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孳息归属立法浅析
《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孳息..doc
《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罗昆武汉大学讲师上传时间:2010-11-1浏览次数:1422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 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就孳息的归属做出了一般规定,但未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其他的法律文件也多处涉及孳息的返还、收取和归属,为准确适用《物权法》第116条,必须明确孳息及其属概念的范围以及《物权法》第116条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效力关系。
一、《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之原因《物权法》第116条关于孳息归属的规定看似简单明了,但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可以适用该项规定来确定某物所有权的归属,理论上仍不无探讨之余地。
造成《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孳息及其属概念范围不确定。
虽然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作为法律概念已在我国的多部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中出现,但迄今却没有进行过准确的法律界定,而他国相关立法例也各不相同。
这就导致一方面几乎每个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人都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耳熟能详;可另一方面,究竟何谓孳息、何谓法定孳息、何谓天然孳息,学界争议却很大。
从逻辑上来说,某物的归属适用《物权法》第116条的前提是该物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物权法》在未就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的情况下,其第116条通过两款分别直接规定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必然造成该条规定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
第二,《物权法》第116条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效力问题。
《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已有若干关于孳息归属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例如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孳息返还、担保物的孳息收取、《合同法》第163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移转前后所产生的孳息归属等。
《物权法》颁布以后,其本身也还有若干涉及孳息的规定,包括关于担保物所生孳息的收取和抵偿、关于被无权占有的物所生孳息的返还等。
这些规定与《物权法》第116条相比往往属于特别规定,在法律后果上也并不完全一致。
婚前个人财产孳息在婚后归属
浅谈婚前个人财产孳息在婚后的归属摘要: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
该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房产分割、亲子关系、生育权、”小三补偿”等社会敏感话题,在公众舆论中引起轩然大波,褒贬不一。
本文列举了草案对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问题的规定,结合物权法进行了法理分析,最后从经济和生活方面做出了建议。
关键词: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孳息马太效应一、草案对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问题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通胀的愈演愈烈,百姓对金融理财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市面上充斥着各种畅销理财书,出现了全民金融化热潮。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得的公司股权、红利、房租、股票债券利息收益、其他投资品收益等孳息归属问题在学理和实践中做法不一。
现在,草案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这一问题,条文表述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性质,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认定:凡财产所有人的配偶参与财产的经营管理,或以自有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了添附、修缮或改造,对收益的取得做出了贡献的,投资收益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凡财产所有人的配偶未参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经营管理,财产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单纯的自然增值或市场行情变化,投资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基于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红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出售该公司股份所获增值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财产所有人的配偶参与房屋的维护、修缮、改造、管理,所取得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为一方个人财产。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所得的收益、利息及其个人存款的利息,归当事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黄金、古董、理财产品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归当事人个人所有。
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属于谁
一、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此外,罗马法还据此确定了不同分类的孳息归属规则。
出台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也在其民法典上作出了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
二、孳息的法律意义孳(zī)息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方面:在物权法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采母物主义;在债权法方面,应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孳息的性质“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
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
