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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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专家:经委党组研究决定,现将《长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大家遵照执行。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11月25日长春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工作,加强评审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保证评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评审,是政府购买专家服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一种方式,包括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的抽查评审,和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进行检查的专家评审。

第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的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是否符合人防、防雷安全性;是否符合我市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中水设施、海绵城市、雨污分流等专项工作的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根据项目不同,可能包含其中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专家评审费用,是专家付出劳动取得的合法报酬。

符合以下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评审费用,由市建委进行支付,在城建计划中列支:1.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深度规定的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专项设计说明;2. 符合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3. 符合国家、省、市关于节能、绿建、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等设计标准;4. 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通过局部二次以内修改可以满足整改要求。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各市公管局(办)、交易中心,省有关部门:为维护评标评审专家合法权利,规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等规定,现就我省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依法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劳务费支付。

二、指导原则(一)专家劳务费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负责支付。

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标准。

支付方式,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二)专家劳务费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公式如下:专家劳务费=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

(三)评标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负责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评标评审费标准(一)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

(二)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每人500元、非资深专家每人300元;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

(三)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四)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每人200元。

四、交通费标准(一)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的,省会城市每人100元,其它设区的市每人80元,县城每人50元。

评审专家劳务费支出标准表

评审专家劳务费支出标准表

听课:120 元/课时 诊改建议及督导总结费:1000 元/学期
其他评审费
500 元/半天
备注:
1. 项目无预算或超预算,不得支出相关费用;
2. 发放标准均为税前;
3. 特殊专家费标准一事一议;
4. 如本发放标准与上级主管部门标准不一致,按上级主管部门标准执行。
专家费发放标准(表二)
发放项目
校内人员发放标准(元)
承办上级各类竞赛(活动),代发 市级项目:500-1000 元/半天;
专家费/半天;
国家级项目:2000-3000 元/半天。
备注:
1. 项目无预算或超预算,不得支出相关费用;
2. 发放标准均为税前;
3. 如本发放标准与活动主办方标准不一致,按活动主办方标准执行。
评审专家劳务费支出标准表
发放项目
校内人员发放标准(元)
校外人员发放标准(元)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500 元/半天
2000 元/半天
人才项目评审费
教授:500 元/半天 副教授及以下:300 元/半天
教授:2000 元/半天 副教授及以下:1000 元/半天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500-2400 元/天;
其他专业人员:900-1500 元/天;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标准上浮 50%。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500-2400 元/天;
各类重大项目评估、论证评审费 500 元/半天
其他专业人员:900-1500 元/天;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标准上浮 50%。
督导费
院级督导听课:50 元/课时 系级督导听课:30 元/课时
校外人员发放标准(元)

关于各部门、直属单位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规定

关于各部门、直属单位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规定

关于规范各类劳务酬金发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劳务酬金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劳务酬金的范围劳务酬金包括单位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劳务酬金,参加各类评审、监考、考务、答辩等劳务酬金,学报约稿、教职工加班等工作的劳务酬金。

