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常政办发[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8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政府法制办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加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依法行政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协助市长办理政府法制工作事项。
(二)统筹规划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拟订市政府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市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修改市级部门报送的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解读文本,组织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听证、论证和专家咨询,并向市政府提出审查报告。
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承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负责市级部门和辖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常政办发〔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5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8日常州市“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改革开放40周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为全面评价“十三五”规划的执行情况,确保“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顺利落实,并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工作部署,现组织开展“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评估范围(一)《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二)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目录附后)。
二、评估内容(一)《纲要》评估内容1.《纲要》实施总体进展情况。
2.《纲要》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进展情况和规划期末预计完成情况,预计不能完成的需分析原因。
其中,要对约束性指标进展情况进行重点分析评估。
3.《纲要》提出的重点任务进展成效,为推进规划任务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4.《纲要》确定的重点项目、重大平台载体、重大改革事项等推进情况。
5.《纲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6.根据《纲要》实施进展情况和发展环境的新变化,提出需要调整和修订的内容。
7.研究提出“十三五”后半期进一步推动《纲要》实施的对策。
8.其他需要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重点专项规划评估内容1.规划实施总体进展成效。
2.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重大项目和重要任务完成情况;行业领域的政策出台情况、重大改革措施落实情况。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常政办发[2010]108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0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接待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运转枢纽作用。
(二)加强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和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市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其他地区发送市政府的文电。
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六)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常政发[2013]188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常政发〔2013〕18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委员:韩九云常务副市长副主任委员:徐新民市政府秘书长于卓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智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委员:郜军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顾锋市公安局副局长戚小如市财政局总会计师司马双龙市人社局副局长宋晓云市交通局副局长侯继功市规划局副局长吴向方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纪唯强常州质监局副局长尹晓青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处长侯强江苏理工学院思政部教授赵美珍常州大学文法与艺术学院教授黄建文常州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教授王睿倩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室教授赵鑫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周坚市人大代表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主任武双云市人大代表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延花市政协委员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总法律顾问周旭东钟楼区政协副主席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国兴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主任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周智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1日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遏制违法建设,规范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所进行的建设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市区联动,区别对待,分类处置,依法行政,综合治理”原则,采取“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依法拆除、完善手续、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暂缓拆除”等方式,分类处置存量违法建设。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违法建设处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六条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施行前已建成的;(二)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已建成,且在建成当时的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常政办发[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4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对质量强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常州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王成斌副市长副组长:孙如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坚刚常州质监局局长成员:徐清市纪委常委朱明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周云东市发改委副主任钱亚明市经信委副主任郑辉市教育局副局长周永强市科技局副局长戚小如市财政局总会计师司马双龙市人社局副局长贡浩平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博铭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丁光浩市水利局副局长郑银法市农委副主任韩雪琴市商务局副局长虞国良市卫生局副局长薛蓓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郁健市环保局副局长恽东玉市统计局副局长于志勇市安监局副局长张立新市旅游局党委副书记陆家祥市国资委副主任丁玉亭常州工商局副局长江华常州质监局副局长岳小平常州国检局副局长赵晓春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副行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常州质监局,由江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常政办发[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6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四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科学更有效的运作。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考核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0]74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19【实施日期】2010.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7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常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职责。
(三)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的规划行政职责。
(四)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常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强化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调控和引领作用,促进常州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测绘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参与相关部门涉及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工作。
(二)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各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协调组织编制镇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审核、审批或上报审批各类城乡规划;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研究工作;参与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各类专项规划的批前审核和报批工作。
(三)组织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工作;负责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等)的普查、申报、建档、规划编制工作;报批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负责市区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规划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常政办发[2010]95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9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七日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体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危旧房改造和老住宅区综合整治的推进工作,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三)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市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及房屋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辖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业务指导。
(三)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拟订相关的住房政策,参与编制城市住宅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参与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四)牵头负责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有关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房地产行业管理;参与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参与商品房价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负责房屋销(预)售管理和各类房屋交易行为、交易资金监管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常州年鉴(2021)》组稿编纂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常州年鉴(2021)》组稿编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常政办发〔2020〕104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常州年鉴(2021)》组稿编纂工作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年鉴》是市政府主办的大型资料性工具书和政府公报性年刊。
为进一步编纂好《常州年鉴》,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等规定,现就做好《常州年鉴(2021)》组稿编纂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常州年鉴(2021)》编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常州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结合全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收官和应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全面、系统、科学、准确记录2020年全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和年度大事、要事、新事、特事,为资政存史提供坚实的资料基础,为各级决策和管理服务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二、工作要求1. 把握综合性、常规性、特色性、人物类条目的撰写重点,避免同样内容在多个条目中重复出现。
综合性概述条目要提纲挈领地记述本地区或本系统、本单位年度主要职能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果,篇幅一般不超过1000字,对年度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的可适当放宽。
常规性专题条目是按工作职能专写某一方面工作的条目,具有横向的关联性和纵向的对比性,宜相对固定,篇幅控制在500字以内。
特色性典型条目是反映重要事项、重点工程、重大活动等事件的条目,一事一条,篇幅一般为300字左右。
人物类条目,入鉴标准为新任市领导,国家级、省级劳模,各行业、条线上获国家级、省级荣誉者等,主要记述该人物含有个人自然状况的生平事迹,篇幅一般为300字左右。
2. 坚持年鉴条目的合理规范,提高年鉴编纂的科学化水平。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1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7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1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1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政务公开,根据《立法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发〔2001〕68号),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并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市政府2011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
