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实务考点和模板汇总
专利代理考试实务模板
专利代理考试实务模板专利代理考试实务模板一、专利代理制度的背景与意义专利代理制度的背景及发展历程;专利代理人的职责和作用;专利代理制度在推动创新与经济发展中的意义。
二、专利代理的法律法规基础专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机构及职能;专利代理人的资格要求及准入制度。
三、专利代理实务流程1. 专利申请确定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析专利申请的可行性;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法律地位的确定及其意义;专利申请的公告及审查程序。
2. 专利授权国内授权流程;专利申请的审核流程及标准;权利要求的分析与修改;授权通知的发放及相关程序。
3. 专利权的维护专利权年费的缴纳与管理;专利权的转让与许可;专利权的维权与诉讼。
4. 专利法律纠纷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专利非侵权纠纷的解决;专利无效宣告的案件审理;专利行政诉讼的程序与特点。
四、专利代理实务中的注意事项和技巧1. 专利文件的撰写与申请撰写专利文件的重要性;规范化的专利申请文件要素;避免专利无效的注意事项。
2. 专利申请的国际化PCT国际专利申请程序;国际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国内与国外专利申请之间的协调。
3. 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鉴定侵权行为的技巧;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有效的侵权追究策略。
4. 专利管理和维权专利的评估与管理;专利权的转让与许可的技巧;策略性专利维权的手段。
五、专利代理实务与相关领域的交叉学科知识产权法与专利代理的关系;商业模式创新与专利代理的结合;信息技术与专利代理的应用。
六、专利代理实务中经典案例分析国内外知名专利案例剖析;案例中的技术特点与法律问题;案例中的专利代理实务处理技巧。
七、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趋势与展望国内外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现状;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趋势与机遇;专利代理人的职业发展规划与前景展望。
以上为专利代理考试实务模板,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专利代理人实务考试模板
专利代理人实务考试模板(自己总结)无效宣告请求书模板要点:按照独立权利要求+缺陷类型划分新颖性包括的四个方面:技术方案已经完全被公开、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人....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于....年...月...日申请的、专利号为...、名称为“...”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和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请求人提供如下证据:1、公开号、中国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2、....上述...份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一、(一)、1、(1)一、论述新颖性时,(一定要强调单独对比原则)需要证据支持例子:权利要求**和**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规定(一)独立权利要求:先简单说权利要求1公开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功能、主题、构成),详细说明包括什么(论述顺序按照权利要求1的顺序),阐述用途(对比文件1第几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
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1)即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再论述其他。
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主题)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相同,即(作用…)。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做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直接照抄“其特征是”后边的内容...)。
专利代理人实务复习总结(包括简答题)
一、权利要求书: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包括产品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方法和用途);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只可以产品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如何判断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不写入某技术特征,是否导致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同的区别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主题;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
1、权利要求书撰写常见错误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或者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写入含义不清楚或者模糊的词语;权利要求写入不会产生技术效果的说明;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不一致;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的某些技术特征在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缺乏引用基础;二、实质审查意见陈述书的撰写主要条款专利法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细则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三篇
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三篇篇一:专利代理考试-实务考点-基本理论各主要考点的基本理论实务卷可能用到的无效理由包括:实施细则65条①权利要求专利类型的定义法2保密审查法20.1新颖性法22.2,创造性法22.3,实用性法22.4外观设计,现有设计明显区别法23外观设计,应当清楚显示法27.2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保护范围不清楚法26.4独权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细则20.2 ②说明书说明不够清楚、完整,不能够实现法26.3修改超原范围法33分案超原范围细则43.1③权利冲突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法9(法26.3)充分公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被认为无法实现的情况:(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法26.4)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三篇
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三篇篇一:专利代理考试-实务考点-基本理论各主要考点的基本理论实务卷可能用到的无效理由包括:实施细则65条①权利要求专利类型的定义法2保密审查法20.1新颖性法22.2,创造性法22.3,实用性法22.4外观设计,现有设计明显区别法23外观设计,应当清楚显示法27.2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保护范围不清楚法26.4独权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细则20.2 ②说明书说明不够清楚、完整,不能够实现法26.3修改超原范围法33分案超原范围细则43.1③权利冲突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法9(法26.3)充分公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被认为无法实现的情况:(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法26.4)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专利代理实务题答题要点及