法定孳息归属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将对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定孳息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承包金等。
2. 特征(1)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2)是原物所生的收益;(3)与原物有密切联系,是原物的附属物;(4)具有独立性,不随原物的消灭而消灭。
三、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1. 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法定孳息的归属,依照法律规定。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2. 公平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优先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优先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优先考虑原物的权利人。
四、法定孳息的归属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存款利息归存款人所有。
贷款利息归贷款人所有。
2. 股息、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分配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3. 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 承包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
5. 其他法定孳息除上述法定孳息外,其他法定孳息的归属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赔偿金归被保险人所有。
五、法定孳息的归属争议处理1. 协商解决当法定孳息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法定孳息的归属。
2. 诉讼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法定孳息的归属。
3. 行政处理对于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定孳息归属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
法律案例孳息(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原物自然产生的收益,如动物的幼崽、树木的果实等;法定孳息是指原物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如利息、租金等。
孳息的法律效力与归属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探讨孳息的法律效力与归属。
二、案情简介甲与乙系邻居,甲将其闲置的房屋出租给乙。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租赁甲的房屋用于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1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开始入住甲的房屋。
在租赁期间,乙发现房屋内的空调设备老化,导致室内温度过高。
乙遂向甲提出更换空调设备的请求,甲同意更换,并要求乙支付更换费用。
乙支付了更换费用后,甲更换了空调设备。
租赁期满后,乙按照合同约定搬离了甲的房屋。
在乙搬离房屋后,甲发现空调设备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甲认为,乙在使用空调设备过程中造成了损坏,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乙则认为,空调设备损坏是由于老化所致,且甲在租赁期间已更换了新设备,因此损坏应由甲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甲将乙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空调设备产生的收益(即电费)在租赁期间应当归谁所有?空调设备损坏后的维修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电费的承担方式。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电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由于甲、乙在租赁期间未就电费承担达成一致意见,故电费应由甲承担。
关于空调设备的维修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更换的,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本案中,甲在租赁期间更换了空调设备,且更换后的设备由乙使用。
因此,空调设备损坏后的维修责任应由乙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电费由甲承担;2. 空调设备损坏后的维修责任由乙承担。
民法典的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有哪些规定孳息是由物产⽣的⼀种额外利益,孳息可以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两种,⽽因孳息归属产⽣的民事纠纷是⽐较多的,法律对孳息归属作出了规定,那么民法典的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有哪些规定民法典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的孳息,归出卖⼈所有;交付之后产⽣的孳息,归买受⼈所有。
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的孳息,归出卖⼈所有;交付之后产⽣的孳息,归买受⼈所有。
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孳息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孳息不仅可为所有⼈取得,⽽且也可为⾮所有⼈取得。
因为收益虽为所有权的⼀项权能,但是收益权得与所有权相分离,由⾮所有⼈享有。
⾮所有⼈享有收益权时,其也就得收取孳息,⽽且收益权⼈收取孳息的权利得排斥所有⼈的收益权能。
也就是说,⼀旦⾮所有⼈有权收取孳息,则所有⼈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原物孳息的收取⼀般是以占有原物为前提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另有约定外,不占有原物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但是占有原物并不就有收取原物孳息的收益权。
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有权源的占有,因占有是有合法根据的,因⽽占有⼈占有标的物是合法的。
合法占有依占有⼈的权利基础⼜可分为两种情况:⼀种情况是占有⼈基于债权,为履⾏义务的占有,例如,保管⼈、承租⼈、承运⼈等的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的占有,占有⼈虽得占有标的的物,但⽆权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原物有孳息的,仍应由原物的所有⼈收取。
另⼀种情况是占有⼈基于物权的占有,例如,承包经营⼈、质权⼈、留置权⼈、⼟地使⽤⼈等的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占有⼈占有标的物是其物权的⼀项权能,不仅有权占有标的物,⽽且得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法占有是没有权源的占有。