二、劳务酬金标准各类劳务酬金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学术报告、讲座的劳务酬金发放标准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劳务酬金5000元/场其他人员劳务酬金2000元/场(二)各类评审费评审费包括各类评审、评标、论证、鉴定等劳务酬金评审费1000元/次(三)各类考试劳务费发放标准1、艺术类考试监考、考务和其他工作人员考试劳务酬金100元/场外出考试评委劳务酬金500元/天阅卷费1.4元/张(按试卷数量计算)2、自主招生考试监考、考务和其他工作人员考试劳务酬金100元/场教师命题费(集中)2000元/次(一星期)工作人员劳务酬金(集中)1000元/次(一星期)集中人员保密费500元/次3、主持人考试评委、工作人员考试劳务酬金100元/场4、体育类专业考试笔试监考费100元/场工作人员劳务酬金300元/场外请专家评委劳务酬金1000元/天5、硕士、博士、在职攻读硕士、推免、港澳台研究生等入学考试、研究生公共课考试考试监考、考务和其他工作人员考试劳务酬金100元/场监考培训费100元/次试卷命题费100元/份试卷阅卷费5元/ 份(只能发放外请人员)试卷核分费1元/ 份(只能发放外请人员)试卷登分费1元/ 份(只能发放外请人员)6、同等学历申请学位全国统考、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监考、考务和其他工作人员考试劳务酬金100元/场7、CET考试监考、考务和其他工作人员考试劳务酬金100元/场8、计算机等级考试监考、考务和其他工作人员考试劳务酬金100元/场9、普通话测试普通话机试监考费300元/ 人/天(25场左右)评委复审劳务酬金普通话4项复审费10元/生普通话1项复审费3元/生普通话机器评分费 3.5元/生10、语言文字测试书法、诵读比赛指导费200元/天书法、诵读评审费200元/人11、竞赛类考试监考、考务和其他工作人员考试劳务酬金100元/场12、自学考试监考、考务和其他工作人员考试劳务酬金100元/场命题费300元/份试卷核分费1元/份(只能发放外请人员)试卷登分费1元/份(只能发放外请人员)13、学位英语、主干课、专转本、双学位、法学教改等考试监考、考务和其他工作人员考试劳务酬金100元/场学位英语、主干课考试等阅卷费5元/份14、BEC考试笔试监考费100元/场口试考官劳务酬金700元/天口试考务劳务酬金200元/天考试放音劳务酬金200元/天(四)论文评审答辩费博士论文盲审费350元/篇(含管理费50元)硕士论文盲审费250元/篇(含管理费50元)博士论文评阅费200元/篇硕士论文评阅费100元/篇博士研究生答辩费150元/生硕士研究生答辩费100元/生秘书劳务酬金50元/场(五)学生助研津贴本科生、硕士生助研津贴3000元/月博士生助研津贴5000元/月(六)题库建设费命题费(新建试卷库)3000元/门命题费(更新试卷库)1000元/门试卷库评审劳务酬金500 元/门(七)学报编辑部稿费等约稿稿费5000元/篇自然来稿稿费100元/千字外审费1500元/篇英文翻译费200元/篇审读费2000元/人.期聘任主编劳务酬金1500元/期(八)模工劳务酬金40元/小时(九)运动会裁判劳务酬金40元/场(十)临时聘用学生顶岗工作劳务酬金100元/天(十一)加班费100元/天三、管理规定(一)上述劳务酬金标准是劳务酬金发放的上限,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标准限额内发放。

劳务费发放制度

劳务费发放制度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科技活动、职称评审活动、研究生论文答辩以及其他涉及各类业务评审的内外部委员或专家劳务费(以下统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使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审核有据可依,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行业内其他单位发放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外部专家是指与集团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内部专家指系集团公司员工,但与主办企业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凡集团公司人员以年薪制领取薪酬的评审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各类评审均不得收取专家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第五条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第六条其它级别的评审按第五条同比90%发放。

第七条原则上不邀请与主办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作为委员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如应邀参加,主办企业或单位不得以该委员或专家的名义列支或向该委员或专家发放专家费。

第八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符合专家费发放要求的一般按200~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专家劳务费报销及管理第九条各企业或单位每年均应做年度专家费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专家费发放应由专家本人的签字,分别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见附件1、附件2)。

劳务费管理

劳务费管理

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发放管理,根据国家财经法律和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发放对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对象是因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开展技术咨询、评审、等咨询活动而临时聘请的专家。

第三章发放标准
专家咨询费按照如下标准执行:技术评估初审专家组组长1000元,成员每人800元;技术评估复审专家组成员每人500元。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发放,从各类财政经费列支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必须在预算范围内开支,不得超预算开支。

第四章发放管理
用人单位负责对发放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必要性和真实性把关,负责对发放信息、经费来源、发放金额等进行核实。

