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复审,因个人原因未按照要求进行复审造成证书作废的,对本人罚款不少于600元。

重新办证由个人承担培训、办证费用。

未取得有效证件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由安监科保管。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各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发现违犯者,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9、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调岗。

确需变换单位或者工种的,需经矿长批准,报安监科备案。

不经允许私自调岗导致证书失效者,罚本人500元,罚队长500元。

10、各单位的主管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编制和组织工作;安监科负责对全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11、特种作业人员在本矿工作年限不到三年而离矿的,如无特殊情况,扣罚个人工资作为培训取证费用。

12、如持特殊工种证件持证人员离职,队必须在五天内报告相关职能科室,如不报告,办证费用从队长工资中扣除。

职工加班费及特殊工种津贴管理办法

职工加班费及特殊工种津贴管理办法

职工加班费及特殊工种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职工加班工资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的劳动者应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第二条人员范围:经营人员、管理人员第三条时间标准:在法定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延长劳动时间及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

工作期间,每四小时即为半个工作日,每八小时即为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加班工资报酬标准:1.工作日以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其本人应发日工资的两倍;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其本人应发日工资的两倍;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其本人应发日工资的三倍。

第五条加班工资报酬的计算方法:加班工资报酬=(每月应发工资额/22。

5)*应发日工资倍数第六条加班费用:1.餐费:应尽量在食堂就餐;若超过就餐时间可自行外出就餐,就餐标准15元/人(注:就餐后凭发票报销).2。

车费:晚间九点以后若乘坐地铁不便或家住远郊的可乘坐出租车下班。

第七条加班时间的核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加班,职工应尽量在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其所交待的本职工作。

公司严禁在工作时间,非工作需要上网或做非工作有关的事而引起不必要的加班.各部门加班前需事先向部门经理请示并填制加班申请表.第二章特殊工种津贴管理第八条现代企业管理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为鼓励财务人员更好的履行其职责,并参考其他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外资等不同企业类型的情况,并结合公司效益的实际状况特对本公司财务岗位制定如下津贴规定.第九条津贴范围:点钞费、用眼保护费、长期伏案作业费、电脑辐射防护费、财务岗位风险津贴费第十条津贴标准:每人每月150元(附注:上市公司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250元,外资企业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500元,国有企业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200元)第十一条津贴按标准每月发放,由总经理核准;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附:北京全聚德股份公司烤鸭股份有限公司加班申请表部门:部门经理:申请人:顾问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本公司的战略性规划及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以避免经营管理上的失误,董事会对本公司所聘请的顾问作如下规定:从公司健康的角度考虑公司有必要聘请专家顾问。

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在煤矿行业中,井下工作是一项极其艰苦和危险的工作。

为了激励和补偿井下工人的辛苦劳动,煤矿企业向井下工人发放艰苦岗位津贴。

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对于井下工人的生活和工作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并给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种类1. 标准津贴标准津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井下工作的艰苦程度和风险程度所发放的津贴,主要以一定比例计算井下工作工资。

2. 加班津贴加班津贴是指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井下工人因工作需要超时工作的津贴,主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工作性质确定津贴的发放标准。

3. 特殊津贴特殊津贴是指在遇到特殊情况时,煤矿企业为井下工人额外发放的津贴,如遇到突发情况、紧急救援、特殊工作等情况下的津贴。

二、标准1. 井下工作工资的基准井下工作工资的基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考虑煤矿井下工作的特殊性和危险性,保障井下工人的基本生活。

2. 艰苦岗位标准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标准应该综合考虑井下工作的环境、工作强度、危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津贴标准,确保井下工人的合法权益。

3. 政策规定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也应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煤矿井下工作是一项极其艰苦和危险的工作,井下工人的付出和劳动应该得到应有的回报。

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井下工作的特殊性,保障井下工人的权益,也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对于井下工人的生活和工作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津贴标准可以激励井下工人更好地完成工作,也可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我希望煤矿企业能够重视井下工人的权益,合理制定和执行艰苦岗位津贴的政策,让井下工人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 引言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包括机电设备操作员、爆破员、维修工、防治水员等。

为了确保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直接雇佣和外包的作业人员。

3.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3.1 资格认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根据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备相关的技术、操作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并通过考试;•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应的健康状况和体能条件。

3.2 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更新。

4.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4.1 职责与义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与义务:•遵守国家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使用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参加安全培训并接受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4.2 岗位责任制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按岗位责任制进行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岗位责任:特种作业人员应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授权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权限和责任范围应明确,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操作;•群防群治:特种作业人员应积极参与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培训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定期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5. 安全措施5.1 安全操作规程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操作。

