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大专班管理规定
函授学校考勤管理制度
函授学校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函授学校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障教职工权益,加强学校管理工作,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旨在明确教职工的工作时间、考勤管理、请假、休假以及迟到、旷工等方面的规定,促使全体教职工遵守纪律,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函授学校全体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包括全职、兼职、实习教职工。
三、工作时间1. 教学工作时间:根据函授学校的教学安排,教职工需按照课程表和教学计划进行工作。
2. 行政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六、周日休息。
3. 特殊工作时间: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教职工需按照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具体安排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通知。
4. 假期工作时间:国家法定假期和学校安排的假期,教职工按照学校放假通知执行。
5. 加班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教职工需加班的,按照学校加班管理规定执行。
6. 教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教职工每日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到,签到方式由学校统一规定,可以是电子签到、纸质签到或其他方式。
签到旨在确认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到岗,作为出勤记录的重要依据。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次数:教职工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签到时间:上午上班签到时间:8:30-9:00;下午上班签到时间:14:00-14:30。
(3)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签到,需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并说明原因。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教职工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外出返回后及时补签。
因公外出未签到,需提供外出公干的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后,可视为正常出勤。
4、忘记签到处理教职工因忘记签到,需在当天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供合理的证据(如同事证明、工作记录等),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后,可予以补签。
大专班级管理制度(2篇)
大专班级管理制度是大专院校对班级进行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大专班级管理制度内容:1. 班级组织建立:每个班级应当设立班委会,由班长、副班长、团支书等组成。
班委会成员由班级全体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一年。
2. 班级会议:班级会议是班级最高决策机构,一般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班级会议由班长召集,会议议题包括学习、生活、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
3. 学习管理:班级应当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目标和方法,并进行监督和考核。
班级应当设立学习小组或学习班,进行学习交流和互助。
4. 生活管理:班级应当制定生活制度,包括宿舍管理、作息时间、卫生清洁等规定。
班级应当组织生活活动,增进同学之间的交流和团结。
5.纪律管理:班级应当遵守学校的纪律要求,并制定班级纪律规定。
班级纪律规定包括考勤、课堂纪律、实习纪律等内容,违反纪律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6. 爱岗敬业:班级应当培养同学们爱岗敬业的意识,提倡积极参与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
班委会成员应当起到榜样作用,带头参与各项活动。
7. 学风建设:班级应当倡导积极向上的学风,提倡互相学习和帮助。
班委会成员应当组织学习讨论、知识竞赛等活动,鼓励同学们互相学习和提高。
8. 沟通交流:班级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机制,班委会成员应当及时与班级同学沟通,了解同学的需求和问题,并及时对外反映和解决。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大专班级管理制度内容,具体的管理制度还需要根据不同学校和班级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大专班级管理制度(二)第一章绪论一、背景介绍大专是高等教育中的一种学历层次,是大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之间的一座桥梁。
大专学生在校期间需要通过系统学习和实践来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班级作为大专学生最紧密的集体,承担着培养学生良好品质和行为习惯的重要任务。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大专班级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班级整体素质和学生的综合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章的主要目的是介绍大专班级管理的背景和意义,为后续章节的具体内容提供理论基础和研究依据。
函授站教学管理规制度.doc
函授站教学管理规制度精选资料函授站函授生教学活动暂行规定函授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函授学习主要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学为主并辅以必要的面授和辅导函授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具有刻苦学习的精神努力钻研持之以恒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有计划的学习保证学习任务的完成。
函授站函授教学活动各门课程的主要教学环节是:自学(预习)面授(包括辅导答疑)复习、作业考试。
函授教育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自学活动自学活动是函授学习的主要环节包括面授前的自学、预习及面授后的复习、作业。
函授生必须了解函授教学的组织过程及函授学习的特点熟悉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函授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函授生要按自己的具体情况定出自学计划自觉地加以执行。
函授生在自学时应有计划、系统地阅读、钻研教材掌握基本内容宜按章、节作好自学笔记完成作业。
函授生在自学过程中应学会独立思考、发现和提出问题经过认真钻研和就地请教仍未解决时可以请函授站和学校有关教师予以解决。
函授生制定自学计划要保证每周学时以上的学习时间。
二、面授面授是函授教学中的重要环节通过面授教学启发和引导学生进一步深入钻研教材解决学生在平时出现的疑难问题帮助学生掌握教材的重点和难点。
集中面授时学校选派或聘请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主讲一般每天讲课学时面授讲课总学时一般占在校生同类型、同专业总学时的以上。
学生在参加面授前应按规定要求完成自学预习任务以保证面授效果。
函授生必须按时参加面授面授学习期间的考勤占总评成绩的。
函授生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时须由本人写出申请出据相关证明报函授站批准。
对于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允许参加考试按线性方式扣除考勤分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函授站根据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函授教学质量。
三、实验凡是教学计划中规定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须进行实验。
实验一般安排在面授期间进行各函授站要认真创造实验条件按每门课程规定的实验次数和实验学时精心组织保证学生完成实验。
四、作业作业是督促和检查学生完成自学计划、提高自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考查学生平时成绩的必要形式。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教学工作暂行规程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教学工作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职责与任务,实现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提高函授(业余)教学质量,根据《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XX省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函授(业余)教育是学院的基本任务之一。
学院师资队伍、教学及生活设施、函授(业余)教育经费都应保证函授(业余)教育需要。
第三条教学是函授(业余)教育经常性的中心工作。
无特别重大原因,未经批准,教学时间不可占用。
第四条质量是函授(业余)教学工作的中心。
