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本部如何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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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本部如何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

1、一个以投资管理为主业的集团公司,其本部是否可以向设在各地的下属控股公司收取管

理费?

2、如果可以需要在税务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3、收取时对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子公司应按照什么标准收取?

子公司上交管理费,只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或合资合同、章程明确即可。但国家在税收规定上有一定限制。

1、对同一公司的总机构支付可以在税前列支。其实质影响在于总分机构可能适用不同所得税率。

2、对不属于非同一公司的总机构支付,不可以在税前列支。但可以采用咨询服务费的形式加以规避。但前提必须有实质服务内容。

3、跨国公司总部需要向下分摊费用,可以凭内部文件,向中国所在公司分摊,同样可以税前列支。该做法得到中国税务当局的默认。

4、国家只对外国牌誉使用费做过0.3%的限制,对管理费限额未见明文规定。在实践中多低于2%.

现在,不同以往,集团公司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费不合法,应按照公司法运作。James ni说的对。但是,大部分的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是亏损的,如何考虑集团公司的运转费用?实际上,大部分集团公司本部是亏损的,没有问题,亏损好了。但合并报表可能是盈利的。同时,也可以以其他名义向子公司提取一定费用,如研发费用是可以合理提取并分配到集团本部的.

如果下属公司是全资公司,可以将该公司财务纳入投资公司管理,但如果是控股公司,应按公司法规定来办理,收取管理费只能给下属公司增加负担,同时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关于集团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问题,对某些单位来说是比较敏感的,尤其在我国,集团公司的上级意识或者主管意识几乎就是对公司法的蹂躏,我个人认为应从一下几个角度去操作:

1、收取管理费应该在董事会章程中(或决议)有明确的规定;

2、既然集团公司参与子公司的利润分成,所以原理上说,收取管理费是不很恰当的,但是,如果集团公司在一些方面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子公司的活动,如派驻专业管理人员、代理某些外部工作、负责市场推广等等时,可以考虑适当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3、收费的比例并不应该参照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而应该以参与管理活动的程度为依据,一般情况下应以不超过年无税销售收入的1%为易。

4、收取的管理费用,应参照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操作,这是一般的惯例,不必多解释了

我公司在外省市设有几个分公司,本着强化总分公司管理的目的,给下属几个分公司定了管理费上交指标。

请问:

1、总公司收到分公司上交的管理费,需要开发票吗?如需要,开什么发票?

2、需要做收入吗?如果不用开的话,是否可以双方仅仅做“往来款”挂账?分公司又如何入账?涉及税收方面的具体法规?

问了12366,回复说提问涉及实际操作问题,需要具体资料判定,请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问了也是白问。

像你说的这种集团性质的收取管理费用,应该先到税务机关报备的,分公司才能税前列支。

1、这样总公司收取管理费时做其他业务收入,除年末并入利润总额缴纳所得税外,还要缴纳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的。

2、分公司可以在税前列支,账务处理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上缴总部管理费”。你总公司应该有关于集团内部收取管理费用的文件,然后有收取的凭证,分公司有支付的凭证,这些都是入账的依据

1)对于集团公司收取下属企业管理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2)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作为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让集团公司收取管理费?是一定要有投资关系吗?对投资比例如何规定?

3)集团公司应该开具什么样的票据收费?

首先要开票,如果不开票,税务部门要我们调,需不需要交纳营业税,要经当地税务局核准,如果上交的数额超过核准数可能就要缴税。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的总公司向控股的电厂收取管理费可能还要向物价局批。上缴管理费怎样进行审批管理?

企业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常有关的管理费,必须由总机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

1、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单位管理费上缴报告审批表》,提供包括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

2、总机构管理费按规定程序报同级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审定后要向总机构的下属企业及分支机构发文,经下属企业及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上缴管理费在税前列支。

3、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用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国税发[1996]177号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二、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的原则

审批总机构管理费要坚持可能与需要、节约与合理的原则。确定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水平要考虑两个因素。(一)要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所必要的经费支出;

(二)要本着节约、合理的精神,并考虑分摊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管理费的支出。

年度管理费的提取一般可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三)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四、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管理费的提取,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批准,接受委托审批的,必须首先取得总局出具的委托书,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批准,分摊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也不予确认。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地市税务机关以上确定具体审批权限审批。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包括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总机构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审批当年管理费事宜。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和审核

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终了后,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其纳入重点稽核范围。

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

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各省税务局可据本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各位,这个问题我已经咨询清楚了。1)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总机构向下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均不得税前列支;2)由于不是应税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行为,可以总机构自制收据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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