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
第十三章 罪数
第十三章罪数第一节罪数的区分一、区分罪数的意义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一个还是几个犯罪。
二、认定罪数的标准(一)客观说1.行为标准说2.结果说3.法益说(二)主观说◆主观说又称为犯意说,认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应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为标准。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公认,犯罪构成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犯罪构成是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第二节一罪所谓一罪是指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
它可分为简单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一、简单的一罪简单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犯了一个直接客体,刑法也相应地规定为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二、复杂的一罪复杂的一罪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好像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事实上或者立法上并不成立数罪或者不作为数罪而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
(一)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犯罪行为形式上貌似数罪,而实质上是一罪的犯罪。
1.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的行为及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的一类犯罪。
其具有以下特征:①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这是继续犯与状态犯的主要区别。
(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况。
)②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③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客体,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客体。
④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
◆我国刑法规定如的非法拘禁罪,重婚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都是继续犯,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
此外,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罪数,是指表现为⼀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如果⾏为⼈实施了⼀个⾏为,构成⼀罪。
如果⼀个⾏为触犯了多个罪名,这就涉及到罪数问题了。
那么,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罪数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1、⾏为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为,所以,以⾏为的个数为标准,实施了数个⾏为的为数罪。
缺陷:不考虑结果,不考虑了主观⽅⾯。
2、法益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所以,以侵害法益或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
⼈⾝权以⼈数计算,财产权以经营管理者的个数计算。
缺陷:容易把⼀犯罪⾏为导致的数个结果当成数罪。
3、犯意标准说:犯罪⾏为是在⼈的主观犯意⽀配下实施的,应以犯意为标准,⾏为⼈基于⼀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成⽴⼀罪,基于数个犯意实施犯罪是数罪。
单纯强调主观⽅⾯,容易导致主观归罪。
4、构成要件标准说:即以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是主客观的统⼀,克服了上述观点的⽚⾯性。
构成要件为我国刑法分别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为具备⼀个犯罪构成为⼀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罪数类型1.⼀罪的类型(1)实质的⼀罪,也称形式上的数罪。
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2)法定的⼀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3)处断的⼀罪,⼜称裁判的⼀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罪。
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2.数罪的类型(1)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以⾏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致为标准进⾏分类。
异种数罪,是指⾏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同种数罪,是指⾏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在于“⾏为竞合”。
罪⼀、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为⼈实施了数个犯罪⾏为,但其中的⼀个犯罪⾏为能够将其他犯罪⾏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个⾏为或者虽有数个⾏为,但其中只有⼀个⾏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吸收犯。
2、数个⾏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吸收犯。
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犯罪的⽅法⾏为或者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惯犯所谓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罪处理的情形。
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
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
结合犯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的犯罪⾏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个新的独⽴罪名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称加重结果犯,是指⾏为⼈实施的危害⾏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如故意伤害致死、暴⼒⼲涉婚姻⾃由致⼈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概说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构成一罪的,是一罪;构成数罪的,是数罪。
