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规范统计通知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黑政办发〔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3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0日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省统计局为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现就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是科学核算全省经济总量、结构、速度和效益的基础。

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对有效提升政府统计整体功能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客观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多年来,我省部门统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信息支撑。

但是部门统计也存在着职能弱化、力量不足、基础薄弱、调查重复、标准不一、信息共享不到位,甚至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影响着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

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统一规范、职责明确、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不断提高基础数据质量,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党委、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服务。

二、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接受本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4•【字号】榕政办〔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4日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统计局(2015年4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0号),进一步提高我市部门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一)建设统一、覆盖全行业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市统计局要在省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利用我市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

卫生、教育、文化、金融、交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行业的单位名录库,并加强对全行业单位名录的管理维护,发改、城建、经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支持联网直报企业及建设项目的申报入库工作,为企业及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以及建设项目的立项、备案等相关资料。

各部门可根据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的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本信息,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二)健全维护更新机制。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名录登记信息的完整性,新登记的单位要统一使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标准代码(GB/T4754—2011)和村、居的标准地址名称及标准区划代码,每个季度向市统计局提供一次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记录。

济南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济南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济南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济统字〔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济南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济统字〔2024〕9号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部门统计工作,推动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统计局制定了《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统计局2024年3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部门统计资料第六章部门统计信息化第七章检查与管理第八章附则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部门统计工作行为,发挥部门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中央驻济单位等(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责任体系,明确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完善统计调查网络,强化统计能力建设,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努力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部门应当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科学、责任明确、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统计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统计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统计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09•【字号】宝坻政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统计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统计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9日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区统计局一、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市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解决我区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职能,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实现“北国江南、京畿重镇、人文宝地”美好愿景。

三、工作目标加强和规范全区统计管理工作,优化和健全协调机制,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客观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四、重点任务(一)加强统计工作的全过程管理1.加强统计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

督促各街镇、相关各部门严格落实《天津市宝坻区统计质量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在数据收集汇总方面,建立调查对象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统计分析、综合评估、监督检查机制,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全链条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区统计局,相关各部门、各街镇)2.建立数据质量保障机制。

根据统计专业,建立“区统计局—街镇—企业”的纵向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和“区统计局—相关区直部门”的横向数据联审机制。

按季度,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联合审核管理,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匹配性。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内统字﹝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的通知内统字﹝2016﹞46号各盟市统计局,各旗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今年以来,全区统计系统认真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统计局各项工作部署,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勇于进取,各项统计工作稳健推进。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的指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抓好落实,进一步增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统计工作的新要求,给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做好我区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

全区统计系统要正确认识新常态、主动适应新常态,进一步增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具体措施,坚决遏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防止虚报、瞒报、漏报,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为宏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扎实可靠的信息支撑和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二、领导担当,履职尽责,把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统计系统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区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统计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把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

不出假数实质上反映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检验的是对党的事业的忠诚与担当。

数据造假、弄虚作假严重违背党纪政纪,误导党和国家决策,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动摇统计调查根基。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莆政综[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的通知(莆政综〔20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统计年报和当前统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81号)精神和当前我市统计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把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政府主要领导要重视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协调推动。

要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建设,认真解决统计部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科学利用统计信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

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一)加强统计力量配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统计工作任务日益繁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换届,重视加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县(区、管委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力量,确保与统计任务相适应。

各主要专业要配备统计人员1-2名,并确保各主要专业统计人员不交叉。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现有统计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相应追加事业编制,尽快配齐各专业统计所需人员,决不能因为专业统计人员不足而影响统计工作开展。

各乡镇(街道)均应设立统计站,并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和专兼职工业、农业、投资、商贸业统计人员。

各县(区、管委会)统计局要积极探索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短期内统计人员力量不足的县(区、管委会)统计局、乡镇(街道)应临时增聘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西政办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西政办发〔2015〕1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4日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39号)精神,切实提升本区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有效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和权威,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更好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

近年来,各部门不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但在调查项目设立、统计标准执行、数据对外公布、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影响统计职能的发挥,必须加以改进。

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西城区域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强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制度,健全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为疏解非首都功能和区域管理服务,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积极推动统计数据资源共享,以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清稿0824)

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清稿0824)

教发函〔201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教育统计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教育事业统计的数据质量,建立统计培训和数据质量核查的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有关工作方案,规范了学校(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修订和完善了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内容及指标解释。

现就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人、财、物的条件保障工作,特别是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后计算机软硬件的配备工作,确保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教育统计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做好教育统计的各项工作。

