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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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前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规定,该规定针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了详细的从业资格管理,同时规定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规定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备合法身份和户籍;2.年满二十四周岁;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已取得小汽车驾驶证;4.具备良好的品行和道德修养;5.无不良的记录和犯罪记录;6.具备在车辆维修保养、道路维修故障检修等方面技术知识和基本应急处理能力;7.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载客要求。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通过从业资格考试或考试豁免制度获得从业资格证书。

具体考试内容和标准由国家负责制定。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被禁止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1.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2.出租汽车从业经历不足1年的;3.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退休、年迈、身体不适等原因退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时,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或者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因下列原因之一不得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1.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影响该职业安全和服务质量的不适宜从事该职业的病症;2.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或未通过身体检查;3.故意以受伤等方式骗取或者冒用他人从业资格证书;4.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从业规定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出租汽车相关服务规定,维护出租汽车经营秩序,积极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出租车管理条例

出租车管理条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出租驾驶员的管理制度

出租驾驶员的管理制度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制度第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 50 岁、女 45 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 3 年以上。

(二)遵守法律、法规;(三)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 5 年以上;(四)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守则(一)职业道德规范1 .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向顾客提供规范化服务;2.忠于职守,维护企业良好声誉,保护社会利益及企业利益,同各种不法行为作斗争;3 .工作积极,热爱本职,努力学习运营服务及安全运营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及服务水平;4 .增强服务意识,树立高度的企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二)仪容仪表规范1 .营运中要保持服饰干净整洁,穿着统一出租车驾驶员征服;2 .营运中驾驶员不许袒胸露背、穿拖鞋;3 .男驾驶员在营运中不许穿无袖背心,不许蓄须、留长发;4 .女驾驶员在营运中不许穿超短裙。

(三)车容规范1 .车箱内外整洁光亮、车身喷饰完整清晰;2 .车窗内外不乱贴、乱放装饰物及其它未经允许的物品;3 .在指定位置张贴营运证件(营运证、价标、警告提示、服务监督卡、条幅);4 .车箱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四)行车规范1 .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2 .在准予停车的路段方便乘客上下车;3 .不超速、不强行猛拐、不乱停乱放、做到安全行车、主动礼让其它车辆。

(五)驾驶员运营服务规范1 .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2 .安全行车,遵守交通管理法规;3 .携带并按照规定放置、张贴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4 .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不得乱停车;5 .按规定使用标志灯,车内无乘客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因故暂时不能营运时,应当显示停运标志;6 .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7.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时,必须找零钱;8 .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禁止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9 .收款后应当向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收费凭证,不得在专用收费凭证上弄虚作假,收款后应将发票交予乘客,并进行唱票;10 .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11 .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12 .保持车辆整洁,牌证齐全、清晰,不得挪用车辆牌证或者对车辆牌证弄虚作假;13 .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无专用收费凭证、标志灯发生故障、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4月1日起实施)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4月1日起实施)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8月26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经理人管理,提高其综合素质,规范其从业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经理人是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丰富的经营管理知识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书》(式样附后),并经登记后在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城市公共交通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道路运输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国家对道路运输经理人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经理人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经营管理岗位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道路运输经理人持有《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证书》的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开业管理和信誉质量考核管理。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分为初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和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三级。

各级别均分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理人、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理人、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机动车驾培经理人等四类.初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和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的英文分别译为:Junior Road Transport Manager,Intermediate Road Transport Manager,Senior Road Transport Manager。

第五条各等级、各类别道路运输经理人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决策判断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评估能力、执行能力和学习创新能力.第六条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工作,并监督指导各地实施。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驾驶员资格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合法合规、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尊重驾驶员合法权益,保障其工作和生活的合法合理权益,促进其职业发展。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与道路运输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安全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联防联控、共同管理的局面。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形成规范、和谐的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资格审批第七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证件;(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嗜好及疾病;(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境外驾照应当符合相应规定;(四)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五)有一定中文听说读写和计算能力,熟悉出租汽车行车路线和交通规则;(六)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准备好本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报考了解及相关培训证明文件等材料;(二)提出申请,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三)按照《从业资格培训课程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四)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五)经营出租汽车前,向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6年,有效期满,经复审合格的,可连续领取。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在车辆内明显位置悬挂,不得擅自改动和冒用。

第三章职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和规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和车辆安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一、遵守金融行业服务规范,保持车容卫生整齐,仪表整洁,文
明服务,礼貌待客。

二、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驾照和准驾证。

三、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准许合理路线滑行。

四、不得拒载乘客或者并客以及无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

五、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客或者载客。

六、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中巴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
按照乘客自主性使用空调、音响等。

