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发布全国供销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3.07•【文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各主管社团、供销集团各成员企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9〕8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方面的独特优势与重要作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研究制定了《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3月7日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农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9〕8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方面的独特优势与重要作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按照中央决策部署要求,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小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引领相协调,坚持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宜大则大、宜小则小,按照服务小农户、提高小农户、富裕小农户的要求,以密切与小农户的经济利益联结为核心,以实施“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和“供销服务带动小农户工程”为抓手,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网络和服务优势,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生产生活服务,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提高小农户生产经营能力,拓宽小农户增收空间,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让小农户共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成果,切实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农质发〔2015〕4号 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质发[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总结前几年农资打假工作经验基础上,针对当前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制定了《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电话:010-********;传真:010-********。
附件: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5年3月20日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1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确保农资供应充裕、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印发本工作要点。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口。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梳理农资产品行政审批权力清单,明确审批事项的要件、流程、时限,并向社会公示。
依法加强农资生产主体及其产品的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口。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召开农产品认证培训班暨农业标准化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召开农产品认证培训班暨农业标准化工作座谈会的通知正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召开农产品认证培训班暨农业标准化工作座谈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进一步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工作,引导各级供销合作社以农产品认证为手段,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造农产品品牌,促进合作社农产品基地实现“农超对接”,经研究,定于2010年7月14日,在重庆市召开“农业标准化与农产品认证培训班暨农业标准化工作座谈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培训内容1、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准及实施指南;2、有机食品认证标准及实施指南;3、国际有机农业发展特征与管理体系;4、有机食品认证申请与认证流程。
(二)座谈内容1、总结交流2009年度农业标准化工作;2、部署2010年度国家级、总社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工作;3、研讨推动农业标准化及农产品认证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4、研讨《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二、会议时间7月14日-15日开会,7月13日报到。
三、会议地点重庆广场宾馆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2号(人民大礼堂南侧)电话:************四、参会人员(一)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业务主管处长各1人;(二)总社认证中心云南办事处、南京办事处、杭州办事处、济南办事处、重庆办事处各1人;(三)山东省、重庆市供销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I类试点单位项目负责人各1人;浙江省、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II类试点单位项目负责人各1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组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
供销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
(二)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三)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四)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五)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六)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七)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供销总社内设10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负责供销总社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等工作;协调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制定机关工作制度,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负责公文管理、秘书、机要、保卫、保密、档案、信访、政务信息、新闻发XXX机关行政事务、房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部负责供销总社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与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省级供销合作联合社主任任职资格的管理工作;管理直属院校,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30•【文号】供销厅科字[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供销厅科字〔2013〕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品牌建设的意见》(供销科字〔2012〕35号),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标准化推广的指导力度,大力推动“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着力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加快培育一批能代表行业发展水平、具有明显竞争优势、质量安全可追溯的名牌产品,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
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是供销合作社品牌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经营领域形象与实力的集中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品牌创建工作的总体安排,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组织协调。
组织本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专业)协会和社有企业积极申报。
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重点选择和推荐一批竞争力强、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的农产品品牌。
三、严格审核把关。
为保证认定工作有序进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2013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方案》。
请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填报,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做好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附件:1、2013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方案2、2013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推荐汇总表3、2013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申请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2013年8月30日附件1:2013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方案为确保2013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制定本方案。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供销经联字[2010]3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5.27【实施日期】2010.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除外)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要求,为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对象、立项条件、扶持政策、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等,鼓励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更好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组织编写了《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请各有关单位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及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请根据供销总社随后下达的分省分类项目申报通知中有关分省预算指标、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等要求,将项目申报联合行文及项目相关资料上报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发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意见【法规类别】供销合作【发文字号】供销合字[2007]61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日期】2007.12.18【实施日期】2007.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意见(供销合字〔200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自2006年5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正式发布启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并下发《关于印发〈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和〈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合字〔2006〕31号)以来,各级供销合作社做了大量工作,使标识在系统内外的认知度日益提高,在树立供销合作社整体形象、扩大供销合作社社会影响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标识的使用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应用不规范、覆盖面较小等问题。
