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齐克的“资格”公正论概观
诺齐克的政治思想
诺齐克的政治思想书《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罗尔斯是平等的自由主义者,诺齐克是极端自由主义者。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共同点:1.自由主义者2.主张权利优先于善,反对功利主义。
3.重视维护人的权利,主张人是目的,而反对把人当成手段。
4.都以个人为基础,强调人的差别性和多样性。
5.都强调自由的优先性。
6.都求助于康德的伦理学。
二、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不同点。
1.罗尔斯主张正义在先,诺齐克主张权利在先,任何正义的命题都必须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他们做,否则会侵犯他们的权利。
2.罗尔斯强调正义原则的首要性,诺齐克强调权利的首要性,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3.诺齐克认为权利是道德约束、边界约束,反对权利的功利主义。
4.个人是惟一的实体,个人的生命和存在具有不可超越的价值,而社会或国家既不是实体,也不是生命。
存在着不同的人,他们分享着不同的生命,从而没有任何人可以为了别人而被牺牲。
5.国家是中立的,国家只是一个手段。
6.反对契约论,赞成程序主义。
7.分配正义。
8.平等问题。
三、诺齐克要解决的三个问题1.反驳无政府主义,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的产生是符合道德的。
2.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是功能最多的国家,比它功能更多的任何国家都是不道德,都会侵犯人的权利。
3.证明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同时也是乌托邦,拥有美好的前景。
4.看不见的手的解释,从自然状态发展为支配性的保护社国;通过禁上,形成了超低限度的国家,再通过赔偿原则,又达到了最底限度的国家。
以此反对国家的再分配,以此证明国家的起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道德性。
证明国家的产生过程没有侵犯任何个人的权利。
四、资格理论1.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
2.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
3.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
4.历史原则与非模式化原则。
五、乌托邦的多元性。
1.人们是有差别的。
2.所有的善不可能同时实现,但实现善的机会平等。
关于诺齐克正义观的再审视
一
诺齐克的正义观是建立在批判分配正义观念的基础之上的,而这种分配正义观念的最有影响力的代表当属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以人们通常称之为社会正义,或更准确地说是分配正义,即正义是社会通过构建基本制度(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社会安排),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分配而实现的。为此,罗尔斯提出了构建社会基本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一是平等自由的原则,适用于政治领域,用以确保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等;二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用以保证平等地分配收入、财富和机会等。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所有收入、财富和机会都应该平等地分配,但完全的平等又是不可能的,这样社会经济制度就必须按照差别原则来安排,即任何一种不平等的安排都必须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会,而这是否使一个人的行为不自愿,要依这些人是否有权利这样做而定。就是说,一个人如果把自己的行为看作是不自愿的,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一是你的选择被他人的行为而非自然的事实所限制;二是限制你的人没有权利限制你。简言之,自愿的就是免于非法强制的。
第三,关于矫正原则。在诺齐克看来,如果持有的获取是不正义的,或者其转让是不正义的,那么就必须对这些不正义给予矫正,因此,他提出矫正原则以纠正对前两个原则的违反。该如何矫正呢?如果我们追溯历史之链,就会发现不正义可能比正义更多,今天那些巨大财富的所有者可能是其源远流长的前辈们不正义行为的受益者,而那些处于最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可能是其源远流长的前辈们遭受驱逐、奴役或其他历史上的暴力和欺骗等不正义行为的受害者。但历史这本糊涂账是很难算清楚的,我们可能很难回答诸如人们必须回溯多远才能擦净历史上的不正义的遗迹之类的问题。即使把历史问题弄清楚了,该怎么赔偿也是个问题。比如,一些群体是否有资格因以往的不正义而受到补偿(甚至是赔偿)及怎样赔偿,比如历史上发生的对印第安人的土地强占,美国该对印第安人做怎样的补偿呢?对美国黑人奴隶的后代,或对于马克思所说的在圈地运动中英国那些被剥夺了土地的农民的后代,该怎么加以赔偿呢?诺齐克敏锐地提出并讨论了这些问题,但他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些问题。正如他所说:这些问题是很复杂的,最好留给一种充分阐述矫正原则的理论去解决。当然,他也提出了一种原则性的意见:虽然引入社会主义来作为对我们犯罪的一种惩罚是走得太远了,但过去的不正义也可能如此严重,以致一种旨在纠正它们的功能更多的国家在短期内是必要的。因此,一个大致的矫正不正义的经验规则也许就会是这样的:如此组织社会,以便最大限度地提高这一社会中最终处在最不利状况的那个群体的地位。
当代诺齐克的正义思想总结
当代诺齐克的正义思想总结当代诺齐克(John Rawls)被誉为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正义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框架,来思考社会公正和个体权利之间的平衡。
在他的主要著作《正义论》中,他提出了一个具有广泛吸引力的正义理论,被称为“无知之幕下的原则”。
