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 第一节 国家概述 ❖ 一、国家的概念 ❖ 〔四〕主权 ❖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可以理解为主权和独立的意思。
因为如果没有主权和独立,国家就没有与别国进行交往的 能力,不能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与别国的交往 能力正是主权和独立的表现。 ❖ Possessing an effective government enforcing control throughout its territory is also a vital element for statehood. ❖ The government must be sovereign and independent, so that within its territory it is not subject to the authority of another state. The corollary is that the state thus has full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 第一节 国家概述 ❖ 二、国家的类型(The types of the States) ❖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 ❖ 1.单一国(unitary/Single state):对内是一个中央集权制
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在国际上是一个统一的主权 体,只有一个中央最高权力机关在对外关系上代表国家全 体,全国人民有统一的国籍。 ❖ 2.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依 协议组成联合的国家或国家的联合体。它们或构成全部的 国际法主体或具有局部国际交往能力。目前,这类国家的 联合形式有联邦和邦联。
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
家暂不存在或缺席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政治权力 要素,则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6、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 机关,若为行使支配国的国家权力而行事,则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国 的行为。 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8、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 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二)特征
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在某些情形下也 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 和个人等。
性质是不法行为。
(三)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一般国际关系中,国际不法行为时有 发生。凡违反条约义务或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都是国际不法行为,国家须为此承担法律上 的后果。
1. 主观要件 2. 客观要件
1. 主观要件
2. 对抗和自卫:对抗的对方必须是首先有对对抗国违背义务的 行为;对抗措施必要和适度,其结果要与对方造成的侵害成比 例。自卫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即使自卫行为本身违反了行 使自卫权的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但由于它是为了对抗另一国 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因此,其不法性应予以排除。 除自卫外,对抗不能使用武力。
违反了国家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前者指国家以积极的行为直接地破 坏了国际法的规定;后者指国家以消极的不行为 未有效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
这两种行为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国家应承担由 此产生的国际责任。
(四)归责原则
法律上的归责原则一般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 种。
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国际责任主要限于对外国人 造成损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一般是采用过错 责任原则。
国际法上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学习笔记第2章)一、国家的概念和类型1、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法由固定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必须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
2、国家的类型⑴按国家的结构形成,分单一国和复合国单一国(单一制国家),是指由于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复合国(复合制国家)是两上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复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复合国家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由若干个主权国家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联邦是由若干个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
⑵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分为主权完全国家和主权受限制的国家。
主权受限制的国家分两种情况:一是该国自愿放弃部分主权,如永久中立国自愿放弃放诸战争权;二是一国因成为他国的附属国,丧失或部分丧失了主权,如附属国和被保护国。
3、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具备的条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4、附属国是指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其对外交往权不同程度地受到他国的控制。
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附庸国是指在对内事务上有自主权,但对外关系完全或主要地由宗主国行使的国家。
被保护国是指根据条约将自己重要的国际事务由交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自己处于被保护地位的国家。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为: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⑴依据独立权,在对内事务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制订本国的各项政策和法律;⑵在对外事务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实行本国的对外政策,处理它的国际关系。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第2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属地管辖原则的主观适用: 对开始于本国境内但终止于他国的活动行使管 辖权。 属地管辖原则的客观适用: 适用于终止于本国但并非从本国开始的活动。 以效果为基础的属地管辖:犯罪效果发生在本 国或犯罪目的在本国达成。
国际法学
(2)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 而不论其身居何处。 国家只有在自己的领土内而不能在他国领土 上行使属人管辖权(有关公民返回或被引渡或 有相关财产在本国境内)。 各国对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不同。(例如中国 刑法第七条:中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 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冲突:一般是后者服 从前者,前者是基本的,后者是辅助的。
国际法学
平等权(Equality)(讨论)
