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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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公司各有关部门: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现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正式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送:董事会秘书处、稽核部、总经理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证券投资部、经纪业务部、

国债部、投资银行总部及所属业务部、公司所属各营业部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合理分工,协调发展,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业务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及决策程序,理顺管理总部与业务部门关系,强化指标考核,提高工作质量

和工作效率,增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主要包括股票的发行与承销,上市公司增发与配股,上市辅导与推荐,债券发行,兼并与收

购,财务顾问等项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

第四条公司设立投资银行总部及管理部(以下简称“总部”),总部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银

行业务进行统筹安排、宏观调控、业务协调和绩效考核。

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必须在总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公司设立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具体承揽承做项目。

第六条投资银行实行“总部统一协调,业务部独立运作”的模式。业务部是独立的业务部门,年初对公司签订收入、费

用、利润任务书,年终由总部协助公司进行核算与考核。

第二章投资银行总部及管理部

第七条总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2人。

第八条总部及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业务的统一协调;

2、负责各业务部、分部的设立与考核;

3、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查、项目进度控制、项目正式报送材料的审

核;

4、负责项目内核工作;

5、负责业务培训、收集政策信息;

6、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及公司内部协调;

7、负责文件收发、档案管理、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8、负责财务核算、指标考核,员工审核、考核、晋级;

9、负责聘请主承销法律顾问,严格控制项目风险;

10、负责业务创新;

11、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总部应根据精减高效的原则进行人员配置,编制5—10人。

第十条总部原则上不得从事具体业务,其承揽的项目交由业务部承

做。

第三章业务部

第十一条设立业务部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至少1家以上正式签署协议的新股、配股或增发

主承销项目;

2、有3家以上新股辅导项目(含创业版);

3、有至少1家配股或增发主承销商的潜在项目;

4、预计实现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

5、有切实可行的设立方案。

第十二条各业务部应该突出业务重点,逐步形成各自业务优势。第十三条业务部办公地点原则上应在区域内中心城市。

第十四条业务部实行独立核算,独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第十五条业务部全年结算考核两次,分为半年和年终。

第十六条业务部前期开办费用不超过50—100万元,每月累计亏损额不得超过150—200万元。

第十七条业务部员工原则上应在办公地城市招聘,人员编制应根据

业务发展需要控制在5—30人。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业务部应予以撤消:

1、年终结算出现亏损的;

2、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业务前景不明朗,年度计划无法落实的;

4、前期开办费用或每月亏损额超过规定限额,而无

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的;

5、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指标的。

第四章营业部从事投资银行开发业务

第十九条公司鼓励营业部从事投资银行开发业务,积极承揽项目。

第二十条营业部从事投资银行开发业务的费用、人员、奖惩、考核

等由营业部自主管理,业务由总部统一协调、指导。第二十一条营业部承揽业务后,辅导、发行及上市推荐等项目需与业

务部合作进行,由业务部具体承做材料。

第二十二条营业部与业务部进行项目合作,其项目组人员组成、收入

分成等问题需事前协商确定。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投资银行业务的所有项目必须经过总部立项批准后方可实

施。

第二十四条投资银行项目管理实行三级审查、三级负责制,即所有业务的制作需经:项目负责人审核、业务部审核、

总部复核三级审查、负责。

第二十五条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实行从项目立项、签订协议到材料申报全过程的内部审核制度,以避免项目风险,提高

项目质量。管理部是公司发行材料内核小组日常办事

机构,内部审核工作由管理部承担。

第二十六条所有对外报送的材料,特别是项目申报材料定稿前,应严格遵守投资银行业务三级审核制,报管理部审

核,经管理部审核并报证券发行内核小组批准后方可

上报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所有主承销项目的中介机构协调会及有关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需及时报送管理部,企业资产重组方案所有

重大问题的处置和项目的重大进展及时报告管理部,

以便管理部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业务部应按月、半年、年向管理部报送当期工作总

结,报告业务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计划,

管理部应定期向公司编报《投资银行简报》;业务部

应按月向管理部报送项目情况、收入、费用情况,总

部将进行统计、评比,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九条所有项目完成后均需按照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将项目档案完整地移交管理部存档。

第三十条项目涉及公司资金支持的(如余股包销),需提前一周向公司财务部门写出资金使用申请,包括用款数

额、大体时间、内容。

第三十一条业务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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