诺齐克的正义思想集中关注社会公正,他认为社会公正应当建立在原则上,以保障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他的核心观点是,社会不应该由那些能力、财富和特权分配最为不均的人来决定,而应该通过公正的制度和规则来实现,以确保每个人都有公正的生活条件。
首先,诺齐克提出了两个核心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自由平等原则要求社会制度和规则要对每个人有相同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包括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
差别原则则允许财富和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但只有当这种不平等是对社会中最弱势群体最有利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
这个原则的关键是减少社会间的不平等,特别是对于最不幸的人来说。
诺齐克认为,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度应该被衡量于它对社会最不幸的成员的待遇。
其次,诺齐克认为人们在决定社会制度和规则时应当处于一个“无知之幕”的状态下。
这意味着决策者在制定规则时应当忽略自己的特殊地位和利益,而应当考虑到所有人的利益。
这种思维模式可以确保决策者不会将规则设计成只有一部分人受益,而忽视其他人的权益。
通过无知之幕,诺齐克提供了一种公正和客观的方法来评估社会制度是否合理。
诺齐克的正义思想还强调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尊重。
他认为,个体的人格和自由只有在公正的社会制度下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因此,他主张社会应该提供机会均等,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才华。
这意味着社会应该提供基本教育、医疗保健和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确保人们有平等的起跑线,能够在公正和平等的环境下去追求自己的理想。
此外,诺齐克还探讨了自由意志和正义的关系。
他认为,人们有权自主决定他们生活的方式,而政府应当尊重人们的选择,只有当一个人的行动对他人没有伤害的时候,政府才有权干预。
浅议《正义论》是否正义——以罗尔斯和诺齐克对分配正义的争议为出发点
浅议《正义论》是否正义——以罗尔斯和诺齐克对分配正义的争议为出发点作者:朱秋泓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7期朱秋泓【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引起了二战后学术界对于正义和正义制度的思考,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等设想,用来证明平等在社会分配中的重要价值,并将正义和平等的概念等同起来。
《正义论》出版三年后,和罗尔斯同为新自由主义的诺齐克就发表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矛头直指《正义论》。
诺齐克在书中建立了一套全新的、独立的权利理论即获取正义三原则,来证明罗尔斯提出的“分配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
两者理论都并非毫无瑕疵,但是罗尔斯与诺齐克的理论冲突却加深了人们对社会分配正义与个人权利衡量的思考。
【关键词】罗尔斯诺齐克分配正义一、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制度构建《正义论》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西斯主义的恶行和人们处理战犯时遇到的法律问题,让人们重新思考法、社会与正义的关系。
这也在无意中促进了自然法学派的复兴,因为自然法学派鼓吹正义、公平的价值,符合当时人们对正义制度的渴望,而《正义论》恰恰是一部阐述正义制度的著作。
罗尔斯特别看重社会分配的正义,因为他认为社会再分配能够解决由个人天赋等因素导致的不平等。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用“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这一说法论证社会再分配的合理性。
和洛克、卢梭等人一样,对于正义制度制定的过程,罗尔斯假设了一种“原始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被“无知之幕”阻隔,这层“无知之幕”能够确保每个人在主观上作出正义与否的判断与选择,人们对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与其他人的基本情况都处于无知状态,只具备一些基本判断和社会认知。
由于每个人都不能够判断自己的财富和能力在社会中处于何种地位,出于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必然会以自己是社会底层之人的标准去选择制度。
“无知之幕”避免了人因为容易产生社会偏见的因素对制度制定的影响,人们不再只做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而更多考虑到了社会普遍个体的利益。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新自由主义诞生后,正义到底意味着平等还是意味着权利在罗尔斯与诺奇克二人之间展开了纷争。
罗尔斯和诺奇克分别提出了公平正义论与权利正义论。
这两种不同的正义模式既有分歧,又有相通性。
约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所谓主要制度,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罗尔斯着眼于利益的角度,强调社会合作中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
由此,罗尔斯强调,为了达到化解冲突、实现社会的良好合作,必须确定一系列利益分配的原则,即社会公正原则。
而合理、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能够给公民实现人生理想、生活目标提供公正的条件。
只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正义原则就能被人们普遍选择。
鉴此,罗尔斯提出了虚构的两种假设: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所谓原初状态,是指为了获得正义而假设的一种原始的平等状态。
