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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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30日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评估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时间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三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为监管机构。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应当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和公正性原则。

第二章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第五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五方面内容,分别为: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

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六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各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与内控(28%),资本管理(12%),风险管理(35%),专业服务质量(15%),信息科技管理(10%)。

(二)评级指标得分。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4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4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4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已于2021年6月8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7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7月5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以下简称消保监管评价)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和其他相关信息,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整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的监管过程。

第三条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

第四条消保监管评价是银行业保险业行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体现行为监管的特点和要求,兼顾机构体制机制建设和具体操作执行,将定性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要素和等级第五条消保监管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30•【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答记者问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质效,中国银保监会对2019年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高度重视,中国银保监会此次修订《办法》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防范化解公司治理风险。

此次《办法》修订是完善评估机制、提升评估质效的需要。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于2019年发布,至今试行两年。

总结两年评估工作经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当更聚焦于行业公司治理重大问题,评估工作与其他监管工作衔接也需理顺,相关规定需要修改。

此次《办法》修订是落实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

根据《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2022年应在总结前两年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

此次《办法》修订是落实一批新出台的监管制度的需要。

近年来,银保监会陆续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制度,部分评估指标已不符合新的监管要求,需要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二、《办法》修订后参评机构有何变化?《办法》修订后,评估对象得到扩展。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银保监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0号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改革、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持续提升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现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7日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持续深化金融改革,推动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切实提升公司治理质效,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坚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坚持借鉴国际良好实践和立足我国国情及行业实际相结合,着力规范治理主体行为,着力弥补监管制度短板,着力健全体制机制,着力优化外部环境,持续提升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当前银行业保险业最突出、最紧迫、最可能影响机构稳健运行的公司治理问题或隐患,下真功、出实招,推动问题整改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是坚持标本兼治。

着力解决当前部分机构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继续深入整治市场乱象,同时全面梳理现行公司治理规制,尽快弥补制度短板,提升公司治理监管能力,夯实行业公司治理良好运行的体制机制基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6月2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逐步达到良好公司治理标准。

良好公司治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清晰的股权结构;(二)健全的组织架构;(三)明确的职责边界;(四)科学的发展战略;(五)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六)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七)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八)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九)良好的利益相关者保护机制;(十)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0•【文号】银保监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各银保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10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银行进行试评级。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办法执行。

针对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的专项监管评级规则,在评级框架、时间和流程上应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

监管评级结果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银保监会统筹组织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和质量管理。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

第二章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资产质量、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盈利状况、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数据治理、信息科技风险和机构差异化要素。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长期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是指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及自保公司。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突出重点等原则。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方法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第六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

合规性评价:满分100分,主要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对相关指标逐项评价打分。

有效性评价:重点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实际效果,主要关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

监管部门在合规性评价基础上对照有效性评价指标进行扣分;对银行保险机构改善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优秀实践可予以加分。

重大事项调降评级:当机构存在公司治理重大缺陷甚至失灵情况时,监管部门对前两项综合评分及其对应评估等级进行调降,形成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

合规性指标或有效性指标存在的问题连续若干年得不到整改,可视情况加大扣分力度。

第二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该指标分值两倍扣分;第三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该指标分值四倍扣分,第四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该指标分值八倍扣分。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银保监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3号《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6月8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7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30日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范大股东行为,保护银行保险机构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以下统称银行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一)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二)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三)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四)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五)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方案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方案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方案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环境的不断变化,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提高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防范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方案》。

该方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估目标:评估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评估范围:评估银行保险机构的组织结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股东权利保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评估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包括问卷调查、现场检查、文件审核、专家评审等。

四、评估标准:制定了一系列评估指标和评估等级,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

五、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将银行保险机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级,提出改进意见,并按照评估等级分类监管。

六、评估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到银行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中。

该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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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

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

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正文:----------------------------------------------------------------------------------------------------------------------------------------------------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保监会开展了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一、评估结果2021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参评机构共计1857家,其中:商业银行1673家,保险机构184家。

评估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评估745家,占总参评机构比例40.12%。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主要从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管理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8个维度,合规性和有效性2个角度对参评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总体上看,2021年评级结果主要集中在B级和C级,与2020年大致持平。

被评为C级(合格)的机构最多,共1100家,数量占比59.24%;其次是B级(较好),共366家,占比19.71%;两者合计占比78.95%。

被评为D级(较弱)的机构共253家,占比13.62%;被评为E级(差)的机构共138家,占比7.43%;无A 级(优秀)机构。

二、评估发现的良好公司治理实践在监管推动下,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意识逐步提高,公司治理建设和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公司治理规范性、有效性不断提升,在加强党的领导、完善董事会建设、强化风险管控、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探索了一些提升公司治理质效的良好做法。

(一)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持续深化国有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不断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机制,坚持落实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要求,持续探索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估指标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估指标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估指标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估指标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董事会结构和运作:评估董事会的组成和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比例、董事会成员的素质和经验等。

还需评估董事会的运作方式,包括会议频率、议事程序和决策过程等。

2.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评估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程度、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落实情况等。

3. 披露与透明度:评估机构的信息披露水平,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风险管理报告等的内容和真实性。

4. 薪酬和激励机制:评估机构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包括高管薪酬结构、与绩效挂钩的激励政策等。

5. 客户权益保护:评估机构对客户权益的保护情况,包括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产品营销的合规性等。

6. 战略规划和运营执行:评估机构的战略规划和运营执行能力,包括战略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组织架构的适应性等。

7. 合规和监管配合:评估机构对法规和监管要求的遵守情况,包括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作、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估指标,不同机构可能还会根据自身情况设定其他指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3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3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3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现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11月25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长期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是指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及自保公司。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突出重点等原则。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方法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08•【文号】•【施行日期】2007.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规范信用评级程序和方法,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信用风险管理,按照《指引》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

