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系统债务金融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辽宁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决定》各项规定,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绩效,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财政风险,强化有效监督,逐步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
(二)实施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严格遵守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在法律和制度规范下进行。
2.划清市场和政府边界原则。
凡属市场能发挥作用的,财税等优惠政策要逐步退出;凡属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政府包括公共财政要主动补位。
3.问题导向原则。
从预算管理的政策内容和具体操作上查找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有重点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着力解决预算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1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XXX2001年12月30日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
第五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防范风险、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政府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八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
第九条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十一条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举借政府债务的,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省政府部门提出本地区和本部门下年度举借政府债务的规模方案,经其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3年4月28日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省本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全省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第二条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省本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各市财政局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别见附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附件2)第三条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年度终了,省直部门和各市财政局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撰写本部门或本地区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上报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详尽说明本部门或本地区预算年度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取得成绩、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以及相关工作建议等。
二是自评考核情况。
对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对本部门或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我评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财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
2.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3.取消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4.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5.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6.取消中央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7.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分配管理。
8.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9.取消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0.取消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1.取消机场管理建设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管理。
12.取消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3.取消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分配管理。
14.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5.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经费管理。
16.取消农村高中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7.取消高校质量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我们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7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文件名及文号颁布日期废止理由一、预算税收管理类1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48号)1997年9月24日已被《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67号)取代。
2关于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实行罚没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辽财预字〔1999〕487号)1999年9月29日“罚没许可证发放的审批”项目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取消。
3关于印发《2004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5〕2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4关于印发《2003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1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5关于印发《2004年解决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拖欠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469号)2004年9月26日适用期已过。
6关于印发2005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6〕9号)2006年1月6日适用期已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辽财办发[2010]3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辽财办发〔2010〕38号)各市财政局:现将《省财政厅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参阅。
省财政厅2010年工作要点2010年是实施财政“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谋划“十二五”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关键之年。
按照省委十届九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全省财政工作会议部署,今年全省财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东北振兴和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双重战略机遇,继续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着力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与效益;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支持实施“三大区域”发展战略,加大“三农”投入力度,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有效整合财力资源;不断深化财政改革,推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和科学理财,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努力提高财政绩效。
做好2010年全省财政工作,要更加注重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深化财政改革,为发展注入动力和活力;更加注重财政管理绩效,提升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按照上述要求,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形势、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经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2010年财政收入主要目标:全省一般预算收入安排1829.4亿元,增长15%,省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安排275.7亿元,增长10%。
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努力奋斗,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即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不低于老工业基地振兴以来的平均水平,不低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平均水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本级和各市2017年预算不符合此规定的,要按此规定调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2日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安排,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预算编制安排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原则。
第四条收入预算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考虑主要经济指标预期情况及国家财税政策调整等各项增减收因素,科学预测,符合实际。
第五条支出预算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必要支出:(一)工资性支出。
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支出,及时足额兑现国家出台的调整工资等涉及个人的工资性支出政策。
(二)养老金发放。
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基本民生支出。
保障社会救济救助、基本医疗、义务教育、扶贫就业、对农民补贴等支出。
(四)基本运转支出。
根据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能需要,安排部门基本运转经费。
(五)债务还本付息等其他需要安排的支出。
第六条支出预算要体现以下要求:(一)深化部门预算改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结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等部署和要求,以各地区、各部门为主体,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整合“整钱”,统筹用于更加急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今明两年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十三五”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优化配置。
(三)实施原则。
1.全面统筹。
通过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盘活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加快预算资金下达执行等,构建起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框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辽财债[2008]147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债〔2008〕147号)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范项目实施中的提款报账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辽宁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辽宁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范项目实施中的提款报账工作,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财际〔2007〕5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二)指定账户,是指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我国有关规定开设的专门用于存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的特定账户;(三)提款报账单位,是指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单位。
第三条提款报账单位向市财政局、省财政厅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提款报账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制定我省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款报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全省的提款报账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区域内的提款报账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辽政办发[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自2001年《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33号,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各级政府对政府债务风险的认识普遍提高,对政府债务的监控管理逐步加强,债务拖欠数额逐年减少,政府债务管理逐步走上规范管理的轨道。
但一些地区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未经审批擅自举借政府债务,不良债务规模居高不下,各级财政因拖欠债务而被财政部扣款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债务管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债务监控力度,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各级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及时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慎重举借新的政府债务,逐步化解沉积债务风险,防止出现新的风险。
各市财政部门要按省财政厅要求认真监控本地区政府债务,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本地区政府债务情况。
审计部门要将政府债务纳入财政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在审计报告中进行专项评价。
省政府将继续对各市政府偿债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各市及时偿还财政部列入扣款范围的到期国债转贷债、中央专项再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对因拖欠上述债务被财政部预算扣款的市和省直部门,省财政将不再为其新的举债进行转贷和担保。
二、要将政府债务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要逐步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用政府预算机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约束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