专利代理实务题答题要点及XX年专利代理实务题答题要点及范文XX年专利代理实务题答题要点及范文一、总体考虑XX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试题包括四道题其中,第一题要求考生撰写提交给客户的咨询意见,逐一解释客户自行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说明理由,着重考查考生对专利代理实务中经常涉及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第二题采用撰写权利要求书这种专利代理实务中最基本的形式,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具备根据规定的素材撰写申请文件的能力,能否在满足《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撰写出既能够为委托人谋求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权利又相对稳定的权利要求书第三题要求考生陈述其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主要考查考生对新颖性、创造性法条的掌握情况和实际运用能力第四题要求考生撰写分靠申请的拉立权利要求,并陈述分章或合靠理由,主要考查考生对单一性、分案申请的理解和实际运用能力二、撰写咨询意见XX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第一题要求考生撰写提交给客户的咨询意见,逐一解释客户自行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说明理由题目中共给出五份素材,包括技术交底材料、客户合司技术人员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和三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1至3)撰写咨询意见之前,需要认真阅读题目中给出的五份素材,并按照以下思路和步骤进行分析1.分析客户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中是否存在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首先确定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关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规定,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以及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结论是权利要求6限定的不是一项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客体的规定2.分析客户撰写的权利要求是否存在新颖性、创造性问题本试题中,对比文件1至3均为已经公开的专利文献,都构成技术交底材料的现有技术进一步分析对比文件1至3公开的技术内容,并与客户撰写的权利要求1至5进行对比(具体分析参见咨询意见的范文),结论是对比文件1能够影响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对比文件l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能够影响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或其结合均不能影响权利要求2至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3.检查客户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其他实质性缺陷分析可知,独立权利要求l 的技术方案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不一致,权利要求3得不到技术交底材料的支持,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5得不到技术交底材料的支持4.准备咨询意见的具体撰写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着手撰写咨询意见,咨询意见的撰写应当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有理有据、行丈流畅可以按照如下格式进行:首先,对权利要求所涉及的法律概念为客户进行简明的解释说明;然后,具体分析客户撰写的权利要求为何不符合所述规定对权利要求书中1XX年专利代理实务题答题要点及范文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以给客户提供全面的咨询意见供其参考,例如,同时指出强立权利要求l不具有新颖性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给客户的咨询意见的范文尊敬的A公司:很高兴贵方委托我所代为办理有关大型公用垃圾箱的专利申请案,经仔细阅读技术交底材料、技术人员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及现有技术,我认为贵公司技术人员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现一一指出1.关于权利要求1存在的问题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原因如下:对比文件l公开了一种防臭垃圾桶/箱,该防臭垃圾桶可制成大型的公用垃圾桶/箱,包括桶盖1、上桶体2和下桶体3,桶盖l上设有垃圾投入口4,下桶体3的上边缘设置成L形台阶状,上桶体2放置在下桶体3的该L形台阶上(即上箱体可分离地安装在下箱体上的下位概念),从图l中可以明确看出,上桶体2和下桶体3均为顶部开口结构,桶盖1盖合在上桶体2的顶部开口处,上桶体2的底部是水平的且设有多个滤水孔5(即上箱体的底部为水平设置的滤水板)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它们都属于大型公用垃圾容器这一相同的技术领域,都解决了垃圾固液分离的技术问题,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目前的权利要求1不具在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曲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1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因如下: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风防腐,通过设置在下箱体的侧壁上部的通风孔以及在箱盖上的垃圾投入口,垃圾箱产生由下而上的对流和内外循环,从而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因此,设置在下箱体的侧壁上部的通风孔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目前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所且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关于权利要求2存在的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要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目前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2,其主题名称"箱体"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大型公用垃圾箱”不一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般的规定3.关于权利要求3存在的问题《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2XX年专利代理实务题答题要点及范文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3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因如下: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上箱体(2)内设有数根空心槽状隔条(7)”,其采取了较宽的上位概括的方式来限定空心槽状隔条的布置,所述上位概括涵盖了空心槽状隔条不是布置在侧壁内侧的情形以及空心槽状隔条水平布置的情形,而上述两种情形显然不能解决技本交底材料(说明书的撰写就是以技术交底材料为基础)中记载的通风不好的技术问题因此,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3没有以技术交底材料为依据,得不到技术交底材料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4.关于权利要求4存在的问题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空心槽状隔条”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没有出现,因此,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4缺乏引用基础,导致该权利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5.