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税[2006]16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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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0•【字号】•【施行日期】200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委企业工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编委办公室《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委企业工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编委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国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我省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改企建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改革,尽快由现行的事业单位转变为科技型企业,并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具有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7]22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建设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企业:为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施工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贵州省建设厅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提高施工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投标。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指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现行施工技术和自身管理水平,结合当前市场行情自主投标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招投标方式。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应体现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四条按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图纸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设计和审查,确保设计图纸的深度和质量能够满足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需要。

第五条招标人及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依据《计价规范》,结合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并制成纸质文档和电子填报光盘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黔国税函[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我省主管国税机关(县及县以上,下同)负责对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核确认和备案管理。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一年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须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对于2011年度已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预缴企业所得税且2012年需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减按15%税率预缴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重新审核确认和备案。

三、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自行对照减免税条件,如实填写《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见附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或备案。

企业未经审核确认或备案的,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审核确认或备案的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作相应的纳税申报调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8•【字号】黔府办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

我省农用地转用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三级审批,土地征收分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两级审批。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审批。

二、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及文件制发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文件的制作样式,以“贵州省人民政府”函件批复,编“黔府用地函[××××]××号”,加盖“贵州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

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送批准文件,并及时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其附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分批转办,省国土资源厅也可分批呈报。

省国土资源厅分批呈报时应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一览表,审查报告和一览表中的未尽事宜,必要时可另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情况说明。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黔价房[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6〕126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了专项治理,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建房负担,但在有的地方仍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等。

为巩固我省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成果,防止农民建房负担反弹,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做好农民建房收费管理和规范收费行为的工作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文规定,再次将涉及农民建房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农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有关部门不得强制向农民推销特制证书。

文件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 990]9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 0元。

文件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贵州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10.23•【字号】黔建房产通发[2000]279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建房产通发〔2000〕279号文2000年10月23日)各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全国人大、国务院、建设部、省人大、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房地产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部令、省政府省长令等。

其中,在“法律责任”条文中,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作了“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罚款”等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行政处罚法》及《贵州省行政处罚管理规定》,现将“贵州省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项目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房地产管理局接通知后速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实施监督、管理。

附:《贵州省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项目及标准》┌───────┬─────────────┬────────────┐│ 发布单位时间│处罚项目│处罚标准│├───────┼─────────────┼────────────┤│《城市房地产开│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1.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发经营管理条例│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的罚款;││》│;│2.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国务院令248号│2.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罚款;││1998年7月20日│的;│3.可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3.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价的2%以下罚款;│││用的;│4.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4.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征收管理问题【颁布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黔地税发﹝2007﹞17号【发文日期】2007-02-01【实施时间】2007-0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主送: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的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鉴于目前全省还未实施统一项目管理软件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管工作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下同)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下同)。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台帐,如实记载被扣缴纳税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及编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代扣代缴的时间和税额,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代扣代缴业务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余下的代扣代收凭证交还主管税务机关,并结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三、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 1、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2、如实填报《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征收分局: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 0〕8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办法》总则中有关条款的具体解释(一)《办法》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所称"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一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金额;二是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予以调整的金额和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准予抵免的税收金额。

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接受财务会计一般原则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计算而得出的所得。

(二) 《办法》第三条所称"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是指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凭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

(三)《办法》第四条所称"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四)《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部分不得扣除",是指超过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公益救济性捐赠、提取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其它等规定标准部分不得扣除。

二、工资及相关费用的扣除(一)纳税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盈利企业月人均800元,亏损企业月人均600元在计税工资限额内允许扣除。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计税工资限额的,按其实际发放数额扣除。

超过限额部分不得扣除。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闭环管理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闭环管理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闭环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15•【字号】黔财建〔2023〕152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闭环管理的指导意见黔财建〔2023〕152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闭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为切入点,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发挥资金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

在规划编制和决策评估时应充分论证自身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对估算、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核,严禁脱离实际超标准、超范围、超概算建设。

坚持效益为本。

无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以讲求社会效益为目标,有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收益可覆盖融资本息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公益效用和引导作用。

坚持权责一致。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闭环管理中承担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项目主管部门等在闭环管理中按照职能职责履行监管职责。