函授(业余)教学及其管理的一切活动,都应围绕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这一目的来进行。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函授(业余)教育管理,各教学单位应积极承担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教学计划第六条教学计划是指导函授(业余)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要求,结合函授(业余)学生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第七条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要坚持为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根据函授(业余)教育规律和特点,坚持按需施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保证基础课,突出主干课,加强实践环节,注重能力培养,以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应做好新增专业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制订教学计划。
第九条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和教学计划的权威性。
教学计划经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如确需调整,应提前填写教学计划变更审批表报继续教育学院,经学院同意后,方可施行。
第三章教学大纲第十条教学大纲是依据教学计划,以纲要形式编制的某一学科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实施教学的基本依据。
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应有规范的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函授(业余)课程教学大纲,应依据教学计划,突出成人教育特点。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XX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学历继续教育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件,按我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前置学历是否真实、有效。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治疗费用自理。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医院诊断仍不能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在读学生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学费后,方能注册取得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即书面说明并附证明(所在地政府证明、病假附医院证明)办理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专班级规章制度(4篇)
大专班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出勤规定: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不得迟到早退。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迟到次数达到规定上限的学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行为规范:学生在校内要尊重教师和同学,不得有侮辱、歧视、欺负等不文明行为。
禁止在教室内吃东西、喧哗、打闹等干扰学习的行为。
3. 教室卫生:学生应保持教室的卫生,不得乱丢废纸、烟蒂等垃圾。
自觉参与到卫生清扫中,保持教室环境整洁。
4. 课业要求: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与课堂学习,不得抄袭、作弊,并能够遵守学院、系部对课程安排的要求。
5. 惩戒措施: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批评教育、严重情况下进行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措施。
6. 奖励措施:对于积极参与班级活动、勤奋学习、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以给予表扬、奖励,并在班级加分制度中进行表彰。
7. 班级活动:班级要定期开展集体活动,如班会、团建、文体比赛等,增强班级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
以上仅为一些常见的大专班级规章制度,具体的规定还需要根据学校和班级实际情况确定。
大专班级规章制度(2)班级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关于大专班级规章制度的____字详细介绍。
一、纪律教育1.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班级规定,严格遵守学校的纪律,维护良好的校风、班风。
2. 学生应珍惜学校给予的学习机会,做到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3.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抄袭,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
4. 学生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不打闹、不骚扰他人,互相尊重和关心同学。
二、学习管理1.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要求,认真学习、勤奋预习、积极参与课堂活动。
2. 学生应完成学校布置的作业,按时提交,并对自己的作业进行认真复习和总结。
3. 学生应密切关注学校通知和班级公告,及时了解学校的各种信息和班级相关事宜。
4. 学生应配合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参加各种形式的考试和评价活动。
函授教育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函授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函授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函授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函授教育。
第三条函授教育是指通过函授教育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资源,对在职人员进行非全日制教育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函授教育应当坚持教育公平、质量为本、服务社会、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函授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函授教育的监督管理,确保函授教育质量。
第二章函授教育机构第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函授教育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有明确的教育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三)有稳定的教师队伍,具备相应教育教学能力;(四)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层次开展函授教育。
第八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第九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的建设,为函授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培养目标,开设相应的课程,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
第十三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线上教学、线下辅导、实践锻炼等,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受教育者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考核制度,确保考试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教学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的学籍进行严格管理。
函授大学 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条例
函授大学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条例函授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实施函授教学的每一环节,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院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点)精神,结合我院函授教学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第一条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等。
第二条函授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主讲教师是指承担成人教育、面授、指导(实习)、考核命题、评卷和批改作业、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任务的教师。
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
辅导教师是指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
辅导教师可以由二级学院的教师担任,也可以由二级学院在函授点选聘。
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主讲教师可承担辅导教师的任务,但辅导教师一般不承担主讲教师的任务。