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任何人在选择原则时都不会从一己私利出发,不会因自然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得益或受害,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将摒弃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而共同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原则可概括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
第一原则规定和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宣称每个公民所拥有的自由一律平等。
平等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而平等是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的灵魂。
差别原则主要是用于解决社会财富的公正合理分配问题。
从根本上来说,差别原则主张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利益实行再分配,以改善最不利者的社会生活状况和地位。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原则,这便意味着公民的平等自由是绝对的、第一位的,正义的社会必须绝对地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不能限制、更不能侵犯他们的平等自由;差别原则从属于自由原则,差别原则也只有在坚持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得以贯彻。
持有的正义——诺齐克正义论简析
Justice in Holdings--Review on Nozick's Justice 作者: 杜翠梅
作者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100875
出版物刊名: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2-17页
主题词: 诺齐克 古典自由主义 权利正义论 简析 道德边际约束 历史原则 非模式化原则
摘要:诺齐克是当代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他坚持权利的优先性,以权利为道德边际约束构建起持有的权利正义论,它由获取的正义、转让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三原则组成,用公式可表达为:按其所择给出,按其所选给予.持有的权利正义论具有强烈的非模式化原则特征和历史原则特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处于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诺齐克的正义论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和借鉴.。
罗伯特-诺齐克
罗伯特·诺齐克一、诺齐克简介: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20世纪最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诺齐克是二战战后至今最重要的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生前是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大致上以密尔(John l)为界而区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
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对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前者主张政府只应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逾越消极性的功能;后者则认为政府不应局限于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地谋求社会正义之实现;特别是在财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场机制之自然运作,而应谋所以调节之道。
以此为标准,罗尔斯是现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而诺齐克则是古典自由主义代表人物。
二、《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这是诺齐克第一部出版的学术著作,也是其成名作和影响力最大,最广为人知的著作。
它是继罗尔斯《正义论》之后出现的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总的来说,这部著作就是一种国家理论,全书分为三编,讨论三大问题一是探讨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否能够以一种不侵犯个人权利的方式从无政府状态中自然而然地产生,其结论是肯定的,国家因而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二是探讨国家即上述最弱意义的、“守夜人”式的国家是否能够管更多的事,其结论是“功能更多”的国家必侵犯人们的权利,是不正当的;三是探讨最弱意义国家的魅力,认为它是“权利的理想国”。
本书以个人权利为核心,归结于“最低限度的国家”乃是真正能在道德上被证成之理想的乌托邦架构。
诺齐克在本书中的论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据洛克式的论证,指出国家的形成源自自然状态中个人权利的维护。
个人权利的维护如需由个人自己来执行,难免有诸多不便。
国家就是在解决这诸多不便的过程中形成的。
此一国家形成之说明,使其将国家角色定位在个人权利之保障。
他的最低限度国家,基本上沿循古典自由主义“守夜人国家”的基线,将国家功能定位在防止暴力、偷窃、诈欺,以及保障契约之履行等等。
【推荐下载】评诺齐克的国家理论
评诺齐克的国家理论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他的道德与政治哲学巨着:《正义论》[②]。
此书中他采用了一种体现为反思平衡的融贯论方法。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诺齐克的国家理论。