未经权利⼈的同意也⽆法律直接规定的占有,都为⾮法占有。
⾮法占有,根据占有⼈的主观过错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孳息归属问题探讨
即由生 数 学 者 认 为 孳 息 就 是财 产 收 益 , 如 有 学 者将 孳 息 定 义 为“ 财 产 然孳息之收取权应 由对原物施加 了劳 力资本 的人取 得,
上 产 生 的收 益 ” 。传 统 物 权 法 上 的财 产 通 常 仅 仅 是 指 有体 物 , 如 产 者 取 得 , 因此 也 叫 做“ 播种 者取得主义 ” , 日耳 曼 法 重 视 对 物
法定孳息往往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 的, 其 存 在 形 式 条、 国民法典》 第 5 8 5条和 5 8 6条、 《 德 国民法典》 1 0 1 条等等
通常表现为一定数额 的金钱 。 有学者将其界定为: “ 法定孳息 , 是 都做 了相 同的规定 。
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某种特 定的民事法律关 系获得 的报偿 。” 关
法 中 突 出的 问题 进 行 讨 论 。
关键词: 孽息 ; 归属 ; 天然孳 息; 法定辈 息
一
、
确定 孳息归属的前提一 孳息的界定
f S u b s t a n t i a l p r i n Z i p ) 的立 法 原 则 , 也 被 称 为“ 分 离 主义 ” 。该 原 则
( 一) 孳息定义的分歧 。 何为孳息? 有学者认为: “ 孳息为 自物 认为天然孳 息的归属应 根据孳息与 原物分离 时原物 的权利状
企业导报
2 0 1 4年第 1 1 期
孳息 归属问题探讨
口 范学进
(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摘 要: 由于孽 息形式和产 生方 式的 多 样性, 孳息归属 问题也较 为复杂。我 国现代孽 息立法起 步较晚 , 2 0 0 7 年 颁布的《 物权 法》 第一 次明确提 出了孳息归属 的总原则 , 天 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归属有所 区别 , 但并没有就孳息给 出一个 明确的界定 , 如今 理论和 司法 实践中问题 不断。本文将以孳息界 定为 出发点 , 从孳息的 归属原则及其理论基础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 并就我 国当前的孳息立
物权法解释: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第⼀百⼀⼗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权⼈⼜有⽤益物权⼈的,由⽤益物权⼈取得。
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解释】本条是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的,指由原物⽽产⽣的物,包括天然孽息与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然属性所产⽣的物。
天然孳息的范围⾮常⼴,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地获得粮⾷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果实,包括⽵⽊的枝根,养殖牲畜获得各种⼦畜和奶产品等。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们占有使⽤原物并对其进⾏⽣产劳动,其⽬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擎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常⽣活中也常发⽣原物在脱离所有权⼈的情况下⽽产⽣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天然孳息,⾃从与原物脱离后,会⽴即产⽣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
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根的植物从属于⼟地”,即原物的所有权⼈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的抗辩。
考察德国、⽇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有取得权利的⼤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的取得权利。
他⼈的这⼀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例如基于⽤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例如因当事⼈约定⽽取得孳息。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权⼈⼜有⽤益物权⼈的,由⽤益物权⼈取得;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法定孳息是指依⼀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进⾏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
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依股本⾦所得的股息等。
在德国民法中,法定孳息被称为权利的孳息,确定法定孳息的归属,是对产⽣法定孳息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承认和保护。
【精品】法定孳息的本质——用益的对价
法定孳息的本质——用益的对价法定孳息的本质——用益的对价隋彭生内容简介:法定孳息是拟制的孳息。
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或者说用益价值与法定孳息是对流条件。
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有本质区别。
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主要是货币。
法定孳息产生于用益法律关系。
关键词:法定孳息用益对价用益财产用益法律关系一、对法定孳息的定义对法定孳息有不同的定义,笔者认为下列学者的定义具有代表性或者特色:其一,“法定孳息(德rechtsgeschaeftlich Fruechte),基于所有权之存在,因法律行为,就所有物而取得孳息也,故亦称间接孳息(德mittelbare Fruechte)。
所谓法定孳息,系指就交易上通常情形,而得以收取之利益而言。
例如因金钱借贷而得之利息,不动产因租赁关系而收取之房租或地租是。
至若因出卖不动产而取得其价金者,此项价金,系不动产之对价,而非孳息也。
”[1]其二,“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
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2]其三,“法定孳息,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
”[3]其四,“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借贷的利息。
法定孳息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产生的。
自己利用财产所得到的收益以及劳务报酬等,不是法定孳息。
”[4] 我国《物权法》对孳息概念未作规定。
就法定孳息定义的立法,对我国最具参考价值的有两条。
一是《日本民法典》在第88条中的规定:“作为物的使用对价而收取的金钱或其他物,为法定孳息。
”二是我国台湾《民法典》在第 69条中的规定:“称法定孳息者,谓利息、租金及其它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
”我国学界对法定孳息的定义或解释多参照上述规定,认为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
但这种说法不能解释买卖合同的价金、委托合同的报酬等为什么不是法定孳息。
如果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都是法定孳息的话,这个概念就彻底丧失了意义。