第三条在函授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函授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及教师的主导作用。
二、教学准备第四条学院应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备的管理服务系统,应按照学院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函授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第五条筹备函授专业时,要按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函授教材和编写自学指导书、教学辅导资料,聘任合格的教师。
第六条教师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根据函授教学及函授生的特点进行备课,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第七条开学前应将教科书、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等发至函授生手中。
第八条函授生参加面授、实验、考核、集中答疑辅导。
课程设计、毕业论文之前,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场所和设备条件,加强组织管理和函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以保证各项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三、面授第九条面授是主讲教师指导函授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程教学活动。
函授教学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函授教学点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函授教学点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函授教学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确保函授教学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 保障函授教学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确保教学秩序正常。
3. 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函授教学环境。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1)函授教学点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邀请专业人士进行安全知识讲座,普及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知识。
2. 安全检查(1)函授教学点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对教学区、宿舍、食堂等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用电安全、食品安全等符合要求。
3. 安全设施(1)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2)安装监控设备,加强校园监控,确保校园安全。
4. 交通安全(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交通安全意识。
(2)加强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出行安全。
5. 食品安全(1)加强食堂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定期对食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应急处置(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
(2)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急处置能力。
四、责任与奖惩1. 函授教学点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2. 各部门、各岗位要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3.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函授教学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函授教育机构必须依法办学,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师生权益,健全组织管理,促进函授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函授教育机构应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实行科学民主管理。
第三条函授教育机构应依法合理确定学费标准,不得乱收费,确保教育公平和质量。
学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师资队伍的培训与管理,保障教师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二章学生招生第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招生,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不得有假招生、变相招生等行为。
第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招生宣传工作,向社会公开宣传办学方向、学科设置、教学方法、办学条件等信息,确保学生了解真实情况。
第八条函授教育机构招生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学生,保障学生择优录取。
第九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学生学籍与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习管理。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教育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健全教学督导制度,确保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引进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技术,推进信息化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学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成绩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学生成绩,确保学生的学业成绩真实可信。
第四章师资队伍管理第十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保障教师的权益,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十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函授大专管理制度
函授大专管理制度您好!在这里我想向您推荐函授大专管理制度,以期提高函授大专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学习的便利和效率。
函授大专是一种非常灵活的教育形式,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管理制度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保障函授大专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
一、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函授大专管理制度应建立起清晰规范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员职责和权限。
首先需要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管理函授大专事务的机构,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函授大专相关活动。
在此基础上,设立教学管理部门、学生服务部门、宣传推广部门等,分工明确,协同配合,保证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体系,加强对学生的态度、学习情况和学习进度等方面的跟踪和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二、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函授大专的教学管理制度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设计,既要保障教学质量,又要优化学习体验。
首先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确保课程内容和教学进度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其次,应制定合理的教学评估标准和评价机制,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为教学改进提供依据。
另外,还需要建立在线教学平台,提供学习资源和交流平台,方便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
三、建立健全的学生服务制度学生服务是函授大专管理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建立健全的学生服务制度,能够提高学生满意度,增强学生对学校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学生服务包括招生咨询、学籍管理、教学辅导、学业指导、心理辅导等方面。
应当设立专门的学生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解决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跟踪学生信息和学习情况,为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建立规范的宣传推广机制函授大专教育的宣传推广是提高学校知名度和吸引学生的重要途径。
