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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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4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归档范围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工伤认定、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指市、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办理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电子数据、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专业活动记录。

第三条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查考利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津劳办[2004]338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津劳办[2004]33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

该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施行。

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用农民工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实行单独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施工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招录的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以及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市确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其中个人工资报酬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超过本市规定的缴费工资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上限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3.06•【字号】津劳局[2003]71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03]71号)为了规范职工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我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现发给你们,请在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三年三月六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病、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最新版】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最新版】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浮动费率每一至三年确定一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保障,以弥补因职业伤害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来改善职工的生活质量。

为此,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若干规定,以保障职工的利益。

首先,天津市工伤保险规定,职工每月应交纳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补助金,及治疗、康复、失能抚恤金,以及死亡补助金等。

其次,当职工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时,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津贴,按照规定提供职工家庭生活津贴,以及工伤抚恤金等。

此外,天津市工伤保险还规定,伤残补助金的金额将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行调整,伤残等级由失能鉴定机构评定;对于职工及其家属,发生伤残、死亡等事故时,工伤保险基金将提供必要的经济赔偿;对于因伤残而无法工作的职工,伤残保险基金将提供工作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加强职业能力。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权益,防止因职业伤害而带来的巨大损失。

希望各位职工能够认真遵守,在工作中注意安全,努力工作,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天津市工伤怎样给工资

天津市工伤怎样给工资

天津市工伤怎样给工资
天津市工伤怎样给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雇主将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工伤待遇。

具体给工资的方式如下:
一、工伤期间工资待遇
1. 医疗期工资待遇:
雇主应根据劳动者的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医疗期工资待遇,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如果医疗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 治疗期工资待遇:
如果劳动者需要长时间治疗,不能从事工作,雇主还应根据劳动者的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治疗期工资待遇,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果治疗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 工伤津贴:
如果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丧失或者较大程度丧失,且符合工伤津贴的条件,雇主还应按照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标准根据工伤程度和初评工伤残等级来确定。

二、工伤劳动者离世的抚恤金
如果工伤劳动者在工伤期间因伤势过重离世,或者因工负伤后连续两年的医疗期满一年后仍未痊愈,丧失劳动能力达到一定程度的,其亲属可以享受工伤劳动者的抚恤金。

工伤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可以根据工伤等级和残疾程度确定抚恤金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待遇的计算基准以及给付标准可能会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果劳动者对工资待遇有异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的设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来说,这些工资待遇是他们和家人生活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对工伤待遇的计算和支付有一定的了解,以便在遇到工伤时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权益。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37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7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4号)精神和我市“一制三化”改革部署要求,为切实提升工伤保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现就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下放市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市人社局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老工伤纳入统筹审核事项,以及原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伤残等级再次鉴定除外)全部下放,由区人社局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2019年1月1日前,已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老工伤纳入统筹审核的,仍按原管辖规定执行;已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本次鉴定仍按原规定执行,今后的各类鉴定(除伤残等级再次鉴定外)由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切实减少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协同办理的要求,切实减证便民,凡没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证明和材料,一律取消;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或者已经在上一个环节提交的,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重复提交。

取消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身份证明,取消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身份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取消工伤待遇办理需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市、区两级人社局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抄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结论,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认定和鉴定信息。

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制定并发布了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注释和法律名词解释,以便泛博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运用。

