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贵州省按比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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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贵州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6.10.31

【实施日期】2016.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贵州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全省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6﹞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征管实际,现将贵州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

(一)年审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每年4月30日前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审核期。其中,2016年审核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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