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行为税热点问题解答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以下是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供你参考:1. 胎儿继承权问题。
2. 业主共有权问题。
3. 物业服务合同问题。
4.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5. 网络购物合同问题。
6. 借款合同中的利率问题。
7. 婚姻财产约定问题。
8. 遗产继承问题。
9. 家庭暴力问题。
10. 房屋买卖合同问题。
11. 土地使用权问题。
12. 劳动合同问题。
13. 工伤赔偿问题。
14. 医疗事故责任问题。
15.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16. 知识产权问题。
17.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8. 产品质量问题。
19. 食品安全问题。
20. 环境污染问题。
21. 教育合同问题。
22. 旅游合同问题。
23. 房屋租赁问题。
24. 民间借贷问题。
25. 赠与合同问题。
26. 担保合同问题。
27. 定金问题。
28. 违约责任问题。
29. 合同解除问题。
30. 侵权责任问题。
31. 人格权问题。
32. 婚姻自主权问题。
33.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34. 子女抚养问题。
35. 收养问题。
36. 继承顺序问题。
37. 遗嘱问题。
38. 遗赠问题。
39. 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
40. 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41. 网络侵权问题。
42.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43. 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44. 专利申请问题。
45. 商标注册问题。
46. 著作权问题。
47. 专利权问题。
48. 著作权侵权问题。
49. 专利权侵权问题。
50. 商标权侵权问题。
51. 反不正当竞争问题。
52. 反垄断问题。
53. 政府采购问题。
54. 招标投标问题。
55. 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问题。
56. 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问题。
57.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问题。
58.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问题。
59. 合同法与婚姻法的关系问题。
60. 合同法与继承法的关系问题。
61. 合同法与税收法的关系问题。
62. 合同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问题。
63. 合同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关系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
超过90日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超过90日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额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试论基层国税依法治税应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笔者对全市国税系统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应对措施和建议:
一、解决观念认识不到位问题,着眼于树立正确的依法行政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观念上是一脉相承的。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广大基层税收执法人员要树立七种观念:即:一是树立责任本位观,要由传统的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要把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二是树立正确的收入观,坚持按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税收收入任务,“有税不收”或“收过头税”都是违反税收治税原则的,同时,提高税收收入质量,提高信息化运用水平,为组织收入服好务,增强收入的科技含量,努力提高宏观税负水平;三是树立正确的服务观,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在执法中服好务,在服务中执好法。要在执法中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维护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四是树立正确的税收成本观。既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又要注重科学管税、注意节约税收执行性成本和税收遵从性成本。必须加快打破城乡“二元化”征管结构步伐,加快推进机关、基层一体化进程,大幅度收缩征管战线,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直线管理法”,减少管理幅度。充实城区分局管理力量,搞好重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同时,简化手续,方便纳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节约税收成本,提高科学管税水平;五是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更是诚信经济,除了要求市场主体讲求诚信外,行政机关在经济管理中也要讲求诚信。对于国税机关来讲,讲求诚信执法,还可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吸引投资,为培植本地区税源作出贡献。为此,第一,要坚持诚信的税收执法理念,使其扎根于每一个执法人员的心中。国税机关作为一个执法机关,是否诚信关系着征纳环境是否和谐,执法是否到位,公信力是否能形成,所以国税执法人员必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第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公布税收信息,提高制定建设质量,对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当先行告知纳税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避免实施后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第三,对作出的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以保障执法的相对稳定性和严肃性,对因法定原因而撤回、变更授益性行政行为的,国税机关要勇于承担责任,依法补偿纳税人受到的财产损失;六是树立合理行政观,对有多种方式能达到行政目的的,应采取对纳税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此外,要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规范和约束,对纳税人性质和情节相同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以公平、公正的处理,而不能畸轻畸重,为此,应由市局出台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性文件,防止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在甲地处理较重,而在乙地处理较轻;七是树立程序否决观。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整个执法的合法性。换言之,在个案的处理上,即使实体完全合法公正也会因为程序违法遭到全盘否决。在税务行政执法上,始终坚持做到“步骤不能省略、顺序不能颠倒、方式不能改变、时限不能超过”。
2017年8月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
(2017年第三期)
前言
《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是由纳税服务处(行政审批办)牵头编辑,市局法制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规费征收处、税收数据管理中心等部门参与审核,在分析、整理纳税人通过12366热线与地税网站提出的问题基础上,归集纳税人当期关注度较高、以及具有较强代表性的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及答案。