关于权利要求5存在的问题《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原因如下: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滤水板(5)是可活动的”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该区别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垃圾从底部卸出以避免扬尘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自卸式垃圾箱,其底板3水平插接在箱体2的底部,箱体2的底部设有供底板3滑动的导轨4,倒垃圾时,拉住底板3的把手31使底板3向一侧水平滑动,垃圾就从箱体2底部自动卸出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垃圾从底部卸出以避免扬尘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解决倾倒垃圾易扬尘的问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滤水板设置且可活动的因此,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此外,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因如下: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滤水板是可活动的”,其未具体限定滤水板的活动连接方式,然而不是所有的活动滤水板都能解决底部卸垃圾的技术问题,例如,有的垃圾箱中,滤水板虽然可活动地搁置在位于垃圾箱内壁上的支撑块或条上,但需要将全部垃圾从顶部倒出后才能取下滤水板,并不能直接从底部卸垃圾因此,权利要求5得不到技术交底材料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6关于权利要求6存在的问题《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6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因如下:权利要求6希望保护一种利用公用垃圾箱进行广告宣传的方法,该方法不涉及垃圾箱本身的构造,垃圾箱只作为信息表述的载体,仅仅设计广告创意和广告内容的表达,其特征不是技3XX年专利代理实务题答题要点及范文术特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本问题,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上述考虑,目前贵公司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存在较多问题,难以获得授权我方专利代理人将会与发明人进行认真沟通、在充分理解发明思路和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分析和对比,为贵公司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以上咨询意见供参考,有问题请与我们随时沟通祝好!×××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年××月××日三、撰写权利要求书XX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第二题要求考生根据题目给出的素材为客户撰写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考生应当认真阅读、全面了解技术交底材科和现有技术的相关内容,撰写出既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又能最大化地维护客户利益的权利要求书在答题时可以按照以下的思路和步骤进行1.确定技术交底材料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交底材料涉及对大型公用垃圾箱的改进,由此可以以“一种大型公用垃圾箱”作为要求专利保护的主题将技术交底材料与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至3)进行比较,可知其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两个技术问题:一是通过设置在垃在箱下箱体的侧壁上部的通风孔以及箱盖上的垃圾投入口,垃圾箱内形成由下而上的对流和内外循环,从而起到防止垃圾腐化、减少臭味、提高环境清洁度的作用(第一个技术问题);二是将垃圾箱的底部设置成可以相对于箱体向下转动以卸出垃圾,从而解决了导轨式垃圾箱的底部易积尘损坏的问题(第二个技术问题)2.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了达到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需要独立权利要求能够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同时避免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以使得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宽存在多个实施方式时,在不超出题目素材公开的范围的前提下,要考虑对这些实施方式进行适当概括对于第一个技术问题,技术交底材料中给出了唯一的实施方式,即:在垃圾箱下箱体的侧壁上部开设通风孔,其与箱盖上的垃圾投入口配合,使得垃圾箱内产生由下而上的对流和内外循环,从而防止垃圾腐化,减少臭味的产生技术交底材料中没有给出或暗示还存在其他实施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难以预测除了技术交底材料给出的实施方式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可以同样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考生在撰写第一组独立权利要求时,不应当对上述实施方式中的通风孔进行不恰当的概括,以免撰写的权利要求得不到技术交底材料的支持与第一个技术问题密切相关的技术特征包括上箱体、下箱体、箱盖、垃圾投入口、滤水板、通风孔均属于必要技术特征,不应遗漏而上箱体与下箱体之间是否可分离与通风无关,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应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以避免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而损害4XX年专利代理实务题答题要点及范文委托人的利益技术交底材料中还涉及将滤水板以一端铰接、另一端锁扣固定的方式与上箱体连接,以解决第二个技术问题此外,技术交底材料中还指出垃圾箱的箱体不限于本技术交底材料所设计的具体形式,其他垃圾箱也可以采用上述底部结构因此,不论垃圾箱的箱体采取何种结构或与底部的配合方式如何,只要底部能够向下转动从而打开箱体底部即可解决第二个技术问题所以,可以对上述实施方式中垃圾箱的箱体结构以及与底部的配合方式进行概括,形成解决第二个技术问题的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而箱体的具体结构〈包括上箱体、下箱体、滤水板、通风孔〉及其与底部的配合方式(一端铰接、另一端通过锁扣件固定)等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应写入该独立权利要求中3.确定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由上可知,技术交底材料中涉及两个技术问题可以形成用于分别解决每个技术问题的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此时,就需要进行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具备单一性的判断,以确定是提出一份专利申请,还是提出两份专利申请经过分析,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涉及对通风结构和底部卸垃圾结构的改进,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在技术上无相互关联,不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所以,应将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单独提交一份专利申请4.