(1)概念 平等:指国家主权平等,国家不论大小 强弱或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 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仅指形 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指实质上的平等。 (2)依据 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 国际法的基础,并得到《联合国宪章》等 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
一、国家的概念 1、定义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 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 的人的集合体。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 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 就存在了。” ——《奥本海国际法》
国际法学
第一节 国家概述
2、国家的构成要素 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 公约》第一条。 “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相比,第一个不同点, 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 是公共权力的设立。”——《马恩选集》 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 ①定居的居民;②确定的领土; ③政权组织(政府);④主权。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思考题
国有或国营企业能否在外国法院主 张豁免?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
一、概念与性质
1.概念
❒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 某一情势的存在予以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某 种关系的国家行为。 单方面政治行为,非法律义务 ❒ 特征 具有法律后果
二、承认的对象
1.国家承认
❒独立 ❒合并:1990年东德和西德合并 ❒分离(secession):母国存在 ☆孟加拉国--巴基斯坦 ❒分立(dissolution):母国不存在 ☆前苏联—15国 ☆前南斯拉夫—5国
在国际法上,本案主要是关于国家财产的 继承问题。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判决称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权继承“台湾当局”在日本的财 产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该法院1986年的复判及 大阪高等法院1987年驳回被告上诉的判决是错 误的。在本案中,日本法院侵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国家财产的继承权利,而日本以国家三 权分立、政府不能干预控制立法和司法机关为 由,拒绝承担立法或司法机关作出的不法行为 的责任,这是不能接受的。正如李浩培先生指 出的:“一个国家所作出的非法判决,如果不 加纠正,而对另一个国家造成损害时,依照国 际法,就发生非法判决作出国对受害国的国际 责任。”
(四)管辖权
人
1.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刑法第6条
域 外 绑 架
2.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刑法第7、10条
3.保护性管辖权(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刑法第8条
.
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的要素和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国家和政府的继承♦国家责任第一节:国家的要素和类型State in International Law♦一、国际法上国家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具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拥有主权的政治法律实体。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邵津主编《国际法》第35页♦“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1卷第1分册92页。
♦“蛮夷流徙无定所,往来无定规,亦不为国。
盖为国之正义,无他,庶人行事,常服君上,居住必有定所,且有地土、疆界,归其自主。
此三者缺一,即不为国矣。
”——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近代法学译丛》。
♦国家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公约》第1条。
二、国家的类型♦(一)单一国和复合国(国家结构形式)♦1.单一国(unitary state)是指对内对外权力高度统一的国家。
表现在对内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国籍、统一的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等;对外是统一的主权国家,其属下的地方政府未经中央权力授权,不能进行国际交往活动。
♦2.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是指两个以上的邦和国家依协议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1)联邦(federation)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永久联合体,对内在统一的前提下依宪法适当分立,对外高度统一。
♦(2)邦联(confederation)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签订条约而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其特征是对内对外高度分立,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其成员邦是国际法主体。
2、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双) 国际法课件
四、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
自愿 明示 默示(不包括强制执行的豁免)
五、国家管辖豁免的有关理论和实践 ●19世纪初期提倡一种“绝对豁免主
义”。如“比利时国会号案”P68 ●到了19世纪中后期,欧洲大陆学者开
始主张“有限豁免主义”。 1972年,欧洲 国家签订了《关于国家豁免权的欧洲公约》。 国家行为 主权行为(享有豁免)
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 国家财产 非商业性财产(享有豁免)
商业性财产(不享有豁免)
●美国的立场转变 1948年“俄罗斯号案” →1952年“泰特
公函” →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 ●2004年召开的第5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于 2005年向各国开放签字。
公约的第三部分“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中规定了8种情形: 商业交易 雇用合同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仲裁协定的效果
关国家承认来确立永久中立的法律地位。 永久中立义务: (1)不参与战争,除非自卫。 (2)不缔结损害中立地位的条约,不参加损害中立
地位的组织。 (3)不从事卷入战争的行为。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国家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 基本义务——一国对其他国家基本权利所承担
力之行为) ●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自然人
三、国家管辖豁免的内容
1、司法管辖的豁免——未经某一外国同意, 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国家为被告或以 该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2、诉讼保全的豁免——即使外国国家自愿 参加诉讼,未经该国同意,不得查封、扣 押外国国家财产。
3、强制执行的豁免——即使法院判决外国 国家败诉,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强制执行 判决。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学
梵蒂冈的大教堂 (Vatican City State)
国际法学
南太平洋的岛国---瑙鲁
瑙鲁(Naura) 全称瑙鲁共