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部门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起草班子,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负责起草工作。
对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发布。
确有特殊情况需审议发布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秘书长批办。
二、各部门起草文件草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
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核。
三、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除了按照原来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送审报告、草案文稿和起草说明一式5份外,还应当报送政策解读草案一式5份,同时附有关依据材料、征求意见反馈材料。
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将予以退回,由有关部门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
四、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组织听证和论证等,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防局(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防局(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常政办发[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防局(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8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民防局(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常州市民防局(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民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新建3000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给天宁、钟楼、戚墅堰等三个区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增加民防宣传教育职责,组织平时防灾救灾宣传教育与培训;完成市赋予抢险救灾指挥保障工作。
(四)加强组织防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融入城市应急体系,参与平时防灾救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央军委及省关于民防(人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本市民防(人防)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民防(人防)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市民防(人防)通信警报及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拟订人民防空平战转换方案;负责拟订本市城市防空袭预案和相关应急预案;负责制订本市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方案;负责制定市年度民防(人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论证审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53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5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以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但尚未交付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为范围,对土地购置、开发建设、融资、税收征管以及上市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闲置土地和炒地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等行为;取得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后,是否做到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价格、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有无违反规定价外收费、搭车收费行为;是否存在合同欺诈、违规发布预售广告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房地产税收管理和开发融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检查方式采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市检查组全面检查(其中,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由本行政区政府组织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市检查组组织抽查;中心城区天宁、钟楼、戚墅堰区由市检查组组织全面检查)、省检查组重点抽查的方式开展本次检查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须出具自查报告,市检查组和省检查组将通过听取自查报告、查阅相关资料、走访工作现场等方式开展检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常政办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1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二日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信息化管理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落实的职责划给市农业委员会。
将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三)增加统筹全市能源规划、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推进能源项目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究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等重要问题,提出调控政策建议。
(五)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研究。
(六)加强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后评价和监督机制。
(七)加强全市服务业发展的牵头组织和协调,推进经济结构优化。
(八)加强金融创新的组织和推进,负责创业投资、产业投资、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发展。
(九)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和整合,负责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工作,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常政办发[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的听证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听证:(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二)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案件;(五)其他需要听证的案件。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第六条听证坚持公正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对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进行说明。
陆林深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陆林深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颖李连求王碧野【审理法官】刘颖李连求王碧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林深;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陆林深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陆林深【当事人-公司】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徐翃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翃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翃【代理律所】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陆林深【被告】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理由和依据为:根据陆林深的上诉意见,其认为协议动迁以及在建的幼儿园项目均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前者属于违法征收,后者属于违法用地。
关于违法用地的问题。
首先,陆林深在查处申请书中明确的申请事项为“查处丁堰街道办事处和常丰村村委会实施的丁堰街道漕上路周边樟村地块动迁项目(以下简称漕上路周边地块动迁项目)工程中违法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物的行为",该申请并不涉及违法用地的问题,仅是认为存在违法征收行为需由行政机关查处;其次,陆林深在一审开庭时提交的幼儿园在建项目相关照片,系其在行政机关作出涉案被诉答复的数个月后才予拍摄,进而才提出行政机关应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晚于行政机关涉案履职行为。
因此,陆林深所主张的违法用地情况系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后,不在其查处申请之列,以此在本案中主张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缺乏事实依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常政办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苏发〔2019〕30号),整体谋划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成员名单如下:主任:陈金虎市长副主任:蔡骏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梁一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蒋锋副市长成员:叶明华溧阳市代市长陆秋明金坛区代区长陈志良武进区代区长、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乔俊杰常州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新北区区长许小波天宁区区长周庆钟楼区代区长周永强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彭峻市政府副秘书长汤如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杭永宝市教育局局长刘斌市科学技术局局长朱志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杨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顾锋市公安局副局长王莉市民政局局长刘月冬市财政局局长贾金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吴琪明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史政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吴建荣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沈小勇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秦文秋市水利局局长李昙云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潘冬铃市商务局局长荣凯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朱柏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王竹林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王粉龙市政府研究室主任黄田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朱笑冰市体育局局长庄小涛市统计局局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蒋锋同志负责,委员会下设常州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和办公室。
蒋锋同志兼任常州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主任,彭峻、贾金庚同志兼任常州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副主任。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76号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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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17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清理的通知》(常政传发〔2017〕292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开展了市级议事协调机构集中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中,保留150个,合并或更名后设立11个,不纳入统计5个,撤销80个,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目录附后)。
清理后保留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推动落实各项工作。
各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工作的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及时做好议事协调机构的调整、撤销等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常州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常办发〔2013〕42号)规定,认真对照不得设立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情形,严格控制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数量。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目录
2. 合并和更名后设立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目录
3. 不纳入统计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目录
4. 撤销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目录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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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3]50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10
【实施日期】200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5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提高规划科学决策、设计水平,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成立常州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
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孙国建副市长
副主任:陈伟斌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东海市规划局局长
朱晓敏市建设局局长
成员:朱笑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汪家泽市经贸委副主任
贾金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文荣市交通局副局长
潘红专市环保局副局长
邵志强市园林局副局长
陶玉明市水利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