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征缴投诉举报受理

合集下载

2023年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2023年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2023年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共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

关于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投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投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投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3〕9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监支队、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9〕259号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8〕第23号)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第1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投诉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下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单位没有依法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不管涉及时间长短,单位均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没有足额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足额进行补缴,追溯时间可以1998年7月1日为期。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职工投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与单位确认的时间不符,但又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工资表或考勤表等原始资料凭证,实事求是进行确认。

四、由于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导致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给予一次性赔偿。

五、由于原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导致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到新单位工作后不能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根据本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999】0号)定,参保人员停保时,其欠缴的费用(包括单位欠缴部分)必须足额补缴。

六、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一)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信件、其本人举报时所填写的〘举报违法行为登记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信函,按照管辖范围,统一由各级信访举报机构分别受理后,转交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对举报、投诉问题按〘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对被举报、投诉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稽核。

社保举报需要什么材料

社保举报需要什么材料

社保举报需要什么材料社保举报是指个人或单位对违法违规参加社会保险活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的行为。

社保举报是保障社会保险制度公平公正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那么,针对社保举报,我们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介绍。

首先,对于个人参保者来说,如果发现自己的社保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进行举报的话,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社保卡、参保证明、工资单、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材料可以帮助举报人证实自己的参保情况,以及遭受侵害的具体情况,为举报提供有力的证据。

其次,对于单位参保者来说,如果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参加社会保险活动的情况,需要进行举报的话,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单位营业执照、社保缴纳凭证、员工名单、工资单、劳动合同、社保征收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材料可以帮助举报人证实单位的违规行为,为举报提供有力的证据。

此外,无论是个人参保者还是单位参保者,进行社保举报时还需要准备一份详细的举报材料,包括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情况描述、相关证据材料等。

这些材料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进行社保举报时,举报人需要保持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故意夸大事实,更不能捏造事实。

否则,将会对举报人自身造成不良影响,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进行社保举报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个人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详细的举报材料。

举报人在准备材料时,需要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相关部门能够更好地进行核实和处理。

希望广大参保人员和单位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险环境。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午举行新闻通气会,首次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十大案例具体如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2.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3.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4.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5.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6.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7.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8.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9.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10.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张左己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按月相互通报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查处违反规定的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监督检查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缴费工作管理权限,制定具体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保监发[19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保监发[19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1999年1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信访投诉工作,加强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委”)的职能及职权范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社会信访投诉,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根据国家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

第三条中国保监委的信访投诉由政策法规部信访投诉处组织办理。

各业务部门以及中国保监委派出机构要设信访投诉工作联系人,各级领导要亲自批阅、处理重要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二章信访投诉受理范围第四条中国保监委受理、办理社会信访投诉范围包括:(一)保险机构经办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四)中国保监委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五)有关侵害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六)对保险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七)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章处理信访投诉分工第五条凡向中国保监委的社会信访投诉和中办、国办信访局及有关部门转来的社会来信来访,均由信访投诉处统一拆封、接待、登记和分转,按中国保监委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能分工,归口进行处理。

(一)属于保险机构经办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督部门或当地中国保监委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二)属于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商政策法规部处理;(三)属于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商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涉及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上报主席或分管副主席,视具体情况批转有关部门处理。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的程序和方法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的程序和方法

• 一、核的管理主体 • 三、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条件 • 四、社会保险稽核的程序和方法 • 五、案例分析 • 六、稽核文书 • 七、稽核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
工作技巧
• 八、对于做好稽核工作的一点思考
一、社会保险稽核的概念 和稽核的定位
• 在现代汉语中,一般意义上讲稽 核就是查对计算,核对某件事情 的真实性。稽核中的稽具有考证 、考核、计数、一致等含义;核 具有真实、对照、考查、核实之 意。《稽核办法》第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保经办机构 依法对被稽核对象的社会保险费 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 况进行的核查。
(2)缴费基数的概念
• ①什么是工资总额: • 198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
局1990年1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 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是 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 职工的劳动报酬。工资总额由六个部 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 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的程序和方法
• 国务院、原劳动保障部、人保部 分别于1999年、2003年、2011 年、2013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 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 核办法》、《社会保险法》、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是我们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 主要依据。
2021/1/31
2021/1/31
主要看单位职工是否按规定参保,参保人员 是否按规定缴费。 • (2)稽核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的合规 性,主要看缴费基数总和是否与劳动工资统 计年报表一致,工资总额是否按国家统计局 规定的口径。 • (3)稽核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稽核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单位和个人是否在限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 • (4)稽核国家规定的其他稽核事项的落实 情况。

社保中心举报投诉制度范本

社保中心举报投诉制度范本

社保中心举报投诉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举报投诉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举报投诉,是指单位、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明确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期限和责任,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有效的举报投诉渠道。