和国。位于太平洋西南,地 处东经166°56′、南纬 0°31′之间。北距赤道约60 公里,东北离夏威夷约 4160公里,东隔基里巴斯 巴纳巴岛约300公里。海岸 线全长19公里。国土面积 24平方公里,为世界上最 小的岛国。人口1万余人, 人口密度为平均每平方公里 约416人,是大洋洲人口密 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基督教 为主要宗教,教徒占人口总 国际法学 数的50%,另有24%的国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的概念 1、定义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 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 人的集合体。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 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 在。” —— -----《奥本海国际法》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单一国和联邦国家
unitary state and composite states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
主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国 家只有一部宪法和统一的国籍、一个最高 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国家内部划分 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中 央政府的统一领导。
国际法学
联邦国家(federation)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联合体,是联合 国家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联邦有统 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武装力量。设 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联 邦与成员邦关系上依宪法划分权限。
国际法学
邦联 (confederation)
国际法名词解释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永久中立国是国家自愿并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中立国指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对交战的任何一方都不采取敌对行动的国家,分为战时中立国和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其性质属于损害赔偿责任。
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它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它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第六章 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战争
1、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使争议问题得到解决而进行的国际交涉或协商。
协商也是一种谈判,但比谈判要缓和的多,更注重的是“双方平等交换意见”、互通情报、共同应对问题。
3.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善意履行。
4.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第十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柞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际法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属地 管辖权 (shǔdì)
➢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还受国际法的限制。
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 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 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允许其无害通过;利用边界 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lín ɡuó)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对 于国际河流,负有开放流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 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 辖权的制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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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号案 (jiāoyì)
“交易号”原是一艘由美国国民拥有的纵帆船。该船 于1810年被法国军队在公海上拿捕,后未经捕获(bǔhuò)法院 审判即被充作法国公船,改名“巴拉乌号”。在此后的一 次航行中,该船因天气恶劣被迫避入美国宾州费城港,遂 有两名美国国民在联邦地方法院对其提起诉讼,声称对其 拥有所有权。法方未派人出庭应诉,但宾州检察官却代表 美国政府到庭陈述意见,认为该船即使确实是从原告手中 非法没收的,其所有权也已于没收当时转属法国皇帝,请 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并将该船释放。法院驳回了原告的 请求,但其判决后被联邦巡回法院推翻,宾州检察官遂上
的国家的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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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的基本(jīběn)义务
1、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2、不干涉别国内政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集体协助(xiézhù)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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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主权豁免(huòmiǎn)(state immunity
)
(一)国家豁免权的概念
1、概念:又称为国家主权豁免(huòmiǎn)或国家 管辖豁免(huòmiǎn),指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另 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通常 是指一国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 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 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的 扣押和强制执行。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 保全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
谁可以享受豁免权?
谁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国家的行为?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第2条第1款(B) 项: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2.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 3.授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的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4.国家机构或部门或其他实体,只要他们授权为行 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 5.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
认识普遍管辖权
管辖对象
国际罪行
特点
不受国籍和地域的限制 实际行使必须以不侵犯他国领土 主权为前提:只能在自己的领土 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范围 内行使,而不能到他国的领土上 去行使
限制
案例导入:交易号案件
阅读教学材料,分析马歇尔大法官的判决: 1.他认为国家主权豁免的依据是什么? 2.交易号为什么可以享有豁免权?