各市政府和省直部门要按政府直接显性债务余额的4%在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中安排偿债资金,其数额高于当年应偿还额的部分转为政府偿债准备金,低于当年应偿还额的部分应由偿债准备金补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08•【字号】辽财预[2014]0275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4〕0275号)省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4年5月8日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1〕50号)、《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预〔2011〕69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辽财预〔2012〕9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是指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财政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开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与省财政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省直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是实施省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的主体。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绩效监控制度办法。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省直部门开展绩效监控。
(三)审查省直部门报送的绩效监控情况,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和省直部门建议,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财政支出予以纠正,对预期无效财政支出提出预算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省直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本部门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负责本部门绩效监控信息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按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财政支出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辽政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7〕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3月3日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理财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包括用于省直各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经费。
省直各部门使用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一)省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和协调,对专项资金管理负有安排、审核、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责任。
与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每项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和编制,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及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决策部署,完善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性债务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政府性债务统筹管理。
2.分清责任,风险自担。
明晰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风险自担。
坚持“谁使用、谁偿还”,分级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依法承担各自责任。
3.规范举债,严格管理。
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明确政府举债权限、方式、程序和债务资金用途,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
各级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4.规划先行,计划管理。
政府举债项目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要求实施规划管理,与各地区、各部门发展规划相衔接。
同步编制政府举债项目投融资计划,与政府债务收支预算编制相衔接。
5.加强考核,严控风险。
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及部门政绩考核范围。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财政金融风险。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辽财债管〔2018〕234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辽财债管〔2018〕234号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做好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8年6月11日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5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辽宁省政府债券,是指辽宁省财政厅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委托,面向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可流通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
辽宁省人民政府作为债券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责任。
辽宁省财政厅办理债券发行、拨付发行费、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等事项。
第三条辽宁省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辽宁省县(市)财政综合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辽财县[2005]279号
辽宁省县(市)财政综合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正文:---------------------------------------------------------------------------------------------------------------------------------------------------- 辽宁省县(市)财政综合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辽财县〔2005〕279号)为促进县域财政经济加快发展,引导县(市)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强化县(市)财政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综合性综合反映县(市)财政总体实力、发展水平、运行质量、财政改革发展与管理成果,力求客观、真实地反映县(市)财政发展的成绩与效果。
(二)科学性评价指标体系设置采用不同县(市)之间具有共性特征的可比性指标,既有绝对指标,也有相对指标;既反映县(市)财政发展程度和总体水平,也反映财政管理水平。
(三)简单易行评价指标充分体现财政特点,指标数据的采集力求从县(市)财政总决算中获得,确保数据来源的真实可靠,并具有法律效力,简单、易行,便于操作。
(四)激励发展建立支持发展、促进改革、强化管理、鼓励先进的激励机制,根据每个县(市)综合积分确定以奖代补数额,充分调动县(市)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评价内容及规则(一)评价指标1.总量指标。
包括地区税收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项指标。
2.速度指标。
包括地区税收收入增长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2项指标。
3.激励与约束指标。
包括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财政自给率、财政供养人口系数、政府债务4项指标。
(二)评价规则根据评价指标的重要性、完成难易程度等因素,对评价指标设定不同的基础分及权重(详见附表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1]5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9.02【实施日期】2011.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重点突破,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推进。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沟通协调和重点支出绩效评价、再评价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制度体系设计,组织并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和本级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还要根据省财政部门的要求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级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承担本单位和下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预算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辽财预函[2014]0039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辽财预函〔2014〕0039号)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1〕696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2013年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范围此次纳入实施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支出共49个,包括《关于批复2013年省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辽财预〔2013〕1号)文件中“拟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支出,以及省直部门、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拟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支出(详见附件)。
二、绩效评价实施主体为进一步完善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方式,发挥财政部门、省直部门两个评价主体的积极性,2013年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采取两个评价主体同步实施的办法:一是以省财政厅为主体开展“青山工程”等14个大额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二是以省直部门为评价主体开展“全省消防装备建设资金”等35个项目绩效评价。
三、职责分工省直部门:1.组织本部门实施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一是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撰写并及时提交自评报告。
二是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成立绩效评价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全面收集各项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审查和分析;按照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依据所收集的基础资料,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规范的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7〕49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7〕493号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为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实现2018年建成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目标,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辽财库〔2015〕38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61号),我们制定了我省《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2018年开始,各市财政局不再另行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辽宁省财政厅2017年10月11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第一条为督导各市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实现2018年建成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工作的督导考核。
第三条督导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督导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五条督导考核年度为前一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
第六条督导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制度情况。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系统债务金融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系统债务金融工作绩效考
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明电[2015]5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8.11
【实施日期】2015.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系统债务金融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明电〔2015〕53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债务金融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工作水平,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财政系统债务金融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1日
辽宁省财政系统债务金融工作
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债务金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厅对各市财政局债务金融工作进行绩效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促进管理、推动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绩效考核采取量化计分方式,满分为100分,主要内容包括:(一)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工作开展情况40分;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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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系统债务金融工作绩效考
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明电[2015]5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8.11
【实施日期】2015.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系统债务金融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明电〔2015〕53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债务金融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工作水平,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财政系统债务金融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1日
辽宁省财政系统债务金融工作
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债务金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厅对各市财政局债务金融工作进行绩效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促进管理、推动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绩效考核采取量化计分方式,满分为100分,主要内容包括:(一)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工作开展情况40分;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