根据具体实施方式确定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形成较好的保护梯度,使得专利申请在面临不得不缩小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情况时具有充分的修改余地,还应根据技术交底材料中给出的实施方式,撰写出数量合理、适当的从属权利要求技术交底材料中针对在下箱体的侧壁上部开设通风孔给出了优选的实施方式,即通风孔为两组,并且分别设置在下箱体相对的侧壁上因此,可以将上述优选实施方式撰写成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2)在技术交底材料的第5段至第7段中指出,为了解决上箱体内垃圾堆积阻碍空气流动的技术问题,进一步提高通风效果,可以在上箱体的侧壁内侧设置多个竖直布置的空心槽状隔条,或设置其他通风结构(例如通风孔),或者将两种通风结构组合在-起使用,即技术交底材料给出了更有利于上箱体通风的三种实施方式:空心槽状隔条、通风孔、通风孔与空心槽状隔条的组合虽然上述三种实施方式的具体结构有差异,但其均是设置在上箱体侧壁上的通风结构,由此可以将上述三种实施方式概括成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3)接下来,针对上箱体侧壁的通风结构的三种实施方式,可以以从属权利要求3为引用基础,撰写出一个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包括三个并列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4)然后,再以从属权利要求4为基础,对空心槽状隔条的上下端位置作进一步限定来撰写相对应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5),以形成有层次的保护在分析和撰写的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因引用关系问题而出现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从属权利要求此外,针对技术交底材料中提及的第二个技术问题,将上箱体与下箱体设置成可分离的以及上箱体与滤水板的具体配合方式也可以作为附加技术特征,形成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对上述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5XX年专利代理实务题答题要点及范文撰写的权利要求书范文1一种大型公用垃圾箱,主要包括:箱盖(1)上箱体(2)和下箱体(3),箱盖(1)上设有垃圾投入口(4),所述上箱体(2)和下箱体(3)均为顶部开口结构,箱盖(1)盖合在上箱体(2)顶部开口处,上箱体(2)安装在下箱体(3)上,上箱体(2)底部为水平设置的滤水板(5),其特征在于:所述垃圾箱还包括开设在下箱体(3)侧壁上部的通风孔(6)2.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风孔(6)为两组,并且分别设置在下箱体(3)的相对侧壁上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垃圾箱还包括设置在上箱体(2)侧壁上的通风结构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风结构为开设在上箱体(2)侧壁上的通风孔和/或竖直布置在上箱体(2)的侧壁内侧的空心槽状隔条(7),所述空心槽状隔条(7)与上箱体(2)的侧壁之间限定形成空气通道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空心槽状隔条(7)的上端与上箱体(2)的上边缘基本齐平,下端延伸至接近滤水板(5)6.如权利要求1、2、4、5中任一项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箱体(2)可分离地安装在下箱体(3)上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水板(5)可以相对于上箱体(2)运动从而打开上箱体(2)的底部以卸出垃圾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水板(5)可以相对于上箱体(2)向下转动从而打开上箱体(2)的底部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水板(5)的一端通过铰接件(8)与上箱体(2)的侧壁底边连接,相对的另一端通过锁扣件(9)固定在水平闭合位置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扣件(9)包括设置在上箱体(2)侧壁上的活动插舌(91)和对应设置在滤水板(5)上的插口(92),所述活动插舌(91)与插口(92)相互咬合或脱离11.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水板(5)可以沿着上箱体(2)底部的导轨水平滑动从而打开上箱体(2)的底部12.如权利要求l、2、4、5、7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箱体(3)上设置排水阀四、论述新颖性和创造性XX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第三题要求考生陈述其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在本次考试中设置该题目,实质上是要求考生将其撰写第二题中的权利要求书时所进行的思考、分析和判断过程还原出来从而,一方面能够考查考生是否掌握了撰写权利要求书的上述基本思路和步骤,另一方面也能够考查在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时,考生作为专利代理人能否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新颖性、创造性问题进行答辩和陈述意见6XX年专利代理实务题答题要点及范文新颖性论述注意遵循单独对比原则,相对于每一篇对比文件找出至少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即可创造性论述要适用“三步法”新颖性和创造性论述范文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垃圾箱还包括设置在下箱体(3)侧壁上部的通风孔(6)”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l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l中的上箱体、下箱体、滤水板等诸多特征,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l中的上箱体、下箱体、滤水板、通风孔等诸多特征,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I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新颖性2.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l中的特征“所述垃圾箱还包括设置在下箱体(3)侧壁上部的通风孔(6)”该特征与垃圾投入口配合能够解决垃圾箱内通风不畅、垃圾易腐化发臭的技术问题,起到了促使垃圾箱内空气对流、防腐防臭的作用而对比丈件2虽然公开了“通气孔”,但是该通气孔是设置在桶底上,解决的是桶内垃圾桶套装和取出垃圾袋不方便的技术问题,通过在桶底上设置通气孔使垃圾袋在桶内服帖地充分展开以及轻松取出可见,对比文件2的家用垃圾桶与本发明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应用领域存在差别;对比文件2的“通气孔”与本且明的“通风孔”设置位置、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起的作用均不相同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垃圾箱还包括设置在下箱体(3)侧壁上部的通风孔(6)”,也未给出在下箱体的侧壁上部设置通风孔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在下箱体的侧壁上部设置通风孔,从而促进了垃圾箱内形成由下而上的空气对流,避免垃圾腐烂,减少臭味的产生,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五、分案申请。
专利代理实务
专利代理实务一、历年实务考试(一)历年实务考试主题(二)历年实务考试题型(三)历年实务考试考点二、无效宣告请求(一)实务考试常用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1.不具备新颖性(《专利法》第22条第2款)2.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3.不授予专利权客体(《专利法》第25条)4.技术方案不清楚(《专利法》第26条第4款)(1)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没有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2)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3)使用“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4)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5)被引用权利要求缺少引用基础(6)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矛盾5.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1)权利要求中使用的上位概念过度概括说明书中的下位概念(2)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矛盾6.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二)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1.不具备单一性(《专利法》第31条第1款)2.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划分不当(《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3.引用主题名称不一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4.多项引多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三)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对比表(以2019年实务题为例)(四)客户无效宣告请求的咨询意见1.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件,不属于现有技术,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2.新颖性评价的单独对比原则//一份对比文件中的一项技术方案3.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可以将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但不能对材料本身提出改进4.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5.对比文件解决不同技术问题的类似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不影响创造性6.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7.没有引用涉及的具体法条,存在撰写不规范问题答题模板: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不成立2.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单一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2020专利代理实务考点及答题模板
