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调薪等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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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调薪等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问题淮安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俱乐部CEO 孙化化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企业和员工应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随劳动合同的履行,实践中会产生一些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形。而调岗调薪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最常见的情形。

调岗调薪问题一方面涉及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或者用工自主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是必须的,于是很多企业便当然认为企业有权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可以灵活运用调薪调岗方式来实现对员工的管理。而另一方面,员工则认为调岗调薪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企业无权单方决定。双方在调岗调薪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劳资双方因调岗调薪而产生争议的必然。此外,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目前法律规定不甚明确,且条文少之又少,《劳动合同法》亦寥寥可数的几个条文涉及到了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从而在客观上造成调岗调薪等情况的劳动合同变更无所适从。实践中,因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薪酬发生的劳动争议或纠纷数量很大。调岗调薪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怎样的调岗调薪才是合法有效的?如何来防范和处理因调岗调薪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或法律风险?

一、调岗调薪的依据和形式等

1、依据

(1)法律规定

(2)合同约定(企业规章制度规定)

2、变更形式

调薪调岗的具体方法或具体形式:①协商变更,②法定情形下的企业单方变更,③约定情形下的企业单方变更。

3、调薪调岗的情况:

(1)调岗的各种情况:

关于岗位构成:工作内容、职位名称或者岗位名称、工作地点、工作汇报关系等等。

①工作内容不变,改变职位名称;

②职位名称不变,增加、减少或者更换为新的工作内容;

③职位名称和工作内容均发生变化;

④工作汇报关系变更。

一般情况下,第2、3项变更而引发的争议较多。

(2)在岗位不发生变更,调薪的各种情况:

①涨薪或降薪;

②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数额的调整,病假或医疗期,事假工资支付加班费支付等等。

③改变工资构成;

④改变工资支付时间,提前或延期支付工资;

⑤改变支付方式。

一般情况,降薪、拖欠工资、扣发工资往往引发劳动争议,如处理不妥,将为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不仅仅导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还可以导致员工被迫辞职从而导致巨额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此外,《劳动合同法》亦规定了这几类情况的企业赔偿责任: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岗位和薪金同时发生变化

这涉及岗位和薪金的体系设置问题,即薪酬体系,一定的岗位与一定的薪金相对应,一般情况下,属于同职位体系(比如人力资源管理岗位体系、销售或市场职位体系等等)的岗位调整必然导致薪金的调整,相类似职位体系(比如秘书职位体系与行政人员职位体系,技术开发与技术维护职位体系等等)的岗位调整也导致薪金的调整。而且,因岗位调整而引发的降薪问题,是劳动合同变更劳动争议的突出问题,大量的合同变更争议均与这种情况相关。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岗位调整伴随的薪金调整,如果调岗成功或合法,则调薪亦合法或成功。但并不绝对。

二、协商调岗、调薪

1、普通情况下的协商变更和法定事由出现时的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机构调整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即关于裁员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协商变更程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情形出现时的变更

这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往往通过劳动合同将这种事后的协商变成事前的协商,约定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情形。即出现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事由时,薪金、岗位等自动变更为新的薪金、岗位,而无须待日后变更事由出现时启动协商程序即可导致劳动合同的当然变更。

一是充分预测将来可能出现的变更事由,并予以明确,比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机构调整、企业效益浮动等;二是明确上述变更事由出现时,员工的新的薪金、岗位等,防止这些关于新的薪金、岗位等的条款不明确或模糊;三是充分合理和合法,“充分合理”的解释,合法:避免出现此类条款无效的情形。《劳动合同法》

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条款无效。

讨论:企业经营自主权与企业单方变更权的关系问题,即企业能否单方调整岗位或单方调整薪金?

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立法严格限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明确规定,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需经双方申诉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从而明确界定了用人单位变更职工岗位问题自主权的范围。即在除“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以外,变更合同问题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此问题上用人单位无自主权可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分析:首先,承认和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即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等情况对员工调岗调薪;其次,承认和保护的同时,也要防止此权利的滥用,比如滥用此权利以打击报复等;最后,为防止此权利的滥用,企业应对其调岗调薪行为举证说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由此看出,企业固然有权对员工调岗调薪,但这种权利却不是任意无限制的,企业仍应谨慎为之。

三、企业单方调岗相关问题

1、法定情形下调岗(涉及薪金调整问题)——法定的企业单方调岗权的运用

(1)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企业可单方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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