一般情况下区分一罪与数罪并不难,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认定起来则比较困难,确定这些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中外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犯意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综合说等不同的学说,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在区分一罪与数罪时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凡是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三、罪数的类型一罪的类型单纯一罪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的类型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实质的一罪包括单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其中单一罪指明显地只构成一罪的情况,所以不再研究。
(一)继续犯 1. 概念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里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窝藏罪是继续犯的适例2. 特征(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
(2)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继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续的时间。
继续犯的认定与处罚1、认定与状态犯与即成犯与接续犯2、处罚原则:依法一罪论处,持续时间为量刑情节(二)想象竞合犯1.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即基于一个犯意的发动,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
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了一个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刑法学-第十二章 罪数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7月3日刑满释放。
2005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王照双钻窗潜入北
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楼被害人李某(女,时年
39岁)家中,从客厅窃走李某的人民币100余元
及手机1部。后王照双又进入大卧室,见到熟睡
的李某,遂起意奸淫。王照双对李某进行威胁、
捆绑,强行将其奸淫,后即钻窗逃离现场。李某
朱某经人介绍与本村女青年林某谈恋爱, 后双方志趣相异,林某离朱某而去,对此 朱某怀恨在心。一日凌晨两点,朱某从某 劳动支队盗出冲锋枪一支,子弹数十发, 窜至林某家中,对准林某进行扫射,林某 连中数弹而亡,林某的父母听见枪声持木 棒赶来欲与朱某拼命,朱某调转枪头又是 一梭子子弹,林某父母也先后中弹而亡, 对朱某的行为应该按( )处理。 A 数罪 并罚 B 牵连犯 C 吸收犯 D 连续犯 E 继 续犯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应如何定性有不同意 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江某殴打行 人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是犯罪; 而殴打民警的行为是妨害公务罪。第二种 意见认为,林某、江某殴打行人的行为是 寻衅滋事罪,殴打四名民警的行为是妨害 公务罪,应数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 林某、江某殴打行人的行为和殴打四名民 警的行为是在一个犯罪动机下所实施的随 意殴打多人的行为,本案应定寻衅滋事罪。
司机丙某冬季清晨出车,因天气寒冷, 汽油上冻,汽车无法启动,便点燃木 柴烧烤油箱,不料油箱起火爆炸,当 场炸死3人。丙某的行为构成( ) A. 失火罪B.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C.过失 爆炸罪D.破坏交通工具罪
参考答案:B
甲欲杀死仇人乙,在乙开的出租车的 座位下安放了定时炸弹,结果不仅炸 死了乙,同时也炸了乘客丙丁,还炸 毁了出租车。甲的行为构成了( ) A. 破坏交通工具罪B.故意杀人罪C.爆炸 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一、罪数的概念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
按照犯罪构成说,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刑法分则一般按照一个人犯一个罪设计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好几个罪名,所以说就有了罪数如我将他人捅死,发现他穿的貂,价值好几万,那么我既成立故意杀人又成立毁坏财物。
罪数形态,分为刑法分则、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罪数处理方法(法条)和罪数形态理论(理论)两部分内容。
考生做题时,在判断行为人最终按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时,应当“先用法条,再用理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刑法对于某些犯罪的罪数形态进行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没有规律而言,可能出于某些特殊考虑,我们要把特殊的规定记住如拐卖妇女,又强奸妇女的,法条把强奸定为拐卖的加重情节,不需要再定强奸罪,就定一个罪,法定刑升格就可以。
因为拐卖和强奸的并发率很高,为了方便法官判刑,法律进行了特殊规定。
必须记住,有法条硬性规定的,根据法条,如果没有硬性规定根据现在学的罪数理论。
二、例外:重法优于轻法。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中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况: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
例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
特殊法条处罚太轻,普通法条反而处罚较重,基于法律规定,要按照重法优于轻法进行处理,是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母法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8种特殊犯罪是子法条,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必须根据具体情形,哪一个罪重,适应哪个法条。
刑法罪数分类口诀
刑法罪数分类口诀刑法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罪数分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细分和归类的一种方式。
为了便于记忆和理解,人们常常使用口诀来帮助记忆刑法罪数分类。
下面就介绍一个简单的刑法罪数分类口诀,并按照相关刑法格式进行论述。
一、滥用职权类:内部职务犯罪、徇私舞弊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人民利益侵害事大事。
滥用职权类是指以公务人员的身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侵害人民利益的罪行。
例如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
这类罪行严重损害了公正、公平和社会秩序。
二、侵犯财产类:盗窃犯罪、抢夺犯罪、诈骗犯罪,财产归我不归你。
侵犯财产类是指通过盗窃、抢夺或者诈骗等手段,为了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不当利益的罪行。
这类罪行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三、危害人身类:故意伤害犯罪、强奸犯罪、绑架犯罪,人身安全受威胁。
危害人身类是指以暴力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身体伤害、侵犯人身权益的罪行。
例如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
这类罪行侵害了人的生命、身体和自由,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治安稳定。
