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为进一步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详见附件)。
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民办学校的行业表述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的,名称中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
民办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三、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
四、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2 -一、本《承诺告知书》编号(审批机关)〔年〕第号。
二、告知承诺主体(一)告知方1.单位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法人代表:4.地址:5.联系人:6.联系方式:(二)承诺方1.拟举办学校名称:(须经相关部门预登记批复确定)2.拟举办学校地址:3.拟举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
4.拟举办学校培训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5.举办者性质:社会组织□;个人□。
6.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7.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号:8.单位法人或个人联系方式:三、告知方应告知事项(一)办理事项: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3 -(二)办理事项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宏观规划。
”(三)举办者须熟悉了解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遵守的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207号)。
9.各级各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相关要求。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1.社会组织办学的,举办单位法人应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个人申请办学的,申请人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 4 -不少于3年。
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并达到 2.5平方米/人标准。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2〕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教育局制定的《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除外),适用本办法。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章守纪。
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与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在福州市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出具注册验资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自收到筹设批准书后,我们认真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筹设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生简章等).二、教学场地及设备筹备情况(场地面积、装修及布置情况,教学设备、实训设备配置情况).三、教职员工聘任情况(校长、教务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情况,理论与实操专职教师情况)。
四、培训教材准备情况(拟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情况)。
五、其它筹备情况。
附件:(各项管理制度,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职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及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文件资料)报告人签名: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通讯地址: 邮编:申请事项:请求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陈述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职务)等情况,拟成立单位的筹建情况、已具备的办学条件、达到的标准,有无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上事实,(陈述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申请单位(个人)劳社〔2004〕11号)的有关要求,请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请批准申请人:年月编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申请单位(个人)法人代表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2。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两名以上监察员表明身份,向当 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提交调查报告处
理意见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
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的理由、 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法律依据:《社会力量 办学条例》 2、 任科室:就业服务局 3、 理时限:30 日 4、监督电话:8722396
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办学行政许可流程图
承办审批工作部门:县就业服务局
受理时间:1、凡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请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 1~ 15 日向职业培训处提交申请;2、凡完成筹设期(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的,于每年的 1 月和 7 月向就业服务局提交正式设立申请。
吊销许可证)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作出之 日起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结案 及时将各类材料归
档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两名以上监察员表明身份,向当 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的理由、 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 付当事人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上交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报人劳局监察大队审查,提出办 理意见,审批备案
公示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
2、 责任科室:工资福利科 3、 办理时限:2 周 4、 监督电话:xx
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核审批行政许可
流程图
企业成立协商小组
召开小组会议,制定集 体协商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提交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两名以上监察员表明身份,向当 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提交调查报告处
理意见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
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书
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书一、审批流程申请人向社会事务科提出申请→勘查勘验科现场初验→同意举办、申请人准备资料→材料齐全、勘查勘验科组织评估验收→验收通过后汇总材料报主管局长→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拟制批准文件、签发办学许可证→社会公布、通知举办人。
二、设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办学经费来源稳定,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培训机构应当按照1:20的师生比配备教师,所聘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并签订聘任合同。
三、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办学章程;3、筹设批准书(初勘后由社会事务科出具);4、筹设情况报告;5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6、申请验审表(社会事务科出具);7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8办学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证明;消防、食品卫生合格证明文件;9、学校首届决策机构及组织机构名单;10、党组织设置情况及教职工党员名单;11、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12、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
四、办理时限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起30日给予办理答复。
五、注意事项1、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服务科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在社会事务科进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要求,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培训机构开班备案申请书模板
培训机构开班备案申请书模板尊敬的XXX部门:您好!我代表XXX培训机构向您提交开班备案申请。
请您予以审批。
一、机构基本情况1.机构名称:XXX培训机构2.办学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3.办学性质:非学历教育4.办学内容:提供各类培训课程,包括但不限于语言培训、艺术培训、学科辅导等5.办学规模:计划招生XXX人6.师资力量: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教师,其中包括全职教师XXX名,兼职教师XXX名二、教学设施及环境1.教学场地:拥有独立的教室,总面积达到XXX平方米,可满足不同课程的需求2.教学设备:教室配备空调、投影仪、白板等基本教学设备,保证教学效果3.安全保障: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有灭火器、应急灯等安全设施三、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1.课程设置:根据市场需求和学生需求,设置丰富多样的课程,满足不同年龄段和兴趣爱好的学生2.教学计划: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确保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四、师资队伍1.教师招聘:严格选拔教师,要求具备相关资质和教学经验2.教师培训: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培训,提升教学水平和能力3.教师考核: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五、收费标准及退费政策1.收费标准:根据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报名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2.退费政策:学生因个人原因退学,按照报名费用的一定比例退还,具体退费政策在报名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六、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XXX日期止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电话报名、网络报名等多种方式3.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XXX,邮箱:***********七、安全保障及疫情防控措施1.安全保障: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学生和教师的安全2.疫情防控措施: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场所的清洁和消毒工作,配备充足的口罩和消毒液,引导学生做好个人防护我们承诺,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办学,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尊敬的XXX学校:感谢贵校对于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向您提供关于设立审批的一次性告知。