二、工伤赔偿标准内容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天津市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因工致残伤残津贴伤残等级月平均工资伤残津贴标准---一级2506元以下210元/月一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263元/月一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342元/月一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421元/月一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500元/月二级2506元以下158元/月二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98元/月二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257元/月二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315元/月二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374元/月三级2506元以下126元/月三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205元/月三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252元/月三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299元/月四级2506元以下105元/月四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32元/月四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71元/月四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210元/月四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249元/月五级2506元以下84元/月五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05元/月五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36元/月五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199元/月六级2506元以下63元/月六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79元/月六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02元/月六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126元/月六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149元/月2. 因工致死一次性抚恤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1)一次性抚恤金:被扶养人数月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无5181元以下36万元无5181元以上至12189元48万元无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60万元无26498元以上72万元1人5181元以下43.2万元1人5181元以上至12189元57.6万元1人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72万元1人26498元以上86.4万元2人及以上5181元以下50.4万元2人及以上5181元以上至12189元67.2万元2人及以上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84万元2人及以上26498元以上100.8万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数月平均工资生活费标准---1人2506元以下530元/月1人2506元以上至3759元664元/月1人3759元以上至5882元849元/月1人5882元以上1061元/月2人及以上2506元以下796元/月2人及以上2506元以上至3759元996元/月2人及以上3759元以上至5882元1274元/月2人及以上5882元以上1595元/月三、注释1. 工伤: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6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市人力社保局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8日市人力社保局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局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2018年档案管理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档案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全面落实《天津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2018年全市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数字建设、库房建设,夯基础、抓重点、强弱项、重均衡、促升级,进一步提高我局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确保顺利通过今年的市级机关档案工作检查。

二、任务目标(一)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体系。

修订、完善各项档案管理制度,推动我局档案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迈进,更好地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民生。

(二)健全档案管理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领导有力、各方协同、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为顺利完成全年档案管理目标任务提供组织保障。

(三)加强档案及档案室标准化建设。

整理、规范历史档案,形成完整齐备、统一规范、系统安全、便于查询的档案资料,为人力社保业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信息参考和借鉴。

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保障体系,确保档案安全。

(四)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津政令第50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津政令第50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二年二月三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工商、安全监管、公安、建设交通、交通港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与工伤保险相关的行政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二条本市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统一政策,分散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

第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由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伤残津贴:(一)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第九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伤残津贴:(一)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二)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5%。

第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伤残津贴:(一)七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二)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55%;(三)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50%;(四)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45%。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津人社办发〔2017〕324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24号各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有关单位:为更好落实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康复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康复支付工作,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74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81号)(以下简称“两通知”),现对工伤保险康复支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工伤保险康复治疗实际需求,在两通知基础上,经专家论证,对部分康复项目进一步修订,形成《工伤保险康复支付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在门诊或住院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服务时,符合《目录》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目录》不设增付,据实按照不高于最高支付标准全额支付;“备注”中涉及使用期限或使用频率相关要求的,工伤保险可根据实际治疗需求进行支付。

三、本通知于2017年12月15日起执行,2022年12月15日废止。

各有关单位应妥善做好新老《目录》的衔接工作,并做好信息化系统的对接,确保工伤康复待遇支付。

附件:《工伤保险康复支付目录》2017年12月11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11.18•【字号】津劳局[2004]361号•【施行日期】2004.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津劳局[2004]361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保障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顺利实施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保险若干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意见:一、各类用人单位自2004年1月起(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工伤保险实施第一年,用人单位由于参保登记、缴费核实等原因出现未按时缴费或者间断缴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

二、劳务派遣组织应当参照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按照其工资总额的0.5%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组织与派入单位应当在派遣协议中对派遣职工工伤保险事宜进行约定,派遣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从其约定。

三、原用人单位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位从事临时劳动,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现单位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现用人单位没有为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现用人单位负担。

四、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五、职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其他伤害事故涉及民事赔偿的,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伤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6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伤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6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伤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伤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6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工伤认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工伤认定工作是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待遇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操作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对工伤认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我市经济建设新项目、大项目多,参与建设者多,工伤认定的每个环节都关系着职工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也体现着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精神,努力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正当,全力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的职责分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工伤认定的有关政策,统一政策适用标准,规范业务流程;组织指导各区县开展工伤认定工作,实施监督、考核。

并直接负责下列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市级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全市职业病人员;市体育局所属训练单位;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天津铁路办事处、铁十六局二公司、铁十八局、铁三院、中国移动天津公司、联通天津分公司、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一航局、航道局、联华集团、天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天铁集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52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52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25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待遇水平,现就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6年10月1日后发生初次工伤,2009年1月1日后再次或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可分别享受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二、同一单位发生多次工伤的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只能享受一次。