希望通过本手册的学习使用,能够对日常纳税服务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有所帮助,能够进一步促进纳税咨询服务质量的提高。
因编辑时间较为仓促,汇编内容难免存在纰漏,失误之处敬请指正。
本资料仅供日常学习及工作参考使用,具体执行请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纳税服务处(行政审批办)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房地产知识100个问答
房地产知识100个问答一、房地产基础知识1. 什么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对土地的最高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2. 解释一下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别。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和建筑物。
动产是可以移动的财产,如家具、车辆等。
3. 什么是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是将土地转变为更有价值的用途,包括建设住宅、商业或工业项目的过程。
4.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划分并授予个人或法人单位使用的权利,有期限,可用于建设和经营。
5. 请解释房屋抵押是什么?房屋抵押是指将房产作为贷款的担保,如果贷款方无法偿还贷款,抵押权人有权将房产出售以清偿债务。
二、房地产市场6. 解释一下供求关系在房地产市场中的作用。
供求关系影响房价,供不应求时,房价上涨;供过于求时,房价下跌。
7. 什么是房地产周期?房地产周期是指房地产市场在一定时期内经历的增长、稳定、下降和复苏的循环。
8. 解释一下房地产投资回报率。
房地产投资回报率是投资者从房地产投资中获得的收益与投资成本之比。
9. 房地产市场中的“热点区域”是什么意思?热点区域指的是市场上受欢迎、需求高、投资增值潜力大的地域。
10. 请描述一下房地产泡沫是如何形成的。
房地产泡沫形成于市场投机、过度信贷和高房价背后,投资者过度买入,导致市场价值超过实际价值。
三、房地产融资11. 什么是按揭贷款?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支付一部分房价,剩余部分通过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然后以购房物业作为抵押。
12. 解释一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通过投资房地产资产并以股票形式交易的金融工具。
13. 房地产开发中的融资途径有哪些?融资途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吸引投资者、股权融资等。
14. 解释一下商业地产贷款的原理。
商业地产贷款是用于购买商业地产的贷款,借款人以所购物业为抵押。
15. 什么是“首付”?首付是购房者购房时支付的一部分费用,通常是房价的一定百分比,剩余款项可以通过贷款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税务稽查的19个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01.偷税漏税具体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02.税务机关调取企业账簿进行检查的,应当什么时候归还?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八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03.被执行人不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试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向产权所有人或实际占有并享有使用权的人征收的税收。
我国房产税是以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由于“两税”税源具有面广、量大、分散的特点,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两税”管理难度不断加大,成为税收管理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本文结合安徽省天长市地方税务局“两税”征管现状,简单谈谈当前“两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现状;问题;建议近年来,安徽省天长市地方税务局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不因税小而不为”,不断加强“两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开展“两税”政策宣传,每年年初结合税源普查,加强“两税”信息的采集与比对分析,及时修改、补充、更新AHTAX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获取第三方信息,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截止2014年底,全局征管系统登记管理纳税人3545户,自有房产、土地1118户,出租565户,租用2427户,自有房产价值426354万元,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土地价值214916万元,应税土地面积43079004㎡。
2014年入库房产税3755万元,占年度收的2.5%,入库土地使用税11656万元,占年度收的7.8%,“两税”合计占年度收入的10.3%。
一、“两税”征管现状(一)税基持续增长,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该市每年“两税”的增长速度都在30%以上。
究其原因,主要是经济增长使税基不断拓宽,加上,近年来不断加强征管措施,如充分利用信息化(AHTAX征管信息系统、以地控税软件)、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
税制改革热点分析(1)
正抓紧准备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方案 出台“能 多快就多快”,力争今年年底或明年初出台案。
营业税是分税制留下的“尾巴”“营改增”倒逼 财税改革
“营改增”提速财税改革
楼继伟:正在研究如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一是要积极稳妥推进“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全部
税(3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 税(4种) 3、地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 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7种) ▲需要区分的概念:地方税与地方税收(中央税收)
现行税收制度简况:征管部门
▲海关:关税和船舶吨税(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部门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部分
会议要求,跟踪分析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 时采取应对措施。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 要推动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加强增值税专用 发票管理,研究合理调整增值税分成比例,理 顺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
“营改增”提速财税改革
2013年4月16日,新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 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共同接受中央媒体采访。
合理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多次调 整,例如:自2010年1月1日开始,调整住 房营业税政策。
完善出口退税制度。自2010年7月15日起, 将取消钢铁等406种商品的出口退税。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2008年1月1日起 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
未完成的税改内容:历史回顾
“八五”计划纲要(1991-1995): 按照统一税政、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的原
税制改革调整的力度、推进的速度与征纳 双方的可承受程度相结合。
王岐山:中国现代化转型不会那么顺利。 我们受的苦也许还不够多,或者付出的代 价还不够大。
财政热点问题讲座
(提供产品)
产品的运动 货币的运动
3
目 录
热点之一:通货膨胀升了又降了 热点之二:经济运行热了又冷了 热点之三:宏观调控紧了又松了 热点之四:中国经济增长?