一、审批依据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3.教育部《民办非学历教育分类管理规定》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相关实施细则及规定二、设立条件1.依法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拥有法定代表人符合相应条件的资历证明;3.拥有合适的办学场所,并符合消防要求;4.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并有足够资金保障教育质量的正常运行;5.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属于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别;6.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
三、设立程序1.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设立机构章程;-办学场所租赁或购置合同;-财务状况证明;-师资力量证明;-安全设施及消防报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
3.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4.申请人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
5.审批机关进行评估和再次审查。
6.审批机关做出设立或不予设立决定。
7.领取设立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一般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
2.设立机构后,应当按规定进行教育信息公示,包括名称、办学地址、教学资料等。
3.设立机构应当积极加入教育行业组织,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4.设立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招生,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5.设立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和发展规划,提高教育质量。
在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过程中,希望贵校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办事。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的地方,请随时向我们咨询。
祝贵校设立顺利,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敬礼!XXX教育行政部门。
西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设置要求一次性告知书
办学形式
内部管理机制
党组织设置
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办学可行性报告(申请中体现资质机构出具的报告名称及文号,具体资料在设立时收 取)
举办者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的,由本人签字
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举办者资质 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社会 组织
西安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一次性告知(筹设)
所需材料
标准要求
举办者的名称(姓名)
举办者的地址(住址)
举办者的资质
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是否为西安市碑林区XX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地址是否在碑林区内
申请专业(工种)是否为职业技能
办学层次
1、筹设申请报 告
办学规模 办学条件 培养目标
工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民政局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举办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告知书根据《西安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制定
审查结果
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有效 证明文件。不得用于举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 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不得用于举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 其他性质资产 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提交
5、两个以上国家教 育培训机构以外的 社会组织或个人联 合举办民办培训机 构,应当提交的文
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 内容
一次性告知书(4项)
一次性告知书审批/ 服务事项名称就业培训补贴受理(个人或培训机构技能培训补贴受理)项目编号申请方式审批/服务部门承办人联系方式证/书名称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即办设立(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2、《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章第五十条;3、《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31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三章第九条;第五章第十八条;第六章第二十一条;4、《市人社局关于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经办流程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9号)。
审批适用范围有申请就业培训补贴需求的劳动者。
受理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
需要提交的材料1、《武汉市就业培训补贴单位申报表》;2、《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表》;3、《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补贴代为申领协议书》;4、《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5、《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6、《劳动合同》复印件;(外地户籍的还需提供《武汉市居住证》。
)审批流程个人(或培训机构)申请→区人社部门受理、审核申报单位/个人信息单位/个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监督电话:咨询电话:备注:一式三联、第一联:中心、第二联:申报单位、第三联:存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服务事项名称就业培训补贴受理(用人单位岗前培训补贴受理)项目编号申请方式审批/服务部门承办人联系方式证/书名称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即办设立(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2、《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章第五十条;3、《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31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三章第九条;第五章第十八条;第六章第二十一条。
4、《市人社局关于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经办流程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9号)。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四、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范围、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资金来源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3.培训机构章程: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终止程序等。
六、法律责任
1.设立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告知书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2.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告知书旨在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者提供指导,如有未尽事宜,请咨询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特此告知。
4.办学场所证明:提供办学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5.师资队伍:提供教师名单、教师资格证书、教学经验等证明材料。
6.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包括培训课程、教学大纲、教材选用等。
7.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供培训机构成立后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8.其他相关材料:如合作协议、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清单等。
五、注意事项
三、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设立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受理: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核与评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评估。
4.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家审核意见,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设立的决定。
5.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2.设立者应按照审批范围和程序进行申请,不得擅自变更。
3.教育行政部门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时,设立者应积极配合,如实回答询问。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
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8〕6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培训机构的设置参照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执行,其中场所面积方面,各市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保证在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师资条件方面,应有符合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与培训机构的规模、培训学生人数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培训机构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管理条件方面,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关于开展对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检查的函
关于开展对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检查的函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您好!我是张三,负责北京创新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运营与管理。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这封申请书,我们公司正准备申请设立一所新的校外培训机构,在此过程中希望能够得到贵部门的支持与指导。