承认是一种政治行为国际法承认行为承认是否符合条件承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过急承认会构成对其他国家内政的干涉调整承认不是一种任意的行为被承认者应具备国家要素新国家的建立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不具备国家要素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既存国家有不承认的义务结论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主 体---国家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中国对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
涉及中国的最新案例:刚果(金)案 案情简介:见教学材料 问题: 1.请分析本案涉及哪些国际法问题? 2.查找材料,对如下两个问题提出你的意见: 第一,“国家主权相对豁免”是否已经成为一项国际习惯 法规则? 第二,查找我国有关法律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以及我国就 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所做的各种声明,对我国对国家主权豁 免问题的态度及立场进行分析和总结;结合目前世界上其 他国家关于主权豁免问题的态度,对中国在主权豁免问题 上的立场和态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国家责任的概念和规定。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对其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概念、种类、适合条件以及相关案例。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对其违反国际法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护国际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国家责任是国际法中的一种责任形式,与个人责任、国际组织责任等相对应。
二、国家责任的种类国家责任可分为两种主要形式:国家间责任和国家个别责任。
1. 国家间责任:指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其他受害国家可以要求违法国家承担责任。
国家间责任是国际法上最常见的一种责任形式。
违法国家应向受害国家提供适当的赔偿或者补偿,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
2. 国家个别责任:指一个国家对其违反国际法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国家个别责任是指国际法对违法国家的直接制裁和追究,而不涉及其他国家的参预。
国家个别责任主要体现在国际法庭或者国际仲裁机构对违法国家的判决和裁决中。
三、国家责任的适合条件国家责任的适合条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违法国家、受害国家和伤害。
1. 违法行为:国家责任的适合需要有一个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违法行为可以是一个国家的行为或者不作为,例如侵略、武力威胁、违反国际人权法等。
2. 违法国家:国家责任的适合需要确定违法行为的国家。
违法国家可以是一个单一国家,也可以是多个国家的合谋或者共同行为。
3. 受害国家:国家责任的适合需要确定受到违法行为伤害的国家。
受害国家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国家。
4. 伤害:国家责任的适合需要存在实际的伤害。
伤害可以是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环境污染等。
四、相关案例以下是一些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国家责任的适合和实践。
1. 西属撒哈拉问题:摩洛哥对西属撒哈拉地区实施了武力占领并建立了自己的行政体系。
国际法庭裁定摩洛哥违反了国际法,并要求摩洛哥即将撤兵并恢复西属撒哈拉地区的主权。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二章知识点: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二章知识点: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一、国际责任的构成(一)归责原则法律上的归责原则一般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
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国际责任主要限于对外国人造成损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一般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随着国家责任范围的扩大,各种责任制度的规定日益复杂。
很多国家行为中,其故意或过失因素很难判断。
并且,国家行为最终是由相关的个人来实施,行为者的主观状态与国际法判断国家的主观因素并不能完全等同。
所以,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为国际法中各种责任制度在形成历史、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复杂性,以及责任制度涉及被违背的不同国际义务本身也有各自特点和不同规定,国际法的责任制度很难绝对地简单适用某一种归责原则。
另外,对于不法行为是否已包含了主观过错要素,不同学者的理解也不相同。
这些国际社会的实践和争论证明,具体问题上的责任制度还需要根据与该具体义务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所涉因素来决定,包括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
(二)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国家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并于2001年二读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国家不法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归因于国家。
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必须根据国际法能够归因子国家,或说该行为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能够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
不管国家内部采用何种政治结构,依该国国内法具有国家机关地位者,以其资格职务从事的行为,依照国际法被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不论该机关是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机关,或行使的职务是对内或是对外,也不论其在国家结构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国家地方政治实体机关的行为,或经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的行为,在该机关职权或授权范围内,是该国的国家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国际法课件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ppt.Convertor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国家概述一、国家的概念、要素1、概念:国家(state)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2、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素(1)定居的居民;依法具有其国籍或国民资格的人,通常长期定居。
人口数量的多少、种族的异同不影响其法律地位。
太平洋岛国瑙鲁共和国,全国人口只有7200人。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面积的大小无妨国家的存在。
有的边界没有完全划定,甚至一定时期被侵占。
(1990科威特被伊拉克)(3)政府;政权采取何种形式则不会影响国家的存在,它是一个内政问题。
其有效性可能会暂时中断(流亡他国)。
(4)主权。
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
二、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1)单一国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中国是单一国,1/2的人生活在单一制国家。
(2)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有过身合国和政合国但已绝迹),分为:联邦。
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
最典型最主要。
前苏联、美国、印度、德国、瑞士都是联邦国家。
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武装力量,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对联邦成员国(州)和它的人民直接行使权力。
它本身构成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成员国(州)的国际地位取决于联邦宪法的规定。
邦联: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特定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国家联合。
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统一立法、军队、财政预算。
如俄罗斯与白俄罗斯成立俄白联盟-即邦联,于2001年生效。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员国是。
国家可按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32、附属国由于压力处于从属地位,只享受部分主权。
已不存在。
3、永久中立国(瑞士和奥地利)根据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光华寮案、湖广铁路债券等案例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二、国家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按国家构成形式可分为 单一国家和复合制国家(主要掌握联邦和邦联, 注意前者是国际法主体,后者是特定国家某方 面的联合。) (二)永久中立国:瑞士和奥地利 (三)梵蒂冈市国
(一)单一国(unitory state ) 单一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只有一个最高 的中央权力机关,该机关作为政府在国内外代 表国家,与其他国际人格者进行国际交往。 (二)复合国(composite state ) 复合国,又称为国家的联合(union of state )。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构成的 联合体,该联合体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根据其具 体情况而不同。在国家的发展历史上曾经出现 过四种复合国的形式,即: 身合国(personal union ) 政合国(real union ) 邦联(confederation) 联邦(fede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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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豁免权 (一)概念:见教材 国家主权豁免主要是司法豁免权,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 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内涵。包括: 1、一国不得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不得受理以外国 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除非经该国同意; 2、外国法院非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 强制执行措施。 (二)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方式自愿放弃 1、明示方式: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 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 2、默示方式: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 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如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 诉讼等。