4
猪肉价格的涨跌
猪肉比汽车贵?
猪肉价格先升后降趋于平稳
5
油价的涨跌
国际油价从每桶140多美元,降至六七十美元,仅用了不到4个月的 时间。
10631 14880
2.0
3.2
人均产出收敛
54
经济增长的观察
第一,经济增长并不是一种历史必然。人类历史上看不出 有多少经济增长现象出现,即使当今时代,仍有许多国家的经 济没有增长。一种理论如果能够解释 OECD 增长现象,它就必 须能够解释过去为什么没有增长、非洲国家为什么没有增长。 第二,OECD 国家出现的赶超美国的这种收敛性,很可能 是一场跳蛙游戏的前奏曲,它可能导致经济领头羊要从一个国 家转到另一个国家。一种理论如果能够解释收敛性,它就必须 能够解释经济领袖地位为什么会在国家之间传来传去。 第三,为什么从历史角度看,自1973年以来 OECD 国家的 增长率就并不算低?而50和60年代创下的高增长率纪录,就更 令人感到迷惑。从当今的角度看,要揭开这些问题之谜,要找 出增长速度放慢的原因,最好是去找出二战结束以后促使经济 快速增长的因素和动力,并分析这些因素和动力的作用在当今 是否已经消失。
二是需要关注对出口增长的影响。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 世界经济增速减缓明显,这仍将对我国出口产生较大的影 响。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出口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了4.8 个百分点。
三是需要关注对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的影响。投资者进行 投资,消费者进行消费,往往都是建立在对未来信心的投 资和消费的基础之上,世界金融危机已严重打击了世界经 济各国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我们国家也不例外。
公司借款的财税问题。
公司借款的财税问题。
公司借款的财税问题。
一、企业向个人(含股东)借款财税处理的热点问题解析问题:企业向自然人融资借款,需要定期支付个人借款利息,请问是否需要取得利息发票?个人如何纳税?解析:1. 首先前提是支付利息时必须取得利息发票才能税前扣除;2. 再就是需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协议;3. 还有就是并非取得了发票就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只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才可以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4.对于出借人个人来讲,去税务大厅代开利息发票,缴纳增值税(1%增值税征收率,小规模征收率3%降至1%延期到2021年12月31号),无需缴纳印花税,另外需要交纳20%利息的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履行扣缴义务。
5.自然人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析:1.借款属于营改增后“金融服务”税目中的贷款服务;2.应该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中“(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判断是否视同销售从文件规定看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主体: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3.其他个人(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要视同销售。
提醒:1.企业若是向股东借款,由于属于关联关系,还要注意债资比2:1的限制规定。
也就是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而言,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不能越过两条红线:一是借款利率;二是关联债资比。
(所谓债资比,是指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什么是财产性收入
【背景材料】“财产性收入”,这个统计学上的名词,随着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一时变成了热词。
中央提出这一重大举措的深意何在?应该怎样创造条件,让老百姓的钱包更丰盈?今天,我就给同学们讲讲这个问题。
什么是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
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中央为什么提出这一重大举措?一、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近年来,城镇居民收入在快速增长的同时,收入构成也发生了变化。
财产性收入比重有所上升,成为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亮点。
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4.01元,比2002年增长了138.9%;财产性收入比重为2.1%,比2002年增长了0.8个百分点。
作为城镇居民收入主体的工资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比2002年都有所下降。
5年来,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大大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我国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老百姓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
9月末,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17.2万亿元,同比增长6.9%,比年初增加7621亿元。
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有赖于投资渠道的拓宽、资本市场容量的扩大。
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次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开业之初,上交所上市交易的仅有30种国库券、债券和被称为“老八股”的股票。
随着股市等金融市场的繁荣,百姓投资理财热情高涨,目前A股个人投资者开户数超过1亿户,A股市场总值达到30万亿元以上。
1991年成立第一批投资基金。
近年来,投资者投资基金踊跃,基金资产规模成倍扩大。
目前,基金个人投资账户数超过2500万。
二、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尽管目前我国已经有一部分城镇居民获得了财产性收入,2006年城镇住户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家庭占18.2%,比2002年16.4%提高了1.8个百分点。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咨询问题集萃(二百零四)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咨询问题集萃(二百零四)【标 签】税收热点问题【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 一、直系亲属之间互赠房产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个人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键词: 房产赠与 税收优惠 是否有效:有效 二、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关键词: 股权转让 营业税 是否有效:有效 三、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2017年11月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
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2017年第四期)前言†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是由纳税服务处(行政审批办)牵头编辑,市局法制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规费征收处、税收数据管理中心等部门参与审核,在分析、整理纳税人通过12366热线与网站提出的问题基础上,归集纳税人当期关注度较高、以及具有较强代表性的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及答案。
希望通过本手册的学习使用,能够对日常纳税服务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有所帮助,能够进一步促进纳税咨询服务质量的提高。
因编辑时间较为仓促,汇编内容难免存在纰漏,失误之处敬请指正。
