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教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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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师考核办法
2018年正式实施的征求意见稿
一、评选范围
所有在职的一线教师
二、评选条件
1、以全镇举行的统考中成绩为准,最高记30分最低记15分。带
多班的取最高一科为准。
2、获得校、镇、区、市、省、国家的表彰分别计0.25、0.5、1、
1.5、2、
2.5分。
3、获得校、镇、区、市、省、国家级优质课的计0.25、0.5、1、
2、3、4分。
4、获得镇、区、市、省、国家级教师辅导奖的计0.2
5、0.5、1、
1.5、2、
2.5分。
5、论文、教学设计获得区、市、省级的计0.1、0.2、0.3分,通
讯报道折算一半。
6、课内比教学、大比武优胜者,按校、镇、区、市级计0.25、
0.52、1、1.5分。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票否决
(1)不服从学校领导工作任务安排。
(2)有旷工或学期病事假一年累计达到15天。
(3)违反师德现象(乱订教辅资料、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有偿补课)造成影响。
(4)在任课、值日期间出现安全事故造成后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