七、在飞机场、车站等营业站营运时,应当在指定区域按序排队,服从调度,不得离开车辆吸纳乘客。

八、不得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

九、载客营运中,不得有吸烟、吃零食等行为。

十、按照规定标准收费项目,并出具车费票据。

十一、运送乘客夜间出城或者去偏僻地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置
的吉城际警务工作站或者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安全登记手续。

十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制定的
多项服务管理规范。

十三、工作积极,热爱本职。

努力学习运营服务及安全专业知识
运营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及服务水平。

十四、营运中从业人员不准袒胸露背,穿拖鞋。

十五、在指定位置张贴运转证件(价标、警告提示、服务监督卡、门标)。

十六、不超速,不强行猛拐,不乱停放,做到安全行车,主动礼让其他机动车。

十七、必须正确采用计价器。

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贵重物品,收款后才需要给乘客找零钱,必须找零钱。

十八、不得利用车辆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总结报告或者本单位报告。

出租汽车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管理制度一、引言出租汽车作为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便利。

为了确保出租汽车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套出租汽车管理制度,保证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车辆管理1.车辆年限限制:对出租汽车的车龄应有严格要求,一般不超过10年。

2.车辆技术检测:出租汽车需要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3.车辆保险要求:出租汽车需要投保相应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确保乘客乘坐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资质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持有合法的驾驶证,并符合相应的年龄要求。

2.驾驶员道德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乘客,并遵守交通规则。

3.驾驶员培训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定期接受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四、服务质量管理1.服务行为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有礼貌待客,不得随意拒载、议价或途中更改价格。

2.服务态度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友善、耐心地对待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3.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涉及出租汽车服务的投诉进行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

五、价格监管1.价格公示要求:出租汽车需要在车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确保乘客明确实际费用。

2.价格监控机制:建立价格监控机制,对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监管,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六、安全管理1.安全设施规定:出租汽车需要配备安全带、灭火器等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

2.加强车辆监管:加大对出租汽车的巡查力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操作符合标准要求。

3.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出租汽车安全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应对紧急情况,保障乘客的安全。

七、执法与监管1.执法机构的责任:相关执法机构应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的执法团队,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日常监管工作:加大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监管力度,严查违规行为,确保规范运营。

八、附则1.违规处罚措施:对出租汽车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等。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出租车从业规章制度

出租车从业规章制度

出租车从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车行业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城市道路上从事出租车运营活动的所有出租车驾驶员和经营者。

第三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循社会公德,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乘客安全。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出租车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公司安全稳定运营。

第二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第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效的驾驶证,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行为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熟悉交通法规,遵守道路交通规则。

第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清洁整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礼貌待客,尊重乘客,提供周到的服务,严禁拒载、议价、霸座等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保护乘客隐私,不得泄露乘客信息,不得擅自收集乘客个人信息。

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熟知车辆的紧急处理方法,掌握常见道路救援技能,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处理。

第三章出租车经营者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合法运营,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为驾驶员购买相关保险,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保护乘客权益。

第十四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奖惩制度,激励优秀驾驶员,限制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配备车辆监控系统,实时监测车辆行驶情况,确保驾驶安全。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不得擅自接受私活,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行业操守,不得干扰其他出租车的正常运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出租车从业人员应当加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鼓励乘客系好安全带,提倡文明出行。

出租车司机管理制度范本

出租车司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所有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驾驶员。

第三条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驾驶员资格要求第四条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 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准驾车型为C1或以上;3. 通过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4. 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的疾病或残疾;5. 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第五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身体检查,保持身体健康,如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驾驶员行为规范第六条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确保乘客和自身安全;2. 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检查和指导;3. 热情服务,文明驾驶,礼貌待客,不得有侮辱、歧视乘客的行为;4. 不得利用出租车进行非法营运、拉客、拼客等违法行为;5. 不得在车内吸烟、乱扔垃圾,保持车内卫生整洁;6. 不得私自改装车辆,保持车辆外观整洁、完好。

第七条驾驶员在遇到乘客投诉、纠纷时,应保持冷静,妥善处理,不得与乘客发生争执。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安全驾驶、文明服务等方面。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驾驶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整改。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驾驶员,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营运、吊销从业资格证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市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市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解读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解读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解读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这是交通运输部接手指导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后颁布的第一部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章。

下面小编带来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这是交通运输部接手指导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后颁布的第一部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章。

该《规定》经2011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公布。

制定《规定》有何重要意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建立,对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资格管理,全面提升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推动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维护行业稳定的需要。

出租汽车行业由于历史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以及行业自身特点,非常敏感和复杂,容易发生罢运等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正因如此,2004年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时,考虑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难度大,为有力维护行业稳定、加强市场监管,在国家未出台出租汽车法律法规情况下,保留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等行政许可(国务院412号令)。