应建立规范的宣传推广机制,制定宣传计划和推广策略,利用各种渠道和媒体向社会各界介绍学校情况和教育特色。
同时,要重视口碑传播,加强与社会单位和企业的合作,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和招生活动,吸引更多学生报考函授大专。
函授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函授站管理,规定函授站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保证函授教育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函授站是我校开展函授教育的基地,是教学、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机构,是学员接受教育、训练和考试的场所。
第三条函授站的管理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函授站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各项管理工作的水平。
第五条函授站应当定期对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函授站的管理制度必须向学员公布,并接受学员监督。
第七条函授站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八条凡违反函授站管理制度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九条函授站的组织机构包括站长、副站长和各职能部门。
第十条函授站站长对函授站的一切工作负全面责任,行使以下职责:(一)制定和执行重要事项的决策;(二)审批函授站的一些内部文件,如各项会议的召集通知、会议纪要、工作分工等;(三)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工作人员,协调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四)落实教育部和学校颁发的各项工作文件。
第十一条函授站副站长协助站长分管具体工作,行使以下职责:(一)领导站内部门工作,指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处理具体事务;(二)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函授站的职能部门分为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管理科、教学科、宣传科、后勤保障科。
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函授站现场管理、行政管理、档案管理、印信管理和会计工作;2.负责函授站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教务科:1.负责班级编排、授课老师及考核老师的安排;2.指导函授站各教学科的招生工作,做好招生户的办理工作;3.负责办理学习、授课材料、证明等相关学习事务。
(三)学生管理科:1.制定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和资料管理制度;2.负责学员档案和学员学习情况的管理和统计;3.负责学员入学和毕业手续办理。
函授大专-机构设置
一、招生管理:1、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招生管理,编制招生简章,组织招生宣传、咨询、报名、考试录取、通知书发放,完成年度招生工作的评估和总结。
2、职责分工:招生办主要负责,继续教育部协调配合。
3、人员设置:招生办安排函授招生专责人员,招生规模小于2000人需至少配备一名专责人员;招生规模大于2000人,按每2000人对应一名专责人员的标准配备。
继续教育部安排人员配合招生办开展工作。
二、教学管理:1、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与修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务工作计划,安排落实教学任务,组织协调教学过程,组织考试试卷,安排考试、监考、评卷、补考、重修等,登统学生成绩,编写教学工作总结。
2、职责分工:教务处、各函授专业所属系部主要负责、继续教育部协调配合。
3、人员设置:教务处安排函授教学管理专责人员,招生规模小于2000人需至少配备一名专责人员;招生规模大于2000人,按每2000人对应一名专责人员的标准配备。
各函授专业所属系部安排专责人员负责函授专业的教学管理工作。
继续教育部安排人员配合教务处、各系部开展工作。
三、学籍管理:1、主要职责:负责学生的报到注册有关工作,学籍档案的管理(成绩、奖励和惩罚情况等)、办理学生退学、休学、复学、转专业等有关手续,审核毕业资格、颁发毕业(结业)证书等工作。
2、职责分工:继续教育部全面负责3、人员设置:由继续教育部安排一名专责人员全面负责。
四、档案管理:1、主要职责:负责函授教育相关的上级文件、学院文件、学生档案等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等工作;兼顾函授大专教材管理工作,包括教材的采购和发放、教材建设等。
2、职责分工:继续教育部全面负责。
3、人员设置:由继续教育部安排一名专责人员全面负责。
五、函授站管理:1、主要职责:负责函授站的选点、报批等建设工作,制定并执行函授站的管理制度,督促函授站的自身建设,监督函授站的教学、毕业管理工作,对函授站进行评估等。
2、职责分工:继续教育部全面负责。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暂行规定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函授教育教学过程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函授教育,是指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各种层次的函授高等学历教育。
第三条函授教学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教学准备、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考核、社会(毕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的实施,教学检查等。
第四条学校对函授教育教学质量负全责,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按学校要求完成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在函授教学过程管理中,要注意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
第二章教学准备第五条我校函授教育各专业按规定制定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的制定,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成人教育教学规律,紧密结合当代科技发展的新动向,坚持宽口径、厚基础、重实践、少而精的原则。
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学制、学时安排、课程设置和主要教学环节等。
第六条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的制定,要针对成人教育特点,做到科学性、思想性与实践性的统一,使学生所学的知识,既达到同层次同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又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吸收消化。
教学大钢一般包括教学目的要求、内容范围、教学(自学)进度、各章节的教学重点及教学方法等。
第七条选编体现成人教育特点的教材。
健全函授教育的教材体系,包括教学大纲、教科书、自学指导书、学习参考资料、习题集等配套的系列教材。
教材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发到学生手中。
第八条学校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聘专、兼职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承担面授、指导实习、命题、阅卷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院责成教学部门按学期编制函授《教学日程安排表》,具体规定每学期开设的课程、面授时间、主讲教师、考试安排等。
函授班级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班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函授班级管理,加强班级纪律,促进学员学习,树立良好的班级风气,特制定函授班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函授班级是指以自学为主,自律为中心,通过教师辅导、学员互助的方式,进行学习和交流的班级。
第三条函授班级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学习课程内容,不得从事有悖法律和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函授班级管理的宗旨是培养学员自觉遵守纪律,互相尊重,共同进步,打造和谐的学习氛围。
第五条函授班级下设班主任、学习委员等职务,分工明确,各司其责。
第六条学员经报名入读函授班级,即视为认同本管理规章制度,必须遵守并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函授班级设班主任一名,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和教学协调工作。
第八条班主任的职责包括:1、制定班级管理计划和方案,组织落实;2、协助教师管理学员学习;3、做好学员资料管理和情况反馈;4、协调学员之间的矛盾纠纷;5、其他由学校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函授班级设学习委员若干名,负责班级学习氛围的维护和学习效果的提升。
第十条学习委员的职责包括:1、组织班级学习讨论、交流活动;2、协助班主任及教师做好学员学习情况的监督;3、协助管理班级学员秩序;4、协调班级内部矛盾纠纷。
第三章学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学员有权利主动学习,获得优质的教学资源和服务。
第十二条学员有义务:1、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尊重班级管理制度;2、积极参加班级学习活动,保持学习积极性;3、自觉按时完成学习任务,不拖延、不作弊;4、互相尊重,遵纪守法,不损害班级利益。