上述我国台湾《民法典》第69条中的“其它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应作限制解释,即将因法律关系的其它收益解释为与利息、租金性质相同的用益收入。
关于自然孳息的规定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一、天然孳息的属性(一)天然孳息的界定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概念未作规定。
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
孳息之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物。
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孳”是派生的意思。
天然孳息是一种依照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是原物(母物)派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天然”有“自然”之意。
如大地产庄稼、母畜产幼崽等都是自然规律的体现。
法定孳息之所以称为拟制孳息、间接孳息,是因为它们与自然规律无关。
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收益须不以改变物的性能为前提。
”有谓不消耗原物所收获之物为天然孳息者,笔者认为,原物的本质是不消费物,原物产生孳息以后,原物依然“风姿依旧”。
一个鸡蛋孵化成小鸡,小鸡则不是鸡蛋的孳息,因为鸡蛋已经不存在了,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
大牛产小牛后而亡,仍认小牛为孳息,因为这没有违背派生的规律。
直接用工业化方式合成的“鸡蛋”,就不是孳息,因为不存在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孳息与原物的物质形式不必相同,如母牛产小牛,物质形式相同,而奶牛产牛奶,物质形式并不相同。
因为孳息是独立之物,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所以增值利益不是孳息,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的增加。
未分离的孳息,孕育中的孳息,可以导致财产增值,对该种增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折合成价额由当事人进行利益分配。
人是主体(法律人格),人格权可以反指自身(客体人格),但人身不能作为财产权的客体。
人不能为物,因此人身不能为原物,故从人身分离的头发、指甲等人身派生物、脱离物虽然是独立之物,可以是物权的客体,但不是孳息。
孳息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
合同同时约定,贷款本金及利息由丙银行(以下简称“第三人”)负责监管,并按照约定的利率向甲公司支付利息。
在贷款期间,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将乙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主张丙银行作为贷款监管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2. 丙银行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孳息的计算方式及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应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乙公司作为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由于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丙银行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丙银行作为贷款监管方,在贷款过程中起到了监管作用,但根据合同约定,丙银行仅负责监管贷款,不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因此,丙银行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孳息的计算方式及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孳息的计算方式为贷款本金乘以年利率乘以贷款期限。
本案中,贷款本金为1000万元,年利率为6%,贷款期限为2年。
因此,利息计算如下:利息 = 1000万元× 6% × 2年 = 120万元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贷款合同纠纷及孳息的认定。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贷款合同纠纷。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孳息的认定。
孳息是指基于原物而产生的收益,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人孳息收取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人孳息收取权”规定的解读释义重点法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人孳息收取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物权法》第235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本条沿用了这一规定。
留置权人可以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以抵偿其债权,这就是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有相类似的规定。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35条规定:“债权人得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以抵偿其债权。
”《日本民法典》第297条也规定:“(一)留置权人可以收取由留置物产生的孳息,先于其他债权人,以孳息抵充其债权的清偿。
(二)前款孳息,应先抵充债权的利息,尚有剩余时,再抵充原本。
”留置物由留置权人实际占有,且负有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因此,由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最为适宜。
况且所收得的孳息用以抵偿债权,对债务人也无不利。
只是因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原则上没有用益的权利,所以法定孳息一般没有发生的可能,但仍有其发生的例外情况。
例如,留置物为公司债的债券或股票,那么,因此所产生的利息或股息等,或留置权人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将留置物出租而得收取租金。
我国《担保法》对此问题并未作相应规定,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留置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由留置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但其收取的孳息并非归其所有,而是成为留置权的标的物,用以优先抵偿其债权,留置权人丧失孳息的占有时,也丧失孳息的留置权,就该孳息再生有孳息时,留置权人也有收取的权利。
至于孳息如何收取与抵偿,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
通说认为,应类推适用留置权人应以对于自己财产同一的注意来收取孳息,并用以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再抵充原债权的利息,再抵充原债权,而为债务人考虑,孳息如果是金钱的,可以直接用以抵偿债权,如果不是金钱债权的,则需在符合留置权实现要件时,以拍卖后变价抵偿或订约取得其所有权的方法抵偿。