根据这种方法,他认为一种正义原则应该具有两种能力,首先,正义原则应该具有能力纳入我们抱有最大确信的信念;其次,在我们缺乏这种确信的地方具有能力为我们的行动和道德判断提供指导。
粗略地说,他的第一正义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就体现了纳入我们抱有最大确信信念的能力。
第二正义原则,即差别原则,正是试图在一个缺少确信的地方,特别是在分配领域里为我们的道德判断提供指导。
但正因为这个方面是我们缺乏确信的地方,因此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得到的正义原则也各不相同,因而对于此也有着诸多的争论。
罗尔斯自己也明白这一点,因为基本的自由总是相互平等的,有一个机会的公平平等;一个人不需要相对于别的价值来衡量这些自由和权利。
而那些在其分配中有变化的主要的社会善是权力和特权、收入和财富[③]。
不仅如此,正如德沃金所强调的,这些权力、特权、收入和财富等都是社会制度与法律的产物。
公民的财富大大取决于其社会颁行的法律当政府执行或维护这样一套法律而不是那样一套法律时,我们不仅可以预见到一些公民的生活将因它的选择而恶化,而且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预见到哪些公民将受到影响。
[④]这也就是说关于控制人们生活前景的社会经济框架而言,它做某事与仅仅允许做某事在道德上并不具有根本性差别[⑤]。
因此,我们具有什么样的正义原则,并据之形成什么样的国家制度与法律结构,对于人们的生活将具有根本性的影响。
由于这种根本重要性,罗尔斯的《正义论》成了各种分析与探讨的焦点,诺齐克更是认为《正义论》是自密尔以来所仅见的一部有力的、深刻的、精巧的、论述宽广和系统的政治和道德哲学着作现在政治哲学家要么在罗尔斯的框架内工作,要么解释不这么做的理由。
在这种论争之中,托马斯伯格[⑥]和约叔华科亨[⑦]等人站在了支持的一方,但是G.A.科亨[⑧]、罗纳德德沃金[⑨]、理查德阿内逊[⑩]和诺齐克等人则站在了反对的阵营之中。
桑德尔、诺齐克思想汇总
迈克尔·桑德尔,男,1953年3月5日出生于美国明尼苏达州明尼阿波利斯的一个犹太家庭,13岁搬到洛杉矶。
1975年以优等生的资格毕业于布兰迪斯大学。
后来到牛津大学贝利奥尔学院学习,师从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
在这里他获得了博士学位,并得到罗德奖学金。
20世纪80年代初,以其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评而蜚声西方学界,被认为是当代西方社群主义(共同体主义)的理论代表人物。
在哈佛大学教授的本科通识课程中桑德尔的正义,是哈佛最受欢迎的课程。
他的主要作品有:《反对完美:科技与人性的正义之战》、《公正:该如何是好?》、《金钱不能买什么:金钱与公正的正面交锋》、《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公共哲学:政治中的道德问题》、《民主的不满:美国在寻求一种公共哲学》、《正义读本》、《自由主义及其批评者》。
1.2主要理论及思想对罗尔斯的批评:罗尔斯认为正当优先于善,政治、正义独立于各种道德善观念,桑德尔严厉地批评了这种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他认为政治无法脱离道德,他所担心的是: 如果正当优先于善,而且政治正义真的中立于各种不同善观念的争论、独立于各种“道德善观念”之外,那么,政治就会变成一种无道德的政治。
社群主义(共同体主义):桑德尔认为个人及其自我最终是他或她所在的社群决定的。
他强调“自我”与共同体之间的纽带,强调“自我”不能脱离于或逻辑在先于其所赖以生存的共同体: “自我”总是某个共同体中的自我,总是要受到共同体纽带的型塑与影响; 共同体是身份与道德义务的源泉,“自我”不可能像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所认为的那样“优先于目的”,自我的选择必然要受到共同体的制约。
同样,个体的权利也不能脱离于共同体的目的及善观念而获得正当性证明; 共同体的善观念逻辑在先于共同体成员的个体权利。
善优先于权利:新自由主义在“自我优先于目的”这一理论基础上认为权利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优先于善: 第一,权利优先意味着不能因普遍的善而牺牲个人权利; 第二,界定这些权利的正义原则不能建立在任何特定的良好生活的观念之上。
浅析诺齐克的持有正义
浅析诺齐克的持有正义作者:郑银琪来源:《成长》2020年第01期摘要:诺齐克从三个前提出发,论述了他的“持有正义论”;持有正义论从“获取”“转让”与“矫正”三个方面强调人与物之间的正义关系。
同时,批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反对政府过多干预经济社会。
这一批判的实质是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关系。
关键词:诺齐克;分配正义;持有正义1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论的主要内容1.1 “持有正义论”的前提原则1.1.1 关于“善”的看法:否认“善”的道德基础诺齐克坚持权利优先于善,认为世界上有价值的东西只与个人生活相关,而不与某种超验的、形而上学的或社会的背景或实体有关,因而不存在这样的道德基础,即某人未经他人同意便侵犯其道德空间。
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都没有权利强制任何人为社会利益做出任何类型的牺牲。
1.1.2 个人权利原则:道德边际约束在权利市场中,“道德边际约束”是个人权利目标的最大化和损害最小化的基线,是在追求个人权利的时候,个人与他人相互制约而形成的规则。
基于这个原则,诺齐克认为国家也受这一约束,是“最弱意义的国家”。
1.1.3 历史原则:批判了财富积累诺齐克认为,分配是否正义,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个人是怎样得到财富的。
如果这个人是通过正当的手段获得财富,而财富的每一次增值都没有违背正义原则,那么他对财富的拥有就是合理的。
也就是说,他只关心持有的来路是否正当,不提供任何具体的统一分配标准和分配模式。
这也是他与“模式化分配”的区别所在。
1.2 “持有正义论”的主要内容对于什么样的分配才是正义的,诺齐克认为在获取、转让和矫正的过程中,“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
”有具体如下的三条原则:(1)获取的正義原则。
“一个符合获取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需要通过劳动来获得正义的持有关系。
这个原则包含了两个内涵,第一,你是否对这个无主之物付出了相应的劳动、精力;第二,你对无主之物的持有不可使他人的状况太糟糕。
综述诺齐克的权利思想
