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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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

(说明:本规则适用于《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

一、一般规则

遵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

二、特殊规则

(一)主附险组合关系

必须与《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组合销售。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交费方式须与其主险一致。

(二)保险金额

本险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与所附加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为1:1。

本附加险最低承保份数为1份,每份基本保额为10000元,1份以上可按0.1份为单位投保。

(三)本附加险重大疾病保额为每份10000元,且需满足以下保额限制条件:

1、≤4周岁:本险种累计保额≤200,000元,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200,000元;

2、5-17周岁:本险种累计保额≤300,000元,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300,000元;

3、≥18周岁:本险种累计保额≤1,000,000元,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1,000,000元;

4、本险种具体可承保保额需根据医学及财务核保结果确定,医学及财务核保请严格按照现行核保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超过保额限制的处理

对转核后系统提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超过上述保额限制条件的,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按照承保规则及系统累计的重大疾病保额计算被保险人可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额,按此保额对主附险同时作限额处理;

(2)剩余部分主险保额建议客户另行投保。

(五)客户同时投保主附险时累计保额的计算原则

如客户同时投保主险及附加险,根据该险种产品形态的特点,在计算被保险人累计保额时应避免重复计算,即仅将主险保额计入累计保额。示例:上海地区某未成年被保险人,16周岁,投保10份《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10份《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既往未投保公司其他险种,则根据上述原则计算,该被保险人累计保额为10万元。

(六)加费规则

1、健康加费:详见次标准体加费表。若重大疾病评点超过+150者,本险种拒保。

2、职业加费:本险种有职业加费。每份职业加费的保额基数为10000元。各职业的加费标准见职业分类表。

(七)本附加险不得单独减保。若其主险合同减保,则本附加合同自动同时减保,且减保比例同主险合同。

(八)本附加保险合同不可单独解除,若其主险合同解除,则本附加合同同时解除。

(九)本险种纳入集中出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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