四、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类:妨害公务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非法拘禁犯罪,理顺秩序是法治需要。
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类是指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干扰政府工作,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的罪行。
这类罪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妨碍了政府正常运转和人民生活的安宁。
五、危害公共安全类:危险驾驶犯罪、爆炸犯罪、恐怖犯罪,公共安全警钟鸣。
危害公共安全类是指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罪行。
例如危险驾驶、爆炸、恐怖活动等。
这类罪行危害了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
六、危害国家安全类: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间谍罪,国家安全担忧情。
危害国家安全类是指威胁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为外国提供情报等行为的罪行。
这类罪行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安全利益,威胁国家的独立、统一和安全稳定。
七、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市场秩序保护严。
刑法总论讲义15第十五章罪数
整理课件
3、例子
(1)常业:赌博罪(以赌博为业) (2)常习:惯窃、惯骗(79年刑法)
4、处罚原则:一罪
集合犯:常习犯、职业犯、营业犯
整理课件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1、定义:基于同一的或概括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
的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2、基本特征
(1)基于同一的或概括故意 (2)数个独立行为 ❖ 数行为均可独立成罪 ❖ 数行为均不可独立成罪 ❖ 部分行为可独立成罪 (3)行为具有连续性 (4)触犯同一罪名
整理课件
单纯的一罪:一行为、一犯意、一结果、一法益
(1)一个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侵害一个对象,实现一个构成要件 (2)数个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侵害一个对象,实现一个构成要件 (3)一个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侵害一个对象,实现了一个构成要件 但此罪名的构成要件与彼罪名的构成要件在规范层面存在交迭 (4)一个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侵害数个对象或数个法益,实现数个构成要件 (5)一个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侵害数个对象,实现数个构成要件,但数个行 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6)一个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侵害数个对象,实现数个构成要件,但数个行 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 (7)一个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侵害数个对象,实现数个同质的构成要件
整理课件
❖ 罪数形态小结表格
整理课件
❖ 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 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
❖ (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 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
刑法学犯罪的个数
5、结果加重犯也有未遂的情形 基本罪未遂,但造成加重结果的情况下到底是认定既遂还 是未遂?例如,甲在抢劫中没有抢到乙的财物,但是造成 了乙死亡的结果,这到底应该定性为抢劫既遂还是抢劫未 遂? (三)罪行加重犯 行为具备了犯罪的基本构成,或者说实施了一个基本 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又实施了加重法定刑的另一个犯 罪行为,法律上将此认定为一罪并加重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第239条)。
• 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第22条的故意杀人罪与放火 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在“故 意致人伤亡”上存在重合。 • 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1)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 例如合同诈骗罪优先于诈骗罪得以适用 • (2)在依据特别法适用。明显导致不合理的情况下,例 外允许优先适用重法。
• (2)法益(结果)的个数:这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对 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 数决定性基准。 按照法益说,抢劫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的一种具体犯罪都是数罪。 • (3)意思的个数:这种观点认为犯罪是人主观意思的外 在表现,犯罪的个数应该以犯罪的个数应该以犯罪意思作 为判断的标准,只要出于一个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后 果,都是一罪。 • (4)犯罪构成: 这一观点主张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 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 例如甲用工业用盐充当食用盐销售,销售额达到50万元,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也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如果没有食盐专卖许可证,还构成非法经营 罪,按照犯罪构成说,上述行为无疑构成数罪,而按照我 国刑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
4、实施抢夺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 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 5、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扥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罪名处罚。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罪数,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构成一罪。
如果一个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这就涉及到罪数问题了。
那么,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罪数的认定标准1、行为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所以,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实施了数个行为的为数罪。
缺陷:不考虑结果,不考虑了主观方面。
2、法益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所以,以侵害法益或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
人身权以人数计算,财产权以经营管理者的个数计算。
缺陷:容易把一犯罪行为导致的数个结果当成数罪。