专利代理实务考点总结一、关于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经对比分析,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原因如下:情况(1)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其授权公告日晚于该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献,可以用来评述新颖性。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条的规定。
情况(2)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因此二者技术方案构成了实质的区别。
所以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新颖性的评判只能采取单独对比原则,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因此,不能将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起来评价新颖性。
三、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目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因如下------四、关于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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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识别抵触申请和现有技术,抵触申请只能用来评价新颖性,而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如果是作实务撰写格式【答复审查意见】尊敬的审查员,您好:本次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XX年X月X日发出的第X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第X至第X页。
(若还有其他附件,如审查员要求提供的现有技术资料等,也可在这段中列出)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审查员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 修改说明(如果没修改则可省略)陈述修改内容的时候必须说出依据,例如,修改了权利要求1,增加了特征XX,该特征在说明书XX页XX行有相应的描述……。
因此,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错误作出的,符合《专利法》33条及《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新颖性注意体现单独对比原则。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X中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X中并没有相应公开,因此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在考试过程中,如果时间允许,并且,存在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的不同,也要尽量陈述一下。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X具有新颖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X到X也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的评分标准:理由占一半比重,因此必须引用对比文件的具体内容;概念占一半比重,因此必须要引用正确的法条。
在答复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如果修改了权利要求,则要论述修改依据,并且,不仅要陈述具有新颖性,还要论述其具有创造性。
)三、 关于创造性注意按照创造性的三步法论述。
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此处要描述一下为什么选择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XX,但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X记载了XX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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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 专利事务考点模板整理重点法条模板: (1)汇总: (1)分模板 (3)文件利用或核实模板 (10)对比文件模板 (10)优先权模板 (10)现有技术模板 (11)无效宣告请求书 (12)客户意见咨询模板 (13)回答“审查意见”......意见陈述书 . (15)回答“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 (16)无效理由分析 (17)重点法条模板:汇总:A《专利法》【A2】【A2.2】不组成技术方案【A2.3】是保护客体【A20.2】【A22.2】新颖性:【A22.3】创造性:【A25.1】不授予专利权客体【A26.2】【A26.3】说明书充分公开【A26.4】清楚、简要并取得说明书支持【A45】与R65是通常的无效理由R《专利法实施细则》【R20】【R20.2】必要技术特征【R22】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规定内容【R22.1】主题不一致【A31】【R34]】单一性【R53】发明驳回理由【R65】无效理由【R67】补充无效理由【R69】无效中权利范围的修改【R70】口头审理分模板【A22.2】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一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XXX,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XX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全数技术特征,且二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较,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XXX”技术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及各类模板整理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及各类模板专代实务的考试本视为难度比较大的一个科目,需要结合案例综合运用相关知识,对于没有工作经历的初学者来说尤其难,有一种无从下笔的困惑。
但其实单纯从考试拿分角度,通过还是有技巧的,就是对常用法条进行记忆,对常用模板进行记忆,考试时即使简单的套用,也会有相当的得分。
如下是个人整理的法条和各类模板,供学习参考。
一、必背法条1.F2-2 发明定义: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F2-3 实用新型定义: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F22-2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发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
4.F22-3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F26-3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实现为准。
6.F26-4权要不清楚、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7.F31-1权要件无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8.R17——说明书撰写要求:大标题:一、发明名称二、技术领域三、背景技术四实用新型内容五、附图说明六、具体实施方式。