第四条举报投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社保中心应当对举报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投诉人的个人信息。

二、举报投诉范围第六条举报投诉范围包括:(一)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虚构、隐瞒、谎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的;(三)不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四)违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定,侵害缴费人合法权益的;(五)其他与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有关的违法行为。

三、举报投诉方式第七条举报投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投诉:(一)书面形式:邮寄至社保中心;(二)口头形式:直接到社保中心提出;(三)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社保中心指定的电子邮箱;(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举报投诉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举报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三)举报投诉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四、举报投诉处理第九条社保中心应当在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对符合举报投诉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举报投诉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社保中心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情况复杂的,经社保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社保中心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有权查阅与举报投诉有关的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浅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补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思路与做法

浅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补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思路与做法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补办参保手续、向前追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补缴社会保险费”)案件,往往因涉及较为复杂的违法行为、专业性较强的社会保险经办相关知识,以及需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下同)充分协作等,难以妥善解决。

而随着劳资纠纷多样化、矛盾复杂化趋势的增强,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诉求案件逐渐增多,加上部分案件事先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但法院对涉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起诉或强制执行申请往往以社会保险费追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暂不受理”,使案件处理难度增大。

为依法处理补缴社会保险费诉求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谨归纳此类案件的办理经验,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参考。

一、厘清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诉求背后所隐藏的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主要环节及其中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申报缴纳、征缴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的规章要求,用人单位需经过一定的环节,依次完成以下步骤并履行相应法定义务,才能为劳动者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1.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自行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报主要报送的是职工人数(缴费人数)和工资总额(缴费基数)等信息。

4.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的社会保险法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7•【字号】湖南省政府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1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储波2001年3月27日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统筹层次、费基、费率、保险待遇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集中、统一征收。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地税部门制定。

一个缴费单位在同一统筹层次内只向一个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只向一个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缴费单位登记第六条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向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申请办理或者补办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二)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三)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四)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但尚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

社会保险信访受理须知

社会保险信访受理须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
信访受理须知
[信访受理条件]
1.信访人应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或者与合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2.信访人应是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或用人单位;
3.有明确的被诉人和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4.所诉问题应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信访受理范围]
1.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2.投诉侵害信访人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行为的;
3.举报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

[社会保险信访不予受理范围]
1.没有提供明确的被举报人或单位的;
2.没有提供明确的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事实的;
3.信访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足以证明与被举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的;
4.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终了超过两年的;
5.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社保中心职责范围的;
6.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进入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程序解决的。

社会保险投诉受理须知
[投诉者本人(或代理人)须以来信、来访的方式向社会
保险监察部门投诉]
[如实填写《社会保险投诉登记处理表》]
[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或暂住证或工作证复印件(验原件);
2.有效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
3.《劳动手册》复印件(验原件);
4.《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复印件(验原件);
5.属投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相关月份的工资凭据复印件(验原件)。

[投诉材料齐备,经审核无误后,社保监察部门出具《深圳市社会保险投诉受理回执》]
[投诉人应在回执规定时间内前来查询处理结果]。

社会保险征缴实施方案

社会保险征缴实施方案

社会保险征缴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为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确保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本方案旨在规范社会保险的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和有效使用。

二、征缴主体和责任1. 征缴主体-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由国家设立的主管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征缴工作。

- 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 个体工商户:指以个人名义开展工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济组织。

- 个人:指中国境内居民、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就业活动的个体。

2. 征缴责任-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负责制定征缴方案和政策,监督和管理社会保险的征缴工作。

-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费。

- 个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个人的社会保险费。

三、征缴基数和费率1. 征缴基数(1)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工资标准确定,根据实际工资情况确定具体的缴费基数。

(2)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根据其营业收入确定,一般按照年度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基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个人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和个人所得税税基确定,由个人按月缴纳。

2. 费率(1)养老保险费率:养老保险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确定,根据不同的缴费基数确定具体的费率。

(2)医疗保险费率:医疗保险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确定,根据不同的缴费基数确定具体的费率。

(3)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确定,根据不同的行业和风险等级确定具体的费率。

(4)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确定,根据不同的缴费基数确定具体的费率。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9.26•【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9月26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及配套文书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及配套文书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及配套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及配套文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及配套文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3日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民参保计划,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依法高效开展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对本市行政辖区内,应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申报缴费情况进行的核查及执法检查。

第三条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和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开展,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第五条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制定管理办法,实行统一印制、规范管理。

第二章管辖分工第六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及其分中心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统筹指导下,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

市社保中心稽查中心(以下简称“稽查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开展全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执法检查和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等工作,规范市区两级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管理,对全市扩面征缴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执法办公室”)职能并对指导各区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8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8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推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有效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社会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0号)精神,现就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市人力社保局统筹指导下,市社保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

