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光不正配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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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光不正配镜的矫正原则

1、远视眼的处理及配镜原则

由于远视眼无论看远和看近都需要调节,因此远视眼与调节有着密切的关系。低度远视由于动用调节可来弥补屈光不正,因此可以不表现出任何症状。青少年调节力是最强的,即使是中度远视也可以不表现出任何症状。高度远视由于动用调节也弥补不了屈光力的缺陷,所以看不清外界物体,看近时症状尤为明显。由于以上原因,远视眼的患者验光经常会受年龄、度数、主诉症状、眼位、职业等影响、

⑴如果没有斜视、平常工作生活没有调节疲劳症状,远视力正常,可以不配眼镜。若有其中任何一个症状,都应该配镜,这主要是因人而异。

⑵儿童在7岁以前,如果散瞳验光度数在+2DS,视力良好,无不适症状,属于生理性远视不需要矫正。但是若有弱视或内斜视就要矫正。

⑶7~18岁的青少年,由于学习紧张,经常使用眼镜,即使有较小的度数,有症状也应散瞳验光配镜矫正。

⑷对于幼儿和青少年来说,验光时应进行散瞳验光。用药是阿托品或氢溴酸后马托品。验光处方应从散瞳结果中减去+1DS~+2DS适应睫状肌的张力,但由于有内斜和内隐斜的应给予全矫或减去+0.50DS。

⑸对于成年人来说若有轻度远视,由于自身有调节,工作及生活中眼镜没有疲劳症状,正常视力不受影响,可以不矫正。但随着年龄的最佳,调节逐渐减弱,症状就会出现,即使度数低也应配镜矫正。

成年人的远视初次配镜和儿童不太一样,因为儿童的适应能力比成人强,戴镜后短期很快就能适应。而成人由于长期不佩戴眼镜,睫状肌长期处于调节状态,短期内很难达到全部放松,所以配镜时不能一次全部矫正,而应在显性远视度数上加1/4的隐性度数。即使这样有些成年人也很难适应。这样我们在工作中就应根据实际情况(年龄、度数、主诉症状、眼位、职业)等综合分析,酌情处理。

⑹散瞳时远视眼配镜应是在获得最佳视力的凸透镜中取其中度数最大的作为矫正度数。

2、近视眼的处理及配镜原则

⑴近视眼经过正确验光,确定为真性近视后,应配戴凹透镜矫正。

⑵配镜时应却最好视力的最低度数给予矫正。由于近视眼近用时刻不用调节,有些人配镜后就会造成视近困难,这时就应适当地减低近用度数,必要时可单配近用镜。

⑶有轻度近视散光者可给予低度矫正。对于高度近视者初次配镜,若不能全部矫正,应首先选低度矫正,适应后再全部矫正。

⑷若单眼近视且度数低于-3.00D,试戴后如无不适主诉,可以配普通的框架眼镜。若试戴后感觉不舒适,无法适应可以建议采用隐形眼镜。

3、散光眼的处理及配镜原则

⑴散光眼配镜时的原则是不要过矫,宁低勿高。顺规散光可低矫,逆规散光要足矫。

⑵单纯的散光小于或等于0.25DC时,可不急于配镜。患者有近视或远视,即使只有+0.25DC 散光,若有症状或影响视力时也要配镜。患者散光度数、轴位的确定一定要取觉于主观验光,但主观验光一定要有检影、电脑验光结果作为客观依据。

⑶当遇有高度散光患者戴镜不适应时,一种方法是先低度矫正,待适应后再逐渐加深直到全部矫正。另一种方法是按球面等价度计算。

例如: -3.00DS/-4.00DC×180 →-3.50DS/-3.00DC×180

⑷有斜视的散光者,应以散瞳检影为准,应该全部矫正,但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有高度散光者可酌情减去1/4~1/3的柱镜。

⑸若有不规则散光者,可配戴角膜接触镜或建议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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