法律案例孳息(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40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乙,男,35岁,个体工商户。
甲与乙系邻居,两人于2018年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餐饮公司。
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乙的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
2019年,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主张乙应承担公司债务的一半,并要求乙支付相应的孳息。
乙则辩称,甲主张的孳息部分不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承担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主张的孳息是否属于乙的个人财产,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共有人共有。
”以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孳息的认定本案中,甲与乙共同投资成立餐饮公司,公司经营所得的孳息属于共有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共有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共有人共有。
因此,甲主张的孳息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2. 乙的责任承担虽然甲主张的孳息属于乙的个人财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甲与乙共同投资成立餐饮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属于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
因此,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共同投资成立餐饮公司,公司经营所得的孳息属于共有财产。
甲主张的孳息属于乙的个人财产,但根据法律规定,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乙应承担公司债务的一半,并支付相应的孳息。
六、法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共同投资经营过程中,共有人应对共有财产产生的孳息进行合理分配,避免产生纠纷。
同时,共有人应承担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共同维护共同财产的安全。
总结:本案通过对孳息的认定与处理,明确了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产生的孳息享有共有权,以及共有人应承担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的连带责任。
这对于维护共同财产的安全,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上的孳息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的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需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而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增加,并不要求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
所以,增值利益既不是天然孳息,也不是法定孳息。
孳息是原本的物衍生出来的,就好比一头猪,怀着猪仔,这个猪仔就属于孳息。
什么是孳息法律常识: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即植物、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经济用途而收获的出产物。
如蔬菜、果实、牛奶、羊毛等。
天然孳息的特点是其产生无损于原物,但须与原物分离,成为独立的物。
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可以属于原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或对原物提供劳务或资金的人。
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
如利息、租金。
法定孳息的特点是与原物并无物体上的联系,不存在与原物的分离,而是随着时间连续发生的。
权利人在权利存续期间按时间计算,取得法定孳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的范围有哪些法定孳息的范围有哪些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了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定义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续的时间来收取。
如《日本民法典》在第89条中规定:“法定孳息,于收取权利存续期间,以日计算取得。
”我国台湾《民法典》第70条第2项规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权利之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内之日数,取得其孳息。
”不过,用益权人取得天然孳息的,相对人向其收取的法定孳息的数量,还要考虑天然孳息的数量和质量。
浅析婚前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
通过对孳息的理解分析 , 应 当区分孳息类型, 充分考虑协力原则和配偶方的贡献原则, 公平认定孳息的归属。
关键词 孽 息 归属 协 力 贡 献 作 者简 介 : 张凡 , 烟 台大 学法 学 院法 学专业研 究 生, 研 究 方向 : 民商 法学。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9
一
物分离 之前 , 天然孳 息只是 该物的成分 , 而不 能成为独 立一物 。
人 出资购 买的 , 不 因婚姻 关 系的延 续而转 化 为夫妻 共 同财产 , 离 例 如 , 果实在没有 脱离 果树时 。 其 为果树 的成分 , 在 脱离树 时成 为
婚时仍 应 归某女 个 人所有 。住 房 A 的 出租 收益属 于 从原物 即住 孽息 。 天然 孽息 的产 生应依 据原物 的 自然属性 或用 法 , 即基于 自 房 A 中所 产生 的收益 , 应 当认 定为 孳息 。根据 《 关于适 用< 中华 然 的性 质而 产 生的原 物的经 济效 用 。 综 上所述 , 天 然孳 息的构 成
是建立 在身份 关系 的基础之上 , 这 也是婚姻法 上 的财 产关 系与物 婚 姻法>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三) 》 认 定为个人 财产 , 但 笔者 以为 并不 权 法上 的财 产关 系最 大 的区别 。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 适用< 中华 合 理 , 如果 某 女的丈 夫对 住房 A进 行了管 理和维 护 , 为 收取租 金 人 民共 和 国婚姻 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三) 》 第5 条 将 夫妻婚前 个 做 出 了 自己的贡献 , 这 种含 有贡献 成分 的协 力合作 , 如 果一 味单 人财产 婚后 孳息 认定 为个 人财产 , 虽 然与物 权法 的理念 相一 致 , 纯 的认 定为夫 妻个 人财产 , 有违 公平原 则 , 也与婚 姻最 本质 的合
民法典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有什么规定孳息是指与原物分离的,由原物产⽣的额外收益。
