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某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多篇)
当前某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多篇)当前某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多篇)第一篇: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2020年,是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体制大变革、机制大创新、政策大调整的一年,征地拆迁涉及面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1、补偿标准不一在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某些项目在实施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了加快项目的进度,指挥部、建设单位、乡、村等开绿灯,私自增加补偿或奖励标准,虽然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少许的利益,却混乱了整个区域的标准,使得各个区域的征收标准不一,给其他项目的征拆工作带来阻碍。
2、补偿价格偏低随着城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价、房价均大幅度上涨,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差甚远。
在我所涉及的部分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处于湘潭市近郊,如涟水名苑项目就是在湘潭西大门繁华地段,多为门面和仓储,拆迁户的期望值比较高,而按照现在补偿政策标准,他们得到的补偿与实际收益相差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今年房价、物价等涨幅较大,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跟随物价水平一起调整,拆迁户普遍认为补偿价格较低,抵触情绪,致使拆迁工作难以开展。
3、保障措施不够配套保障措施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
在安置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安置是拆迁的前置条件,但是目前我们所实施的项目,安置普遍滞后,都是先拆除再安置,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拆迁多年无法住进安置房的情况,如湘大扩改建项目。
在就业保障方面:被征地拆迁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社会保障方面:我所目前的征收项目大多处于城乡交接处,经过以前的多次征收,一般情况都是人多地少,由于以前没有办理社保,一方面因征地数量少,人数多,提取的社保资金不足购买社保,要老百姓自己掏钱又不愿意,另一方面,如涟水项目新华组有农业组和非农组,非农组在90年代进行了征收,村民进行了农转非,此次征收农业组土地,办理村民社保时,非农组的想借机一起解决,故未达成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也日益突出。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原有房屋进行强制征收或协商拆迁,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问题和困扰。
本文将围绕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展开探讨,希望为这一难题寻找出路。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1. 拆迁补偿不公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着拆迁补偿不公平的问题。
一方面是因为地价与房屋价格相差悬殊,拆迁补偿难以满足原房屋价值,给当事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另一方面是因为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导致不同拆迁户之间的补偿不公平,引发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
2. 拆迁程序不规范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存在着拆迁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有的地方政府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不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甚至存在着违法征收和暴力拆迁的现象,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3. 拆迁安置不到位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拆迁安置不到位。
当房屋被拆迁后,缺乏合适的安置方案和完善的基础设施,导致被拆迁人员的生活条件恶化,甚至出现了拆迁户“安置不到位”的现象。
1. 完善补偿机制通过建立完善的拆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依法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合理。
2. 规范拆迁程序加强对拆迁程序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拆迁程序,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拆迁程序,充分尊重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进行拆迁程序,杜绝违法征收和暴力拆迁的现象。
3. 加强安置措施完善拆迁安置方案,加强对被拆迁户的安置保障,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
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拆迁安置制度,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生活需求,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和完善的基础设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4. 推动立法保障加快推动相关立法,完善城市房屋拆迁改革,充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明确拆迁补偿标准和程序规范,为城市房屋拆迁提供法律保障。
5. 增强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倡导公众参与,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公开透明。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随着温州生态园市政基础建设及三垟湿地保护工程的启动,需要大范围的房屋征收,牵涉到被征收房屋农民的利益是多方面的,牵涉的人数往往是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影响大,涉及面广,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稍有疏忽,就易引起上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现就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作以下几方面的阐述。
当前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按照土地性质不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一种是集体土地的征地与补偿。
二者的征收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补偿安置的标准也不一样。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不规范。
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
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如: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过申请就可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征收,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征收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
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
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随意性极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征收却没有补偿标准。