第十三条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班主任或学习委员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学员若有不遵守纪律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劝退等。
第四章班级活动和管理第十五条函授班级应每周组织一次学习讨论或交流活动,由学习委员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班级活动的内容应以学习为主,包括讨论学习心得、交流学习方法等。
第十七条学员应积极主动参加班级活动,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互相学习和交流。
函授学校考勤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函授学生的考勤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函授学生。
第三条考勤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促进学生的自律意识,保障学生权益。
二、考勤范围与时间第四条考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课堂教学;2. 实践教学;3. 课外活动;4. 线上课程学习。
第五条考勤时间按照学校规定的学期、学年和周计划执行。
三、考勤方式第六条考勤采用电子考勤系统进行,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签退等操作。
第七条考勤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1. 线上签到、签退;2. 线上请假;3. 线上考勤记录查询;4. 考勤数据统计分析。
四、考勤规定第八条学生应按照课程安排准时参加教学活动,不得无故缺勤。
第九条学生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应提前向班主任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请假手续:1. 学生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2. 学生因事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迟到、早退规定:1. 迟到:上课迟到超过15分钟,视为迟到;2. 早退:下课早退超过15分钟,视为早退。
第十二条违反考勤规定的学生,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理:1. 迟到:每次迟到扣除1学时;2. 早退:每次早退扣除1学时;3. 旷课:每次旷课扣除2学时;4. 请假:未经批准擅自请假,按旷课处理。
五、考勤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班主任负责对本班学生的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学生通报考勤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考勤管理部门,负责全校考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考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函授教育规章制度汇编
函授教育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函授教育工作的管理,规范函授教育的教学秩序,提高函授教育的教学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函授教育是一种灵活便捷的远程教育方式,具有一定的时空限制性和自治性。
第三条函授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类型,学历教育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函授教育的宗旨是为符合条件的学员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帮助学员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二章学员管理第五条函授教育的学员应具备相应领域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并符合相关条件方可报名参加。
第六条学员报名参加函授教育需准备相关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名。
第七条学员在函授教育期间应按时上交作业,参加考试,完成指定学习任务。
第八条学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习或完成任务的,应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九条学员须遵守函授教育的规章制度,严禁抄袭,舞弊等行为。
第十条对于表现出色或有特殊情况的学员,学校将给予奖励或特殊关照。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函授教育的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教育标准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教学计划应详细列明每个学期的课程安排和学习目标,教师应按计划开展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函授教育的教师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能够根据学员的需求进行个性化指导。
第十四条教师应及时回复学员提出的学习问题,组织讨论,指导学员深入理解课程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教学不到位或学员反映的问题,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函授教育的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隐性收费。
第十七条学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学费缴纳不足或拖欠的学员将被取消学籍资格。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学费的使用和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学校应公布财务报表,接受学生、社会的监督,确保学校财务的透明和规范。
第五章教学环境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应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资源,确保学员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定期检查教学设备的使用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作。
函授教学过程管理基本规定
函授教学过程管理基本规定一、教学准备1.在开展函授教学过程管理之前,教师应进行充分的教学准备工作,包括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了解教材内容和教学计划等。
2.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提前准备好教案、教学资料、教具和多媒体等教学资源。
二、教学组织1.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合理安排教学时间和教学任务。
2.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兴趣、特点和能力,灵活掌握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
3.教师应注重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三、教学实施1.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按时开始教学活动。
2.教师应提供详细的教学导引,引导学生理解教学内容。
3.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适当的教学调整和补充。
4.教师应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互动。
四、教学评价1.教师应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评价。
2.教师应使用多种评价方法和工具,如考试、作业、展示等,全面评估学生的学习情况。
3.教师应及时提供反馈和指导,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提高学习效果。
五、教学反馈1.教师应及时收集学生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
2.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反馈意见,进行教学调整和改进,提高教学质量。
3.教师应与学生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六、教学管理1.教师应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规定,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2.教师应认真备课,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保证课堂教学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3.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
函授教学是一种灵活、自主的学习方式,函授教学过程管理的关键在于教师的指导和引领。
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教学资源,创造积极、和谐的学习氛围,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同时,教师还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评价和反馈,持续改进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满意度。
函授教学过程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有助于提高学校和教师的教学管理水平,推动函授教育的发展。
