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无线电航标.doc - 上海海事局厦门航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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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无线电航标

第一节无线电航标政策

无线电导航系统是航海导航的新技术。与视觉航标相比,无线电导航系统通常有更大的覆盖区,且如果足够数量的船舶载有相应的接收机时,它有较好的成本效益。不过,一些具体的无线电导航系统在相对短的时空内已经淘汰了,包括台卡、奥米加、拉那和罗兰。

无线电导航系统可分为三类:

(1)定位系统:例如罗兰C/台卡、全球定位系统(GPS)、差分全球定位系统(DGPS);

(2)参考系统:例如电子海图系统(ECS)、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和海图标绘仪;

(3)信息服务:减少碰撞和搁浅的危险及保护海洋环境。这些采用船舶交通服务(VTS)、船舶报告系统(SRS)和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形式。

一、国际航标协会的作用

在建立世界范围的海上无线电导航过程中,国际航标协会已经起着和继续起着重要作用。

过去几年中,发生了许多如下所述的显著变化:

(1)伴随着正在发展和研究中的更多系统,提供了一些新型和改进的无线电导航系统;

(2)国际海事组织承认GPS和GLONASS作为目前世界无线电导航系统的组成部分;

(3)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未来无线电导航系统的海上要求(A.860(20));

(4)伴随着无线电导航的有关变化,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修改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五章,特别引进了配载电子无线电导航接收机、AIS和航行数据纪录仪(VDR)的要求;

(5)通过了新的和修正无线电导航性能标准,特别是无线电导航接收机、AIS和ECDIS。

二、政策的范围

这些政策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内容:

(1)卫星系统:能够用于获得定位的空间站的手段,例如GPS和GLONASS;

(2)陆基系统:能够用于获得定位的陆基手段,例如罗兰C;

(3)增强系统:能够用于改进定位的空间基和/或陆基辅助手段,例如WAAS/EGNOS、差分全球导航卫星系统(DGNSS)和自备完善性监测(RAIM)接收机;

(4)雷达信标(雷康):基于航标的获得航标的身份和位置的方法;

(5)混合/集成系统:能够用于改进定位的上述手段的任何组合,例如Eurofix和混合/集成接收机;

(6)辅助集成驾驶台系统:无线电导航系统对用于定位的任何船载驾驶台系统的作用,例如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和航行数据纪录仪(VDR);

(7)辅助通信系统:无线电导航系统对用于向它船和/或岸上传输定位的任何船载无线电通信手段的作用,例如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三、国际航标协会的政策

1992年通过的国际航标协会关于无线电航标的政策,考虑以下方面:

(1)使用无线电航标能够增进船舶的安全、经济和有效的航行,且有利于航海界和保护环境;

(2)国际航标协会成员能够通过改进无线电航标的性能来增进无线电导航对这些

目标的贡献;

(3)国际航标协会为国际航标协会成员提供了一个平台,以便调整和协调有关无线电航标的目的和活动。

还考虑到:

(1)其它国际组织如国际电工委员会(IEC)、CIRM、航海会议常设国际协会(PIANC)以及联合国专业组织如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海道测量组织(IHO)对无线电导航的兴趣日益增加;

(2)无线电航标技术的加速发展;

(3)船载无线电导航设备技术的加速发展,包括与其它船载航行/驾驶台系统如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航行数据纪录仪(VDR)、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等;

(4)通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航行数据纪录仪(VDR)和其它手段将来自无线电航标/航行设备的定位向它船和岸上报告日益增加;

(5)其它海上用户如渔船和游览船、内陆水道、陆地和非运输用户使用无线电航标日益增加;

(6)无线电航标的引进日益增加,这些无线电航标不仅仅为海上使用而建立,且是多模式的;

(7)无线电导航系统的无意和有意干扰的潜在危险。

决定:

通过如下的促进和实现措施,国际航标协会应继续在适当的和适宜的航海领域支持和发展无线电航标:

(1)就无线电导航系统的发展和标准化事宜,加强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合作;

(2)调整和协调航海界无线电航标的引进、运行、维护和使用,也包括不仅仅为海上使用而发展的航标;

(3)综合所有航海界用户的利益,包括渔业、游览业等,与用户协商,特别是无线电导航系统的关闭(见国际航标协会关于关闭无线电指向标的建议,R115);

(4)集成航海领域不同无线电航标和无线电航行设备;

(5)掌握船载无线电航行设备与其它船载航行/驾驶台系统的集成,如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航行数据纪录仪(VDR)和无线电通信系统如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第二节海上无线电指向标

当无线电测向设备与工作在海上无线电导航频段(283.5-325kHz)的岸基无线电指向标配合使用时,船舶在200海里范围内具有定位和归航的措施。由于方位测量的准确度通常是5°,定位的准确度明显比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的准确度差。

根据目前的国际电信联盟(ITU)的规则,海上无线电导航频段可用于发射GPS的差分修正,且可作为单独DGPS服务,也可作为测向服务的辅助数据。

世界上有几千座海上无线电指向标。现在用于发射DGPS修正的数量正在增加而用于测向的指向标数量正在减少。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4,第五章第12(P)条目前要求1600总吨及其以上的从事国际航线的船舶应配备无线电测向设备。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五章的最近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以后撤消配备无线电测向设备的要求。

第三节雷达应答器

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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