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一、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面临的困难1、征收补偿方式存在问题.按照新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有不少因“低估”而产生的矛盾。
有时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政府的安置政策做得不够到位,征收与补偿不合理,这些都会引起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矛盾。
关于安置和补偿等问题,被征收人的某些行为也会产生矛盾,例如:有的人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当作是难得的发财机会,于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不达到目的誓不罢休。
2、评估机制不健全。
由于征收与补偿矛盾的核心问题是补偿金额的多少,而评估是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补偿金额与评估直接相关。
因此,城市房屋价值评估已经成为当前征收与补偿矛盾的焦点。
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非市场化的评估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制定补偿标准,干预评估过程;2)未根据城市房价变化及时调整基准价格,造成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3)评估混乱无序,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缺乏有效的调查处理机制.3、征收与补偿工作需要进一步严格依法按程序操作。
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需要始终坚持“二公告、三征求意见、四公布”的“阳光拆迁”理念:即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争议房屋补偿决定;制定征收规划、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要征求公众意见;征收补偿方案、房屋产权登记确认情况、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费用审计情况要全面公布结果.防止个别被征收户为获得更多的补偿费,通过多种渠道得到特殊待遇。
要牢牢把握“依法按程序运作”工作基调,严格统一标准,禁止暗箱操作。
在整个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各项程序规范,充分尊重民意,实施阳光操作,让广大群众全过程参与其中,争取被征收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减少对抗与抵制。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是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用、征收、征用补偿、征收补偿等法律程序的过程。
在城市化进程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城市规划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种种原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强制征收、补偿不合理等,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强制征收”的情况。
对于一些房屋所有人,他们可能并不愿意将自己的房屋拆迁,但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却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强制征收,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导致社会不稳定,与民众发生矛盾。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的补偿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征收房屋时,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够公正合理,有些拆迁户得到的补偿远远低于市场价值,导致民众满腹怨言,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由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程序繁杂、征收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往往会导致一些官员贪污受贿,损害政府形象,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对于强制征收问题,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应该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并严格限制行政权力的过度使用,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应该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补偿制度,将市场价值作为补偿标准,避免因为政府官员或企事业单位的腐败行为导致的不公正补偿,确保拆迁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应该加强对于征收程序的监督,严格规范征收程序,规范政府官员的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对于征收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参与性,促进政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也关系到千千万万民众的利益。
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必须正视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必然过程,但在拆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给拆迁户带来困扰,也影响着城市发展的进程。
本文将重点阐述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第一,补偿问题。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户需要迁出原住房,相应的需要得到适当的补偿。
往往存在补偿方式不合理、补偿数额不公平等问题,导致拆迁户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二,交通问题。
拆迁导致了城市基础设施的破坏和交通堵塞,给城市的交通运行带来困难。
拆迁后新建的道路并不一定能满足城市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使得城市交通问题进一步恶化。
环境问题。
拆迁导致的废墟和建筑垃圾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直接导致了环境污染。
拆迁区域周围的环境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给周围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困扰。
第四,社会问题。
拆迁群众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往往导致社会不稳定。
部分拆迁户在迁出原住房后没有得到合适的安置,经济和生活状况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政府应制定更加合理和科学的拆迁补偿政策,确保拆迁户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
政府可以根据房屋的价值、面积和居住年限等因素来确定补偿数额,并提供各种形式的补偿方式,如货币补偿、安置补偿等,以满足不同拆迁户的需求。
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后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城市交通运行的顺畅。
政府可以在拆迁前进行综合规划,合理规划新的道路和交通枢纽,提前考虑城市的发展需求,以避免拆迁导致的交通问题。
政府应对拆迁后的废墟和建筑垃圾进行妥善处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拆迁管理和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拆迁工地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废墟和建筑垃圾得到规范处理,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政府应加大对拆迁户的关怀和帮助,确保他们的生活得到合理安置。
政府可以提供临时住房、就业机会和培训等帮助措施,鼓励和引导拆迁户参与城市发展建设,促进其经济和生活状况的改善。
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必须采取适当的对策来解决。