以会议形式发放的专家咨询费,报销时经办人需持会议通知、专家签到表、咨询费发放表等原始凭证到财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计算和报销手续。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经批准支付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摘要:一、背景及目的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三、评标评审费计算方式四、支付流程和时间五、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六、实施和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保障专家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

本意见自2017年11月14日起实施。

一、背景及目的随着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益增多,评标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问题逐渐凸显。

为规范全区公共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保障专家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制定了本意见。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本意见所称专家劳务报酬,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专家劳务报酬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三、评标评审费计算方式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

具体计算方法为:每半天为一个计费单位,每个计费单位的费用标准为人民币XX元。

评标评审费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发放或在线支付。

四、支付流程和时间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与评标评审专家签订劳务合同。

2.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评标评审专家的实际工作时长,计算并支付评标评审费。

3.评标评审费支付时间应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完成。

五、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本意见还对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包括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执行。

六、实施和监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机构、招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确保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指导意见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指导意见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指导意见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规范评标劳务报酬,维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

一、评标专家受聘从事评标、资格预审、复核工作的,应当获得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二、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评标劳务报酬按评标活动的时间分段计算,每人每天不得多于1000元(具体支付标准见后)。

三、评标地点较远的,专家接送及交通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一)主城区的评标专家(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和巴南区)到主城区以外或在主城区较远地点评标的,原则上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送评标专家到评标地点;(二)其他区县的评标专家跨区县评标的,原则上自行到评标地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其不低于往返公共交通合理费用另行支付长途交通费用(搭乘出租车须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五、非评标专家原因评标工作推迟或取消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评标专家,并向已到场评标专家支付不低于往返一趟的交通费补偿。

六、下列情况不支付评标劳务报酬:(一)评标专家未完成评标工作擅离评标现场;(二)评标专家不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导致复核。

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单位:元/人评标时间(T)T≤4小时4小时<T≤6小时6小时<T≤8小时8小时<T≤10小时注:1.评标时间从评标专家统一集中起至评标结束时(即评标报告完成)计算。

其中,评标专家离开评标室后的休息和吃饭时间除外。

2.同一评标委员会承担多个项目或多个标段评标的,按评标时间计算评标劳务报酬。

3.评标时间超过一天的,次日重新计算,评标报告应当对此进行合理解释。

4.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标劳务报酬里面。

关于专家费发放的情况说明

关于专家费发放的情况说明

关于专家费发放的情况说明1. 专家费发放标准1、企业领取给专家的评审费,根据“劳务酬劳所得”项目,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劳务酬劳个人所得税计算(1)劳务酬劳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酬劳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酬劳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2) 劳务酬劳所得适用20%的税率。

(3)劳务酬劳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4)对劳务酬劳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方法,详细是:一次取得劳务酬劳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3、领取评审费时借:管理费用等--评审费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贷:现金 2009-11-24 08:41 补充问题是要到地税上营业税吗评审费不交营业税。

2. 关于通讯费计入工资发放的状况说明怎样写通常状况下,企业给职工发放通讯费可以采纳直接发放的形式和报销手机费的形式。

其中,直接发放有伴同工资一并发放和不伴同工资一并发放两种状况。

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对企业发放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统一规定,但两种方式的所得税处理是不同的,而且各地对此的规定也不一样。

