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税[2006]16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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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
产税的补充通知
黔财税[200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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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0 5]75号)下发以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要求明确自用的地下建筑,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