为加强标识的推广和规范使用,进一步提升标识的社会影响,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广和规范使用标识的重要意义标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正式官方标志,也是中国供销合作社在国内、国际开展经济文化和技术交流与合作中身份与地位的象征。
供销合作社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塑造了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和信赖并为社会公众认知的品牌形象。
标识就是这一品牌形象的集中体现。
当前,供销合作社已经进入联合发展的新阶段。
标识作为供销合作社软实力的体现,既是传承合作社文化的载体,又是最经济最直接的商誉宣传;既有助于提高供销合作社的公众认知度,又有利于强化干部职工对供销合作事业的热爱与忠诚;既代表着过去的贡献与辉煌,也象征着今天一心为农服务、不断改革创新、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强调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发布2012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发布2012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供销科字[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发布2012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的通知(供销科字〔201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品牌建设的意见》(供销科字〔2012〕35号)精神,加快推动供销合作社“品牌建设工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
经过省级社初审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寒地黑土”等100个品牌为2012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现予发布。
“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与品牌建设的优秀成果,也是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为农服务形象的集中展现。
获得认定的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一定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全系统实施“品牌建设工程”中率先垂范,作好表率。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也要以“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与表彰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品牌培育力度,大力宣传推广入选品牌的成功经验,不断扩大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扎实推动“品牌建设工程”不断走向深入,为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2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百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名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2年12月27日附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9•【文号】供销厅经字[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供销厅经字〔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系统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发挥好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将于近期开展2013年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同时对2011年认定的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认定(一)认定范围。
根据《办法》新认定一批符合国家、地方农业发展导向,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供销合作社全资或控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年销售收入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好,负债率低于70%,无不良贷款记录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1.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负责本地区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中国供销集团负责总社出资企业的申报工作;总社其他直属单位直接向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申报。
2.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按照《办法》,对申报企业严格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送总社。
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负责受理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组织评审,进行资格认定。
(三)申报材料1.汇总材料:(1)由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和中国供销集团出具的龙头企业推荐报告;(2)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2011年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2011年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供销合作【发文字号】供销经字[2011]45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日期】2011.09.21【实施日期】2011.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2011年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供销经字〔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济南果品研究院、杭州茶叶研究院:根据《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供销厅经字〔2011〕36号)和《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供销经字〔2011〕14号),经组织专门人员评审,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五届理事会第44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总社确定北京百花蜂业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等358家企业为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龙头企业不仅是供销合作社农产品经营的骨干力量,农产品购销网络建设的重要载体;而且是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提高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主体。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指导龙头企业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强产业链和品牌建设,积极拓展市场空间和发展领域,提高农产品经营能力,进一步密切与农户的利益联结关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助农增收的能力,切实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
为了适时跟踪监测龙头企业运营情况和发展动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要将龙头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督促龙头企业通过全国供销合作社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按时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总社报送经济运行、发展变化的情况和问题。
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本次公布的名单为准。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保障农村商品质量安全严防供销合作社流通假冒伪劣商品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保障农村商品质量安全严防供销合作社流通假冒伪劣商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3.09•【文号】•【施行日期】2019.03.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保障农村商品质量安全严防供销合作社流通假冒伪劣商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农村商品质量安全,事关群众健康和合法权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在保障农村商品流通和安全有效供应方面肩负重要责任。
为保障农村商品质量安全,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经过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流入农村市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农村消费品的质量管理,保障农村商品安全有效供应。
要加强对所属连锁超市、便利店、食品门店等农村经营网点的商品质量管理,特别是要严把农村消费量大、直接关系农民身体健康的食品、日化用品等商品品类的“出口关”,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通过供销合作社网络流入农村市场。
要重点规范农村加盟店、村级便利店等质量管理薄弱环节的经营管理,统一品牌标识和经营标准,依托龙头企业提高商品统一配送率,强化商品货源管理,确保商品质量安全。