政府应加强监管和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确保拆迁户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促进城市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随着温州生态园市政基础建设及三垟湿地保护工程的启动,需要大范围的房屋征收,牵涉到被征收房屋农民的利益是多方面的,牵涉的人数往往是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影响大,涉及面广,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稍有疏忽,就易引起上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现就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作以下几方面的阐述。
当前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按照土地性质不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一种是集体土地的征地与补偿。
二者的征收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补偿安置的标准也不一样。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不规范。
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
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如: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过申请就可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征收,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征收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
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
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随意性极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征收却没有补偿标准。
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涉及到土地所有权、抵押、租赁等多个方面,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又更加复杂,因为涉及到政府、居民以及企业的利益相关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借鉴经验,制定出更科学、规范的操作方案,以便更好的服务于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
1、政府征收土地时信息不够透明。
政府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有时候会不够及时地发布具体的政策,导致居民和企业缺乏了解自己权益的机会。
2、征收程序不够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政府和征收人员可能会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从而影响企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3、赔偿问题不够公正。
在征收中,很多时候政府会对征收对象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并没有得到合理计算,从而导致居民和企业投诉。
二、对策
1、政府在征收土地时要更加透明。
政府应该在征收过程中及时公布自己的计划和政策,让居民和企业有机会了解到他们自己的权益,在政策制定后,政府也应该给出细节和实际操作的步骤和标准,这样有助于消除居民和企业的疑虑。
总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问题需要及时予以解决。
不仅要完善政策制定和宣布,同时需要制定更具体、更科学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以保障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加强对征收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以期达到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建设或者重大公共设施建设而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征收的行为。
而在征收过程中,补偿是不可避免的问题,补偿不合理或者不及时往往会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
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围绕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导致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差不齐,有的地方补偿标准偏低,难以满足被征收者的合理需求,有的地方则偏高,导致公共资源的滥用。
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容易引发被征收者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2. 补偿程序不透明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很多地方的补偿程序都存在不透明的问题。
在征收的具体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操作不够规范,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不够清晰,这容易导致被征收者对补偿程序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加剧社会矛盾。
3. 补偿方式单一目前很多地方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都相对单一,多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忽视了对被征收者的心理抚慰与情感回馈。
这样虽然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但对于被征收者的综合利益考量不够充分。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策研究1. 统一补偿标准建立统一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政府部门可以参考国际上的相关标准,以及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补偿标准不合理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同时也可以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2. 政策透明公开在房屋征收的程序中,相关政策应该透明公开、规范操作。
政府部门在进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该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让被征收者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保证被征收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相关程序的监督,确保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
3. 多元化补偿方式除了经济补偿之外,政府部门还应该考虑多元化的补偿方式,满足被征收者的多方面需求。
比如可以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安置住房、教育医疗等多种方式来进行综合补偿,从而更好地保障被征收者的综合利益。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指政府依法依规对国有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以满足城市建设、公共建设和国家利益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增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也日益频繁。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
征收程序不规范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有些地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程序操作不规范等情况,导致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征收补偿不合理也是一个常见问题。
有些征收对象因为信息不对等或者权益保障不到位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导致公平性受到质疑。