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前准备工作;•安全设备使用和检查;•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5.2 个人防护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护目镜等;•防护服、防护手套等;•呼吸器具、耳塞、防护耳罩等。

5.3 安全培训和考核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包括:•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特殊环境下的安全操作培训;•应急处理和事故预防培训。

煤矿薪酬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薪酬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薪酬管理制度范文煤矿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薪酬管理,公平合理地确定职工薪酬水平,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矿职工的薪酬管理,包括从业人员、劳动者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薪酬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可操作的原则,尊重职工劳动价值,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第四条煤矿应与职工代表建立沟通机制,定期沟通职工对薪酬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调整薪酬政策。

第五条煤矿应建立薪酬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体系,向全体职工宣传薪酬政策和制度的目的、原则和操作方法。

第六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的薪酬管理机构,明确薪酬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煤矿应建立薪酬管理的自主审计体系,对薪酬管理进行定期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第八条煤矿应加强对薪酬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薪酬管理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二章薪酬体系第九条煤矿应制定薪酬体系,包括薪酬结构、薪酬级别和薪酬激励办法。

第十条薪酬结构应与煤矿的经济效益和发展战略相适应,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奖金等。

第十一条基本工资应按照职工的岗位和工作量进行确定,与职工的工作能力和经验相匹配。

第十二条绩效工资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评估和确定,绩效评估应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津补贴应依据员工的工作环境、职责和职位特点进行确定,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奖金应设定明确的评选标准和程序,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

第三章薪酬管理程序第十五条煤矿应每年开展一次薪酬调查,了解同行业和地区的职工薪酬水平,为制定薪酬政策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煤矿应依法与工会、职工代表进行薪酬协商,征求职工意见后制定薪酬政策。

第十七条煤矿应制定薪酬管理规范,明确薪酬管理的流程和要求,做到薪酬管理的法定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煤矿应按照薪酬政策和制度,制定薪酬计算方法和核算标准,确保薪酬的准确、及时发放。

第十九条煤矿应建立薪酬考核制度,对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定期考核,结果作为确定绩效工资的一个重要依据。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基本概念1.1.煤矿特种作业概念1.1.1.在煤矿企业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1.2.基本原则1.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必须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负责”的原则。

1.3.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人员的范围1.3.1.目前我矿纳入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为十个工种:分别为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工、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2.1.年龄满18周岁;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3.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初训和复训两种类型。

初训是指尚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第一次参加的培训,该人员还不能够上岗作业。

复训是已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按照规定在复审期到期前参加的培训,该人员已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工作。

3.2.初训3.2.1.培训机构3.2.1.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必须由三级(含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矿培训科为我矿的安全培训管理部门。

3.2.2.培训计划3.2.2.1安培中心每年制定培训计划,报送矿分管领导审批,并上报上级安全培训部门安排培训。

3.2.2.2初训报名时所需资料:培训人员登记表、体验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同底版近期免冠蓝底彩照4张、培训人员信息登记表、健康体检表等。

3.3.复训3.3.1.复训中的培训机构、培训计划、教学管理部分基本与初训相同。

3.3.2.复训报名时所需手续报名条件:参加复训人员,除提供和初训人员相同的资料外,还需将本人《操作资格证》上交培训机构。

煤矿特种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特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特种人员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人员范围本制度所称特种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危险性作业的人员:1.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员;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3.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人员;4. 煤矿井下通风作业人员;5. 煤矿井下安全检查员;6. 煤矿井下维修工;7. 煤矿井下运输工;8. 煤矿井下通风设备操作工;9. 煤矿井下应急救援人员;10. 其他经认定为特种作业的人员。

三、特种人员管理要求1. 特种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影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3)经过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 特种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3. 特种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4. 特种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5. 特种人员必须参加定期体检,保持身体健康,不得带病上岗。

6. 特种人员必须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特种人员培训与考核1. 特种人员培训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特种作业安全技术;(4)应急处置措施;(5)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2. 特种人员考核:(1)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2)理论考核合格者,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核;(3)两部分考核均合格者,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特种人员奖惩1. 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特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特种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3. 对不符合特种人员条件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工龄工资补助管理规定

煤矿工龄工资补助管理规定

关家崖煤矿工龄工资补助管理规定矿各科室:为稳定员工队伍,减少员工流失,我矿自2013年始在职工工资中增加工龄津贴一项,为规范工龄统计及补助计算,现制定工龄工资补助管理规定如下:一、工龄计算规定1、员工连续在关家崖煤矿工作时间满一年,且全年累计满264天,按照规定予以计算工龄。