函授规章制度
函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函授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函授教育是我校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函授教育应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社会主义教育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第四条函授教育应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我校设立函授教育管理机构,负责全校函授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函授教育管理机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主任由学校主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函授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编制函授教育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和教材;(三)负责函授生的招生、录取、注册、考试、毕业等工作;(四)监督和评估函授教育质量;(五)处理函授教育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教学与辅导第八条函授教育应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九条函授教育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标准和人才培养要求,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第十条函授教育采用远程教学方式,包括网络课程、纸质教材、面授辅导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函授站应设立辅导课程,为学生提供面授辅导、答疑解惑等服务。
辅导课程应根据学生需求和教学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函授教育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定期检查教学质量和教学进度,确保教学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学生与考试第十三条函授生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习能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函授生参加课程学习、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均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函授生考试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两部分。
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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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函授站点江西省水利水电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保障函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函授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函授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弘扬“博学、笃行、厚德、重法”的校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函授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和函授站的管理制度,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函授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函授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及学校、函授站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 对学校、函授站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及函授站管理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函授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遵守学校和函授站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函授新生,应于规定期限到成教科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凭所在单位(街道、乡镇)或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个月仍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函授新生入学后,由函授站协助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凡取得学籍的函授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所修课程和成绩无效。
第二节考勤
第十一条教学计划规定的面授课、辅导课以及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函授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函授站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不参加规定课程的面授、辅导者,均以旷课论。
对旷课的函授生,应给以批评教育,旷课时数累计一学期达集体教学活动三分之一以上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函授生因病请假应有县以上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校领导批准。
函授生因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凭所在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校领导批准。
请假期满,函授生应及时向班主任、函授站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函授生本人。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函授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登记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学校,一份由函授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考核,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查课程的考核,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等方式进行,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提出方案,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考试、考查课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函授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函授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重修、重考,每门不及格课程重考次数不超过三次,重考成绩按实际考试分数记分,但应注明“重考”字样。
第十六条函授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
(一)函授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应由本人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因事应有单位证明)于考前向函授站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函授站签注意见,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时间与重考时间相同。
原则上函授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请假证明均无效。
(二)凡旷考的函授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待本人作出认真的检查后,由函授站提出意见,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可重考或重修。
(三)函授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重考,并按照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相关程序,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函授生,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考机会。
本科函授生作弊的,毕业时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节退学
第十七条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期间经重考后累计有六门课程(含六门)不及格者;
(二)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规定学制三年时未完成学业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属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