2.依法统计,规范行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观念,依法规范统计行为,要认真学习和领会《统计法》,依法维护统计秩序,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杜绝随意干预、随意改动统计数据的现象发生,原则上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加强培训,提供保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教育统计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按照《全国教育事业统计人员培训工作方案(试行)》(附件1)要求,制定各地培训工作计划,切实做好参加国家级培训人员的组织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同时,也要组织好本地区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认真做好教育统计报表的填报、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

4.加强核查,提高质量。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教育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按照《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方案(试行)》(附件2)和《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指导手册(试行)》(附件3)要求,制定各地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计划,每年定期开展常规性数据质量核查活动,围绕社会关注、反映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热点问题的主要指标进行重点核查;落实数据质量监控制度,组织人员对本部门及所辖学校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卫生统计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卫生统计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卫生统计数据管理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12.17
•【字号】黑卫财发[2008]652号
•【施行日期】2008.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卫生统计数据管理工作的通

(黑卫财发〔2008〕652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卫生统计数据管理,加强卫生统计工作,提高卫生统计数据质量,避免卫生统计数据数出多门、统计无序、过时失真等现象和统计数据工作不规范、上报不及时等现状,按照2008年12月10日厅长工作会议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涉及到全省卫生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卫生统计数据的发XXX使用管理工作,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各处室及有关单位需上报、下发和使用的有关卫生统计的相关数据要与信息中心进行核对、复合、统一数据口径,如遇口径不一致或数据不符的,要以信息中心网络直报的统计数据为准。

三、今后各处室对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及对外发布的数据如在信息统计中心查不到或尚未纳入现行统计指标体系中,而由各处室自行调研的数据,使用前要在信息中心进行登记备案,经过逻辑审核后,方可对外使用(信息中心联系人:李金梅,电话:85971179)。

四、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涉及有关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涉密的数据要严加管理,不得随意对外公布。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新政办发[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3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和领导统计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对经济社会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工作。

在新的形势下,统计工作责任越来越重大,任务越来越繁重,各种制约统计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发展,定期就统计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在业务经费、人员力量、办公条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周期性普查经费、常规性统计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帮助解决统计人员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保障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统计职能创造良好条件。

二、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准确、真实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统计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灵魂。

真实统计不仅关系到统计的形象,也关系到党委、政府在社会的形象。

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为客观准确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真实情况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09]55号【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7.08【实施日期】2009.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并促进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与资源共享,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统计在决策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9〕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部门(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等)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地各部门制定方针政策和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其资料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对政府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多年来,我市部门统计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不仅为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的统计信息,也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并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完成了大量国情国力调查和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随着形势发展及任务的变化,部门统计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少数部门对统计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着认识不够到位、职责界定不够明晰、部门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力量还相对薄弱、统计数据使用和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使之“报表多乱”、“数出多门”,影响了统计整体功能的发挥,亟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将这项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快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发挥部门统计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最新整理关于加强人社保障统计工作通知.docx

最新整理关于加强人社保障统计工作通知.docx

最新整理关于加强人社保障统计工作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夯实统计工作基础,推进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效益,更好服务于人社事业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强化统计工作领导人社统计工作是人社部门对人社工作运行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社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单位负责人作为统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统计工作职责和人员,强化统计数据管理,全面提升统计工作水平。

二、明确职责,规范统计工作机制(一)明确部门统计职责全市人社系统要按照省人社厅“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综合协调、统一对外”的原则,建立统计工作格局。

1、市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科作为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科室,承担全市统计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能。

2、市局机关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把握好数据管理的主要环节,实行从指标生成、报表下发、数据汇总与核定、数据使用与发布的全过程监督工作责任制,统一对外提供或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数据和信息。

3、各级人社部门机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开展所承办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要明确专人收集、、汇总和监管统计数据。

(二)规范统计业务审核流程全市人社系统在统计业务流程上实行层层把关负责、逐级上报的监督审核机制。

1、各级人社部门直属单位负责报送的统计报表。

直属单位按照业务职责收集、、汇总、审核和监管所承办业务范围内的指标数据,生成的统计报表,统计经办人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报送要求和类别分别报同级人社局机关对口业务科室审核。

经人社局机关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并经科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后,按规定的渠道上报上级人社部门对口直属单位,严把出口关。

2、人社局机关业务科室直接承办的统计报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统计相关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1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统计相关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1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统计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统计相关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17〕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口统计数据是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人口数据统计工作,客观反映我市人口状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人口统计指标含义(一)户籍人口。