超过一年的部分,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2个月的部分按1年计算。

2、工龄起算时间为2010年1月1日。

3、有享受工龄补助资格的员工,当月出勤(含有薪假)满22(含)天方可享受当月工龄津贴,矿工5(含)个以上取消当月工龄津贴。

4、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如工种发生改变,按现时工种标准计发。

5、从其他矿经公司安排调动或公司同意调动进入我矿的员工,出具公司调令,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否则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6、工龄工资计算5年封顶,不再累加。

7、公司规定,我矿享受工龄工资补助的岗位为原煤生产人员,地面社会化服务人员不在享受范围内。

地面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保安、保洁员、锅炉工、炊事员,以上员工按照公司规定不予计算工龄。

二、工龄工资计算标准如下:范围及工种工龄工资一线采煤工100一线掘进工100150井下特殊工种:瓦斯员、探放水工、电工、机工并同时有特殊工种证件的80二线辅助单位及安全、生产、技术等科室下井人员三线辅助人员含(二线地面人员)30三、科室相关职责1、各科室每月2日前将本科室上月享受工龄津贴的员工花名册报人力资源科审核,没有上报的科室,视为自动放弃,所有责任科室自负。

2、为保证工龄津贴公开、公正、公平,我矿每月将公示上月享受工龄津贴的人员信息,如有异议及时到所属科室及人力资源科进行核对,过期责任自负。

3、公司规定员工入职时间以员工登记表登记时间及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煤矿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具备特殊技能、进行特殊作业的人员,包括矿井井下作业人员、机修人员、电工、爆破人员等。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煤矿作业的效率和质量。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作业人员的准入管理: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和标准,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岗前培训,包括岗位技能培训、安全知识教育、应急预案培训等,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3. 特种作业人员的定期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估其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措施。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特种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和教育培训,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5. 特种作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从事特种作业的要求,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相关的职业病。

6. 特种作业人员的奖惩机制:制定奖励和惩罚机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和激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7. 特种作业人员的信息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和信息台账,记录其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便于管理和查询。

通过完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护特种作业人员的权益,提高煤矿的整体管理水平。

特殊工种井下管理规定(3篇)

特殊工种井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特殊工种管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高井下作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事井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爆破工、通风工、电工、提升工、采煤工、支护工等。

第三条井下特殊工种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井下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井下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培训内容应包括: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 矿山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井下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操作技能;4. 应急处理和事故救援知识;5. 健康和安全防护知识。

第六条井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前,应由单位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

体检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视力、听力、心肺功能等。

第七条井下特殊工种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身体不适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治疗。

第八条井下特殊工种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九条井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程序。

第十条井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等。

第十一条井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熟悉井下作业环境,了解井下各种危险源,掌握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井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井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向班长或安全员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井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矿井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作业管理第十五条井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计划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

第十六条井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煤矿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煤矿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煤业公司二〇一二年工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工资管理,降低人工成本,规范分配行为,理顺分配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确保全年生产经营总体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企业《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办法》以及《煤业公司二〇一一年经济运行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管理原则㈠、工资指标由经营部编制管理,基层单位工资指标的使用由经营部审批。

严格控制工资成本,进入工资结算的各类工资经经营部审核并呈报总经理批准后,由结算办公室对基层单位结算。

当月工资结算超出工资成本的部分,公司全部职工工资同比例下浮。

㈡、工资含量测算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数。

工资分配要坚持企业自主决定,自我约束,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继续向苦、难、累、险工作岗位倾斜;向责任重、风险大、技能要求高的岗位倾斜。

㈢、实行以效定编、以编定岗、以岗定薪、易岗易薪,同工同酬。

凡是有量可计,便于考核的实物工作量,应采取计件工资形式。

㈣、认真执行内部市场价格往来结算及内部价格收购的制度,并且与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成正比例。

㈤、要依据生产任务、劳动定额,岗位定员核定工资单价和劳务价格。

工资单价和劳务价格一经核定,非特殊情况不得调整。

力求保持全年不变.二、工资总额构成㈠、计时工资;㈡、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单项工程或零星工作劳务费);㈢、奖金(指安全奖、质量标准化奖等):㈣、津贴和补贴:㈤、加班、加点工资: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工资结算㈠、综采队实行吨煤价格收购制。

工资总额=收购单价×验收产量+安全奖+质量标准化等奖励+区队管理人员工资+津贴-当月材料、电力消耗以及未完成挂钩指标等原因发生的扣罚款项。

工作面出现断层长度10米以上,厚度影响1.5米以上,断层部分煤量单价上浮100%.综采工作面回采率考核指标为97%,每月由工程部根据生产作业计划及工作面地质情况测定考核结果,回采率达到考核指标时奖励元.㈡、掘进队实行进尺价格收购制。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是指煤矿企业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特种作业人员的准入和培训:煤矿企业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要求和特殊危险性,制定准入标准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通过岗前培训和技能考核,获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才能开始工作。