综述诺齐克的权利思想——读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札记(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陈立燕)摘要:针对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与“自由”的矛盾,诺齐克提出了他的个人权利思想。
个人权利思想贯穿于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的始终,也是他理论的出发点。
他继承了传统自然权利理论,认为权利首先是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权利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又进一步认为权利是一种道德边际约束,国家的产生、延续以及社会正义的实现都应以个人权利作为道德边际约束。
本文主要是对诺齐克的权利思想进行一个综合的阐述。
关键字:个人权利边际道德约束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出生于纽约的布鲁克林,是第二代俄罗斯移民,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
1959在年哥伦比亚大学获学士学位,后入普林斯顿大学读研究生,1963年获博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65年转到哈佛大学任教,不到30岁就升任哈佛大学正教授,井担任过哲学系系主任。
他的政治哲学代表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Anarchy,State and Utopia) 在1974年问世,是自由主义思潮最精彩的著作之一。
他在书中指出,个人权利是首要的,即便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国家,防止暴力与偷窃以保证对契约的强制履行也被认为是正当的。
该书出版后的第二年就获得美国的“国家图书奖”,并被《时代文学增刊》列为“百部战后最有影响的图书”。
诺齐克的思想对20世纪后期的政治理论与实践都有相当大的影响,他也被誉为“在世的最睿智、最富创造新精神的哲学家之一”。
诺齐克是罗尔斯《正义论》最著名的一个批评者,他在《正义论》出版之后三年推出了他的力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本来按常规,一部同样主题的著作的巨大成功,常常会使紧随其后的同类著作因受其声誉的遮蔽而相形失色,但诺齐克的这本书却取得了出乎意料的成功,受到了学界的广泛注意。
一般教科书也总是把诺齐克与罗尔斯并称,在当代社会正义论名下对他们两人进行比较。
权利和义务之合法性——诺齐克正义理论之评析
而且在任何其他情景下皆是如此。当他描述到社 会 公平 项下 的社会 合作计 划 时 ,认 为在 哈特 和罗 尔斯所主张的那种合作计划中,即使受益人获得
利 益 ,也 并 非 可 能 约束 受 益 人 有 承 担 义 务 的 责
收稿 日期 :2 1—11 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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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 目:西华师范大学科 研启 动基金项 目 (908 0B 0) 作者简介 : 维富 (96 ) 男 ,四川南充 人 。法学博士 ,西华师 范大学法学 院副教 授 ,主要从 事法理 学 、宪 青 16- ,
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研究 。
2 1
四川大学学报 ( 学社会科 学版) 哲
律制 度 ;()所有 的政 治义务 都是基 于个 人 的 同 2
、
作为 权利 的正义 :诺 齐克正 义理 论
诺齐克在 《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第五章 中反 对把 公 平 游 戏 规 则 作 为 一 项 有 效 的道 德 原
则 。他 认为 ,这 不仅 是 指 在 政 治情 境 下 的公 正 ,
总第 18期《 6 、 ,
意 蚰。
诺齐 克 以上 述事 例得 出结论 :除 非 同意 受合
种观点的人的 “ 无辜旁观者” 。公共娱乐集 会制 度 的计划 已经 以使 他不能 逃避其 影 响 的方式 困扰
着他 。当然 ,诺 齐 克示例 中的整体魅 力在 于我们 的直 觉感 ,这种 直觉 感认 为 ,其 他人 不应该 强制 地把 他们所 喜欢 的任 何计 划及 附随义 务加诸 于我
四川大学学报 ( 学社会科学g ) 哲 t
诺齐克权利正义观的学理分析与逻辑解读
重视权利 , 以至于他很害怕公 民权利会受到外界尤其是来 自国家的侵犯。 “ 权 利正 义观 ” 的 内涵 与外 延
一
、
“ 权利” 一直以来都是西方 自由主义理论 的核心概念之一 , 诺齐克作 为新 自由主义 的代表人物之一 , 自然也不例外 。 他提 出的“ 最弱意义上 的国家” 的理论基石就是“ 权利正义” 。 诺齐克从这一基石 出发 , 认 为功能多的国家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个人权利。 据此 , 诺齐克推崇一种功能最少 、 权力最小的“ 最弱意义上 的国家” 。 他在《 无政府 、 国家与乌托邦》 一书中开宗明义地强调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 “ 个人拥有权利 , 有 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 的, 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 ” [ 1 1 。 个人权利 已构成个人行 为和 国家行为的根本道德标准和道德边际约束 。 诺齐克所坚持的个人权利的实质内涵是什么? 具体包括 哪些 内容 ? 我们 可 以从 以下 几个 方 面来 加 以理 解 。 第一 , 秉承“ 康德原则 ” , 坚持个人权利不可侵犯 。 康德 的道德律 的一个核心思想是 , “ 你需要这样行 为, 做到无论是你 自己或别 的什么人 , 你始终把人当成 目的 , 总不能把他 当成工具” 1 2 1 4 3 o 简单来说 , 就是 个人是 目的而不是手段 。 诺齐克在《 无政府 、 国家与乌托邦》 用较于康德更加通俗的语 言诠 释 了上述 原 则: “ 个人是 目的 , 而不仅仅是手段 ; 他们若非 自愿 , 就不能被牺牲或者被用来达到其他的 目的 ; 个人是不 可侵 犯 的 。 ” [ J l ∞诺 齐 克强 调 的个 人是 不 可 侵 犯 的 , 其 实 就 是 指 个 人 权利 是 不 可 侵 犯 的 。 因为 在 诺 齐 克 看 来, 一个人 只有他 自己有权支配他 的个人生活 、 自由和身体 , 这是他个人的权利 , 他人或团体 、 政府等都 没有 这 个权 利 。 一 个 人决 不 能被 当作 他人 的工具 , 那 种 强 迫 某人 遭 受某 种损 失 或不 利而 使 另一 个 人 从 中