征收资金管理不透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些征收部门在资金使用和监管方面存在漏洞,缺乏公开透明度,容易引发贪污腐败等问题。
对于这些存在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建立健全的征收程序和审批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以及加强征收资金管理和公开透明度。
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2 问题意识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问题意识十分迫切。
征收程序不规范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很多地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严谨、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导致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征收补偿不合理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很多被征收者在面临房屋征收时,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权益受损,甚至引发纠纷。
征收资金管理不透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很多地方在征收资金管理上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情况,容易引发腐败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急需建立更加规范和透明的征收程序和审批机制,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加强征收资金监管和公开透明度,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正文2.1 存在问题一:征收程序不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存在违规操作或程序不清晰的情况,导致征收程序的规范性受到质疑,给被征收人造成困扰和不公平待遇。
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改善公共设施,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房屋进行收回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房屋征收与补偿却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补偿标准不合理、程序不透明、强制征收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权益,也影响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对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能够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的改善和完善。
1. 补偿标准不合理:在征收房屋时,政府对房屋的评估和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居民无法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有些居民在补偿之后无法购买到相同条件的住房,生活水平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2. 程序不透明: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有些政府部门的决策程序不够透明,居民往往难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有的征收程序甚至存在腐败现象,导致了居民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
3. 强制征收:在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城市建设,采取了强制征收的措施,居民无法拒绝征收,并且在补偿上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对策研究1. 完善补偿标准: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考虑到居民的实际需要,确保居民在房屋征收后能够购买到同等条件的住房,避免生活水平下降。
2. 加强程序公开透明:政府部门在征收房屋的程序中应当加强公开透明,公布征收文件和决策依据,确保居民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能够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
3. 尊重居民意见: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时,应当尊重居民的意见,建立民主的决策程序,征求居民的意见,并且充分听取居民的诉求,在征收和补偿的过程中建立公平公正的机制。
4. 加强监督和问责: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的监督,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于征收程序中存在的腐败现象,要严惩不贷,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 保障居民权益: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后,为居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协助措施,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和住房权益。
结语房屋征收与补偿是一个关系到城市建设和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对于存在的问题,政府和社会应当重视起来,并且采取相应的对策,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地执行,保障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对市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通常是为了进行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或者进行土地整治等目的。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征收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了困扰,因此需要通过合理的途径来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问题出发,探讨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
一、存在的问题1. 征收程序不透明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很多时候征收程序不够透明,政府部门在征收前不充分告知当事人有关征收的信息,造成当事人对征收程序的不了解和怀疑。
2. 征收补偿不公平征收补偿是征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但很多时候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当事人对补偿结果不满,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3. 拆迁安置不合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通常会对被征收房屋的居民进行安置,但很多时候安置方案不合理,不能满足被征收居民的实际需求,导致居民生活受到影响,造成社会不稳定。
4. 征收程序违法有时政府征收部门在进行征收工作时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不依法履行征收手续,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解决的途径1. 加强程序公开透明政府在进行征收工作时应加强程序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开征收相关法规、程序和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 合理制定征收补偿标准政府应根据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合理制定征收补偿标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严格依法征收政府在进行征收工作时应严格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收程序合法、公正。
三、结语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在推动城市建设和土地整治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诸多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加强征收工作的公开透明,合理制定征收补偿标准,优化拆迁安置方案,并严格依法征收。