孳息可以作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两种孳息的归属规定是不同的,那么民法典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有怎样的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有什么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权⼈⼜有⽤益物权⼈的,由⽤益物权⼈取得。
⽽法定孳息⼀般是按约定确定其归属。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权⼈⼜有⽤益物权⼈的,由⽤益物权⼈取得。
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的区别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都有孳息之名,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现有的⽴法例看,多将其并列规定,但它们本质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领域。
两者区分的基础,在于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
天然孳息是派⽣之物。
(⼀)物质形式不同法定孳息因为是⽤益(⽤益物权和⽤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般等价物来衡量。
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
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前者如收获的⼩麦,后者如产下的⼀只熊猫。
但天然孳息进⼊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
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但笔者并未发现实务中有这样的例⼦。
因为,不动产的价值⼀般较⾼,作为⽤益的对价,⼀般是得不偿失的。
(⼆)“收取”的性质不同“就⼀般⾔,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
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或者进⼀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
关于自然孳息的规定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一、天然孳息的属性(一)天然孳息的界定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概念未作规定。
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
孳息之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物。
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孳”是派生的意思。
天然孳息是一种依照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是原物(母物)派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天然”有“自然”之意。
如大地产庄稼、母畜产幼崽等都是自然规律的体现。
法定孳息之所以称为拟制孳息、间接孳息,是因为它们与自然规律无关。
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收益须不以改变物的性能为前提。
”有谓不消耗原物所收获之物为天然孳息者,笔者认为,原物的本质是不消费物,原物产生孳息以后,原物依然“风姿依旧”。
一个鸡蛋孵化成小鸡,小鸡则不是鸡蛋的孳息,因为鸡蛋已经不存在了,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
大牛产小牛后而亡,仍认小牛为孳息,因为这没有违背派生的规律。
直接用工业化方式合成的“鸡蛋”,就不是孳息,因为不存在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孳息与原物的物质形式不必相同,如母牛产小牛,物质形式相同,而奶牛产牛奶,物质形式并不相同。
因为孳息是独立之物,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所以增值利益不是孳息,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的增加。
未分离的孳息,孕育中的孳息,可以导致财产增值,对该种增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折合成价额由当事人进行利益分配。
人是主体(法律人格),人格权可以反指自身(客体人格),但人身不能作为财产权的客体。
人不能为物,因此人身不能为原物,故从人身分离的头发、指甲等人身派生物、脱离物虽然是独立之物,可以是物权的客体,但不是孳息。
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前者如收获的花生(绝大部分农产品是种类物),后者如名马产下的马驹(动物的崽也可以是种类物)。
“所谓特定物有客观特定物和主观特定物之分,前者指独具特征而不能为他物所替代的物;后者指经当事人意思表示而特定化的种类物。
法律杂谈浅析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问题
法律杂谈浅析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问题作者:谭瑾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认为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追随了《物权法》的精神。
但是婚姻法不同于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法律关系,而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婚姻财产关系是建立在夫妻这一身份关系上的,与道德、伦理以及风俗习惯等联系密切,具有特殊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共同财产制;孳息一、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问题的立法现状根据现行《婚姻法》,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为“限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但在实践中,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一直存在争议。
其中《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方婚后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司法解释(二)进一步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问题更是直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才有定论。
解释(三)第5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意味着个人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但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选择如上文所述,我国婚姻法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
关于法定财产制,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立法选择:(一)联合财产制夫妻各自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保留所有权,但夫对妻的财产却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