伦理学课件——权力公正观
二、“最低限度国家”的合法职能 1、行为禁止原则。 一个人的行动在何种情况下应被禁止?对某一行 动的禁止只能在它已危及他人的条件下才是合法 的。 每个人都是独立者,都是一个自由的权利主体, 他有权作任何事情,但同时又不得又面临冒犯另 一个独立者主权的危险。冒险行动是不应该被笼 统禁止的,无冒险便无所得。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第一部分:探讨国家的起源和形成过程及其正当 合理性的证明问题,从“自然状态”入手,结论 是基于人权论之上的“资格理论”和“最低限度 的国家”
第二部分:通过对罗尔斯理论的批判,论证如何 才能证明国家之正当合理性这一问题,反驳罗尔 斯的“原初状态”、“差异原则”等。 第三部分:论证最低限度国家现实的可能性。
3、区别 社会道德与个人道德; 社会必然和合理性与个人天赋资格神圣性; 社会公平与个人权利; 平等倾向与确认不平等的合法性; 公平平等的自由主义与天赋人权的自由主义;
五、公平与人权:正义两种不同的模式 “并驾齐驱的两种模式” 公平—秩序的模式和人权—自由的模式。 相同: A、二者都有新契约论者。 B、二者都以传统的“自然状态”学说为理论切 入口。 C、二者都是正义论者。通过不同的方式寻求对 人类社会生活的正义性和合理性解释。 D、二者都是人权论者。 E、二者都是西方自由主义价值精神的信奉者。
“最低限度国家把我们视为不可侵犯的个人,任何 他人都不可用某种方式把他作为手段、工具、器 具或资源而加以利用。它把我们视为有着尊严这 一人格构成的拥有个人权利的人。它通过尊重我 们的权利来尊重我们,它允许我们在我们力所能 及的范围内——个体性地与我们所选择的人一 起——去选择我们的生活,去实现我们的目的和 我们关于我们自己的概念,它使我们通过我们与 拥有着同样尊严的其他个人的自愿合作而得到支 援。”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政治哲学中,社会公正与平等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引发激烈争论的话题。
尤其是在20世纪,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的哲学思想深刻影响了这一领域。
罗尔斯通过其“正义作为公平”的理论提出了社会制度应如何实现公平,而诺齐克则以其“自由意志”和对财产权的强调回击了罗尔斯的观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二者的理论依据,分析他们对社会公正与平等的不同理解,以及这些理解对当代社会的影响。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作为公平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正义作为公平”的理念,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必须根据公正的原则建立。
他认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依据两条基础原则来组织,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强调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这些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等。
这些基本自由是不可剥夺的,任何政策和法律都不得侵害个体的基本权利。
差别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可以被接受的,但前提是这种不平等必须对最处于劣势的人有所裨益。
换句话说,政策的设计和实施必须考虑到最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此来达到社会的有效公正。
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进一步引入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概念来探讨社会契约理论。
他设想了一种假想情境,在这个场景中,各个利益方将剪除自身历史、身份及地位等信息,通过无知之幕来制定社会规则。
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人们会选择那种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且对所有人都公平的规则。
在这个背景下,他们自然会选择罗尔斯所提到的两条基本原则,从而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之间的平衡。
罗尔斯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罗尔斯的理论不仅从哲学层面界定了什么是公正,而且还为实际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持。
在许多西方国家,罗尔斯所倡导的社会福利制度、教育机会均等和经济再分配措施,都体现了其“正义作为公平”的基本精神。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观点自由意志与财产权相比于罗尔斯,罗伯特·诺齐克在其著作《无政府状态、乌托邦与国家》中则更为注重个人自由,尤其是财产权。
两中正义观的比较——罗尔斯与诺齐克
两中正义观的比较——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是人类的探讨的一个永恒话题。
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这体现了中国文化中最朴素的一种正义观——平等。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对正义做了系统的探讨,遵守社会的分工等级秩序,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即是正义。
古典的功利主义的正义原则是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而不关心总福利在具体个人之间的分配状况,忽略了平等。
现代自由主义对正义的探讨要数罗尔斯和诺齐克了。
罗尔斯(1921~)是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其著名的代表作《正义论》。
与罗尔斯同时代的诺齐克(1938~)亦是美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其著名的社会政治伦理学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足以与《正义论》相匹敌。