只有通过规范的程序和合理的政策,才能有效解决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公正。
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地产市场的火热,房屋征收与补偿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一些问题和矛盾也随之产生,给房屋拆迁的居民和相关部门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研究,力求使房屋征收能够更加合理、公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一、存在的问题和隐患1. 征收标准不合理在实际征收中,往往存在着征收标准不合理的问题。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不合理,导致征收补偿款偏低的情况。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节省成本,或者与开发商的勾结,对房屋的评估进行人为操纵,导致被征收户往往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
2. 补偿方式单一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往往采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而忽略了被征收户的实际需求。
有的被征收户拆迁后在新居住址上的生计和就业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较大困扰。
3. 征收程序不透明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开发商缺乏透明度,往往在征收程序上不充分尊重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导致征收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和矛盾。
4. 补偿款管理不规范在征收补偿款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规范现象。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征收补偿款的专项管理不到位,导致一些被征收户的补偿款被挪用或滞留,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对策研究1. 完善征收标准针对房屋征收中征收标准不合理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建立合理的征收标准,健全房屋评估机制,严格要求评估人员的资质和行为规范,杜绝人为操纵评估。
加强对征收标准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征收补偿款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多元化补偿方式在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上,应充分考虑被征收户的实际需求,尝试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不仅可以给予一次性补偿,还可以针对被征收户的生活和就业问题进行全面考虑,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状态。
3. 加强征收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在征收程序的管理上,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程序公开与透明。
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也成为了一
个热点话题。
虽然征地拆迁有助于其后的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征地拆迁过程不透明、信息不公开。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政府部门没有完全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导致征收政策和过程的不透明,一些失地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产
生不必要的矛盾与纠纷。
二、征收补偿不足、合理性存疑。
在拆迁之后,很多被征收的住户或企业常常遇到补偿不足的问题,补
偿方式也不够合理,导致被拆迁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在征地
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处理,确保被征
收方能够享有应有的权益。
三、征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政府官员或拆迁公司通过假冒或者暴力等手
段迫使原住民或产权所有者接受赔偿,严重侵害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社会上的不公正现象。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也影
响了拆迁的进程。
针对以上问题,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拆迁政策,加强对征地
拆迁过程的规范和制度建设,从而更好地保护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征收方也应当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手段和相关部门沟通,尽可能地获得应有的权益。
只有加强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征地拆迁,才能保证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的平稳发展。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目前,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是一个必经之路。
而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土地征收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接下来,本文将会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探究。
1. 征收补偿不合理。
在土地征收中,经常会出现补偿不足的情况,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有许多工作程序都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导致法律手续不完善,并且也给被征收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3. 征收拖延时间长。
由于土地征收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导致征收周期过长,给被征收人带来极大的不便。
4. 征收任务分配不合理。
由于各地区的土地情况与经济压力的不同,导致征收工作任务分配不合理,无法达到征收任务的完成。
1. 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补偿方面,应该合理施行赔偿办法,尽量避免产生争议。
2. 加强征收程序规范性。
加强有关征收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并落实到各个层面。
严格执行程序规定,确保征收程序完整规范。
3. 提高征收的效率。
有关部门应该把握征收的步骤和方针,以确保征收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确保征收工作的时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4. 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和征收机构之间的合作,实现合理有效的任务分配。
根据不同地区的需要,制定出合理的任务分配方案,将征收工作分配到合适的地方,确保征收任务的完成。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工作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有责任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合理与有效性。
通过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项对策,才能让土地征收工作更加规范、合理、有效。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土地房屋征收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问题一、征收制度不完善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征收制度不够完善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目前,政府可能缺乏完善的征收管制和流程,相关法律和法规也没有得到全面执行。
这使得征收流程不够规范,缺乏规范的流程、规范的手续和标准的审批程序等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效率,容易引发各种纠纷。