(三)工作目标。

通过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闭环管理机制,压实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在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各环节的责任。

强化源头管控和过程监管,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有效防止违规超标准、超范围、超概算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09•【字号】黔府办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9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九日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省财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8〕35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关于“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充实内容和形式,加强县(市)财政管理”的有关精神,根据财政部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有关工作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2009年起实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对全省除市辖区、民族自治州所辖县之外的县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管理改革,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内在要求,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推动市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范、合理有序,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保证市县既得利益,尊重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收支划分、基数划转等问题,确保改革的平衡过渡和顺利运行;坚持协调推进、共同发展,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增强县域发展活力,提高中心城市发展能力,强化省级调控功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10]1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10]1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10〕1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强化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全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附后。

三、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通知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

四、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自治州所辖县(市、区)、国家及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出规定用地标准部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6〕39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6〕39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6〕39号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确保我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5号)要求,现将我省资源税全面改革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税对象和征收方式资源税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

资源税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确定计征方式。

具体按照本通知所附《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1)的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暂按原矿作为征税对象从价计征资源税;部分未列名品目如因开采使用或市场销售的特殊性,确需调整征税对象或计征方式的,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计税依据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

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的品目,其计税依据为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的品目,其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量。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国税函[2014]224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国税函[2014]224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国税函〔2014〕224号)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15号)要求,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需要,抢抓机遇,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建筑业对扩大就业、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作用,实现贵州与全国同步小康,现提出有关实施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筑业是第二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建筑业、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对扩大就业、促进增收,特别是对吸纳农村人口转移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具有积极作用,并有利于推动关联产业发展、扩大固定资产投资等。

但我省建筑业企业规模小、资质类别单一、等级低、市场竞争力弱、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仍然突出,与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

