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刑事诉讼法第二章节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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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1902年,清政府宣布立法,命“沈家本、伍廷芳” 为修律大臣 1906年,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及 《法院编制法草案》 1906年,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1907年,颁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1908年,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 1909年,拟订并实施《初级暨地方审判厅管辖案件 暂行章程》 1909年编制《刑事诉讼法》,1910年完成,但未施 行
(一)奴隶社会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1.“不告不理”。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 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负 责审判不执行控诉职能。 3.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就会采用决斗等办法并根 据所谓神示的结果作出判决。 4.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可 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5.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都是公开的,并通 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2)《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1979年2月,人大法工委起草《刑事诉讼法草 案》 1979年6月,《刑事诉讼法草案》(修正二稿) 提请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79年7月7日,公布 1980年1月1日,实行
(3)《刑事诉讼法》的修订
人大法工委从1993年起,对《刑诉法》的实施情 况和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刑诉法修改建议稿》 1995年12月,人大法工委拟订《刑诉法修正案 (草案)》并初审 1996年2月,再次审议
1.主要特征:混合式诉讼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 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 在混合式诉讼形式下,刑事诉讼分为两个大的阶 段,即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 段。这两大诉讼阶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点。 (1)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立法、司法和行政三 权分立并相互制约。 (2)在审判阶段,审判职能和控诉职能是分开的, 混合式诉讼的法庭审判,也是实行“不告不理” 的原则。 (3)赋予被告人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广泛的诉讼权 利。 (4)确立公开审判,确立直接言词责任。 (5)奉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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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弹劾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 混合辩论式诉讼 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
二、问答:
1.外国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的刑事诉讼法的 本质及特征是什么? 2.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两 大法系在诉讼模式上有哪些区别? 3.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征是什么? 4.制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5.修正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原刑事诉讼法作 了哪些改动?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 的历史发展
外国诉讼模式
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2、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4、对抗主义诉讼模式 5、混合式诉讼模式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
一、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 (二)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法以东方四大文明古国: 古代埃及、古中国、印度、古巴比伦和希腊、古罗马 的刑事诉讼法较具代表意义。 (三)社会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特点: 1.刑事诉讼是维护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 它公开保护奴隶主享有种种特权,同时对广大奴隶实 行野蛮、残暴的镇压。 2.奴隶制社会的最高司法机关是皇帝。 3.奴隶制社会一般都实行过神明裁判或神示的证据 制度。
先秦:士或司寇 先秦: 大司寇、小司寇、 周: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汉:廷尉 北齐: 北齐:大理寺 隋唐:刑部管司法,大理寺管囚禁, 隋唐:刑部管司法,大理寺管囚禁,御史 台管纠察狱讼 刑部、大理寺、 宋: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元:刑部、宗正府 刑部、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三法司” 明: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即“三法司” 清:与明相似 (2)地方 乡士、遂士、县士等。 周:乡士、遂士、县士等。
《刑诉法》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确立十大原则: 弹劾原则 公诉与自诉相结合,以公诉为主原则 职权进行原则 不变更原则 起诉便谊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 言词审理原则 实质真实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
1、 新民主主义时期:
在根据地建立革命法庭和裁判部,在中央审 判权与司法行政权采“分立制”,在地方, 采“合一制”。四级两审终审制,实行“审 检合一制”。 确立原则和制度:审判权统一行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禁止肉刑逼供、合议和陪审 制度、死刑复核制度。
(二)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 1.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以中世纪的 欧洲和中国的最为典型。 2.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最显著的特点: 竭力维护封建地主阶级享有的特权,残 酷镇压广大农民。 (1)封建社会的最高司法机关同样是 皇帝。 (2)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特别重视被 告人的口供和广泛采用刑讯的方法。
二、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商鞅完善《法经》 秦律》 秦:商鞅完善《法经》成《秦律》 汉承秦制, 汉:汉承秦制,改“法”为“律”,《九章 律》 唐: 唐律》 中华法系代表作 中华法系代表作, 武德律》 《唐律》--中华法系代表作,《武德律》 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 此外, 》《永徽律》《开元律 《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此外, ”“格”“式 等法律形式。 “令”“格”“式”等法律形式。 五代、 五代、宋、金: 与唐律大同小异 明、清: 明律、 明律、清律都是由唐律发展而来
2、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建国初期有关法规 建国初到1979年,无诉讼法典,《宪法》及单行法律 法规规定司法体系及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 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 通则》 1954年9月,一大一次会议《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 组织法》,12月,《拘留逮捕条例》 1954年,草拟《刑事诉讼条例》 1955年,最高法院下发《审理刑事、民案件程序总结》 1957年,拟出《刑事诉讼法草案》 1962年,征求意见 1963年4月,形成《刑事诉讼法草案》