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其领土以外从事严重侵害本国或其公民 重大利益的行为; 普遍管辖权针对的是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 灭绝种族、贩卖奴隶等危害国际安全、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特定 国际罪行。
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
(二)特征
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在某些情形下也 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 和个人等。
性质是不法行为。
(三)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一般国际关系中,国际不法行为时有 发生。凡违反条约义务或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都是国际不法行为,国家须为此承担法律上 的后果。
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4、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
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5、国家当局暂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国
家暂不存在或缺席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政治权力 要素,则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6、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 机关,若为行使支配国的国家权力而行事,则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国 的行为。 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8、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 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2. 对抗和自卫:对抗的对方必须是首先有对对抗国违背义务的 行为;对抗措施必要和适度,其结果要与对方造成的侵害成比 例。自卫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即使自卫行为本身违反了行 使自卫权的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但由于它是为了对抗另一国 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因此,其不法性应予以排除。 除自卫外,对抗不能使用武力。
(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从赔偿责任的主体来看,现行的制度一般有三类: 国家责任制度: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双重责任制度: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
偿责任。 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人企业,都由营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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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保权 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它包 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 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 二是指当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 体的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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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性管辖 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 国的国家或公民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这种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 罪行为。 如诽谤罪、杀人罪和纵火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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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豁免的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各机关。 国家元首、国家和政府的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 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 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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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 义务。 瑞士是1815年成为永久中立国的。 奥地利的永久中立国地位是在1955年确立的。 土库曼斯坦是1995年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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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永久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 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不同于战时中立国。 1、战时中立国是一国单方自愿行为的结果,而永久中 立国除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外,还必须得到有关国家 的承认和保障。 2、战时中立国的地位,可以通过单方发表中立声明, 或不发表声明而采取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的方式宣告, 而永久中立国的地位一般是通过国际条约来确立。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二)承认的效果 承认作为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 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律上 的承认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具体体现(见教材)
五、不承认原则 不承认原则是有关承认主体在承认问题上 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于 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 得予以承认。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 立。许多国家纷纷来电致函承认中华人民 共和国或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承认,实际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二)国家管辖权的类型和原则 1、属地管辖权 :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 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 行管辖的权利。 属地管辖权原则是行使国家管辖权的最古 老的、也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然而, 在国际实践中,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 国际法的限制。
2、属人管辖 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 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 管辖的权利。 以国籍作为标准:包括加害者国籍和被害 者国籍,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如船舶和航 空器。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概说 1、概念:存国家对于另一个国家或其政府存在这 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2、特征: 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 承认是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这一事实表 示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 面行为 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二、对国家的承认 1、概念:指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新国家存在 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 其为国家而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2、意义: 构成说:如果没有既存国家的承认,新国家就不 能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 格,也就不能构成国家。 宣告说:国家的成立和它所具有的国际法主体资 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承认仅 是对于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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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思考题一 • 1、国际豁免与管辖豁免的联系与区别 • 2、结合200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谈谈你对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解? 我国的立 场如何?