因此,省政府十分重视建筑业的发展,为推动我省建筑业做大做强、做多做活、做精做专,专门制定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推动全省建筑业的发展壮大。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政策、优化服务,确保支持加快建筑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不折不扣、落实政策(一)认真落实支持建筑业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落实建筑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22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22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22号)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的要求,省局对本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86件营业税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对《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昆铁路施工单位收取的“三项费用”征收营业税请示》的批复(黔地税三字〔1996〕第01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城网和输变电线路电力改造工程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340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贵州境内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65号)地方税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迟2007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55号)2、关于重新制发和启用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审定专用章的通知(黔地税二字〔1994〕07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黔地税二字〔1994〕第13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营建房屋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黔地税政二字〔1995〕第13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定贵州轮胎厂年产3万条出口无内胎工程轮胎技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黔地税二函字〔1996〕第02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二字〔1996〕第10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居民购买商品房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黔地税二字〔1996〕第2号)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第74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三资”房屋开发经营企业购房单位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8〕第96号)10、关于对烟草行业仓储设施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的答复(黔地税函〔1999〕第34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鲲鹏娱乐有限公司如何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9〕86号)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烟草行业仓储设施征收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9〕131号)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顺经济技术开放区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9〕第145号)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方县公路养护段业务用房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9〕第158号)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101号)1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株六复线贵州段建设征收印花税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143号)17、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黔财预字〔95〕第55号)1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9〕第105号)19、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黔财税〔2003〕14号)2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黔地税二〔1994〕01号)2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施行)》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41号)22、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第66号)2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商业企业粮油仓储设施占用的土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9〕第166号)2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合议领导小组工作规程》的通知(黔地税〔1997〕第21号)企业所得税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4]01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地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01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减免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06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达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规定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07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09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28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45号)8、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黔地税直字[1996]05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41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7]41号)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38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106号)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8]43号)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劳服企业一次性奖励允许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8]64号)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1998年度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救灾捐赠款物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1998]144号)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3号)1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50号)1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152号)1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16号)1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70号)2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1〕105号)2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总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236号)22、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征管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黔财税[2003]1号)2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377号)2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54号)2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1号)2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4]04号)27、关于对省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直字[1994]03号)2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机关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21号)2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汽车工业贵州销售有责任限公司征免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征一字[1995]23号)3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老年集体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26号)3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55号)32、贵州省地方税税局关于更正供销合作社提取管理费比例计算公式的函(黔地税一函[1996]09号)3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30号)3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97号)3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的通知》(黔财税字[1998]26号)3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阳仪器仪表公司提取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的函(黔地税函[1998]47号)37、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地方税局关于我省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1998]253号)38、关于贵州省盘江精煤股有限公司(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答复(黔地税函[1999]3号)39、贵州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1999]189号)4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54号)4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37号)4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采血浆站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301号)4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事务所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3]1号)4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236号)4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283号)4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团企业主管部门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18号)4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62号)4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所得税免征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184号)49、关于更正黔财税字[1999]45号文件的通知(黔财税[2000]35号)5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202号)5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销合作社所得税及财务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13号)5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107号)5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33号)5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通知的通知(黔地税函发[2000]26号)5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函发[2000]28号)5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7]80号)5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革命老区根据地”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复函(黔地税函发[1999]114号)5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品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6]163号)5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76号)6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433号)6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145号)6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地税[2000]71号)63、贵州省信息产业部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的补充通知(黔信信[2003]6号)6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49号)65、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02]1号)6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101号)6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1号)6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软件报送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49号)6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48号)7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75号)7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恢复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77号)7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企业弥补亏损管理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47号)7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48号)7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16号)7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3号)7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66号)7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黔地税发[1999]47号)7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地[1999]86号)7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黔地税发[1999]102号)8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94号)8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29号)8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28号)8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105号)8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地税函[2003]4号)8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146号)8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34号8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往来科目长期挂帐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3]250号)8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3]266号)8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请调整行政管理费定额的批复(黔地税一函字[1994]01号)9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社企业提取“两金”报告的批复(黔地税一函字[1994]02号)9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农资公司经营救灾专项化肥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35号)9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社1995年度行政管理费定额的批复(黔地税一函字[1995]13号)9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上海汽车工业贵州销售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黔地税一函字[1996]06号)9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社1996年度行政管理费定额的批复(黔地税一函字[1996]18号)95、关于对贵州省机械工业供销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7]16号)9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阳铁路分局1996年度集体职工工资列支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7]42号)97、贵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铜仁地区电力公司的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7]68号)9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社1997年度行政管理费审批报告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7]143号)9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坝县大忠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7]99号)10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1998]33号)10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铝集团企业管理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1998]34号)10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社1998年度行政管理审批报告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8]92号)10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供销合作社1999年度提取行政管理费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9]83号)10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阳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批复(黔地税函发[1999]43号)105、贵州省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黔地税函[1999]25号)10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黔地税函[1999]27号)107、关于对黔西南州征收黄金所得税问题的答复(黔地税函[1999]32号)10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1999]193号)10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及其分公司企业所得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1]24号)1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黔地税函[2002]21号)1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共青加油站如何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2]227号)1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阳仪器仪表工业公司和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度向子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黔地税函[2003]155号)113、贵州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核准贵州省遵义碱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287号)1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3年度提取行政管理费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3]403号)1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阳市7户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黔地税函[2003]428号)11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贵州华昌实业总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421号)11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林东矿务局向所属单位提取2003年度行政管理费的批复(黔地税函[2004]57号)11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开阳紫江水泥厂有限公司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函(黔地税函[2004]36号)11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黔地税发[2004]111号)12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提取2004年度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黔地税函[2004]262号)12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同济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广告费税前据实扣除的批复(黔地税函[2004]267号)12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百灵制药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批复(黔地税函[2004]268号)12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4年度提取行政管理费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4]272号)12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贵州省华泰印刷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277号)12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278号)12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子公司提取行政管理费的批复(黔地税函[2004]364号)12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品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234号)12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贵阳金康包装有限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154号)12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贵州省新华书店等4户企业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156号)13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7年度提取行政管理费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160号)13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贵州水泥厂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190号)13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州电视台等4户企业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202号)13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贵州省立新工业总厂等5户企业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198号)13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贵州人民出版社等5户企业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201号)13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丹寨县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203号)13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贵州福泉磷肥厂黔南朝阳发电有限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黔地税函[2007]204号)13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41号)个人所得税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我省获八运会金牌运动员、教练员所得社会赞助奖金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7〕第108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购买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公司1997年发行天生桥电力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函发〔1998〕第13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办发〔2007〕6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函〔2007〕37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209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159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黔财综〔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17〕34号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局、棚改办),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棚改办):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7月10日附件: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转发通知【颁布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文 号】黔地税二字﹝1996﹞第07号【发文日期】1996-01-01【实施时间】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主送: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确保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具体的征收工作中,各级地税机关和各级建设、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齐心协力把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抓紧抓好。

