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本级(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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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玉政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0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广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24〕25号)精神,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鼓励先进、促进发展,标准引领、有效提升,扎实组织实施推动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等四大行动,提高全市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扩大有效益的投资、激发有潜能的消费。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9日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科学安排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和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业主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等政府明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资金。

对申请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应急工程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等,如国家、自治区和市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执行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分工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做到信息共享、监管有效和服务到位,提升投资效益。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项目投资审批以及统筹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计划编制及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对工程预算评审、资金拨付审核、工程竣工结(决)算等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玉政办函〔2016〕65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玉政办函〔2016〕65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玉政办函〔2016〕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规范交易行为,明确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规模和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44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予以明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列入本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应进入而未进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财政部门对项目不予资金拨付与结算,监察机关对该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交易项目的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自发文之日起,以下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须按要求统一进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一)市本级政府、福绵区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公路建设工程、水运建设工程(港口、航道、船闸、航运枢纽工程)等交通建设项目;土地整理工程项目;环保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力度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力度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力度的通知正文:----------------------------------------------------------------------------------------------------------------------------------------------------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力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大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工作力度,认真解决我市土地市场建设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大力度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35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查处县、市及两区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入市,查处违规设立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擅自协议圈占集体土地办企业和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工作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要充分认识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领导负责制。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主动协助,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一)调整玉林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金昌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黄祖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吕汉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顾风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骆书荣市经贸委主任李有林市监察局副局长姚培文市财政局局长梁桂南市建设局局长吴锡熹市规划管理局局长黄业诚市审计局局长卢延华市法制办主任朱向东市教育局局长甘承会市农业局局长方权辉市林业局局长杨经昌市水利局局长谢杰芳市外经贸局局长陈翔市科技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治理整顿的日常具体工作。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06•【字号】玉政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实施。

为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划》实施重要意义。

《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对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推进矿业绿色开发,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规划》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

二、强化措施,深化落实《规划》实施重点任务。

要优化勘查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优先布局服务产业发展的砂石开采区块,优先保障重点产业发展所需矿产资源。

强化保护集约,控制开发强度,到2025年,全市采矿权总数控制在218个以内,其中露天开采非金属矿产采矿权数严格控制在192个以内(其中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控制在74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以上,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90%,基本形成科学、有序、高效、绿色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矿业绿色发展。

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优化勘查开发布局,强化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加强矿山绿色生产监管,推进矿业绿色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玉政办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7日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2022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0号),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依法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我市从林业大市向林业强市转变、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从单一林业向多元林业转变,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新的推动力,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玉林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桂发〔2009〕2号文件精神,依法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玉政办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4日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市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市委各部门和市纪委、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应按规定统筹使用受委托管理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按照中央、自治区以及玉林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

第二章公务租车的范围第四条各单位一般公务出行应遵守以下要求:玉林城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

到玉林城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有高铁(动车)通达的市县,原则上乘坐高铁(动车)前往。

第五条各单位在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况,且按市直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统筹使用本单位受委托管理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租车:(一)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市级及以上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玉政办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玉林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6日附则第八章第五十二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资产出租、资产出借、对外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将占有、使用、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玉政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9日玉林市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十四五”规划前言当前,广西正在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发展向海经济。

玉林市作为北部湾经济区的一员,具有近海和毗邻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区位优势,编制玉林市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十四五”规划,是适应新形势有效融入国家和地区发展战略的需要,是打造“四强两区一美”两湾先行试验区的需要,是培育壮大临港产业、发展向海经济的有力保障。

本规划依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编制,规划范围为玉林市行政辖区,重点规划龙潭产业园区及玉港合作园、铁山港等与玉林市向海发展关系密切的临海区域,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25年,远景展望至2035年。

规划重点衔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等上位规划,同时协调玉林市本级《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发展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玉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规划,重点谋划发展向海经济、强化北部湾经济区与粤港澳大湾区联动、深化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等。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日
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15]14号
【发布部门】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0
【实施日期】2015.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构建节约型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68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桂财资〔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市直(含玉东新区、市直各开发园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本标准所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正文:----------------------------------------------------------------------------------------------------------------------------------------------------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办局:《玉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发放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玉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发放方案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1999]46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玉政发[2000]50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部分调整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04]30号)精神,为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发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如下条件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一)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无房户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无房户是指未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含单位委托合作建设住房)、未享受建房补助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享受住房面积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以上各项均含夫妇双方。

(二)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含单位委托合作建设住房)的职工(含夫妇双方)。

全额集资建房是指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在内的建房实际费用均由职工个人负责,单位没有给予任何补贴的集资方式。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玉政办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8日玉林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范围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各类专业停车场、停车库、停车位、车辆存放保管点以及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停车泊位等车辆停放场所)。

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二)依法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三)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核准、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城管执法、住建、国土资源、工商、财政、税务、交通运输、市政市容、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玉政办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6日玉林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玉林市地处广西东南部,位于粤桂两省区交界处,土地总面积1283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保有量361.65万亩,园地(未含茶园)230万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职责,切实做好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结合玉林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立足我市实际,坚持生态立市,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山美水美田园美的“美丽玉林”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基本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玉林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为完善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35号)和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区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公通[2005]19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桂公通[2005]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