二、各类模板:2.1新颖性模板(四同法,即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2.1.1无新颖性的评述模板(加粗为必须提到的话术):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原因如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1),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 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 4、所属壳体1内由下向上依次设置有除尘过滤网 5、活性炭过滤网 6、紫外灯8和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1)。
专利代理师考试专利法必背知识点
专利代理师考试专利法必背知识点一、专利基础知识。
1. 专利的类型。
- 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 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 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保护期限为1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 专利制度的作用。
- 鼓励发明创造:通过给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激励人们投入资源进行创新。
- 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专利权人希望通过实施专利技术获取经济利益,从而促进技术在产业中的应用。
- 提高创新能力:在专利制度的激励下,企业和个人不断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有助于提升国家整体的创新水平。
3.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 科学发现:例如牛顿发现万有引力定律,这是对自然规律的揭示,不是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数学运算方法、比赛规则等。
因为它们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不具备技术特征。
-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用于疾病诊断和治疗的仪器、设备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 动物和植物品种: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 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主要涉及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等因素。
4.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 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 合作发明创造:-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代理师实务答题要点及套话整理
第一部分、新颖性一、专利法22条第二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二、答题格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XXX,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区别:XXX,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采取相同的技术方案、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二款。
三、注意点1、单独对比原则2、抵触申请a在先申请,b在后公开,c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不属于现有技术。
第二部分、创造性一、专利法22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答题格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最多的技术特征,且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因此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公开了XXX。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对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XXX。
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为:XXX。
因此,本发明(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 XXX。
对比文件2公开了XXX。
其作用为XXX。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技术特征相同,但是其作用不同。
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XXX。
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XXX。
因此,对比文件3 不能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完整版)专代实务模板
(完整版)专代实务模板专代实务考点以及模板⼀、新颖性1、新颖性--现有技术申请⽇(优先权⽇)之前公开全世界范围公开现有技术分析答复模板:对⽐⽂件1的公开⽇(授权公告⽇)早于本申请的申请⽇(优先权⽇),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可⽤来评价本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新颖性--抵触申请申请在先公开在后,包含当天。
向国知局提出(包括进⼊国家阶段的PCT申请)抵触申请答复模板:对⽐⽂件X与本专利均属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对⽐⽂件X的申请⽇(xxx)早于本专利的申请⽇/优先权⽇,公开⽇/授权公告⽇(xxx)晚于本申请的申请⽇/优先权⽇,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只能⽤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不能⽤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新颖性--同样的发明和实⽤新型(4个相同,领域、问题、⽅案、效果)简单⽂字变换?上下位概念?数值范围?惯⽤⼿段直接置换4、新颖性--优先权(⾸次、12个⽉内、相同主题)相同主题: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案、预期的效果相同优先权答复模板:对⽐该专利和附件X,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案已经记载在附件X的权利要求1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在12个⽉之内,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附件X的优先权。
(注意是全部优先权还是部分优先权)5、答复模板1-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对⽐⽂件2相⽐,权利要求1具有XX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条⼆款的规定。
6、答复模板2-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对⽐⽂件2相⽐,两者所属的技术领域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两者采⽤的技术⼿段也不同,尤其是对⽐⽂件2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XX,由此两者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
因此,两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和实⽤新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条⼆款的规定。
7、答复模板3-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种…,对⽐⽂件1公开了⼀种…,包括A,B(相当于本发明的B’),C(相当于本发明的C’)和D。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综合模板及注意事项总结