二、我省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以下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时间、价格等资料。

1.已办理预售手续的商品房或其它开发项目;2.竣工验收后销售转让的商品房及其它建筑物;3.存量房、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

三、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产权变更手续时要严格把关,必须凭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或省地税局统?印制的《土地增值税免税凭证》(以下简称《免税凭证》)方可办理房地产产权变更手续,对来取得完税(或免税)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不予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需按评估价格计税的纳税人,可委托经省建设厅确认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送县级以上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确认评估结果后应填写“房地产评估价格传递通知书”,及时送交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参考。

五、对个人转让的房地产,由于隐蔽性较强,征管资料分散不易掌握,各级地税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六、我省统一印制的《土地增值税免税凭证》只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程序,严格审核后方能发放。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4•【字号】黔府办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4日贵州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确保我省资源税改革平稳有序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清费立税。

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市县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越权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二)合理负担。

结合我省资源税费规模、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拟定适用税率,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表日期:2010-12-31【字体:大中小】登记编号:QFGD-2010-2600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5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68号)的要求,省局对本局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2010年12月20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第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本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7件(含联合发文16件),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一、货物和劳务税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有线电视台(站、网)收取的闭路电视收视维护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85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23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与慈善总会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60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黔地税函〔2006〕73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申报表》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71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7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号)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7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76号)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7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8号)二、所得税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8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26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烈属及因灾受损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第22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92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203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70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75号)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9号)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68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第06号)三、财产行为税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函〔2004〕282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柜台如何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99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破产重组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127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资源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黔地税三字〔1995〕第10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砂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76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黔地税发〔1999〕152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68号)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41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61号)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55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32号)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地税二字〔1996〕第07号)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数据传递和接收利用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21号)四、国际税收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91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74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函〔2008〕198号)五、征收管理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征字〔1995〕第10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规定的通知(黔地税征字〔1996〕第5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263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143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意见(黔地税函〔2004〕307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96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都铁路局在贵州省境内单位缴纳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17号)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贵州省地税系统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38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三方电子扣税协议书》(样本)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6号)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89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88号)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49号)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8号)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65号)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六沾复线铁路建设工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7〕130号)1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62号)1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审批权限的通知(黔地税函〔2009〕13号)1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地税发〔2009〕99号)1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8号)2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2号)2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3〕58号)2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做好《三方电子扣税协议书》签订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0号)2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71号)24、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共同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94号)2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以及出资成立的国有控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权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60号)2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调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93号)六、综合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72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9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操作流程》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3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6号)同时失效。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文日期:2009年10月14日字体:【大】【中】【小】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局2009年9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执行。

二、在2009年1月1日前已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的设备价款的扣除标准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由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符合本通知划分原则的,其价款可按规定不计入应税营业额,凡不符合本通知划分原则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建设项目工程中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设备价款可先按工程(概)预算中列明的设备品目计算,以工程决算的设备价款进行清算。

五、建安工程设备价款以设备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外汇结算单(外汇结算凭证)载明的金额为准。

设备运费应计入应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六、工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核实,即对购买的设备是否与工程(概)预算中列明的相符,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外汇结算单(外汇结算凭证),发票的付款方、受票方、设备名称及价款等内容是否真实,对未列入该项目工程(概)预算的、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符合本通知划分原则的设备所产生的价款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省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九年十月九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为了规范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价款计税营业额的扣除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黔地税函[2011]206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函[2011]206号)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规定,结合上述税种交由我省地税征管近三年的实际情况和省里加强行政审批备案工作的要求,对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备案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减免,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占用耕地30亩以下的减免,由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备案标准,报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处)备案。

二、契税一次减免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一次减免计税金额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一次减免计税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备案标准,报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处)备案。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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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
产税的补充通知
黔财税[2006]16号
【字体:大中小】
州、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0 5]75号)下发以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要求明确自用的地下建筑,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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