本文试图对二人关于正义的思想做一些比较。
罗尔斯从“无知之幕”的初始状态推演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现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当被合理的期望适用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认为仅仅消除导致不平等的社会偶然因素是不够的,还需要消除引起不平等的自然偶然因素(人与人之间天赋的差异)。
为此需要结合机会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最大化状况最差者的利益)来实现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
诺齐克坚持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正义观,个人自由权利不可侵犯,且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过程中获得的其他社会权益也是不可侵犯的。
个人在个人权利界限类获取的利益即使造成财富分配状况的差距也是正义的。
诺齐克的权利原则是一种历史原则,即衡量分配是否正义不是看结果和发展趋势,而是看其来路和历史演变。
权利是道德边际约束的内在根据,即是个人活动的界限,也是国家活动的界限。
两人都认为国家在政治上应保障所有人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自由。
两人的分歧在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功能上,他们观点的对立实际上是在经济领域中强调自由和强调平等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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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的“资格”公正论概观作者:程立显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21年第06期[摘要]同罗尔斯齐名的20世纪著名哲学家诺齐克,将公正原则分为三大类型,即“结果状态”公正、“模式”公正和“历史”公正,而他的理论取向则属于“历史公正”范畴。
“历史公正”表明,是人们的既往状态和行为,赋予人们“应得”某事某物的“资格”或权利;社会分配的公正与否,不取决于最终分配结果所赖以产生的模式,而取决于是否尊重人们的历史“资格”权利。
历史“资格”公正论蕴含三条“最佳公正原则”,即“原始获得原则”“转移原则”和“矫正原则”。
诺齐克继承了近代思想家洛克等人的“有限政府”论,认为政府的角色只能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依法仲裁者而非经济成果的分配者,政府职责仅在于确保公民的基本道德权利免遭暴力或欺诈等的侵害。
因此,他断言公正社会的政府就是基于古典自由主义的“最小政府”,極力倡导“小政府”主义的社会公正之道。
[关键词]诺齐克;“资格”公正论;公正原则三大类型;三条“最佳公正原则”[中图分类号]B82-06;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1)06-0004-11一、引言:20世纪下半叶的公正论浪潮20世纪上半叶,自功利主义鼻祖边沁起风行西方世界百余年的古典功利主义,正式让位于由摩尔(1873—1958)的划时代作品《伦理学原理》(1903)所开创的元伦理学。
诸如直觉主义、情感主义、语言分析等元伦理学学派纷纷登场,占据西方伦理学的主流地位达半个多世纪之久。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时期的元伦理学学派纷呈的学术大潮中,有关公正的元伦理问题并未得到关注和澄清。
到了20世纪下半叶,伴随着现代功利主义的复兴,功利与公正的价值权衡问题再度凸显。
于是,对于作为主要道德规范难题之一的公正特别是社会公正的研究,包括相关的元伦理学或公正哲学的研究便日益深入,形成了以罗尔斯及其理论对手诺齐克等哲学大师为主要推手的公正论研究浪潮。
在这一浪潮的推动下,以罗尔斯的《公正论》(A Theory of Justice,1971)和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Anarchy,State,and Utopia,1974)的双峰并峙为标志,由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开创的绵延两千多年的公正哲学研究,进入了理论日益成熟、学派精彩纷呈的新时期。
至此,古希腊时代“什么是公正”的永恒伦理难题,明显地转换为“什么是社会公正”的社会伦理主题。
人们看到,无论是罗尔斯诉诸其“无知之幕”假说的契约公正论(justice as fairness of contract based on the veil of ignorance),还是诺齐克的奠基于私人占有权的“资格”公正论(justice as entitlement),抑或德沃金的“权利”公正论(justice as rights),无一不是对如何实现社会制度之首要价值——公正——的理论建构,无一不以人类社会的制度公正或社会公正为毂的。
就社会制度的公正问题而言,将公正概念运用于规范或评价社会制度,致力于设计公正的社会制度,是肇始于柏拉图《理想国》的西方伦理学的悠久传统。
到了20世纪下半叶,“社会公正”论题,几乎取代了广义的“公正”话题,成为伦理学家关注的焦点。
举例来说,美国著名伦理学家弗兰肯纳(1908—1994)在1963年出版的《伦理学》中主张“规范问题是伦理学的中心问题,而公正问题则是中心的中心”[1]。
他的混合道义论伦理学,将源自功利原则的善行原则和旨在平等对待的公正原则视为一切道德体系的“绝对原则”或“自明原则”,其核心要求是分配公正,其基本标准是平等对待,亦即实现诸如权利平等、机会均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类的“规则平等”或“起点平等”。
[1]毫无疑义,作为弗兰肯纳伦理学的“绝对原则”的分配公正,就是要求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对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应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分配。
再比如,1966年,美国基督教伦理学家约瑟夫·弗莱彻(1905—1991)在《境遇伦理学》中指出,社会公正不公正的基础,存在于支持一切社会关系和文化的社会结构之中,我们所需要的是新的制度——健全的社会不仅仅是价值和观念问题。