本资料仅供日常学习及工作参考使用,具体执行请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目录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点专栏 (1)1.‚双创优惠‛热点政策 (1)1.1税收优惠 (1)1.1.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规定 (1)1.1.22017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2)1.1.3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3)1.2征收管理 (4)1.2.1企业安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 (4)Ⅱ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 (5)1.企业所得税 (5)1.1税前扣除 (5)1.1.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政策 (5)1.1.2化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政策 (5)1.1.3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要求 (6)1.2税收优惠 (6)1.2.1企业如何处理研发费用中的折旧费用 (6)1.2.2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新产品设计费‛的范围 (7)1.2.3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 (7)1.2.4企业研发形成下脚料等特殊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8)1.2.5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的范围 (9)1.2.6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费用‛的范围 (10)1.2.7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11)1.3收入的确认 (12)1.3.1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 (12)1.4征收管理 (12)1.4.1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规定 (12)2.个人所得税 (13)2.1税目税率 (13)2.1.1保险保户未出险利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2.2应纳税额计算 (14)2.2.1外籍雇员回国后取得境内单位发放半年奖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14)2.3税收优惠 (15)2.3.1哪些纳税人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15)2.4征收管理 (15)2.4.1个人转让无房屋产权证房子的购房时间规定 (15)3.增值税 (16)3.1征收管理 (16)3.1.1外币结算增值税如何确认销售额 (16)3.2征税范围 (17)3.2.1商业预付卡如何缴纳增值税 (17)3.2.2购入货币基金收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17)3.3应纳税额计算 (18)3.3.1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规定 (18)3.3.2小规模企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18)3.3.3小规模期间取得专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可以抵扣 19 3.3.4供暖企业如何计算居民供暖进项税额转出 (20)3.3.5存货报废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21)3.3.6‚失控发票‛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22)3.3.7建筑服务预收款如何缴纳增值税 (23)3.4税率和征收率 (23)3.4.1有形动产简易计税‚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如何确定 (23)3.4.2销售混凝土税率的确认 (24)3.5税收优惠 (25)3.5.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税收优惠规定 (25)3.5.2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规定 (26)3.5.3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优惠政策 (27)3.5.4跨境免税备案备案要求 (28)3.5.5无偿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如何办理 (28)3.6增值税发票管理 (29)3.6.1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发票如何开具 (29)3.6.2个体工商户发票领用量的确定原则 (29)。
高三政 治经济生活知识点
高三政治经济生活知识点高中政治的经济生活部分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于理解社会经济现象和国家经济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高三政治经济生活知识点的详细梳理。
一、货币(一)货币的本质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
(二)货币的职能1、价值尺度:货币所具有的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价值大小的职能。
货币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时,只需要观念上的货币。
2、流通手段:货币充当商品交换媒介的职能。
货币执行流通手段职能时,必须用现实的货币。
3、贮藏手段:货币退出流通领域,被当作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保存起来。
4、支付手段:货币被用来清偿债务或支付赋税、租金、工资等。
5、世界货币:货币在世界市场上充当一般等价物。
(三)纸币1、纸币的含义:由国家(或某些地区)发行并强制使用的。
2、纸币的发行量:纸币的发行量必须以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为限度。
如果纸币发行量超过这个限度,就会引起物价上涨,影响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的经济秩序;如果纸币发行量小于这个限度,会使商品销售发生困难,直接阻碍商品流通。
二、价格(一)影响价格的因素1、供求影响价格:供不应求,价格上涨;供过于求,价格下跌。
2、价值决定价格: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二)价值规律1、基本内容: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2、表现形式: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三)价格变动的影响1、对生活消费的影响(1)一般来说,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上升时,人们会减少对它的购买;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下降时,人们会增加对它的购买。
(2)不同商品的需求量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是不同的。
生活必需品需求弹性小,高档耐用品需求弹性大。
(3)消费者对既定商品的需求,还受相关商品价格变动的影响。
互为替代品的两种商品,一种商品价格上升,消费者对另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增加;互补商品中,一种商品价格上升,消费者对另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减少。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1. 引言1.1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背景意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社会公众或特定实体的行为。
这一举措的出台,具有重要的背景意义。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改革国有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不小的压力,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可以将国有企业的多余产能和资源转移到民营企业或者其他持有者手中,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以促进产权制度改革。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对产权关系进行再分配和再组合,有利于激励各类企业主体更加积极地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产权制度不断完善。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助于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通过将部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社会公众或特定实体,可以减轻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降低国有资产的运营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推动产权制度不断完善,还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实现更好更快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1.2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涉及税收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涉及到如何界定无偿划转的价值。
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如何准确评估企业的价值,确定适当的转让价格,直接影响到税收的征收和纳税人的利益。
如果价值评估不准确,可能导致转让方和接收方的税收负担不合理,甚至引发纳税人的不满和争议。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还涉及到税收政策的适用和执行。
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可能导致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存在漏洞和避税行为。
