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大专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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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函授站点江西省水利水电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保障函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函授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函授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弘扬“博学、笃行、厚德、重法”的校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函授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和函授站的管理制度,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函授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函授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及学校、函授站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 对学校、函授站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及函授站管理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函授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遵守学校和函授站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函授新生,应于规定期限到成教科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凭所在单位(街道、乡镇)或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个月仍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函授新生入学后,由函授站协助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凡取得学籍的函授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所修课程和成绩无效。

第二节考勤

第十一条教学计划规定的面授课、辅导课以及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函授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函授站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不参加规定课程的面授、辅导者,均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函授生,应给以批评教育,旷课时数累计一学期达集体教学活动三分之一以上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函授生因病请假应有县以上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校领导批准。

函授生因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凭所在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校领导批准。

请假期满,函授生应及时向班主任、函授站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函授生本人。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函授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登记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学校,一份由函授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考核,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查课程的考核,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等方式进行,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提出方案,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考试、考查课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函授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函授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重修、重考,每门不及格课程重考次数不超过三次,重考成绩按实际考试分数记分,但应注明“重考”字样。

第十六条函授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

(一)函授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应由本人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因事应有单位证明)于考前向函授站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函授站签注意见,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时间与重考时间相同。原则上函授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请假证明均无效。

(二)凡旷考的函授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待本人作出认真的检查后,由函授站提出意见,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可重考或重修。

(三)函授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重考,并按照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相关程序,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函授生,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考机会。

本科函授生作弊的,毕业时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节退学

第十七条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期间经重考后累计有六门课程(含六门)不及格者;

(二)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规定学制三年时未完成学业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属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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