专利代理实务综合模板及注意事项总结(一)咨询信函回复(主要是客户咨询信函)【要点解析】略【答题模板】[模板1]分析客户提供的无效理由:尊敬的A公司:很高兴接受贵方委托办理有关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XXX”(专利号:XXX)的无效宣告请求事宜,经仔细阅读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技术人员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贵方提供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我公司认为贵公司技术人员所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仍然存在一些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问题,现逐一进行指出:1、关于证据的使用。
[举例]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3属于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提出的,并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或当天)公开的专利文件,从时间上可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对比文件3公开了XXX,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XXX,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建议放弃使用对比文件3。
2、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或成立)。
......3、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或成立)。
......4、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之间缺乏单一性的理由不成立(或成立)。
......5、权利要求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不成立(或成立)。
......6、权利要求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成立(或成立)。
......7、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不成立(或成立)。
......综上所述,目前贵公司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我方专利代理师将会与贵方积极沟通,在充分理解涉案专利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分析和对比,重新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
以上为咨询意见,供参考。
XX专利代理公司XXXXX年XX月XX日[模板2]分析客户撰写的权利要求:尊敬的A公司:很高兴接受贵方委托办理有关实用新型/发明:“XXX”的专利申请案,经仔细阅读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交底材料、技术人员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以及贵方提供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我公司认为贵公司技术人员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仍然存在一些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问题,将会影响涉案专利申请的后期授权,现逐一进行指出:1、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模板(总结)
常用法条A2 保护客体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A5.1 违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9 禁止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授予发明专利权。
A22.2 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A22.3 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A25 不授权的主题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以授权;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A26.3 说明书充分公开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有附图。
摘要应简要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A26.4 权利要求清楚、简要,以说明书为依据,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A29 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享有优先权。
专利代理实务考试高分必备模板
优先权成立对比该申请和附件3 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附件3的权利要求1 中,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年*月*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年*月*日在12 个月内,因此,权利要求1 可以享有附件3 申请的优先权。
优先权不成立(超时间)对比该申请和附件3 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虽然记载在附件3的权利要求1 中,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但该专利的申请日*年*月*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年*月*日在12 个月外,因此,权利要求1 不可以享有附件3 申请的优先权。
优先权不成立(技术方面不同)对比该专利和附件3,虽然该专利的申请日*年*月*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年*月*日在12 个月内,但二者技术领域[不同],或技术方案[不同],或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预期效果[不同],因此不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 不可以享有附件3 申请的优先权。
构成抵触申请该申请和附件2 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且附件2 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为*年*月*日,早于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年*月*日,其授权公告日(公开日)晚于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同时,附件2 中公开了与该申请相同的技术方案,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
因此,附件2 构成权1 的抵触申请。
只能被用于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不构成抵触申请(现有技术)该申请或附件2[不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附件2 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为*年*月*日,[早于]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年*月*日,其授权公告(申请公布日)日[早于或同日]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附件2 中公开了与该申请[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附件2 不构成权1的抵触申请,是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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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 专利事务考点模板整理重点法条模板: (1)汇总: (1)分模板 (2)文件核实模板 (7)对比文件模板 (7)优先权模板 (7)现有技术模板 (7)无效宣告请求书 (8)客户意见咨询模板 (9)答复“审查意见”......意见陈述书 .. (10)答复“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 (11)无效理由分析 (12)重点法条模板:汇总:A《专利法》【A2】【A2.2】不构成技术方案【A2.3】是保护客体【A20.2】【A22.2】新颖性:【A22.3】创造性:【A25.1】不授予专利权客体【A26.2】【A26.3】说明书充分公开【A26.4】清楚、简要并得到说明书支持【A45】与R65是通常的无效理由R《专利法实施细则》【R20】【R20.2】必要技术特征【R22】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规定内容【R22.1】主题不一致【A31】【R34]】单一性【R53】发明驳回理由【R65】无效理由【R67】补充无效理由【R69】无效中权利范围的修改【R70】口头审理分模板【A22.2】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XXX,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XX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包括X (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XXX”技术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XXX”的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分别对于对比文件1~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首先,新颖性的评述使用单独对比原则,不能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其次,权利要求2中的“XXX”是对比文件1中“XXX”的下位概念,由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新颖性。