三、因工伤复发重新评定伤残等级的职工,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结束——。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津人社局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58号)各区政府、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级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居委会建设,规范居委会事业编制干部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市人力社保局公务员管理处联系。

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居委会建设,规范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以下简称专职干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干部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且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使用事业编制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对专职干部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区政府人事部门是专职干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是专职干部的聘用单位,负责专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五条招聘专职干部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第六条专职干部招聘工作由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根据所辖居委会缺员情况向区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用人需求,经编制部门审核编制、区政府人事部门编制招聘计划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聘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拟招聘人员数;(二)所需资格条件;(三)招聘对象范围及考试考核办法。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1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1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0日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一)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

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

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3.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4.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二)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5.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6.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具体重大疾病范围和标准见附件3)。

天津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天津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天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核心内容:2014年5月15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重新修订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全文内容。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和原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按确诊疾病的类别和功能障碍的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程度档次。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一)神经系统疾病1.病种及标准(1)脑梗塞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2)脑出血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3)有脑出血、脑梗塞、脑损伤、脑瘤、血管畸形、代谢中毒病史,继发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须提供确诊原发病的住院病历、CT或核磁、脑电图);(4)脱髓鞘病造成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5)帕金森病造成肢体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机体不自主运动;(6)全身型重症肌无力;(7)脑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遗有严重后遗症(如癫痫、偏瘫、截瘫等)者。

2.必备材料(1)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住出院记录、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医嘱单等);(2)确诊时和近半年内复查时的CT或核磁及报告。

(二)呼吸系统疾病1.病种及标准(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2)肺源性心脏病;(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5)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天津工伤十级评级标准

天津工伤十级评级标准

天津工伤十级评级标准工伤十级评定标准是指对工伤程度进行等级评定的标准。

天津市工伤十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旨在对工伤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评定,为受伤职工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下面将详细介绍天津工伤十级评级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轻伤级轻伤级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的身体机能和健康受到轻微损害,但不影响工作能力的伤害。

具体评定标准包括:轻微烫伤、轻微磕碰伤、轻微扭伤等,伤情程度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或住院时间较短。

二、中伤级中伤级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的身体机能和健康受到一定程度损害,但不影响工作能力的伤害。

具体评定标准包括:中度烧伤、中度骨折、中度损伤性关节疾病等,伤情程度较重,需要住院治疗并且康复周期较长。

三、重伤级重伤级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的身体机能和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影响工作能力的伤害。

具体评定标准包括:重度烧伤、重度骨折、重度损伤性关节疾病等,伤情程度严重,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并且可能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

四、特重伤级特重伤级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的身体机能和健康受到特别严重损害,造成永久性伤残或影响生命安全的伤害。

具体评定标准包括:重度烧伤致残、严重脑损伤、重大器官损伤等,伤情程度特别严重,可能导致劳动者永久性伤残或生命危险。

五、特别重伤级特别重伤级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的身体机能和健康受到特别严重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伤害。

具体评定标准包括:严重烧伤致残、严重脑损伤致残、严重器官损伤致残等,伤情程度特别严重,可能导致劳动者永久性伤残或生命危险。

六、死亡级死亡级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死亡的伤害。

具体评定标准为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死亡。

七、其他级其他级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受伤或死亡,但伤情不符合以上六级评定标准的伤害。

具体评定标准为不符合轻伤级至特别重伤级的伤害。

八、伤残等级伤残等级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发生伤残的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劳动能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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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4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2.07.24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
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归档范围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工伤认定、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指市、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办理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电子数据、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专业活动记录。

第三条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查考利用。

工伤认定、鉴定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统计分析表等材料应归入本部门文书档案。

第五条工伤认定、鉴定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手续完备、编目科学、字迹工整,载体、书写材料、装订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鉴定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应按照《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归档范围》,由文件、材料形成处(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第七条工伤认定、鉴定档案实行一案一卷,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每卷内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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