支持系统流通企业根据农村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结构,通过开发自有品牌等方式,组织适销对路、质优价廉的商品,加大供应力度,推进安全可靠商品下乡进村,带动农村消费市场环境不断优化。
二、加强农产品市场的经营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要加强对所属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各类农产品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加快农产品检验检测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建立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电商平台要加强对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禁止出现无证无照、进假售假、超范围经营等行为,帮助和指导经营主体建立商品质量控制体系,督促经营主体认真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安全自查制度,确保采购销售的农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可控。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合作经济组织【发文字号】供销厅科字[2007]64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日期】2007.09.05【实施日期】2007.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供销厅科字[2007]64号)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程序,切实保证项目运行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总社科技教育部。
附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二OO七年九月五日附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项目的管理,推进全国供销合作社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采用和贯彻良好农业规范(以下简称GAP)系列国家标准(GB/T20014)和实施GAP认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AP试点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或领办,自愿采用和贯彻实施GAP系列国家标准,并申请GAP认证,以提升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指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由供销合作社牵头发起成立或者已经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或已加入由县联社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协会等。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02•【文号】供销合字[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供销合字〔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所属企业、各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启用以来,在提升供销合作社整体形象、扩大供销合作社社会影响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等原因,标识应用还存在使用随意、不够规范,使用范围不广、覆盖面不大等问题。
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标识推广和规范使用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广使用标识的重要意义标识是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供销合作社长期以来在为农服务中形成的良好信誉,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官方标志。
加快标识推广使用,充分展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新气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五代会”)精神的现实需要,是提高供销合作社工作标准规范、促进系统联合合作的内在要求,是营造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氛围、争取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支持的重要举措。
抓住当前有利时机,集中力量在全系统特别是遍布城乡的经营服务网点大力推广使用标识,对于树立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品牌形象,提升供销合作社的社会知名度,提高供销合作社的整体竞争力和内部凝聚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标识推广使用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格标识规范,自觉维护标识权威(一)完善标识应用规范。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供销法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供销法字〔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各主管社团、中国供销集团各成员企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已于2020年9月25日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决议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3.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0月23日附件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决议(2020年9月2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经过认真审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决定予以通过。
新修订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0年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2015年7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第四次修订,2020年9月2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品牌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品牌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09•【文号】供销科字[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品牌建设的意见(供销科字〔201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亊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系统品牌建设工作的指导,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充分展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和合作经济的新风貌,弘扬供销合作社创新収展的新文化,促进供销合作亊业加快収展、科学収展,现就加强品牌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以科学収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主线,确立“品牌强社”理念,全面推动实施品牌战略,以产品、服务、管理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为重要支撑,加快推动全系统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双提升”,着力打造富有供销合作社特点、体现供销合作社文化、秉承供销合作社价值理念的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和服务品牌,切实提高供销合作社经营活力和综合实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至“十事五”末,全系统持有省级以上认定的驰(著)名商标品牌总数达到600个,每省不少于20个。
其中,农产品达到400个,每省不少于13个。
全系统通过良好农业规范、有机产品等认证的品牌农产品基地总数达到6000个。
全系统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进一步增长,在区域农业经济中収挥引领作用的名牌龙头企业集群初步形成;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经营企业达到供销合作社行业标准最高等级指标要求的不低于50%,每省在上述不同网络经营领域至少有1家企业品牌通过省以上驰(著)名商标认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14•【文号】供销厅合字[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标准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了规范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健全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终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于今年4月1日发布了《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为推进《规范》的贯彻实施,切实发挥其引导农村综合服务社健康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综合服务社是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终端,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前沿阵地和重要载体。
截止2010年底,全系统共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21.97万家,在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整体来看,各地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和管理缺乏标准规范,硬件设施、服务功能、经营管理等方面水平不一,不利于社会形象和服务品质的提升。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以《规范》发布为契机,切实提高对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好,并发挥其引导、示范、标杆作用,实现农村综合服务社发展质、量并举,为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奠定坚实基础。
二、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一)大力宣传推广。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当地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实际,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对《规范》的作用及其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扩大《规范》的影响,提高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标准意识和对贯彻实施《规范》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积极推广典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召开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召开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22•【文号】供销厅社团字[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召开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供销厅社团字[2007]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筹备成立工作已正式展开。