对策: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法制经济,因此,征收制度需要经过完善,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确保它们执行到位。
政府需要为征收管制设定正确的引导政策和具体流程,需要加强对征收的监督和管理,增加人员资源,并制作相应的材料。
问题二、征收费用发生不合理增长在一些城市,土地房屋征收费用不断增加,成为房地产开发的一个难题。
有些开发商通过不合理手段,让征收费用上涨,这导致了征收费用增长不合理以及购房者无法承担价格的问题。
对策:政府应该制定具体措施来规范征收费用,促进征收费用恰当快速增长。
其次,政府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每一笔征收费用归口到财务部门,同时还需要加强监察机制,避免个人和单位的违规操作。
问题三、赔偿标准不够公正房屋征收可能带来收益,也可能给被征收人带来损失,遭受资产的损失,这一点不应被忽视。
在征收过程中,赔偿标准对于被征收人非常关键,如果没有公正合理的标准,会引发社会不稳定乃至民事纠纷。
对策:政府应该制定公正公平的赔偿标准,并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赔偿标准符合市场价值。
政策制定者应该对问题的潜在影响有清晰的认识,他们应该了解到关于所有受影响的人在位置和财产价值中的变化因素,包括房屋的构成、建筑面积、居住时间以及改变地区价值的其他因素。
问题四、被征收人保障不足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权益常常被忽视。
有时,被征收人在办理手续时没有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或是最终的赔偿款没有及时或合理地发放,给被征收人造成了困扰。
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
1. 信息不对称:往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与被征地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政府对被征地户的权益保护政策和相关法规不够透明,使得被征地户对自身权益难以有一个明确的认知。
2. 赔偿标准不合理:征地拆迁工作中,赔偿标准可能存在不合理问题。
政府对被征地户的赔偿款项可能不足以覆盖被征地户的实际损失,导致被征地户权益受损。
3. 拆迁补偿方式滞后:征地拆迁工作中,政府对被征地户的补偿方式可能滞后于实际情况。
征地拆迁带来的损失往往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损失,还有社会和心理上的损失,政府在对被征地户进行补偿时往往只考虑了物质损失,忽略了其他方面的补偿。
4. 强制征地问题:在一些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可能存在强制征地的情况。
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可能没有充分尊重被征地户的意愿和权益,导致被征地户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
5. 维权渠道不畅: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被征地户的维权途径可能不畅通。
被征地户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法律知识不足等问题,使得他们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6. 社会保障不完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户的社会保障问题可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政府在征地拆迁后往往没有完善
的社会保障措施,导致被征地户在重新安置后面临着生活保障的问题。
7. 拆迁补偿款管理不规范: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款的管理可能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政府在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和管理中可能存在不透明、不规范等情况,容易引发腐败问题。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在合理范围内对个人或单位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的工作。
在征收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下面就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问题分析1. 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征收工作中,很多单位对征收程序不够重视,缺乏专门人员负责征收工作,导致程序不规范,征收手续不完备,给后续工作和户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2. 征收补偿不合理。
在征收补偿方面,存在着补偿标准不明确、补偿比例过低、补偿方式不合理等问题。
很多户主因为补偿不合理,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宣传工作不到位。
在征收工作前的宣传工作上,存在着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导致户主对征收工作的了解不够,产生不必要的疑虑和抵触情绪。
4.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征收工作的执行中,很多参与征收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不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给征收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和困扰。
5. 征收过程中的问题处理不及时。
在征收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拆迁补偿争议、异议登记、纠纷调解等,但是相关部门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不及时,给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困扰。
二、对策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措施:1. 加强征收程序的规范化。
各相关单位需重视征收工作,建立健全征收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征收工作,并规范征收手续,确保手续的完备和合规。
2. 完善征收补偿政策。
相关部门应当明确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比例,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并倡导采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满足不同需求和利益方的权益。
3. 强化征收前的宣传工作。
相关部门需及时向户主发布征收通知,解释征收目的和政策,回答户主疑虑,消除户主的抵触情绪,提高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征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使其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指政府在土地或房屋被需要征用的时候,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土地或房屋进行征收的工作。
这项工作对于城市发展、国家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解决。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征收政策不清晰。
征收政策的不清晰会给征收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或房屋征收,政府在审核、确定补偿标准和程序等方面的政策有时候会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征收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对策之一是制定明确的征收政策,明确征收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征收工作更加顺利和规范。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补偿标准不合理。
补偿标准是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合理补偿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导致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策之一是建立统一的补偿标准,根据地区、用途、面积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土地利益分配不公。
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政府往往掌握着主导权,导致土地利益分配不公平的情况较为普遍。