如何制定清晰的税收规定,从制度层面预防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不仅是一个复杂的税收征管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公平正义、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性问题。
2015年12366热点问题
2015年12366热点问题1、通讯费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最高限额是多少?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是否缴个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一)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版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答
2024版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答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乙方:鉴于甲方为一家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乙方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愿意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双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1.1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和行为税领域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税收筹划、税务咨询、税收合规等。
1.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二、服务范围与内容2.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专业的财产和行为税领域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对甲方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为其提供税收筹划建议;(2)解答甲方在财产和行为税领域的疑问,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3)协助甲方进行税收合规,确保其税务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三、服务费用3.1 双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3.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四、付款方式与时间4.1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50%作为预付款。
4.2 乙方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后,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成果,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日内支付剩余的服务费用。
五、合同的履行5.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范围和质量要求,提供专业的服务。
5.2 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咨询服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5.3 双方应共同努力,确保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6.2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服务,应按照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服务费用×逾期天数×1%。
七、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并按每个家庭所占该共同购买房屋的份额适用相应税
率,计算缴纳契税。
• 举例:两个不相关的人A和B共同买房,面积100 平方米,价款100万,A名下已有两套房产,B名 下暂时没有房产 • 套数认定:A是第三套房产,B是第一套房产; • 面积认定:A也是100平,B也是100平; • 契税计税依据:假如A、B各占50%的份额,那 么A、B的契税计税依据分别是50万元(不考虑 增值税的情况下)。
根据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 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房
地产开发企业在划拨用地上建造并销售房屋(含经济
适用房)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 围。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交纳的地 方教育附加是否允许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予以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因转让房 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财产行为税热点问题解答
——土地增值税、契税、附征部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缴纳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 土地出让金,其土地成本应如何计算?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地下部分不 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分别缴纳土 地出让金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 规定,土地出让金直接归集到对应的受益对象(地上 部分或地下部分),不作为项目的共同土地成本进行 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中明确规定,“与
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扣除包括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作 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扣除。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按《关于扩大有关政 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文件,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 首先要看土地出让金是直接成本还是共同 成本。如果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明确 约定了是针对地上部分缴纳的,这就是直 接成本,那么就在地上建筑物进行成本费 用分摊,不可以参与地下建筑的成本费用 分摊。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后尾盘销售的土地增值税的 计算方法
1.单位成本的确定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清算后再转让 房地产单位成本的计算方法为: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 的总建筑面积 其中,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包含营业税金及附加。 2.增值额的计算方法 清算后尾盘销售的,应以每月销售的房地产作为清算 单位,单独计算增值额,确定适用税率,按月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
• 重点: • 1.清算后尾盘销售的,应按月进行申报, 就是把当月销售的不动产视为一个清算单 位。 • 2.扣除成本=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当月 销售面积 • 3.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 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划拨用地上建造经济适用房并 销售,是否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按照财税【2016】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缴纳义 务人只要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
元),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 缴纳税种类型无关,因此对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 (含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 般纳税人等,都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首先无论是一般纳税人也好小规模纳税人 也好,按月纳税也好按次纳税也好,都可 以享受优惠政策。 • 其次不但是增值税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费附加可以享受优惠,消费税的教育费 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可以享受优惠。
Hale Waihona Puke 六、不同家庭共同购买一套住房如何认定?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以每个 家庭为单位分别认定纳税人是否符合规定的优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