2. 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煤矿企业应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熟悉工作流程和相关安全规范,遵守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3. 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煤矿企业应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合理,不超过法定工时,提供充足的休息和调整时间。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适合从事特殊工作。

对于存在健康问题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其健康。

5.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懂得应对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

6. 特种作业人员的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煤矿企业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事故调查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

同时还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教训总结,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总的来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这些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提升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水平。

山西省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紧贴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紧贴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紧贴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241号)各市劳动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省煤炭工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精神,切实提高煤矿职工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我省煤炭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调整我省煤矿井下职工艰苦岗位紧贴标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类煤炭企业(不包括露天煤矿)的井下作业职工。

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井下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经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1、井下采掘工:20元/工;2、井下辅助工:15元/工;3、跟班的安检人员的井下津贴按井下采掘工标准执行;其他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8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要送在井下、吃在班中,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1、前夜班:8元/工;2、后夜班:10元/工。

三、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使用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劳社部发[2006]24号规定的范围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一)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按日考核,按月发放。

(二)不论任何情况(含工伤、开会等)不下井工作,一律不得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

(三)在井下工作不足五小时的,不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

(四)井上职工下井工作,每在井下工作一个班次按在井下同岗位同工种人员标准相应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

四、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特殊工种津贴的法规

特殊工种津贴的法规

特殊工种津贴的法规有关特殊工种津贴的规定很多,多数为地方或行业标准,你可以根据你所从事的行业或地区查找一下文件: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1997年11月12日人发[1997]107号)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复函(1989年5月18日劳薪字[1989]9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1987年12月14日劳人薪[1987]62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等两市一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问题的复函(1987年4月28日劳人薪[1987]17号)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1987年1月9日国药联人字[1987]第18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问题的批复(1986年11月29日劳人薪[1986]106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问题的复函(1986年11月24日劳人薪[1986]105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海洋局部分海洋观测、监测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1986年7月17日劳人薪[1986]71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交通部门部分海岛航标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1986年7月17日劳人薪[1986]70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环境卫生津贴问题的复函(1986年7月14日劳人薪[1986]67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渡口市和凉山等地艰苦地区津贴标准、工资区类别问题的复函(1986年6月25日劳人薪[1986]61号)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我国赴南极考察人员生活待遇的规定(1986年6月10日国南办后(86)045号)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问题的意见(1986年2月13日(86)农(人)字第10号)劳动人事部关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1985年12月18日劳人薪[1985]71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85年9月27日劳人薪[1985]46号)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教津贴的联合通知(1984年11月10日民(1984)协47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给地质矿产部的复函(1984年9月12日劳人薪[1984]159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提高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1984年8月25日(84)城劳字464号)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1984年7月28日 [84]公发(审)116号)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1984年7月16日(84)铁劳字1020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6月13日(84)城环字第351号)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5月8日(84)广发干字330号)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通知(1984年4月23日广发干字[1984]286号)外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试行《外交服务人员补贴的暂行规定》给外交人员服务局的复函(1984年3月3日(84)部办字第026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职工工资、保健、福利等问题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复函(1983年8月5日劳人薪[1983]359号)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交通民警试行岗位津贴的通知(1983年7月21日 [83]公发(治)90号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农垦、水产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1983年6月10日(83)农垦字第88号)关于建立油锯伐木工保健津贴制度的请示的批复(1983年5月21日文号:(83)林计劳字60号)农物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83年1月28日(83)农牧字第10号)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的办法(1983年1月12日(83)国气人字第009号)劳动人事部关于“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工序实行岗位津贴问题给兵器工业部的复函(1982年12月30日劳人薪[1982]82号)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1982年12月23日(82)农(人)字第37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卫生津贴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1982年10月8日(82)城劳字第378号)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野外工作津贴地区类别的复函(1981年12月25日(81)劳总薪字149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海上干线公用航标人员的津贴等待遇问题给交通部的复函(摘录)(1981年12月1日(81)劳总薪字145号)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劳教、劳改工作干部试行岗位补贴的通知(1981年7月7日(81)公发(劳)95号)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1981年3月17日(81)教计资字049号)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问题给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省劳动局(厅)、地质局的复函(1981年2月3日(81)劳总薪字6号地劳[1980]46号)地质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的复函(1980年11月22日地劳[1980]867号(80)劳总薪字第201号)中央气象局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规定(1980年10月6日(80)中气计字第170号)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1980年10月6日民发[1980]66号(80)劳总薪字186号)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1980年9月19日(80)劳总薪字179号(80)财企字492号(80)物政字571号)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79年12月30日(79)卫政字第170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1979年12月26日(79)供销日联字第768号(79)劳总薪字第201号(80)财企字第6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1979年11月27日(79)教计字489号(79)财事字393号(79)劳总薪字163号)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1979年10月31日(79)卫防字第1560号(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主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1979年10月17日国发[1979]245号)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先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78年12月17日(78)教普字1352号)国家劳动总局、冶金工业部关于对钢铁冶炼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实行临时补贴问题的通知(1977年12月6日(77)劳薪字178号(77)冶劳字1208号)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77年6月24日(77)建发施字第176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局关于解决微波、调频、地震和气象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1975年8月2日(75)计劳薪字160号)劳动部关于建筑和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工程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1964年7月17日(64)中劳薪字第285号)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1964年5月15日(64)国劳字221号)劳动部、中央气象局关于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1963年11月25日(63)中劳薪字第662号(63)中气计张第162号)铁道部修订铁路职工出差、助勤、施工、乘务、救援津贴支付办法(摘录)(1962年10月27日铁劳资郭[1962]字第3341号)铁道部修订公布铁路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暂行办法(1962年9月29日铁劳资郭[1962]字第3065号)劳动部复吉林省劳动厅关于保健津贴问题(1961年6月29日 [61]中劳薪字第55号)劳动部工资局复地质部人事司关于地质科学院建立保健津贴制度问题(1960年8月18日 [60]中劳薪字77号)劳动部、卫生部颁发关于夏秋间工矿企业卫生保健工作的指示(1951年7月17日 [51]中劳护字第1586号)。