这一财产制度的归属涉及两性平等问题,已被很多国家所抛弃。
[1](二)分别财产制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且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等权利。
这一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已婚妇女独立的财产权,至今仍是英美法传统国家和地区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从意义上看,此种财产制度意在保护夫妻平等,但由于很多情况下,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低于男子,这种制度对配偶(多数情况下为妇女)从事的家务劳动没有适当的评价,使得法律追求的男女平等无法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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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孳息归属立法浅析
摘要:孳息伴随着人类的生产文明而产生,由于社会发展与生产关系不断地变化,财产利益越来越复杂,孳息归属的问题也不断深化,其纠纷引发的争论在民
事案件中逐渐凸显。
我国在关于孳息方面的立法起步比较晚,对孳息的立法也比
较分散、模糊。
在我国《物权法》中将孳息划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却没有
做出明确的界定。
本文旨在对就孳息的归属原则及其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对我国
当前的孳息立法中突出问题和实践中需要协调改善的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的归属
孳息一词出现在中国古文晋江统的《徙戎论》中:“子孙孳息,今以千计”意
思即为繁殖生息,由母物产生的后代、新生物。
在法律词条中孳息是指原物所产
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和原物是分离的[1]。
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对
于孳息的解释是: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是由原物而产生的物
原始的孳息定义,包括牲畜的幼崽、农作物上采摘的果实等等,天然孳息是
物因为自然属性而派生的物。
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问题素来有两种观点的对立,
即罗马法的“原物主义”和日耳曼法的“生产主义”。
原物主义自天然孳息从原物分
离开始,其所有权应当归属权利人或者原物的所有人、善意占有人。
日耳曼法注
则强调生产主义,也就是对通过增加劳动资本的投入,从而取得获取孳息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劳动加工获得的孳息,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2],原物与孳
息应当同时独立存在。
法定孳息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它可以是原物所有
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民事法律活动中所取得的合法收益。
最初的法定孳息概念
简单的指人们依靠垦殖土地、养殖牲畜而从中获得的果实,幼崽等孳息,而我国
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出何为法定孳息概念的定义[3]。
法定孳息的产生是基于法律关系,是物主需要出让所属物在一定期限内的使
用权而得到的收益,因此法定孳息一般是按照持续时间来进行收取的,其归属于
所有权人或约定的权利人。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新的物;法定孳息是
权益之间的交易产生的,在物质的表现形式上。
天然孳息强调的是从原物脱离而
来的自然取得,没有摘下来的果实依旧是果树的一部分。
法定孳息没有孳息是从
原物分离而来的说法,权利人的占有权和所有权是相对确定的。
天然孳息的所有权不会因为物的占有权转移发生改变,法定孳息的收取是在
享有权力的期间按照日计算,本质上是行使了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依据其中的
法律关系来确定。
天然孳息的取得通常是从一个无到有的过程,所以其属于原始取得。
同时也
使得天然孳息都是有主物,在取得上承认了先占的制度;法定孳息,一般通过他
人用益自己的财产获得,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即继受取得。
在我国孳息立法中有存在较为突出的矛盾:
《物权法》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而在《合同法》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做出
了不一样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
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以上孳息归属问题的冲突是基于在对动产的买卖合同当中出现的。
合同法中。
采取交付转移原则,即标的物的占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在规定的交付时间内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随之发生转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应当由所有权人享有物的孳息,而合同法中则应当由占有人享有,占有人却并不是物权所有人。
物权法的所有权主义与买卖合同当中的交付主义是有根源上的冲突,而从交付发生开始合同即应当发生效力,所以此时孳息的归属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维持两个立法当中的冲突在于物权法当中的孳息归属强调的是传统的孳息归属原则,是对所有权人物权所有的保护。
而合同法更强调于在动产的买卖交易当中双方需要承担的买卖风险[4],实践中一旦合同发生效力即当将孳息归属于买受人,在合同法中并没有孳息归属占有人的规定[5]。
对于无权占有产生的孳息,存在忽视无权占有产生经济价值的问题。
无权占有大致分为善意占有和无权占有。
在学界关于善意占有的立法大致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认可善意占有人取得孳息;第二种是当善意占有是无偿获得的,其不当得利应当归还所有权人或物的权利人,如善意占有土地。
大多数学者认可的是如果是处于有偿的善意占有,占有人应当获得物所取得的孳息,或者按照约定取得相应的收益。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笔者认为,这对于善意占有来说是不为公平的,善意占有在这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孳息完全是由占有人经营所获得,主观上占有是善意的,法律应当保护占有人的权益。
对于恶意占有所得的孳息,笔者认为对于恶意占有应当积极维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但不应完全剥夺占有人获得孳息收益的权利。
无权占有的物用以创造价值,实质上是对社会资源的利用和创造社会财富的,严格的以侵犯所有权人的神圣所有权为据剥夺占有人享有孳息的权利是显失公平的。
孳息作为一种财产所有权的重要取得方式,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进步,其存在的意义必定是与人类生活所密切相关的,孳息概念及其归属做出定义是相当重要的,人类社会生产开始不断脱离对自然的依赖,孳息概念的含义也在不断变化和丰富,现代法律当中孳息的概念和法律规定变得更加灵活,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中变得更加深刻、丰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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