[2]这就是说,一个健全健康的社会不仅要解决价值观念问题,更要确立起新的公正制度。
[2]五年之后的1971年,罗尔斯推出了专论社会制度问题的《公正论》(亦译《正义论》),明确提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的著名论断,因而声誉鹊起,成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学术界“可以反对而不可漠视”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
[3]罗尔斯以近代启蒙思想家洛克(1632—1704)、卢梭(1712—1778)的社会契约论和康德(1724—1804)的义务伦理学为理论基础,创立了基于“无知之幕”假说的新自由主义公正论体系,旨在以康德主义的契约论公正模式应对现代功利主义的挑战,为西方世界由“大政府”主导的“福利资本主义”提供道德辩护。
然而,时隔不久,被奉为新自由主义理论旗帜的罗尔斯的契约公正论,便遭遇了保守主义理论旗手诺齐克的“资格”公正论的强劲挑战。
二、诺齐克的生平与学术成就当年勇于挑战国际学术权威的青年才俊罗伯特·诺齐克(1938—2002)比罗尔斯(1921—2002)年轻17岁,和后者同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1974年,在罗尔斯的《公正论》面世仅仅三年之后,时年36岁的诺齐克便推出了名著《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
该书出版后的第二年,他便荣获美国国家图书奖,一跃成为和罗尔斯齐名的美国哲学家,成为现当代英语国家哲学界的重要人物之一。
同罗尔斯的《公正论》一样,诺齐克的这部成名作也被视为20世纪70年代最为重要的公正论硕果。
有学者指出,在诺齐克的许多重要论著中,通过伦理学、法哲学和经济理论的一体化而形成的深刻的政治哲学观,关于社会分配公正的新理论及其构造的社会乌托邦模式,最为引人注目。
人们普遍认为,诺齐克作为17世纪古典自由主义者格劳修斯(Hugo Grotius,1583—1645)和洛克(John Locke)的20世纪传承人,是二战以来最重要的古典自由主义代表人物。
他对现当代公正理论的卓越贡献,及其挑战罗尔斯理论所激发的学术争鸣的深远意义,加上他在政治哲学、决策论和知识论等众多领域的突出贡献,使其成为四十多年来国际哲学界最为关注的哲学家之一。
1938年11月16日,诺齐克出生于美国纽约布鲁克林区的一个犹太人家庭,其父是来自俄罗斯的犹太人企业家。
1987年,诺齐克与美国当代著名诗人吉尔特鲁德·施纳肯伯格(Gjertrud Schnackenberg,1953—)结婚。
诺齐克先后就读于哥伦比亚大学、牛津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毕业后任教于哈佛大学哲学系,被聘为哲学系的亚瑟·金斯利·波特(Arthur Kingsley Porter)哲学教授,并于1981—1984年出任哲学系主任。
因其“不仅对于当代哲学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其观念超越了其所在学科且产生了真实而深刻的学术影响”,诺齐克于1998年获得约瑟夫·佩里格雷诺(Joseph Pellegrino)“大学教授”荣誉职务,成为哈佛大学自1935年创设该职务后的第18位获此殊荣者。
依照惯例,这一荣誉职务专门授予在跨学科领域作出开拓性贡献的最杰出学者。
2002年1月23日凌晨,诺齐克在同癌症顽强抗争七年之后辞世。
正如他生前的卓越贡献所预示的那样,诺齐克逝世后当之无愧地备享哀荣,当年曾有多家世界性媒体对此做了大幅报道。
一代哲人诺齐克的英年早逝,激起国际学术界对他的全部著述和公正思想的持续至今的研究热潮。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他的成名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对公正理论的杰出贡献,诺齐克在1989年出版的《生命之检验》(The Examined Life)中曾宣称他已经抛弃了那本书的自由意志主义观点。
他称当年自己的观点其实“相当不适当”。
然而,十多年后的2001年,在他生命的最后岁月,他在接受访问时又特别澄清,虽然《生命之检验》一书表明他已经不再抱持像以前那样非常坚定的自由意志主义立场了,但指控他脱离了(或叛变了!)自由意志主义的谣言也未免太过夸张了。
由此可见,诺齐克不改初衷,始终坚守自由意志主义立场,只不过其晚期立场较之前有所缓和而已。
顺便指出,这里提到的《生命之检验》一书,广泛地探讨了爱情、死亡、信仰、现实以及生命意义等哲学问题。
诺齐克出版于1981年的《哲学解释》(Philosophical Explanations)一书,曾获颁PBK学会(Phi Beta Kappa Society)的爱默生奖。
该书对知识、自由意志、个人认同、价值观的本质和生命意义等哲学概念都提出了新的观点,构建了一种新的知识论体系。
他试图避免以证成(justification)作为获取知识的必需途径,这一论点后来在哲学界有很大影响。
1989年的《被省察的人生:哲学沉思》(The Examined Life:Philosophical Meditations)、1990年的《个人选择的规范理论》(The Normative Theory of Individual Choice),均为颇有影响的伦理学著作。
1993年,他在《理性的本质》(The Nature of Rationality)中呈现了一套实践理性的理论,试图对刻板的传统决策论加以哲学美化。
1997年,诺齐克汇编了自己的论文集《苏格拉底的困惑》(Socratic Puzzles),该书探讨了艾因·兰德(Ayn Rand,1905—1982,著名的俄裔美国哲学家)、奥地利经济学派乃至动物权利等议题。
2001年,诺齐克在同病魔抗争中完成了最后一本著作《恒常:客观世界的结构》(Invariances:The Structure of the Objective World),在哲学的必然性和道德价值领域,提出了他对物理学和生物学乃至客观能力诸问题的看法。
哈佛大学前校长(1991—2001)路德斯坦(Neil L.Rudenstine,1935—)曾高度评价说,诺齐克是他所见到的最为渊博、锐利和敏捷的头脑之一,对于严肃话题或趣谈都有纯粹的兴趣;当诺齐克加入心智、脑科学和行为科学的研究项目中时,就立刻“入侵”了生物科学的领域,并“吞噬”着神经元科学。
纵观诺齐克的著述可见,他将主流的分析哲学方法运用于探讨自由社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极其成功地实现了学术探讨与政治关怀的有机结合。
他还经常应用普世教会主义方法论,探讨极具思辨性的哲学难题,条分缕析,刨根问底,然后将自己的答案提供给读者去思考和评判。
他在广泛的哲學领域的思辨创作中,常常引证其他诸多领域(例如经济学、物理学、进化生物学)的事实和论据,以增强其哲学论辩的生动性与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