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公民按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1、积极稳妥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适应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有利于引导农村人口平稳有序转移,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2、以人为本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玉政办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市场监管局:《玉林市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0日玉林市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79号)精神,为全面推进玉林市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建设,加快优化整合县域医疗卫生资源,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和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构建科学有序的分级诊疗新格局,推动县域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深化“三医”联动改革,围绕“县级强、乡级活、村级稳、上下联、信息通”目标,通过整合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推进以城带乡、以乡带村和县乡一体、乡村一体,加快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大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让群众就近就便享有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为健康玉林建设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玉政办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1日玉林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21-2025 年)》《“健康玉林2030”规划》《玉林市推进健康中国行动实施方案》和《广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等重要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加快建立优质高效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卫生健康服务综合能力和整体效率,增强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能力和公共卫生防控救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一)发展现状。

“十三五”期间,玉林市统筹规划区域医疗卫生资源,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基础医疗卫生条件日趋完善,高质量提升全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深入实施疾病防控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疾病防治能力稳步提升,综合监督体系逐步建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到“十三五”期末,全市有医疗卫生机构3133 个,其中医院59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941 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32 个,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1 个。

实现了村村有政府举办的卫生室、乡乡有卫生院、县县有县级综合医院、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二级医院的目标。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推行殡葬改革,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解决资金和用地。

建立殡葬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进殡葬改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订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措施;(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处(所)、殡仪馆、公墓和骨灰堂等殡葬事业单位:(四)查处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国土、林业、公安、工商、城建、市政、规划、卫生、环保、交通、司法、劳动、人事、物价、民族和宗教事务、文化、新闻、精神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积极做好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玉政办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2021—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5日玉林市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2021—2035年)第一章玉林市概况一、自然环境(一)地理位置玉林市地处广西东南部,介于东经109°32′24″~110°53′40″,北纬21°38′11″~23°07′40″之间。

东面、东南面与广东省信宜、高州、化州3市接壤,南面与广东省廉江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交界,西面、西北面与钦州市的浦北县、贵港市的港南区毗邻,北面、东北面与贵港市的桂平、平南和梧州市的藤县、岑溪4县(市)相连。

玉林市位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泛珠三角经济协作区和环北部湾经济圈的中心地带,是粤港澳大湾区和北部湾经济区“两湾”联动发展的重要支点,是西部陆海新通道重要物流节点城市。

(二)地质地貌玉林市在广西地貌中称桂东南丘陵台地,地势西北高,东南低,自西向东、自北向南倾斜走向。

境内地貌类型复杂多样,山地、丘陵、谷地、台地、平原相交错,尤以丘陵、台地分布较为广泛。

从总体看,它呈北东-西南走向的分布。

平原盆地占全市面积17.4%,丘陵占49.4%,山地占33%。

1.山地境内主要有大容山、六万大山和云开大山三大山脉。

大容山脉耸立于玉州、兴业、北流、容县和贵港市的桂平县之间,山脉中脊海拔在1000米左右,最高峰梅花顶海拔1275米;大容山峡谷地形发育,河流水源丰富,有利于灌溉和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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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本级(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布部门】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30
【实施日期】2003.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本级(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结核病防治规划
(2001-2010)的通知
玉州区人民政府、福绵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卫生局、计委、财政局制定的《玉林市本级(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玉林市本级(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
结核病是一种危害猛烈的世界性传染病,在全球广泛流行,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我国是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人数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印度,其中80%在农村,是我国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以下简称两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l-201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1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本级(含两区)结核病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本级(含两区)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我市本级(含两区)结核病疫情相当严峻,据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估计,我市本级(含两区)现有结核菌感染者28万多人,活动性肺结核患者4700多人,其中痰涂片阳性病人(即排菌者)1300多人,而且每年新增病人约300人,大部分结核病人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

为了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我市本级(含两区)将结核病列为加强防治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加以控制,投入了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市卫生局于1999年下发了《关于在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实行结核病防治归口管理的通知》(玉卫防[1999]19号),明确将结核病归口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管理,有效地推动了我市本级(含两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但是,目前我市本级(含两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仍不容乐观,任务仍相当艰巨。

我市本级(含两区)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困家庭仍较多,对结核病流行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仍不足,对结核病防治的艰巨性、长期性认识还不够,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致使结核病防治工作进展缓慢。

我市本级(含两区)仍有80%的结核病人未被发现,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未得到真正落实;被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个体诊
所发现的患者有相当一部分得不到规范化治疗,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未能得到较好实施: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局面尚未形成;结核病防治知识的教育还不够普及。

此外,流动人口、耐药结核病、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的双重感染对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农村人居分散、交通不便等客观条件也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

今后10年内。

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结核病将严重危害我市人民身体健康,甚至严重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

(三)坚持“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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