对策之一是建立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土地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
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打击腐败现象,杜绝不正当利益的获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四是信息公开不透明。
在征收工作中,政府需要与被征收人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但是由于信息公开不透明,导致被征收人对征收工作的了解不足,难以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对策之一是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收政策、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增加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解决。
需要制定明确的征收政策,建立统一的补偿标准,确保土地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只有这样,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才能更加科学、公正地进行,为城市发展和国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房屋拆迁成为了一个长久存在的问题。
房屋拆迁涉及到许多利益关系,涉及到政府、开发商、业主等多方利益。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各方的共同努力。
下面将从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1.权益保障问题在房屋拆迁中,业主和租户的权益保障一直是一个难解决的问题。
由于房屋拆迁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周边环境、过渡安置等多个方面的权益问题,容易导致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2.拆迁补偿不公问题在房屋拆迁中,由于地段、房屋面积、装修情况等因素的不同,往往会导致拆迁补偿不公的情况出现。
有些业主和租户因为补偿标准低、临时安置条件差等原因,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拆迁程序不规范问题部分地方在进行房屋拆迁时,拆迁程序不够规范,存在行政程序上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这容易造成一些拆迁户对拆迁决定的合法性产生质疑,进而引发法律诉讼,影响拆迁工作的推进。
4.社会稳定问题房屋拆迁所涉及的社会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时,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稳定问题。
比如有的拆迁户不满意拆迁补偿,通过组织维权活动等方式来表达诉求,甚至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事件。
1.健全法律法规,保障权益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条件等方面,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和社会保障标准来制定,确保拆迁户的利益不受损害。
2.完善拆迁程序,规范拆迁工作政府部门在进行拆迁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避免程序上的不规范。
在拆迁过程中要做好舆论引导和社会稳定维护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3.加强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政府部门在进行房屋拆迁时,要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拆迁工作的公开透明度。
可以通过公开拆迁方案、补偿标准、安置条件等信息,使拆迁户和社会公众都能够了解拆迁工作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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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房屋征收条例的颁布,是房屋拆迁制度的重大变革,但由于条例本身只有三十五个条文,无法对复杂的征收工作作出面面俱到的规定,而房屋征收直接涉及到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在一些程序和实体问题上,必须有操作性,缺乏操作性将会给征收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本文试图从商业拆迁的法律空白、房屋征收中的房屋评估、产权不明房屋的征收等几个方面论证房屋征收条例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拆迁征收商业拆迁评估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征收条例)的制定背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但在《物权法》颁布时我们国家拆迁领域适用的是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拆迁条例),该条例的性质属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
物权法施行后,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状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建议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将上述内容作为第六条写入了房地产管理法。
至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工作正式启动。
2010年1月29日、2010年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7年12月14日、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度进行审议,历时三年多,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实施。
完成了从拆迁到征收的转变。
二、从拆迁到征收的变迁从拆迁条例到征收条例,固然有上位法关于拆迁法或征收法立法权限的要求,更有制度层面的原因。
从字面看,拆迁与征收都是动词,无论是拆迁还是征收,对象都是公民个人的房屋,但拆迁的对象是房屋本身,是物理意义的房屋,拆是拆除,迁是搬迁,拆迁解决的问题就是将房屋所有权人从房屋内迁出,进而拆除其房屋。
而征收的对象虽然也是房屋,但其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征收解决的是将公民个人的房屋所有权变更为国家所有。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拆迁更注重的是如何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而征收解决的是国家如何取得公民个人的房屋所有权。
有学者认为根据拆迁条例第7条规定的拆迁人申领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可以看出,拆迁人在申领拆迁证可证之时就已经取得了被拆迁地块的土地使用权①,而实际上此时被拆迁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仍属被拆迁人所有,拆迁条例在这个问题上陷入了矛盾的境地,拆迁人在没有取得公民个人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何以能够拆除公民个人的房屋,并进而将拆迁矛盾拆迁暴力的产生原因归结于此,认为拆迁本身即隐含有强权或暴力;而征收是先取得公民个人的房屋所有权,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公民个人的房屋已经变为国家所有,国家选择怎样的方式和时机去拆除属于国家所有的房屋,自然不会引发暴力和冲突。
据此认为,征收比拆迁更理性。
我们不能说这样的观点毫无道理,但同时,我们认为,拆迁管理条例的内容并非拆迁二字所能涵盖,征收条例也并非征收二字所能涵盖,仅从拆迁和征收两个文字的角度,对两个条例所带来的制度变迁加以分析显然是不全面的,这也正是有学者认为的拆迁条例不是拆迁悲剧的根源理由之所在②。
拆迁条例并非不涉及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或者说物权的置换问题,因为拆迁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可以理解为对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的收购,而产权调换则是对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的实物置换。
只不过是在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之前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文件与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并存的情况下,存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同一物的所有权冲突的制度误区。