• (二)国家豁免的内容 • (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 国财产为标的的诉讼,即外国国家不能被诉讼, 除非经过后者同意。 • (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 种情况下,该法院可以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讼 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 (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 执行的约束,即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 和强制执行。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案例一、“湖广铁路债券案”
•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朝末年为了修建 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债券。 1979年11月,就在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不久,美国公 民杰克逊等9名湖广铁路债券持有人,向美国阿拉巴玛州 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 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金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 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国 发出传票,指名由当时的外交部长黄华收,并要求被告方 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将做出缺席判决。 中国政府外交部断然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但是在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拒绝后,美国地方法院关于湖广铁路 债券案的审理法庭竟然于1982年9月1日对该案做出了缺 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 038美元, 另付利息和诉讼费。后来,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 新审理了此案,做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 了原告的诉讼。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案例二、荷花号案
• 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 与土耳其策一艘名为“”波茨-库特号”船舶相撞,导致 土耳其船舶沉入海底,并使8人丧生。事故是由两艘船舶 的船长玩忽职守造成的。土耳其当局以杀人罪为由,逮捕 了法国船长戴门和土耳其船长哈森.贝,并根据土耳其刑 法分别对两名船长判刑。法国政府向土耳其政府提出抗议, 认为案件发生在公海上,应该由作为船旗国的法国来管辖 戴门的刑罚问题。1926年10月12日,两国达成协议将案 件提交国际常设法院来解决。 • 1、两国的争议问题为:土耳其对法国船长形式管辖权是 否具有国际法依据? • 2、如果有国际法依据,那么目前有哪些国际条约对此项 权利进行了限制?
• 4、国家承认的法律后果
• (1)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就奠定了 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因此,两国通常都会签订 各种条约,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 与合作。但事实上的承认不产生两国的政治关系、 也没有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建立。 • (2)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 力 • (3)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财产权、诉讼权和行 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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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继承
1、政府继承与国家的继承不同
• (1)发生继承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 更的事实所引起,而发生政府继承的原因则是政 府的更迭。 • (2)参加继承的主体。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 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 国际法主体内部的新旧政府之间。 • (3)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在范围内 有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 全部继承。
• (四)国家豁免的发展 • 从绝对豁免到相对豁免
20世纪尤其二战以后 19世纪逐渐成为国际习惯法 2005《联合国国家豁免及财产豁免公约》
商业交易、雇用合同、人生伤害和财产伤害、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 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 (五)豁免的主体 • 主体:国家(国家,但也包括其他非国家实体) 可以代表国家主张的机关有四类: • 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 •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 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 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 • • • • • •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 基本权利包括: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卫权(自卫权行使的四个限制条件)
• (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受到 武力攻击” • (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的 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 (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 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 (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 性和对称性原则