3、犯意标准说:犯罪行为是在人的主观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应以犯意为标准,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成立一罪,基于数个犯意实施犯罪是数罪。
单纯强调主观方面,容易导致主观归罪。
4、构成要件标准说:即以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是主客观的统一,克服了上述观点的片面性。
构成要件为我国刑法分别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罪数类型1.一罪的类型(1)实质的一罪,也称形式上的数罪。
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2)法定的一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3)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
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2.数罪的类型(1)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标准进行分类。
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罪数
罪数的类型包括: (1)实质的一罪。 一罪的类型 (2)法定的一罪。 (3)处断的一罪
数罪的类型 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
一、实质的一罪
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 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或称为形式上的数 罪、实质上的一罪。它包括想像竞合犯、结 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三)继续犯 1、概念: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 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犯罪行为终 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 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 罪形态 2、与状态犯、即成犯的区别 3、处理:对于继续犯,应当按照刑法分 则规定的法定刑处罚。继续时间的长短, 是量刑的重要情节。
二、法定的一罪
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 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 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 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新罪的 犯罪形态。 典型公式:甲罪十乙罪=丙罪(新罪) 对于结合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结合 犯所规定的相对较重的法定刑以一罪(即结 合之罪)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05.17.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 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 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 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 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 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 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 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 牵连犯和吸收犯。
(一)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 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 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对于连续犯,应当按一罪从重处罚
第六章罪数
第六章罪数考试大纲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二、罪数的判断标准三、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1、简述罪数的概念和意义?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确定罪数的意义在于:(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2)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应当与犯罪个数对应。
2、简述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
也包括:选择的一罪”,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若甲分别犯有一个贩卖毒品罪、一个运输毒品罪,则将两次犯罪事实列出,只按一个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3、简述法条竞合犯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乙50万元定金后逃匿。
甲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二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导致甲的一行为不可避免地触犯这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具体适用原则由于法条竞合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换言之,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个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
对法条竞合犯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是:(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例如,上述甲诈骗案既触犯诈骗条(第266条)也触犯合同诈骗条(第224条),适用较为特殊之第224条,排斥第266条一般性条款的适用。
(2)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条规定之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特定伪劣产品构成犯罪,同时又构成第l4D条规定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教学课件第十二章
(二)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评析
1.行为标准说 2.法益标准说 3.犯意标准说 4.构成要件标准说
如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 则犯罪行为仍然存在,具备这一特征的是 ( )。 A.连续犯 B.想象竞合犯 C.牵连犯 D.继续犯
2004-7
单选(在职法硕)
想象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 罪,是因为( ) A.只触犯一个罪名 B.只造成一个危害的结果 C.只侵犯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2)继续犯的要件