各地按照该规定普遍实行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制度,以此作为开展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托。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交通运输部承担了指导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有必要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根据国务院412号令要求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确保对行业进行有效监管,维护行业稳定。

二是保证运营安全的需要。

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是保证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道关口。

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是落实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保障。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通过对出租汽车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营运、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知识的测试,并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后申请从业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使用和丧失从业资格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驾驶技能和驾驶能力两个方面。

驾驶技能指驾驶员具备的驾驶技术和操作能力;驾驶能力指驾驶员完全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服务意识。

驾驶技能和驾驶能力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民族、地域、职业身份等为由,对符合本规定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歧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行为规范和合法。

第二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取得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年满21周岁,具备正常的健康体检证明;(三)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驾驶经验,经过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定;(四)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服务意识,不得有劝诱旅客途中购物等违法行为;(五)无犯罪记录,无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记录;(六)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证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有效期为五年。

在有效期内,驾驶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造成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

第八条驾驶员在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并经过面试和考试。

相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驾驶技能证明、健康体检证明等。

面试和考试包括驾驶技能测试、道德素质测试等。

第九条驾驶员在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后,应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同时鼓励驾驶员参加行业协会的培训和学习。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第八条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出租汽车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出租车驾驶员作为出租汽车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安全,制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1. 从业资格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三证: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驾驶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龄。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包括: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道路运输从业培训合格证书、医院聘请合同和有效健康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培训,并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培训包括出租汽车相关常识、礼仪规范、安全行驶和服务技能等方面的知识。

2. 从业资格证管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为证明持有者具有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作的资格证明。

其管理分为两方面:颁发与管理。

•颁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验,合格后颁发。

颁发证书前,考生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居住证、健康证明、通过考试的证书等。

从颁发之日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管理:颁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证书信息和证书使用过程。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将证书放置到驾驶舱显眼处,以便乘客核查。

3. 从业人员管理为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还规定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限制原则: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身材、心理、视力及其它条件符合从事驾驶员岗位的要求,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具有中等文化程度,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优先。

•调岗、离岗原则:出租汽车公司应当按要求进行管理,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调岗或者离职。

•禁止经营原则:在从业期间,不得经营个人或者合伙经营车辆运营、道路旅游包车经营、货运道路运输经营等其他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模版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合法驾驶执照,且执照有效期内。

2. 没有因涉酒、毒等原因被吊销驾驶执照的记录。

3. 没有犯罪记录、违法行为记录。

4. 身体健康,不患有影响驾驶安全的疾病。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严禁超速、闯红灯、逆行等危险行为。

2. 尊重乘客,严禁辱骂、侮辱、歧视乘客或其他行为损害乘客权益。

3. 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及时清理车内垃圾。

4. 做到礼貌热情,向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

5. 不允许未经乘客许可,私自搭载其他乘客。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注意车辆的安全及维护:1. 每日上岗前,对车辆进行外观及内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2. 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轮胎、润滑油等,保持车辆的正常运行。

3. 遇到车辆故障时,应及时报修,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4. 不得私自改装车辆,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1. 在乘客上下车时,应主动开门,帮助乘客放置行李。

2. 在接到乘客后,应按照乘客的要求,选择最快最短的路线。

3. 在驾驶过程中,应关注乘客的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4. 针对乘客的合理要求,应予以配合和满足,不得拒载或议价。

5. 对于乘客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1. 驾驶员应当通过出租汽车行业培训,提升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2. 出租汽车公司应当组织定期培训,包括交通安全知识、服务礼仪等。

3. 驾驶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否则将影响其继续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作。

第七条出租汽车公司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管理:1. 对新驾驶员进行严格的考察和审核,并确保其符合驾驶员条件。

2. 对驾驶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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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一、引言
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了便捷
快捷的出行方式,为城市居民和游客出行带来了诸多便利。

而出租汽
车驾驶员,则是保障出租汽车安全行驶、服务质量的重要角色。

为了
确保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保障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乘客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要求
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条例》和《公路客运从业人员
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2.取得B驾驶证,并累计驾龄不少于3年。

3.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4.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较好的道德素质。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
的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1.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安全行车知识等;
2.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行业标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常识等;
3.驾驶技能与规范等知识。

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即可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管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并记
录在全国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
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过期后需要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丢失、损坏或者变更,应当及时向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换领、变更。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证的补发、换领、变更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规范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接送乘客,并遵守交通法规;
2.维护出租汽车的整洁和规范性,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
3.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绝不携带违禁物品;
4.不得拒载、议价、超载、闯红灯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行为规范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撤销或者停止使用、补考、计入不良信用记录等行政处罚。

六、结论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保障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乘客安全的重要保障,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具有较高的驾驶技能、道德素质和行为规范。

未来应当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大从业考试难度和监管力度,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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