• (六) 管辖豁免的放弃 • 1、明示(国际协定、书面合同、声明或函 件) • 2、默示(主动提诉、介入诉讼、反诉) • 关于对主权豁免的放弃应注意:国家对于 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 放弃,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 3、在以下情况下,一国的行为不应解释为 同意另一国的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 (1)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法律 • (2)一国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 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或利益的目的而介 入诉讼或采取任何其他步骤 • (3)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 • (4)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
• (三)国家豁免与管辖豁免的区别 • 1、国家豁免与管辖豁免并不完全相同,管 辖豁免一词的范围更为宽泛,它包括国家 豁免、国家行为学说、国家代表的豁免即 外交豁免权及国际组织及其代表、官员和 被邀请者的豁免等。
• 2、国家行为学说: • (1)国家行为学说是关于一国国内法院无 权判断另一国在其领土内所采取的主权行 为的合法性的一种理论。根据该理论,国 家的专政府行为不可以受到另一个国家的 政府机构包括法院的裁决,而只能认定其 有效。
• 3、档案的继承 • (1)在部分继承场合,按档案所涉及的领土及内 容公平分配,或按双边土地协定划分 (2)在全部继承场合则完全继承 (3)对于新独立国家,按部分继承情况处理,但 不应有损两国人民在历史保护与文化发展方面的 权利 •
• 4、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地方化债 务) • (1)对非法债务不予继承 (恶债) (2)对于合法债务继承
• (4)国家解体时,即被继承国不复存在大 的情况下,位于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 应按照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如果无法按 照有关标准解决转属问题,只能将有关不 动产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继承国i应对 其他继承国给予补偿。 • (5)特殊规则 • 同上,兼顾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 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
• c.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侵害该国 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人身与财产)构成该国刑 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 ; 属地管辖权的限制,通过司法协助方式。 • 消极国籍原则:基于受害者国籍行使管辖 •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照 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 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追究的除外。
• (2)国家行为学说和国家豁免的区别 • A 国家行为学说主要是在英美法院判例的基础上 形成的,它不是一项国际法的规则,而国家豁免 则是一项国家习惯法规则。 • B 国家豁免旨在限制法院的管辖权,而国家行为 学说的作用更像法律选择规则,法院通过该理论 而服从或不审查外国在其领土内所做的有效行为。 • C 国家豁免只能由外国国家所采用,而国家行为 学说可以被私人诉讼者所援引。
• 2、财产继承 • 不动产 随领土转移 • 动产 实际生存原则
• (1)部分领土转移时,应按照被继承国与 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 • (2)国家合并时,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应转入继承国。 • (3)国家分离时,除非双方另订协议,位 于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不动产应转属继 承国,那些与所涉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 国的动产,也应转属继承国;其他的国家 财产应按照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
• • • •
三、政府承认 1、概念(社会革命、叛乱) 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区别:国际法律人格 2、条件:有效统治(法统主义、托巴主义、 威尔逊主义、艾斯特拉达主义(默示))
• 3、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 • 和国际承认基本相同 • 残余政府
第五节 国际法上继承
• • • • • 一、国际法上的继承概念 类别: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主体:国家、政府、国际组织 对象: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原因:领土变更、政府更迭、国际组织的 改组与解散
• • • • • •
二、国家承认 1、概念 2、国家承认的法律性质的作用 (1) 构成说 (2) 宣告说(普遍) 核心区别家承认的情形和条件 (1)情形:和并、分离、分立和独立 (2)条件: A承认的对象必须是一个国家实体,而不是 其他实体 • B 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 国际法的原则
第二节、国际法上承认
• • • • • • • 一、概念与方式 1、承认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政府、反叛团体等 单方行为 政治行为 一旦承认即转化为法律行为 承认不等于建交
• 2、承认的方式 • (1)明示方式:通过照会、函电、声明或通知被 承认者;通过条约宣告等 (2)默示方式:正式建立或维持外交关系、建立 领事关系并发给证书、与新国家或新政府订立有 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赞成票接纳该国成 为会员国或新政府具有代表本国的资格。 不构成默示承认的行为: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 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某种 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 4.承认的效果:分为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1)法律承认通过正式文书表达,直接导致两国 间产生全部的关系,是正式和不可撤消的。 (2)事实承认通过具体行为而非正式文书表达, 是非正式和可撤消的,只导致两国政治、军事、 外交以外的关系 事实上的承认不发生政治、军事、外交关系。事 实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 • 法律上的承认属于全面的承认。(永久、不可撤 销) •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以武力原则)
第一节 国家概说
• • • • • 一、国家的概念 永久的人口 确定领土 政府 主权(最主要特征和最本质属性,表现为 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