煤矿员工工伤待遇规定

煤矿员工工伤待遇规定

煤矿员工工伤待遇规定
煤矿员工工伤待遇规定是指煤矿企业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在员工因工伤导致生活受到影响时,提供的相应保险赔偿和补贴措施。

下面将介绍煤矿员工工伤待遇规定。

首先,煤矿工伤待遇包括两个方面,即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抚恤金。

对于因工作受伤而需要接受医疗的员工,煤矿企业应当负责支付其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品费等相关费用。

对于工伤导致的伤残员工,煤矿企业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根据伤残程度进行不同比例的赔偿。

其次,煤矿员工在工伤期间无法正常工作时,煤矿企业还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生活补贴。

工伤期间的生活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补贴和伙食补贴两部分。

基本生活补贴是煤矿企业根据工伤员工的实际生活需要,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以确保工伤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伙食补贴是为工伤员工提供餐饮费用补贴,以确保其在工伤期间有足够的营养供应。

此外,煤矿员工工伤待遇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补偿和优惠措施。

例如,对于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煤矿企业会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和退休待遇;对于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员工,企业会支付一定金额的丧葬费用和抚恤金,并为其供养的家人提供相应的生活救济;对于因工伤导致丧失学业的员工,企业会提供相应的教育援助,确保其能够继续接受教育。

总之,煤矿员工工伤待遇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生活补贴等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工伤待遇政策,确保员工在遭受工伤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和保障。

同时,员工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待遇,及时申报工伤,并配合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核实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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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证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工作,保障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规定:
1、本办法规定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瓦斯检查作业、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电气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安全检查作业、监测监控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放突作业、探放水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在一线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国家统一特种作业操作证者;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经三级或二级安培中心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复审,因个人原因未按照要求进行复审造成证书作废的,对本人罚款不少于300元。

重新办证由个人承担培训、办证费用。

未取得有效证件前,
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由矿安全培训中心保管。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各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发现违犯者,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上的罚款,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9、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调岗。

确需变换单位或者工种的,报培训科备案。

培训科未备案导致证书失效者,罚本人 200元,罚区(队)长、书记300元。

10、各单位的领导负责配合培训科做好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培训科负责对全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11、如持特殊工种证件持证人员离职,(区)队必须在五天内报告培训科,对不办理手续就离矿的人员,办证费用从其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培训科按规定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三违”达3次以上的;
(二)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1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4、有特殊工种证但不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不享受特殊工种的相应待遇。

二、津贴规定:
1、津贴人员考勤必须符合矿考勤规定,(请假不算入考勤)否则不给予津贴;
2、井下爆破作业人员300元/月(含公安局发放的炸材领用磁卡者)。

3、瓦斯检查作业、井下电气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安全检查作业、监测监控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放突作业、探放水作业人员200元/月。

安全培训中心 201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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