为确保培训机构的设立能够符合当地的法规,确保办学环境的安全与规范,同时也为孩子们创造一个更加健康、阳光的学习氛围,我们诚挚请求贵部门能够组织联合检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为我们的培训机构合法合规地运营提供保障。
在此,我先简单列出一些关于我们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便于您的了解和后续工作安排。
申请人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 张三。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 北京创新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李四。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139****0000。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 zhangsan@bjinnovateedu 。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 北京创新教育培训中心。
申请设立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
培训项目:_______________ 数学、语文、英语、编程等多科目培训。
学员年龄段:_______________ 618岁。
预计开班时间:_______________ 2024年6月。
培训规模:_______________ 30个班级,1500名学员。
机构性质:______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关于我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我想再稍微多说几句。
我们公司成立至今已经有5年的时间,专注于青少年的学科培训。
虽然咱们的行业竞争激烈,但我们一直秉承着“因材施教、快乐学习”的理念,深得家长和学生的认可。
我们不仅重视学术成绩,更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兴趣的培养。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除外),适用本办法。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章守纪。
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与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在福州市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出具注册验资报告。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福州市五城区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他县(市)不少于350平方米。
自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供产权证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般不少于3年。
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
事项编码:0127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 〕21 号)( )。
四、受理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决定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尊敬的家长、教育工作者和同学们:大家好!我们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近日正式获得教育部门的设立核准书,我谨代表全体员工向大家宣布这一喜讯,并对您们的支持和信任表示由衷的感谢!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旨在为各位家长和同学们提供全方位的素质教育服务,以满足社会对综合素质和个人发展的需求。
作为一家经过教育部门严格审核和认可的机构,我们将以负责任的态度和专业的精神,为每一位学员提供高品质的教育培训。
我们的培训课程将覆盖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体育、音乐、舞蹈、英语等非学科类课程,旨在帮助学员培养独立思考、积极沟通、领导力和创新意识等关键素质。
我们将通过寓教于乐、注重实践操作和个性化指导的方式,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并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除了丰富多样的培训课程,我们还将提供一系列配套服务,以确保每一位学员的学习效果和体验质量。
我们将全力打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提供优质的教学设施和学习资源。
我们的师资团队由经验丰富、教学方法独到的教育专家和行业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将竭尽全力为每一位学员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指导和关怀。
我们还将定期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学生公益活动等系列活动,以促进家长和学校的紧密联系,共同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贡献力量。
尊敬的家长们,教育是一项伟大而神圣的事业。
作为家长,您是孩子们最坚实的后盾和最亲密的伙伴。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将竭尽所能,为您和孩子们提供最优质的教育服务,共同努力为孩子们的未来铺就坚实的基石!亲爱的同学们,你们是我们最宝贵的财富和希望。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将竭诚为你们提供最专业的教育培训,帮助你们实现人生的理想和梦想。
让我们一起努力,追求卓越,开启通向成功的大门!最后,我代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再次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美好的祝愿!愿我们共同建设美好的教育环境,为实现教育事业的伟大目标而不懈努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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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收费标准
/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
备注
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受理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符合《武汉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审批标准(试行)等4个设置审批标准的通知》、《武汉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法定时限
3个月
承诺时限
(1)筹设:25日(2)正式设立:2个月
审批部门
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方式
82905786
需
要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利性学校到经济类窗口办理,非营利性学校到民生类窗口办理)
2.设立论证申请报告:应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举办者、办学条件、学校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9.党建情况调查表。学校教职员工中有3名以上党员的,应提交申请成立党支部的报告(决策机构成员签名)
10.学校管理制度(学生学籍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教师聘用及管理、安全保卫及消防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11.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12.设施设备清单(品名、规格、数量、价值);
6.学校办学章程(内容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需法人、决策机构及监事会成员签名加盖手印。);
7.学校负责人(校长)材料:学校负责人聘用协合同(明确负责人的责权利,法人签名)、身份证、户口,简历、学历证(大专以上)、校长资格证或具有教师资格证同时提供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证明材料、政审材料等);学校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个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
16.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办学的: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学校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17.承诺书(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确认,并承诺由举办者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举办者签名、加盖手印)。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还需提交自愿出资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书。
3.《武汉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申报表》;
4.举办者的资质材料:团体举办者提供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团体举办者决策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团体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团体举办者决策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个人举办者提供身份证、户口、简历(即个人基本情况一览表,下同)、政审材料(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下同)、与办学注册资金等额的个人存款证明、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8.教职工花名册(含专兼职教师、财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信息)及按花名册顺序排列的教职工个人资料(教师: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财务人员2名:身份证、会计证;其他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聘任单位在职人员的,提供所在单位同意书。(教师配备与办学内容对应,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工作流程
以上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受理→审查(资料审核通过后,审批小组进行实地评审)→批准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五路16号江岸区行政审批局民生类窗口监督电话:82905879
邮政编码:430010查询网址:http:பைடு நூலகம்/
15.办学经费情况: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50万元以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相关人员签名加盖手印);联合出资举办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协调解决方式等,相关人员签名加盖手印或公章);
13.办学场地材料:办学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供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备案证);学校场地及功能室设置图纸(房屋用途不得为住宅,场地相对集中不少于500平方,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80%,3年以上租期);
14.校园安全材料:教育用房安全鉴定、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检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5.学校决策机构(即理/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材料:学校决策机构情况一览表;首届理/董事会会议决议(内容包括选举产生理/董事长及理/董事;成立监事会,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由学校教职工担任,理/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通过学校办学章程,任命学校负责人(校长)及法定代表人(需由理/董事长或学校负责人担任));理/董事长个人材料(身份证、户口、简历、政审材料);理/董事个人材料(身份证、简历);理/董事会1/3以上的人员需有5年及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