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罚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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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罚款制度

《保安罚款制度》

一、前言

为了规范保安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依据《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罚款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罚款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保安人员。

三、罚款项

(一)迟到或早退

1. 迟到(每次):10元;

2. 早退(每次):10元;

(二)睡觉或离岗

1. 睡觉(每次):50元;

2. 离岗或不按规定的巡查路线行走(每次):50元;

(三)无故旷工

1. 无故旷工(每次):100元;

(四)未经批准离岗

未经批准离岗(每次):100元;

(五)失职渎职

1. 失职渎职(每次):200元;

(六)做坏影响本单位形象的事

1. 做坏影响本单位形象的事(每次):200元;

(七)违反禁止行为

1. 违反禁止行为(每次):500元;

四、处罚程序

(一)上级领导作出罚款的决定,并在行政决定书中标明罚款的项目、金额、日期和有效期。

(二)罚款决定书由罚款人、罚款单位及主管领导签署;

(三)罚款金额应当在决定书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交;

(四)罚款金额应当存入本单位特设的专项账户,并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支出单据用于报销罚款款项;

(五)逾期未缴交罚款金额的,每日按应缴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直至罚款金额全部缴清;

(六)保安服务证期满前,违纪人员违纪行为及罚款金额未缴清的,不予办理保安服务证换证手续。

五、有效期

本罚款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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