指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起施行至今)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员。

(二)流动人口。

按照《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流动人口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三)常住人口。

为国际上进行人口普查时常用的统计口径之一,指实际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人口。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统计职责(一)市统计局。

1.负责常住人口统计。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常住人口指标计算(测算)办法,负责全市常住人口及其分类指标数据的计算(测算)、提供和发布。

具体是:普查年份,按普查数据汇总计算全市常住人口数据;非普查年份,依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口统计资料,结合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测算全市常住人口数据,报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对外提供和发布。

2.牵头做好全市人口普查和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锡建建管〔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锡建建管〔2019〕1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充分发挥建筑业统计信息对建设行业管理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建筑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8]1097号)等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一、凡注册地在本市的法人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本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定期生产数据和财务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所有企业均应上报“江苏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月报、季报、年报,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还应同步上报住建部“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统计系统”月报。

二、市住建局为全市建筑业统计工作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住建局为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建管处)具体负责全市统计数据审核、汇总、新设企业软件使用序列号发放以及沟通协调等工作。

三、各企业应及时将统计数据通过信息系统报送至所在市(县)、区建筑业统计管理部门,市(县)、区管理部门对上报数据复查、核实、汇总后,提交市级建筑业统计管理部门。

无论企业有无在建项目均需报送。

四、各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企业应积极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培训,统计人员也应当主动接受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省住建厅、市住建局将对企业报送数据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苏府办[2008]244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24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统计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苏府〔2008〕138号),进一步整合各部门的统计数据资源,建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数据库(以下简称宏观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规范全市性统计信息发布工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满足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服务的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等。

全市性统计信息的发布是指通过公开出版物或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各种新闻媒体发布的全市性统计信息。

二、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统计数据资源包括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综合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以及经市统计局审批(备案)后开展统计调查获取的统计数据;本部门通过行政记录等方式取得的反映全市某方面经济社会情况的数据资源。

三、统计数据资源的内容包括《统计月报》、《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宏观数据库等所需的数据;用于监测评价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数据;市领导要求市统计局提供的各类数据。

关于规范内部统计报量的通知定

关于规范内部统计报量的通知定

关于规范工程项目统计内部报量的通知司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工程统计内部报量(“工程项目统计内部报量”以下简称为“项目报量”)管理,规范工程统计内部报量流程,确保工程统计内部报量的真实性、及时性和与财务收入的一致性,现将工程报量报量流程规定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项目报量根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当月项目报量须与按“建造合同法”计算的工程收入一致的要求。

公司规定项目部上报工程量须由项目实际成本和项目毛利组成。

项目部须及时将当月发生的成本资料及时归集报财务入账。

二、上报成本资料时间规定项目部每月成本归集的时间范围为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止,在此范围内项目发生的成本都应按时归集。

1、项目人工成本。

各项目部相关责任人须在每月的20日将本月的劳务分包预结算资料上报事业部(区域分公司)的项目管理部、商务合约部成本管理员审核后,并在当月的21日报财务成本核算员入账(附件1《施工任务书》、附件2《预结算书》)。

2、项目材料成本。

各项目部相关责任人须在每月的20日将本月的材料消耗出库单及消耗汇总表(附件4《**月份材料消耗汇总表》、附件5《领料单》)上报事业部(区域分公司)项目管理部的材料管理员审核后,并在当月的21日报财务成本核算员入账。

项目部务必每天要及时做好材料消耗出库。

3、项目专项分包成本。

各项目部相关责任人须在每月的20日将本月的专项分包预结算资料上报事业部(区域分公司)商务合约部的成本管理员审核后,并在当月的21日报财务成本核算员入账。

4、现场经费。

项目部每月发生的现场经费须在当月的21日前及时到财务报账。

每月的22日到次月1日是财务人员核算成本及填报报表时间,原则上不对项目报账,如确有需要支付的费用,可暂借备用金。

5、合作项目成本。

项目经理依据每月项目实际成本(财务成本核算员应协助提供)在当月的22日前开出分包(预)决算书,报财务成本核算员在每月的23日将项目实际成本数据报事业部(区域公司)商务合约部成本管理员,由商务合约部成本管理员编制建造合同台账,报财务入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京政办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的意见》已经第15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京发〔2006〕9号),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整合规范部门统计数据信息,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做好部门统计工作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多年来,本市部门统计在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形势发展及任务的变化,部门统计工作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当前,本市部门统计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机构设立不健全,专职统计人员配备不足;管理制度不完善,数据发布、质量评估缺乏标准依据;执行程序不严格,大量统计调查表未经审批或超期限使用;部门数据缺乏集中整合、统计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造成“报表多乱”和“数出多门”,影响了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因此,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部门统计工作,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实现统计信息资源集中共享。