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党组、理事会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经过筹备组认真准备,筹备工作基本就绪。
总社研究决定,于2007年11月底在北京召开“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现将会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主要内容1、召开协会成立大会。
包括领导致辞、讲话、揭牌及合影等议程。
2、召开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包括审议和通过协会筹备和工作报告、章程、会员管理办法、诚信公约,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等议程。
3、召开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
讨论、研究协会今后五年发展战略,部署和安排2008年协会工作。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代表名额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主任或分管此项工作的副主任1名;2、省级农产品(农民、农村)经纪人协会的负责人1名;3、中国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会员代表。
已经成立或正在筹备成立协会的省(区)各6个名额,其余省(区、市)各4个名额,其中农产品经纪人个人代表不低于50%。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会期1天半(不含报到),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要求1、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并配合协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2、继续做好会员推选、补报工作。
尚未推选或需要补报会员的,尽快申报,补报的会员也享有被推荐参加成立大会的资格。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30•【文号】供销厅科字[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标准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供销厅科字〔201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建设,引导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培育供销合作社优势农产品品牌,促进现代农产品购销网络建设,经研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决定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品牌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品牌认定工作是“十二五”期间供销合作社系统塑造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优质安全的品质形象,提升专业合作社优秀农产品品牌价值、扩大品牌影响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将其作为促进和引导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认真组织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加大对本次品牌认定工作的宣传,广泛动员和积极组织本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经济协会参与本次品牌认定活动。
各省(区、市)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选择特色鲜明、辐射带动强的项目择优推荐。
三、认真做好项目初审工作为保证本次品牌认定工作有序进行,总社制定了《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1),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指导申报单位填写《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申请表》(见附件2)等有关材料,同时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要求做好项目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第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第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进行考核验收的通知【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日期】2008.08.19【实施日期】2008.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第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进行考核验收的通知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省(市)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院、海南果蔬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根据《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的通知》和《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一批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进行考核验收。
现将《第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考核验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1)印发你们。
请你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方案》要求落实好考核验收各项工作。
附件:1、第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考核验收工作方案2、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考核验收评分表(略)二OO八年8月19日附件1第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考核验收工作方案为组织落实好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一批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的通知》和《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验收范围凡列入第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计划,并已按期完成示范工作目标任务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可申请进行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的组织管理(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科技教育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第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省(市)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院、海南。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农资质量管理严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农资质量管理严厉查处经营
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
【发文字号】供销农字[1999]32号
【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1999.06.16
【实施日期】1999.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关于加强农资质量管理严厉查处经营
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紧急通知
(供销农字〔199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长期以来,供销社农资部门在农资商品供应工作中,一直把农资质量管理作为工作的重点,通过多种手段,严格质量管理,积极与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配合,在净化农资市场、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近几个月来,随着化肥市场零售放开,零售网点增加,特别是个体户设点经营现象比较普遍,加之一些配套的管理措施没有跟上,造成市场管理难度加大,假冒伪劣农资商品有所上升。
更为严重的是我们的个别农资公司和基层农资销售网点,为谋取局部利益,
置农民利益于不顾,制假卖假陆续被曝光揭露。
这种做法辜负了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对供销社农资系统的信任,损害了供销社的形象,影响十分恶劣。
现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晨峰农资贸易中心第二经销部贩售假“硫酸钾”化肥、江苏省南通市农资集团公司化肥分公司伙同个体户造假、甘肃省白银市两家农资部门卖劣质化肥的事件予以通报,并对进一步做好农资经营工作通知如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发布全国供销合作社标准化农产
品品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供销科字[2011]56号
【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11.12.09
【实施日期】2011.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发布全国供销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的通知
(供销科字〔2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近年来,各级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快培育供销合作社优势农产品品牌,涌现出了一批管理规范、质量安全、辐射带动力强的标准化农产品品牌。
为适应“十二五”期间全系统标准化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保持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品牌建设的良好势头,总社开展了全国供销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经综合评选,确定“百花”牌蜂蜜等50个品牌为首批全国供销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
希望入选农产品品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提升标准化水
平,夯实品牌基础、强化产品品质,做大做强专业合作社,发挥带动一方百姓致富的示范作用,担负起向全社会展示供销合作社新形象的光荣责任。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以此次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为契机,宣传推广入选品牌标准化建设的成功经验,扩大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标准化工作成体系、出成果、可持续,为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全国供销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名单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附件:全国供销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