为了避开大家陷入误区,下面就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其次条规定:“企业为职工供应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领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收入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依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通讯费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报销通讯费的,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中直采购中心发通知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中直采购中心发通知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余蔚平副部长在致辞中指 出 ,财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 、
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 按照 中央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
明确要求 ,积极 推动 网络强国建设 ,主动参与 “ 互联网+ ” 行动 ,经国务院批准 ,与 网信办一道 ,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
《 通知》明确, 1  ̄ 2 0 1 7 年1 月1 日起, 委托中直采购中心
务报酬; 委托项 目属于集 中采购目录外的, 由委托项 目 的采购
人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2 0 1 7 I 中 国 政 府 采 购5
组织的项 目, 在采购过程中有评审 、技术论证 、质疑处理 、踏
勘、 摆样等活动需要邀请评审专家并向专家支付劳务报酬的,
委托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由中直采购中心支付专家劳
互联 网投资基 金 。余 蔚平副 部长对 基金发 展提 出了三点 希
望 :一 是充 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示范作用 ,二是培育发展互 联 网行业新动力 ,三是以专业化市场运作开展投资经营 。
麟 ,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余蔚平出席成立仪式并致辞。
7 ’ 专 中 家 直 劳 采 务 购 报 中 酬 心 发 通 知 明 确 评 审
近 日, 中直采购中心 印发 《 关于由采购人支付集中采购目 录外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通知 》, 给中直机关采购单位支
付专家劳务报酬提供参考依据。
按照 “ 统筹规划、 分步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措施 。
中 央 财 政 发 起 设 立 中 国 互 联 网 投 资 基 金
2 O l 7 年1 月2 2 日,中国互联 网投资基金成立大会暨签约 仪式在京举行 。中宣部副部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徐
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2024年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三篇)

2024年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三篇)

2024年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学和各类评审费的发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讲学,是指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和其他讲学、讲座等。

各类项目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各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校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评审等。

第三条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上述各类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讲学费或项目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

第四条校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税后):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____元;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____元;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____元。

其他人员讲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类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税后)见附件1。

第五条校内人员讲学和项目评审费,按照相同级别标准的____%发放。

第六条除职称评审、科研项目评审与结题验收评审、学生答辩及学位论文评审等学校常规工作外,其余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实行备案审批制度,由主办部门填写《各类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具体备案部门如下:(一)教学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备案;(二)学术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备案;(三)形势政策等其他讲学、讲座或评审向宣传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四)学生科技竞赛等向团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泰安和济南校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参照上述备案程序向校区相关部门备案,并报校区分管校领导或校区分管领导批准。

要求备案审批但未备案审批的,不发放讲学费、评审费。

第七条校内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列支,不得改变经费用途列支讲学费、评审费。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
安徽
福建
(一)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二、误工补偿
2.1 适用情形:①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②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
2.2 金额: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
(二)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资格审查不足3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导致废标或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支付劳务报酬200元/人次。
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
江西
山东
一、劳务报酬
1.1 适用情形:①正常评审项目;②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10号)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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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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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连
开 招 标 , 评 审 时 间 不 满 3小 时 的 , 付费 3 0 0元 ; 3 小 时后每 l 小 时 增 加 1 0 0元 , 不 足 1小 时 的 按 l小 时 计算。在公开招标项 目评 审中担任 组长的专家增加费用 1 0 0元 。预 算 在5 0 0万元 以上 或 者 技 术 复 杂 项 目 的评 审 、单 一 来 源 论 证 ,评 审 费 用 在 上述 规定 基 础 上 计 算 总额 后 再 增
政 策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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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 市政府 采购评 审专 家劳务报酬
支 付 标 准 一 劳 务 报 酬 谁 买 单 ?劳 务 报酬 有 无 统 一 支 付 标 准 ?财 政 部 出 台 的 《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家管理办法》第 2 3 条、第 2 4 条、 第2 5 条和第 2 6条 对 评 审 专 家 劳 务 报 酬 虽 有宏 观 指 导 ,但 因各 地 经 济 发展 水 平 、财 政 收入 、工 资 水 平 不 均及 评 审专 家 的级 别 和工 作 量 不 等 等 因素 的制 约 ,各地 评 审专 家 劳 务 报 酬支 付 标 准 并 不 统 一 。本 刊 编 辑 部搜 集 整 理 了如 下 部 分省 市 评 审 专 家劳 务报 酬支 付标 准 。 基 础上 每 小时增 加 不少 于 5 0元
《 大 连 市政 府 采 购 评 审专 家 计 酬 管 理 办法 》规 定 , 由政 府 采 购 代 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 目,专家 费用 一 般 应 由代 理 机 构 承 担 ,但 其 不得 向评 审 专 家 以外 的人 员支 付 评 审 费用 ,包 括作 为 评 委 的采 购 人 代 表 、采 购 人 监 督 人 员 、监 管 部 门人 员及 其他人 员 。对 不 同的采 购方 式 , 专家 费用 的支付标 准根据评审所用 时间及评 审的不 同情况进 行变动。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评 审 、询 价 评 审 、 单 来 源 评 审 、 单一 来 源 论 证 、采 购 进 口产 品论证,专家费用支付标准 为2 0 0 元 ; 项 目情 况复杂,评 审时 间满 2小 时 的 ,增 加 1 0 0元 。对 公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各市(州)财政局: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川财采[2014]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制定主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是指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付出劳动应得的收入。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具体支付标准,由市(州)财政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