征收条例从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开始着手,则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无论两部条例的精神内涵有多大的变化,但无须置疑是的,从拆迁到征收,体现的是立法用语的更趋严谨性,彰显的是公权力对私权的尊重,这也正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的宪法精神的体现③。
三、征收条例存在的问题1、没有解决非因公共利益的拆迁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证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征收条例颁布以后,我国还有没有非因公共利益的拆迁问题,如果说条例颁布以后,我国即没有非因公共利益的拆迁问题,则此问题自无讨论的必要。
2001年的拆迁条例并不以公共利益为拆迁的前提条件,即无论是公共利益还是非公共利益(或商业利益)都可以拆迁,征收条例颁布以后,拆迁条例即废止,而征收条例只解决公共利益拆迁问题。
如果将公益拆迁理解成是公权力对私权的干预或强制,那么非因公共利益的拆迁或者说商业拆迁,则是私权主体对所有权的处分。
例如,某开发商为了开发出来的楼盘能有更好的卖点,欲将靠近其楼盘的另一单位的一幢两层宿舍楼拆除,并进而与其协商解决拆迁事宜,在现行制度下,我们找不到这种操作模式的法律障碍,这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但因房屋涉及到的是公共安全,法律又不能不对其进行限制和干预,在征收条例实施后,这一块的法律适用将会是空白的。
在征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曾有这方面的规定④,但最终被删除。
2、拆迁实施单位的非盈利性在现实中如何实现。
征收条例要求拆迁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这个制度规定将拆迁公司排除在拆迁之外,谁可以取代拆迁公司成为拆迁实施单位呢?在我国现行的法人结构当中,不以盈利为目的主体,不外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不包括部分比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而拆迁工作的完成主要依靠是的大量的劳务,这些劳务不可能由主管征收工作的政府机关来完成,如果以征收主管部分下设拆迁实施单位的模式来操作,又面临着下设单位的性质问题,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问题、以及劳动用工的问题,这个问题本身就会带来一连串的复杂制度设计。
在这些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征收工作如何开展,是征收条例颁布以后面临的一个问题。
3、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和评估问题。
原条例关于被征迁房屋的价值确定问题规定在第24条,即“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新条例则在第19条作出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新老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的原则是一致的,即市场原则,新条例对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作出了界定,即必须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价值。
问题的关键是,在老条例施行过程中,对房屋价值的评估产生争议很大,诸多的拆迁典型事件,大多也是由于对房屋价值的评估不公引起的,被拆迁人认为拆迁人或拆迁主管部门操控了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导致了评估结果对被拆迁人不公。
新条例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只不过是在条例的第20条第2款增加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该条规定实际上是缺乏操作性的约束性规定。
在当前,大多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虽然已经与房管部门脱钩,其性质为社会中介机构,但由于其仍归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评估人员的资质的颁发、年检事宜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评估机构想要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做到绝对的中立还是很难的,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征收过程中,关于房屋价值的确定仍然是征收双方争议的焦点。
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选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该条规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应在什么时候开展没有明确,是否可以理解为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即可开展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评估机构是否仅一定,是否有地域限制,如果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一个征收地块的评估工作,则可能会由于缺乏横向比较而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公,对于被征收人数较多的地块,还可能会由于评估机构人员不足、工作量大导致评估工作的迟延影响征收工作的整体进度。
另外,条例对有权制定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办法的授权不明,是省一级的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亦或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对产权不明的房屋征收程序存在瑕疵。
条例第26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该条是对产权不明的房屋的征收作出的规定,但我认为,该条规定存在诸多瑕疵。
产权不明在实践中有多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积极的产权不明,即数人均主张房屋产权的,或者称为产权有争议的,另一种是没有人对被征收房屋主张产权的,暂且将其称为消极的产权不明。
这两种产权不明在征收程序中的处理应该是不一样的。
对于积极的产权不明,应当由主张产权的人(非调查结果公布的产权人)在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15条的规定公布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由人民法院最终确定房屋的权属。
争议人在调查结果公布之后,征收决定作出之前,不提起诉讼的,则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产权人。
争议人提起诉讼的,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判决生效的,应由判决确定的权利人与征收部门进行协商订立征收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以判决确定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如果产权争议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经起诉但尚未判决或判决尚未生效的,则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无产权人的模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待产权人确定后,由产权人享有和受领补偿决定中的权利,包括补偿的受领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这种情形下,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的行使期限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计算,而不应当以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为准。
对于消极的产权不明,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公告中确定权利人的受领期限,公告确定的受领期限届满无人受领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补偿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办理提存公证,并将提存通知书公告,公告期满后,在提存公证规定的受领期限内仍无人受领的,补偿款应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