秦:郡、县两级 三国两晋南北朝:州、郡、县三级。 隋:州、县 唐:沿袭隋 宋:知州、通判 元:行省、路、府(州)、县 明:省、府(州)、县 清:省、道、府、县
3、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特点:无专门控诉机关 起诉方式:被害人告诉为主,兼有告诉、官 吏举发、审判机关纠问等。
控告:采取鼓励甚至奖励的政策。但有例外,如: “亲亲相隐”、限制下告上、奴告主。 审理:逐级审理,禁止“越诉”,但建有“直诉” 制度,如:邀车驾、击登闻鼓。
第二节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1、历史沿革 、 特点: 特点: 诸法合体,无实体法与程序之分, 诸法合体,无实体法与程序之分,无刑事法与 民事法之分。 民事法之分。 沿革: 沿革 虞舜: 尚书》记有“皋陶” 虞舜:《尚书》记有“皋陶”为刑官 两造具审,五听制度。 周礼〉 周:两造具审,五听制度。〈周礼〉中关于诉 讼法规记载较多 春秋:郑国子产“铸刑书” 成文法的出现) 春秋:郑国子产“铸刑书”(成文法的出现) 战国:魏国李悝〈法经〉 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刑 战国:魏国李悝〈法经〉--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刑 事法典, 事法典,共6篇“囚法,捕法”属于刑事法规 篇 囚法,捕法”
5、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证据: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物证、 书证和检验结果等。 刑讯:是法定的调查取证的方法。
总结: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 特点如下: (1)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 础 (2)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 (3)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兼是司法 (4)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 (5)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诉与民诉不 分 (6)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法定 (7)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
4、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
A、断案独任制,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会审”,如: 九卿会审。 B、法官责任制度,“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 来,均定罪” C、两造审理原则,“明清于两辞”、“两造具备, 师听五辞” D、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 E、八议制度,“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F、代理制度,“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 讼” G、录囚制度 H、热审、寒审 I、死刑复核,“秋审”和“朝审”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确立‘“审判公 开和司法独立”原则 1912年—1927年,汇编判例1000多件 3、国民党政府时期(1927--1949) 1931年10月28日,《法院组织法》 1928年7月,《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中 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法》,1934年修正, 1935年实行 此外:1927 11 18,《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1931 1 31,《危害民国紧急治 罪法》 1948 4 2,《特种刑事法庭审 判条例》
(二)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1.法官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2.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现代 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权、 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 4.同野蛮的刑讯、拷问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 起。 5.侦查和审判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
(三)资本主义国家混合辩论式
1996年3月,八届人大常委会四会议审议 1996年3月17日,通过 1998年,六机关下发《关于刑诉法实施中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定未经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对任何人 都不得确定其罪; 二是完善了辩护制度; 三是对强制措施进行较大的改动; 四是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五是改革了庭审方式;六是设立了刑事审判 简易程序。 总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在惩治犯罪、 保护公民权利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
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辩论等特点体现得比较充 分。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只能了解起诉书中所列举的事 实,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不清楚,同时也不能对被告 人进行庭审前的讯问。
3.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
当事人地位相对消极。简单地说,就是“积极的法 官,消极的当事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偏重于 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庭审中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 整个庭审过程由当事人积极推进,也就是“沉默的法 官,争斗的当事人”。
三、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1912 1—1912 3) 1911年12月,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 立“三权分立”原则 1912年2月,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认 “三权分立”原则 此外:《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 《律师法草案》 2、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8) 1921年,《刑事诉讼法条例》 1922年1月施行
2、司法机构 、 特点:司法与行政不分,汉至唐—大体上分 特点:司法与行政不分,汉至唐 大体上分 为三级审理,宋至清未—四级审理 四级审理。 为三级审理,宋至清未 四级审理。 机构: 机构: (1)中央: )中央: 秦:郡、县两级 三国两晋南北朝:州、郡、县三级。 隋:州、县 唐:沿袭隋 宋:知州、通判 元:行省、路、府(州)、县 明:省、府(州)、县 清:省、道、府、县
4.日本的混合式诉讼
日本的刑事诉讼模式则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 权主义为辅的诉讼结构。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可分为大陆法系 的德国、法国和英美法系的英国与美国的较 为典型。 1.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是 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工具。 2.资产阶级在法律上规定了禁止刑讯和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法官独立、审判 公开以及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等诉讼原则,比 封建社会有进步。 资产阶级刑事诉讼的形式和评定证据证明力 时所依据的原则或标准,也已不同于封建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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