二、支付机制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谁使用、谁负担,由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使用单位)负责支付。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行同地同酬。

同地以市(州)行政区划为单位。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项目评审所在地标准。

三、评审专家评审费评审费支付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

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后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25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市(州)财政部门在制定本地具体标准时,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使用单位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予以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扣费,具体扣费标准由市(州)财政部门制定。

因评审专家迟到导致评审不能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专家评审意见劳务费

专家评审意见劳务费

专家评审意见劳务费北京《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发出征求意见,暂未出台)第七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采购人代表、监察审计人员不能收取劳务报酬。

第八条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

第九条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第十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天津《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7〕10号)第二十五条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

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间止。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上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标准一览 :地区标准文件依据(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 元。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北京(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元标准支付。

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三)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

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京财采购〔 2017〕554 号)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 元标准支付。

天津河北(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 ,300元/ 人;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100 元 / 人,单日 800元 / 人封顶;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山西(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2 小时以内 300 元/ 人, 2 小时以上 400 元 / 人封顶;对于未标准的通知(晋财购〔 2017〕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10 号)(四)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内蒙古辽宁(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3 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 元。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 1 小时增加 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 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吉林(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

劳务报酬所得应缴通知(吉财采购〔 2017〕554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号)(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 元。

(一)专家工作半天( 4 小时以内,含 4 个小时)发 300 元;(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 4 小时以上,8 小时以内,含8 小时);(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 1 小时增加 100 元,每天最高限额为 1000元;(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 元;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黑龙江(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商务标准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 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

建设工程评标劳务费发放指引 - 东莞建设网—东莞市住房和

建设工程评标劳务费发放指引 - 东莞建设网—东莞市住房和

东莞市建设工程评标劳务费发放指引一、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即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可获得合理的评标劳务费。

二、评标劳务费由招标人以现金方式支付,评标劳务费包括专家评审劳务费、留宿补助费和专家出席交通费。

三、专家评审劳务费计费以“天”为单位。

评标时间每天(超过4小时)的评审劳务费按1000元支付;评标当天时间少于或等于4小时的按半天计,评审劳务费按600元支付;评标结束时间超过20:00的,招标人应安排专家留宿,按跨天评标处理。

四、跨天评标需安排专家住宿的,按200元/晚的标准支付留宿补助费。

五、东莞市内的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的交通费用,按照200元/次由招标人支付,东莞市外的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的交通费用,按照500元/次由招标人支付。

六、工程项目的专家评标劳务费数额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情况决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以上规定的支付标准。

七、招标人应负责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工作人员在评标期间的食宿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八、特殊情况下,评标时间占用节假日、双休日的,招标人应当按法律规定给予评标专家相应补偿。

九、工程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因招标人原因停止运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已到评标专家说明原因,除按规定支付交通费外,还应一次性发放600元误工补助费。