二、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信用评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公司应加强信用风险研究,通过信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二○○七年一月八日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级系统),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机构投资各类债券,应当进行内部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债券可免予信用评级。

第三条信用评级包括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借鉴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制度和程序,建立信用评估模型,健全信用评级系统。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和运作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制度和流程第六条信用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一致原则。

评级人员应当核实评级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基础数据、指标口径、评级方法、评定标准的一致性;(二)独立客观原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2•【文号】保监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0〕29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更好地促进保险主业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基于陀螺评价体系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研究

基于陀螺评价体系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研究

基于陀螺评价体系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研究中国银行业协会研究部课题组1摘要:健全的公司治理是商业银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更好地测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本文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在中国银行业协会“陀螺”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量化评价体系。

该量化评价体系既有定量比较,又有定性分析,从上市情况、信息披露情况、股东回报情况,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者、分析师、监管层和媒体的关系等多个层面综合评价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情况。

测评结果显示,近几年,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包括: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未能很好地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全过程;一些中小银行独立董事占比较低,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商业银行的战略规划偏离定位,绩效考核过于注重短期利益等。

据此,本文建议结合中国银保监会《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通过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增强董事会等治理主体的履职质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等措施,切实提升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

关键词:陀螺评价体系;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一、引言一般来说,企业的公司治理重点是协调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而商业银行既是一般的市场主体,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又是审慎经营金融资产和负债的金融企业,需管理好风险。

因此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不仅涉及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还必须充分考虑存款人、其他债权人、员工、金融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并坚持以金融稳定为目标。

根据《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相关文件的定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可以理解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一整套关系设计安排,全方位规范银行各个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

目前,国内外对于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1 课题组成员:潘光伟、周更强、李健、王丽娟、王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4号各监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推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监管局要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属地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工作,并结合辖区实际,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要按照附表要求填报相关数据,首次报送(含2023年年末和2024年一季度末数据)应于2024年4月20日前完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3月1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效,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人身保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进行试评级。

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行业数据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的监管过程,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监管评级。

第二章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包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监管,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和大股东认定标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进行监管。

二是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

三是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要求大股东认真学习了解监管规定和政策,配合开展关联交易动态管理,制定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支持资本不足、风险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等。

四是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

五是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办法》细化了股权管理要求和流程,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要求其定期核实掌握大股东信息,每年对大股东开展评估并进行通报,对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大股东,要依法追偿,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及其大股东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推动大股东依法履行义务,规范行使权利,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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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43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现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19年11月25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长期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是指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并根据评估结果依
法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及自保公司。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突出重点等原则。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第六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

合规性评价:满分100分,主要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对相关指标逐项评价打分。

有效性评价:重点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实际效果,主要关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

监管部门在合规性评价基础上对照有效性评价指标进行扣分;对银行保险机构改善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优秀实践可予以加分。

重大事项调降评级:当机构存在公司治理重大缺陷甚至失灵情况时,监管部门
对前两项综合评分及其对应评估等级进行调降,形成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

合规性指标或有效性指标存在的问题连续若干年得不到整改,可视情况加大扣分力度。

第二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该指标分值两倍扣分;第三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该指标分值四倍扣分,第四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该指标分值八倍扣分。

以此类推。

第七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值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B级,70分以上至80分以下为C级,60分以上至70分以下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可直接评定为E级:
(一)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二)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或提供虚假材料;
(三)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
(四)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控制权或主导权造成实质影响;
(五)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
(六)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形。

第九条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公司治理监管工作需要,修订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
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并及时告知银行保险机构。

第三章评估程序和分工
第十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每年开展一次,主要评估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状况。

在公司治理监管评估过程中,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第十一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公司治理监管部,统筹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各机构监管部门、各银保监局具体实施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流程主要包括:机构自评、监管评估、结果反馈、督促整改等环节。

第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公司治理自评估,形成对本机构的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每年1月底前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评估,由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机构的监管评估,由银保监局组织实施。

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信息、机构风险状况等情况,对银保监局直接监管银行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每一年度现场评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一类型机构的30%。

监管评估应重点结合银行保险机构自评估报告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掌握的信息,对相关机构公司治理评分要素逐项评分,明确评分依据,对发现的重大问
题予以确认,形成监管评估报告。

机构监管部门、银保监局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监管评估,并将相关情况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结果反馈由负责监管评估的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实施,反馈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负责监管评估的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督促相关机构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相关机构在收到监管部门反馈结果后,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形成整改报告,报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或银保监局。

第十七条负责监管评估的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在公司治理监管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第十八条银保监会建立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信息系统,加强评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评估结果和运用
第十九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是衡量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

评估等级为A级(优秀),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各方面健全,未发现明显的合规性及有效性问题,公司治理机制运转有效。

评估等级为B级(较好),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基本健全,同时存在一些
弱点,相关机构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完善。

评估等级为C级(合格),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缺陷,公司治理合规性或有效性需加以改善。

评估等级为D级(较弱),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较多突出问题,合规性较差,有效性不足,公司治理基础薄弱。

评估等级为E级(差),表示相关机构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合规性差,有效性严重不足,公司治理整体失效。

第二十条银保监会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作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并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监管通报等环节加强对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银保监会根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一)对A级机构,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二)对B级机构,应关注公司治理风险变化,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导机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三)对C级机构,除可采取对B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通报,责令机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要求机构限期整改等措施。

(四)对D级机构,除可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

同时,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
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

(五)对E级机构,除可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自保公司股东股权及公司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保监发〔2015〕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表(略)
2.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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