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 个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 的犯罪故意。 3)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 须具有连续性。 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3)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1)刑法规定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或者虽有 两个量刑档次但无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的,按照 一个罪名从重处罚。 2)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明文规定重于 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的,符合这种情况的连续犯, 依照该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处罚。 3)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虽然没有明文 规定,但对“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分 别规定了不同的加重刑罚的量刑档次,符合某种 情况的连续犯,应依照有关的量刑档次处罚。
1)继续犯与状态犯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 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 态。 区别: ①不法状态的存在时间 ②犯罪行为是否继续
2)继续犯与即成犯
即成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 行完成的犯罪形态。 区别: 在构成要件上是否有时间的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罪数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
一、罪数的概念
“罪数”即指行为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
(一)理论学说
行为说主张,以行为的数量为标准来区分一罪与数罪,其中关于行为数量的区分,又有“自然意义标准说”“社会意义标准说”“法律意义标准说”三种观点。
法益说主张,以行为侵犯的法益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
犯意说主张,以犯意的数量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构成要件说主张,以行为符合的犯罪构成的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
个别化说主张,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区分单纯的一罪时适用构成要件说;在包括一罪的场合要结合行为说与法益说;在科刑一罪的场合要适用行为说。
(二)作者观点
作者认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与对数罪是否并罚是两个问题。
作者主张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所以应当以行为所侵犯法益数量为标准。
但是,此处的“评价意义上的数罪”不意味着必然并罚,当一个重法定刑能够全面完整的评价“评价意义上的数罪”的不法与责任,
就不必实行并罚,因为罪数论就是为了量刑服务的。
(三)具体判断
1、一罪与数罪的判断
作者主张以“犯罪构成说”为标准,根据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数量区分一罪与数罪,但是需要从不法到有责判断具体案件事实是否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2、并罚与否的判断
(1)行为虽然侵犯了数个犯罪构成的保护法益,但如果可以进行包括的评价,仅以一罪论处也能实现量刑的合理化时,就不必并罚。
(2)行为虽然侵犯了数个犯罪构成的保护法益,但如果适用一个重罪的法定刑就可以实现量刑的合理化,就不必并罚。
(3)行为侵犯了数个犯罪构成的保护法益,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实现量刑的合理化时,一定要数罪并罚。
(4)按照刑法理论应该成立数罪的,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为一罪,从其规定。
第二节单纯的一罪
一、概述
所谓单纯的一罪,指一个行为侵犯一个法益的情形。
二、继续犯
(一)继续犯的概念与特征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特征如下:1、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
继续,而状态犯是犯罪终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持续。
2、实行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
3、实行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害同一法益。
(二)继续犯的处理
对继续犯,以一罪论处。
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继续犯持续时间跨越新旧两法时,适用新法。
三、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法条竞合为什么只能适用一个法条而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呢?是因为,法条竞合时行为仅侵犯了一个犯罪的保护法益,只是由于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导致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基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禁止对行为重复评价。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将法条竞合分为四种情况:1、特别关系:指一个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2、补充关系:指一个犯罪构成具有补充另一犯罪构成作用时,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这两个犯罪构成的情况,其适用原则是基本法优于补充法。
3、吸收关系:指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其中的一个犯罪构成包含了其他犯罪构成的内容。
4、择一关系
(二)特别关系
1、特别关系的范围与特征
特别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甲法条记载了乙法条的全部要素,但同时至少还包含一个不同要素与乙法条相区别,情形如下:
(1)加重构成要件
(2)减轻构成要件
(3)结合犯的构成要件
所谓结合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经典表述为:甲罪+乙罪=丙罪,行为人同时触犯甲罪和乙罪,以丙罪论处。
(4)加重责任要素
2、特别关系的条件
(1)逻辑的包容性
(2)法益的同一性
包括法益性质的同一性和法益主体的同一性,关于法益性质的同一性,根据作者观点,理论上刑法分则不同章节所规定的犯罪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
(3)不法的包容性
在成立逻辑的包容性和法益的同一性后,还要看法条能否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
3、特别关系的处理原则
通常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普通法条丧
失意义。
具体情况如下:(1)只要不违反量刑规则,适用特别法条时同时要考虑普通法条的量刑。
(2)共同犯罪中,可能一部分共犯适用特别法条,一部分共犯适用普通法条。
(三)补充关系
一般认为,补充法条的特点在于,为了避免基本法条对法益保护的疏漏,有必要补充规定某些行为成立犯罪,即补充法条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少于或低于基本法条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对于补充法条,优先适用基本法条,可知,补充关系与特别关系并无太大实质区别,只是换个角度观察。
第三节包括的一罪
一、概述
包括的一罪,指存在数个法益侵害事实,但是通过一个法条就可以对数个事实进行包括的评价的情形。
关于法条竞合、包括的一罪、想象竞合之间的关系,笔者有如下拙见:法条竞合是逻辑上的必然结果,包括的一罪是立法者基于某些“评价意义上的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