二、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市统计局作为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紧密围绕建设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中心和区域发展及产业发展的监测评价中心,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黑统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黑统发〔2014〕15号)各市(地)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14〕15号)的要求,为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工作,特制定《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统计局2014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统计法》,反对和制止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现就黑龙江省统计局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决反对和制止任何形式的统计上弄虚作假,对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坚决通报、曝光重大典型案件。

第三条查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责任追究与教育警示相结合。

第四条鼓励广大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检举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对检举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鼓励实名举报,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对实名举报经查实且对遏制统计上弄虚作假现象有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案件信息获取和案件受理第五条畅通获取统计上弄虚作假信息的渠道。

(一)承接交办移送案件。

对于上级机关交办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和其他部门移送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按程序及时移交法规处。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1996年8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1990年1月《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的火灾统计工作质量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由于火灾统计网络不够健全,对火灾统计工作进行不恰当的行政干预,人为压低火灾次数及损失额,造成火灾统计不实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很严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加大统计监督力度,切实做好纠正火灾统计不实的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火灾统计责任范围,对当地火灾的发生数及损失情况认真组织核实。

从1997年起,各消防总队要直接参与特大火灾损失额的核实;市(地)消防支队要直接参与火灾损失额的核实。

每年各消防总队要组织两次以上的火灾工作检查,公安部对各地的火灾统计和工作情况也将随时组织抽查,公安部对各地的火灾统计和工作情况也将随时组织抽查,对发现的故意漏报、瞒报、迟报火灾信息的行为要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火灾统计队伍的建设。

各消防总队、消防支队要配备专职火灾统计干部,县(区)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火灾登记与核查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保持火灾统计干部的相对稳定,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地(市)以上公安消防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火灾统计人员业务培训,以适应新时期火灾统计工作的需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加强规范统计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实现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统计的整体功能,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发挥部门统计作用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各部门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

多年来,我县部门统计着眼于服务全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全局,提供了大量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在社会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当前部门统计工作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少数乡镇和部门还存在对部门统计工作认识不够到位、信息传递渠道不够通畅等问题。

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统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发挥统计职能,逐步将部门统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服务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县统计局要按照《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四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协调、指导和服务,严格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行为。

(一)统计人员的配备。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以及规模以上(全部国有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批零贸易企业,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限额以下批零贸易企业应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要熟练掌握统计业务知识,模范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县统计局的指导。

法人单位必须依法办理统计管理登记证。

新生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同时要办理统计管理登记证;破产、倒闭企业应及时注销统计管理登记证。

加强部门统计报表管理。

县统计局要积极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依法取消未经审批(备案)、重复的统计报表,在此基础上,对现有部门统计报表进行修改完善,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部门统计报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统一管理。

按照职责分工,凡因部门管理需要、部门能够承担的统计调查项目,应由部门承担;凡部门因工作需要,开展涉及到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报县统计局审批;凡上级主管部门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在实施前要向县统计局备案;凡与其他部门调查内容重复的,不得重复布置。

(三)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开发区
内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统计机构上报)、限额以上批零贸易企业,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各项统计数据直报县统计局。

其他单位统计业务按属地原则统计上报。

对于其它私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统计数据采集,由县统计局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样调查方式进行统计。

(四)统计经费保障。

要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企业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经营成本),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转。

(五)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监督检查。

县统计局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检查指导,推动部门依法履行统计职责。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自觉增强依法统计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协作,逐步构建政府统计信息交流平台
(一)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信息报送机制。

县统计局要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有关要求,对部门统计工作资料报送的时间、频率等作出明确规定。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向县统计局及时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的基本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各种资料,并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二)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县统计局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着力建立稳定、通畅的资料交换渠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

(三)建立和完善部门统一的信息发布机制。

各部门在公布
本部门统计资料前,必须与县统计局有关资料核对一致;县统计局在公布有关资料时,应及时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

(四)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

县统计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部门统计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四、固本强基,认真履行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统计法》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部门统计队伍的素质和技能;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的电子化和报送、传输的网络化;要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实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集中管理,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规范统计数据发布,确保部门统计各项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