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校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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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校管理工作规程

浏阳市普通中小学校管理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中小学校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普通中小学校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普通初、中等教育的机构。

第二章学校文化建设

第三条学校文化建设包含了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这三个不同结构层次的塑造。

校园物质文化建设是指校园内的各种建筑设施、教学设施、文化设

施、生活设施和园林设施等硬件工程的建设。

校园制度文化建设包括学校人际关系及规范化的学校制度,如学校办学章程、培养目标、发展规划、校规校纪、教学及管理制度的形成等,是校园范围内必须强制执行和严格遵守的文化类型。

校园精神文化建设是指学校价值观念及办学理念指导下形成的行为规范,校风学风、精神风貌等,是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校园文化建设所要营造的最高目标。

第四条校长是学校文化建设的组织者和决策者。校长应将校园文化建设作为自己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校园文化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带领全校师生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要布局合理,功能区明晰,整体性强,区与区之间应有道路或绿化带隔开,尽量做到互不干扰。

学校校舍应坚固、适用、美观,校园建筑装饰风格统一,色彩和谐,富有学校独特的文化品味和审美情趣。

校园内清新幽雅、整洁美观、环境卫生无死角;办公室、教室内整洁干净、放物有序,图表及有关规章制度、宣传画等张贴、悬挂必须规范统一、美观大方。

第六条学校要在保证学生活动场地的前提下,搞好学校的绿化、

硬化和美化。

校园内要设置集中的绿化地、花坛、草坪、景点雕塑等;所有道路及有关活动场地要硬化,其它区域均应绿化,绿化覆盖率要求达到40%以上;校园绿化要和学校整体环境相协调,做到三季有花、四季长春,乔灌木结合,高中低错落有致,木本植物要有识记牌;花园景点设置适当,管理规范。

美化、绿化要和教育化相结合,努力达到“画面墙壁会说话,时时处处教育人”的良好效果。

学校要有美化、绿化方案平面图,校园环境布置要体现美感,要有体现学校特色的景点建设。

要保护好学校现有的高大树木,加强学校绿荫建设。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固定的宣传阵地和文化设施,各种设施如宣传栏、阅报窗、宣传牌、黑板报、升旗台、校报校刊、广播站等要规范、美观,内容健康。

校园内所有的文字、图像要蕴含办学理念,体现人文关怀,注重教育功能,营造育人氛围。

校园内设置的各种名人名言、格言警句,位置要醒目恰当,制作精美,要能体现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

要广泛征集师生的优秀书画作品,装饰美化校园,充分调动师生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的积极性。

学校标志设计要新颖独特,要能体现学校名称和办学特色及育人目标;校园雕塑、文化墙或文化长廊的建设,要因地制宜,美观大方,寓意深远,文化品味高。

第八条学校要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办学章程,有严格完整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要求,学校的办学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得到全体师生的高度认同。

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好,并成为了全校师生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卫生制度和个人卫生制度,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九条学校要在实践中树立方向正确、健康文明、积极向上、言简意赅的校风、教风、学风,并在醒目的地方悬挂或张贴,使师生熟知并内化为全校师生的自觉行为。

教师要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注重学生情感的熏陶、性格的培养、意志的磨练,帮助每一个学生确立高尚的人生理想、健康的人生哲学、乐观的人生态度、良好的行为习惯、正确的价值观念,使之成为全面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章德育工作

第十条德育即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是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各中小学校都要建立以校长为首,有专人负责的德育工作领导机构,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德育工作网络,依据学校实际设立德育处整合各种教育力量,配备好思品课教师、班主任、团委书记、德育处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等德育工作骨干力量,每年度都要制订均合本校实际的德育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德育工作要贯穿于教育过程的始终,按照教育为主,潜移默化的原则,实行全员、全程育人。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讲诚信的公民。

第十四条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具体的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德育途径等均遵照国家颁布的《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施行,并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适当充实和完善。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必须按课程计划开设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与思想政治课,其它学科教学要根据学科特点,有意识地寓思想品德于学科教学之中。

第十六条各中小学校必须坚持执行升降国旗制度,利用重要节日、纪念日开展纪念教育活动,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开展丰富多彩,学生喜闻乐见的主题教育活动,小学、初中、高中每学年分别用1—3天、5

天、7天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或其适宜场、馆、所进行参观、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各中小学校要定期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应依据《中学教育大纲》和《小学教育纲要》。

第十八条学校要坚持教书育人,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歧视、排挤问题生。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且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辞退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要为开展德育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适用的物质保证,要建立学生德育基地。校园内要设立旗台,教室内要挂国旗,要张贴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定。校园建设要有利于激励学生进步、陶冶学生情操、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家长委会,开办家长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和家庭访问等形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第四章队伍管理

第二十一条队伍管理包括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干部队伍管理参照浏党发〔2003〕2号《浏阳市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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