二、市社保中心及其分中心在实施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直接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对用人单位已登记参保,但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并予以征收。

待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按规定结算。

(三)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发出缴费通知书催缴,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经市人力社保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在规定时限内制发,并履行送达程序。

(四)用人单位不执行缴费通知书的,向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拟定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文书,报经同级人力社保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送达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举报投诉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处理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检举和控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做好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投诉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对举报投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包括用工行为发生地和用人单位住所地。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对下列单位的举报投诉:(一)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用工所在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二)对青岛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三)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举报投诉,以及对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举报投诉。

第七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对本辖区内除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外单位的举报投诉,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管辖权:(一)举报投诉案件由涉案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地无用工组织的,转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所在的区(市)管辖;举报投诉时用人单位已迁址的,由迁址后的区(市)管辖;(二)当事人为被派遣劳动者的举报投诉案件,涉案单位仅为用工单位的,由1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涉案单位有劳务派遣单位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住所地所在的区(市)管辖;(三)用人单位在不同区(市)建立分支机构,由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市)管辖;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该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管辖;(四)现场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突发事件发生地与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五)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管辖权不明确的案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指定管辖。

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2015年1月15日)案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恩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

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

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保险是对我们⾃⾝的⽣命和财产的⼀种保障,当我们因为意外造成了财产损失或或因疾病住院,保险⼈会根据保险给予投保⼈⼀定的保险⾦,常见的保险有医疗保险、⽣育保险、商业保险等,保险可以在⼀定程度上减少⾃⾝的损失,因此,社会公众对保险的投⼊也是⽐较多的,国家对于保险消费者的保护也是⽐较重视,12378是国家专为保险消费者开通的热线,那么12378具体能做什么呢?店铺⼩编将⼀⼀为您解答。

⼀、12378是什么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是中国保监会建⽴的统⼀维权服务专线。

主要职责是接受保险消费者维权投诉以及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员、其他单位和个⼈的保险违法违规⾏为的举报,对消费者的各类投诉举报快速联系、快速转办、快速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来电⼈,妥善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12378的受理范围1、保险消费者维权投诉;2、对保险市场违法违规⾏为的举报。

三、12378的服务时间受理时间为⼯作时间9时⾄17时。

四、如何查询12378的受理结果消费者可通过12378热线查询⾃⼰投诉问题的办理进度。

五、12378的投诉⽅式拨打12378热线六、12378的注意事项1、投诉⼈可以随时拨打12378查询投诉问题的办理进度;2、投诉⼈拨打12378只需要⽀付当地市话费,长途话费由保监会⽀付;3、在投诉时,主要保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投诉有帮助。

七、12378开通的意义1、开通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是保险监管部门畅通保险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进⼀步加强改进监管的重要举措。

保险监管部门将以开通投诉维权热线为契机,扎实推进消费者利益保护⼯作。

努⼒把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打造成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平台、反映保险消费者合理诉求的渠道、联系保险消费者与监管机构的桥梁、展现⾏业良好形象的窗⼝,真正做到急消费者所急,想消费者所想,做消费者的贴⼼⼈,促进消费者利益保护⼯作迈上⼀个新台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保险征缴投诉举报受理
一、工作流程
社会保险征缴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由社会保险征缴投诉举报受理岗负责实施。

(一)受理范围和对象
投诉举报人通过电话、书信、网络或当面告知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受理。

(二)受理实施
1.填写《社会保险征缴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表》(见附录B表
B.1)。

2.对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核实,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填写《投诉不予立案通知书》(见附录B表B.2)并告知投诉人。

3.根据举报及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案情填写《立案审批表》(见附录B表B.3)报告科长,并由科长在审批表上进行确认并立案。

4.投诉举报案件移交
将投诉举报案情移交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岗,开展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业务处理。

5.反馈
根据稽核及整改情况填写《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见附录B表B.4)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做结案处理。

6.流程图社会保险征缴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图详见附录A图
A.1。

二、办理时限
1.立案
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立案。

2.下达结论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下达最终稽核整改意见书,特殊情况延长至90个工作日。

表1 提供材料、经办表单及归档清单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社会保险征缴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图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经办表单
表B.1 社会保险征缴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表
社会保险征缴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表
记录人:
日期:
表B.2 投诉不予立案通知书
投诉不予立案通知书
不立字[ ]第号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你投诉
(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经我单位核实,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理由如下:
特此通知。

(稽核部门章)
年月日
送达人:接收人: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稽核部门留存,第二联交投诉举报人留存)
表B.3 立案审批表
立案审批表
立审字[ ]第号
表B.4 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
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
结告字[ ]第号

你投诉举报(用人单位名称)存在
的问题已查实,现将对该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如下:
特此告知。

(稽核部门章)
年月日
送达人:接收人:
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稽核部门留存,第二联交投诉举报人留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