十、异地专家库借用专家的,招标人应负责全程接送和安全保障。

十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评标工作结束时,在评标室内发放评标劳务费。

在发放评标劳务费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说明发放的数额,评标专家在《评标劳务费发放登记表》上签名确认,交易中心人员现场见证。

十二、在评标前或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不得发放任何费用,否则作违规处理。

十三、本指引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评标的项目。

特殊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也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河北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招

河北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招

河北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招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河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项目评标(评审)(以下统称为评标)行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评标效率和评标质量,维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务报酬标准指导原则(一)凡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工作结束后,可依法获得招标人给予的合理评标劳务报酬。

(二)评标劳务报酬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计算公式为:劳务报酬=评标费+交通费,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招标人应当以评标时间为劳务报酬支付依据,按照评标活动实际发生时间支付评标费(税后),不得以标段或标的额为依据。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由招标人统一安排。

(五)因故延期评标的,招标人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对已到达评标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交通费和适当补偿。

(六)评标专家自行前往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照不低于往返公共交通的费用支付。

对于乘座飞机、出租、专车等情况,招标人给予不低于往返公共交通费用的适当补助;由招标人负责接送的,不予发放交通费。

二、评标费计算起止时间(一)评标劳务报酬的计费时间为评标开始时间至评标结束时间的实际有效评标时间,即扣除期间食、宿等因素造成的非评标工作时间。

1、评标开始时间:评标专家签到时间早于评标专家申请表要求的集中时间的,以集中时间计算;评标专家签到时间晚于评标专家申请表中要求的集中时间的,以评标专家签到时间计算。

2、评标结束时间:以评标专家完成评标报告签署时间计算。

评标专家因评标劳务报酬支付多少与招标人发生争执而拖延评标报告签署时间的,以推荐候选人时间计算。

(二)对因故需补抽应急专家的,应急专家签到时间早于评标专家申请表要求的集中时间的,或应急专家从抽中起算40分钟内签到的,评标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按上述原则执行;应急专家抽中起40分钟过后签到的视为迟到,应以减去评标专家迟到的时间为评标时间。

劳务费发放制度

劳务费发放制度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科技活动、职称评审活动、研究生论文答辩以及其他涉及各类业务评审的内外部委员或专家劳务费(以下统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使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审核有据可依,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行业内其他单位发放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外部专家是指与集团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内部专家指系集团公司员工,但与主办企业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凡集团公司人员以年薪制领取薪酬的评审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各类评审均不得收取专家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第五条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第六条其它级别的评审按第五条同比90%发放。

第七条原则上不邀请与主办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作为委员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如应邀参加,主办企业或单位不得以该委员或专家的名义列支或向该委员或专家发放专家费。

第八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符合专家费发放要求的一般按200~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专家劳务费报销及管理第九条各企业或单位每年均应做年度专家费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专家费发放应由专家本人的签字,分别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见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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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空青山
作品编号:89964445889663Gd53022257782215002
时间:2020.12.13
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为规范学校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预防事业经费开支的随意性。

学校审计处联合计财处经过调查研究,根据部门上报的评审(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经审计处与计财处讨论,初步拟定了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

现征求意见,请及时反馈。

对拟定原则作以下说明:
一、严格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
二、工作时间之内与工作时间之外的评审(劳务)标准要有所区别,八小时以外的评审(劳务)费如有必要可适当提高;
三、表中“单元”,一单元为四小时以内,一上午或一下午或一晚上为一单元;
四、未列入的项目其评审(劳务)费可依项目性质和级别参照发放标准执行;
另对未进行评审(劳务)费申报的部门,如存在坐收坐支的情况,要进行必要的预防和监督,以免结余形成小金库,并要求统一纳入学校的经费管理。

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注:元为上午或者下午或者晚
一单元为:上午或下午或晚上。


作者:空青山
作品编号:89964445889663Gd53022257782215002
时间: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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