【A22.3】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没有创造性: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认为对于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XXX”,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问题是“XXX”。
对比为文件2公开了“XXX”,其作用是“XXX”,与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解决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XXX”,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解决的问题是“XXX”。
其他的对比文件公开了“XXX”,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而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可以避免“XXX”的缺陷,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1与其他对比文件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A26.4】清楚、简要并得到说明书支持《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技术交底材料)记载的内容可知,“为了XXX,需要XXX”,而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是“XXX”,单没有进一步限定“XXX”,使得相应的技术问题无法解决(达不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包括“XXX”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说明书(技术交底材料)中没有记载。
因此,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技术交底材料)为依据,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缺乏引用基础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XXX”,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中均没有记载。
因此,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缺乏引用基础,造成了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得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第“xxx”段位置明确记载“XXX”的方法和设备,说明书第“xxx”段位置明确记载了“XXX”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XXX”。
因此,在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A25.1】不授予专利权客体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XXX”的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客体。
【A2.2】不构成技术方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XXX”的方法,其方法的内容不是及时特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A2.3】是保护客体1、是保护客体权利要求4的附件技术特征是“XXX”,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同的内容,由此可见“XXX”是现有技术,权利要求4是将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A26.3】说明书充分公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1、说明书充分公开客户提出的“XXX”是一种更加优选的实施方式,即使不公开“XXX”,应用现有的“XXX”,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能够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R20.2】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本发明(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而“XXX”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是权利要求1中缺少该技术特征,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A31】【R34]】单一性【R53】发明驳回理由【R65】无效理由X、不属于无效宣告理由模板《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R67】补充无效理由1、无效宣告理由没有进行具体分析。
请求人关于“XXX”的无效宣告理由没有提供具体说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起的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2、对比文件3超过举证期限请求人是X年X月X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又于X年X月X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3,已经超过了其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其不予考虑。
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R69】无效中权利范围的修改【R70】口头审理【R22.1】主题不一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是“XXX”,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XXX”不一致。
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文件使用或核实模板对比文件模板附件(对比文件)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申请日为X年X月X日,授权公告日为X年X月X日;优先权日为X年X月X日;附件(对比文件)2: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的说明书,申请日为X年X月X日,授权公告日为X年X月X日;附件(对比文件)3: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的优先权文件译文。
优先权模板1、有优先权附件3和该专利对比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附件3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12个月内,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附件3的优先权。
2、没有优先权附件3中没有记载改专利权利要求2~4所要求保护的“XXX”等技术内容,因此该专利权利要求2~4不能享有附件3的优先权,其申请日以实际提交申请的日期为准。
3、没有优先权附件3和该专利对比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2、3的技术方案虽然已经记载在附件3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但是该专利的申请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12个月外,因此权利要求1、2、3不可以享有附件3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