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考核及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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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妇幼保健院在职人员考核及奖惩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工作人员的使用管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能,稳定人才队伍,促进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分类和内容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三种方式。
1、试用期考核:在试用期对新招聘的人员进行,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新招聘人员在试用期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1)工作积极性和动手操作能力。
(2)遵守单位劳动纪律。
(3)服从上级老师指导,对所从事岗位的领悟和学习能力。
2、平时考核:考核内容重点考核被考核人日常工作任务、工作目标、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等,由科主任进行审核评价。
(1)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和对待所在科室其他同志的团结协作方面的表现。
(2)服从科室各项安排,积极参与院内和科室各项活动方面的表现。
(3)对待就诊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热情和服务质量方面的表现。
(4)勤奋钻研业务、工作能力方面的表现。
(5)遵守单位院纪院规方面的表现。
3、年度考核:在每年年终进行全员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内容如下:
(1)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医德医风方面的表现,以及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方面的表现。
(2)能,主要考核岗位业务水平及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和创新能力。
(3)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出勤和遵守各项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情况。
(4)绩,主要考核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情况。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
二、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考核标准是:
(1)优秀:政治思想素质高,能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全面履行聘用合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工作作风好,有改革创新精神,实绩显著。
(2)合格:政治思想素质较高,能正确执行党和国家
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工作责任心较强,能较好的履行聘用合同,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3)基本合格:政治思想素质一般,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工作责任心一般,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一般,工作能力较弱,缺乏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工作成效一般。
(4)不合格:政治思想素质较差,业务素质较低,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差,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责任事故和恶劣社会影响。
三、考核程序
1、试用期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2)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在此基础上,各科室召开科室评议会,进行测评;
(3)各科室在参考评议结果(即群众评议其德、能、勤、绩)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对拟确定为优秀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报送院人事科备案,由院考核领导组研究审批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
4、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被考核人本人档案。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院、科成立两级考核领导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领导。
1、院考核领导组的职责是:
(1)制订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2)组织、实施全院年度考核工作。
(3)审批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
2、科级考核领导组的职责是:
(1)按照院年度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2)拟定考核等级。
(3)提出人员使用建议。
(4)制订试用期及平时考核方案并进行考核。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考核的结果作为单位对聘用人员解聘、续聘、调整岗位和工资以及年度考核奖金发放的依据,具体如下:
1、试用期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签订聘用合同,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2、平时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平时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3、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被确定优秀等次的,月增资20元。(2)年度考核连续两年确定优秀的,符合办理人事代理条件的,单位办理人事代理。
(2)年度考核被确定合格等次的,月增资10。
(3)年度考核被确定基本合格等次的,留院查看1年,待岗3个月,发放生活费400元。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再聘用。
(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再聘用。
4、当年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不一致时,执行年度考核结果。
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再聘用:
(1)一年内病假3个月,事假1个月或病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人员。
(2)因身体健康原因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所聘岗位工作的。
(3)其他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人员。
(二)在编及借用人员
在编人员被确定不合格等次者,除按人事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外,实行待岗处理,待岗3个月,发放基本生活费500元,待岗期满后,由院部重新安排岗位上岗。
五、考核对象
全院在职职工,科主任(院中层)及院班子由院考核小组并抽取部分职工代表参与考核。
六、奖惩
(一)奖励
1、聘用人员
(1)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者,奖励200元。
(2)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适当奖励:(a)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